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阳区机制砂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阳区机制砂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机制砂行业秩序,加强机制砂行业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惠阳区机制砂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惠阳区机制砂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机制砂石行业规范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惠阳实际,制定惠阳区机制砂石项目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机制砂石企业,是指利用天然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砂石颗粒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施行前已投产且未进行产能扩建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建设主体。须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用地基本要求。须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用地性质应符合工业生产要求,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存储和运输需要;
(三)行业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建材行业标准《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G/T2299-2014)的技术指标;
(四)安全生产标准。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环境保护标准。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以及按照《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场所应进行地面硬化降尘处理和在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对生产线、料仓实施封闭管理,施工期间保证湿法作业,配备粉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满足“三废”处理达标要求,实施清洁、循环生产;
(六)运输安全标准。须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第201号)履行货运源头义务,安装称重设备和智能监管装置,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超限超载的车辆,出入车辆运输行为纳入区交通运输局“治超治限监管平台”管理;
(七)工艺流程标准。须具备生产机制砂石必备的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生产和辅助设备,整形设备应是立轴冲击式破碎机或棒磨机等先进设备,确保所生产的机制砂石级配具有可调性,以满足混凝土的生产要求;
(八)质量检定标准。须具备机制砂石生产、出厂质量检验能力的Ⅰ级标准或以上的实验室,应配备满足试验要求的专职试验人员2人或以上和满足试验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台账。
第四条本指引施行前未投产的在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以及新建、扩建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除第三条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新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选址须符合空间布点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农业区、林业区、居民区、学校、医院、商业区和高速、快速、高铁、铁路、机场安全控制线区域内新建机制砂石项目。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应符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利用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的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第五条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机制砂石投资企业空间布点规划,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保障砂石资源安全供应,促进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六条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机制砂石配套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矿产资源开采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空间布点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满足机制砂石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积极为机制砂石项目提供用地支持服务。
第七条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核查、统计本指引施行前已投产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会同区住建、工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发改、环保、应急、交通、农水等职能部门对机制砂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将问题企业名单交由区砂石行业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本指引施行前已投产且未进行产能扩建的原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住建部门重点检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相关证明;
(三)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四)近6个月内产品质量抽查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五)运输车辆信息;
(六)根据原料来源不同提供相应材料:⑴自有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⑵无自有矿山的,提供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⑶利用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的,提供废弃物用量及来源的证明材料等,以及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七)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住建部门在收集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现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齐全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检查合格意见;存在问题的企业告知其需完善的事项及完善的期限,未能在期限内完善手续的,将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商事登记新核发机制砂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登记5天内,将登记信息函告住建部门和各镇(街);住建部门5天内告知投资建设机制砂石项目的建设管理要求和条件;各镇(街)协助项目办理项目立项、环保、节能评估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取水许可、用电许可以及项目用房报建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惠阳区XXX公司机制砂石建设项目投资服务协议书》。
第十一条本指引施行前未投产的在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以及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建成后,住建部门重点检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或(国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四)节能审查批复;
(五)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同时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六)需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须提供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
(七)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八)建设用地相关证明;
(九)运输车辆信息;
(十)根据原料来源不同提供相应材料:⑴自有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⑵无自有矿山的,提供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⑶利用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的,提供废弃物用量及来源的证明材料等,以及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十一)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在收集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齐全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核查合格意见;存在问题的企业告知其需完善的事项及完善的期限,未能在期限内完善手续的,将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本指引施行后未经条件核查的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各镇(街)负责引导企业完善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完善手续的依法取缔关闭并拆除地面上的一切生产设备。
第十四条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民营机制砂石企业共同投资开发项目,推动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打造行业管理标准化试点,为砂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2.在建、新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3.机制砂石建设项目投资服务协议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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