(2021)豫0181破2号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2021)豫0181破2号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公告

各位债权人:

根据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裁定受理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指定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为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昌公司)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主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锦昌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包括保证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自巩义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2021年7月25日,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通讯地址:巩义市杜甫路2号怡莱酒店409房间;邮政编码:451200;联系人:曹律师、宋律师,联系电话:187*****814152*****968

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海汇港3A楼502,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500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58*****502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费用详见《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巩义市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地址:巩义市杜甫路2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要求详见《开会须知》。

特此公告

巩义市锦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1.巩义市人民法院《债权申报公告》;

2.《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

3.《开会须知》。



附件
锦昌开会须知.jpg下载
锦昌餐饮申报债权公告.pdf下载
锦昌公司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pdf*******ca2d278000b52d47a?fn=%E9%94%A6%E6%98%8C%E5%85%AC%E5%8F%B8%E5%80%BA%E6%9D%83%E4%BA%BA%E9%80%BE%E6%9C%9F%E7%94%B3%E6%8A%A5%E5%80%BA%E6%9D%83%E5%AE%A1%E6%9F%A5%E8%B4%B9%E7%94%A8%E6%94%B6%E5%8F%96%E5%8A%9E%E6%B3%95.pdf" target="_blank">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债权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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