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比选公告

2013年8月14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比选,现邀请供应商参与比选应答:

一、比选项目范围及规模

本次采购内容为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各参选供应商可按要求参加比选,本系统建设主要以客户感知测试系统前后台软件为主,硬件利用现有资源,无需新增配置。系统建设范围如下:

1. 系统基础管理 系统基础管理实现前后台基础功能,包括:用户身份认证、用户功能权限管理、个性化信息管理、前后台通讯模块以及自动升级机制等;

2. 无线测速 测试当前网络的传输速度,对测试结果进行直观评估,并将测试记录提交后台进行汇总分析,同时提供测试排名查询及历史测试记录查看;

3. 语音测试 提供语音拨打测试功能,记录拨打测试过程中自动采集的网元信息、覆盖信息、位置信息等,供后台进行多维度分析;

4. 上网测试 一键式对内外网地址进行DNS解析测试、PING业务时延/抖动/丢包测试、HTTP业务时延及速率测试、以及浏览器呈现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直观评估;

5. 问题上报 针对语音业务、数据业务反馈感知问题,并同时进行语音拨打测试和无线网速测试,提交反馈结果及测试记录供后台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提交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6. 测试报告管理 快速查询本机无线测速和上网测试的历史记录,查看测试评价、测试结果及对应的测试环境情况;

7. 手机信息呈现 直观呈现当前终端的各类信息,包括终端信息、网络信息、位置信息等

二、参加比选要求

本次比选应答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资格或资质条件:

(1)供应商应是按照比选公告要求获取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单位;

(2)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1年、2012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参选供应商须提前准备本项目所需的原型系统参加现场测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三、获取比选文件

凡有意参加应答者,请派人员持《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21日,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北京移动采购部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比选文件。

四、应答文件的递交

应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22日9时30分,应答文件提交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逾期送达的应答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比选启封将于上述应答截止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公开进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采购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10层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5

传真:***-********-****6

邮箱:wy_liujian@bj.chinamobile.com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4日


保密协议-北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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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卖方: 鉴于:买卖双方就客户感知体验测试系统 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买方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买方获得的信息。买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买方未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草图、规范、部件清单、参数、数据、数据库、标准、配方、工艺、设施、照片、计划、样品、设备、设备性能报告、定价信息、研究、 想法、图纸、概念、任何形式的软件、流程图、算法、账户、密码、买方的客户资料以及 买方传输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系统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 和其它业务及技术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以及卖方依据以上文件、信息和背景材料得出的衍生信息。但信息为下列性质的除外:a)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b)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c)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2.卖方明确所接收的文件为买方所有,买方拥有以上文件的知识产权。卖方承认买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卖方应当考虑买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3.卖方承认并同意,买方向卖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买方向卖方转让或授予卖方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买方向卖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买方授予卖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买方向卖方转让或授予卖方使用第三方许可买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4.卖方从买方处所接收的文件,卖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5.卖方承诺仅为与买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买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卖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除上述一般保密要求外,卖方对保密信息的使用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卖方应遵守买方制定的《信息安全检查及考核管理办法》、《病毒防护管理办法》、《账号口令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补丁管理办法》、《办公终端安全管理办法》、《员工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件处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管理办法(买方将在需要时于工作现场提供相关管理规定)。6.卖方承诺对买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并追究泄密人员的违约责任。7.买方同意卖方有权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买方与卖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卖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8.卖方的职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卖方违反本协议。9.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卖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卖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卖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卖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0.如卖方违反本协议,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损失、损害、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等相关法律费用。11.买方保留在合同终止或买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卖方销毁买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买方要求卖方交回保密信息时,卖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1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13.本保密协议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14.排他性条款,适用如下( b )项:a、卖方承接买方委托之项目,卖方承诺从买卖双方签约之日起不得承接买方竞争对手委托之移动通信类项目。买方竞争对手指其存在及进行活动对买方的存在及在经营范围内涉及到的利益、经营举措产生直接负面影响的公司或机构。b、不适用排他性条款。15.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 B )A.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如果涉及的保密信息依照国家、原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期限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则保密责任在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继续有效。B.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持续永久有效。1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8.本协议壹式6份,买卖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签章):卖方(签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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