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菏泽市牡丹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泽市牡丹区委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市政设施建设,组织区级市政工程建设指导街道办事处市政工程建设,负责区级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区市管工程之外的市政设施建设实行统一安排,并负责施工监管、验收备案。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的维修和养护。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的实施阶段落实。

(三)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作。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负责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落实市行业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落实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四)负责全区村镇建设。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实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负责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五)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六)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相关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八)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拟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制定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落实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落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利用市住房信息系统提供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负责推进城镇化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房屋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全区物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十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区外建设和开发市场。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合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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