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意见采纳情况)

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倡加装电梯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市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人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的制定;负责资金奖补计划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拨付等。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牵头调解矛盾纠纷和负责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手续前的业主意见备案等工作。

    住建部门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手续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贴计划并拨付资金。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等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擅自加装电梯、私自乱建、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供电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量增容和供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供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报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以及更新方案;

    (四)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五)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六)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各类费用分摊方案,由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协助。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社区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调解处理异议。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

    若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经现场论证后本单元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五)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六)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若逾期无书面回复即视为同意。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四条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电梯设备采购、建材等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并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也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建部门要依据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公布有资质的图审机构、施工企业名单,方便群众选择。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我市其他县(市)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注:1.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及蓉江新区。

    2.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专有部分”,是指业主不动产权属证证载的住宅部分,或能够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住宅部分。

    附件2: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名称

    原稿表述

    修改意见

    采纳 情况

    有关情况说明

    章贡区政府

    辖区住建部门职责删除“负责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采纳

    第十二条中“(五)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建议修改为:(五)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采纳

    第十三条中“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应急、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

    建议修改为: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应急、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章贡区住建部门负责水东片区牵头组织工作)

    不采纳

    具体操作细化分工由各区自行决策。

    第十九条中“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建议修改为: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当和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日常维保。

    采纳

    二十一条中“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建议修改为: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采纳

    经开区管委会

    建议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

    采纳

    建议将“城管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对既有住宅擅自加装电梯、私自搭建、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采纳

    建议将P7第三段第十七条修改为“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

    采纳

    市财政局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由“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市经开区)”改为“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行”。理由:老旧小区主要集中在章贡区;其次实施范围应为城市规划区。

    不采纳

    经开区有较多多层住宅,且已有加装案例。另经开区也属于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七条奖励补助标准20万元/台改为“10万元/台”

    不采纳

    补助20万有助于加装电梯工作推动

    办法有效期建议改为2年

    暂行办法时间不宜过长,有效期建议改为2年

    不采纳

    3年时间与城市3年品质提升工作相吻合。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术规程,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不采纳

    加装电梯技术规程作为规划设计重要技术指标,是协调处理异议的重要依据。

    市城管局

    第四条改为“城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擅自加装电梯、私自乱建、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采纳

    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改为“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采纳

    公积金

    中心

    建议我市暂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待个贷率下降至90%以下时,再考虑作政策调整。1.目前,国家住建部和我省住建厅暂无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依据。我省其他设区市也没有此先列。2.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相当紧缺,刚需型和改善型住房贷款都实行轮候,轮候期大概为3个月左右。截止今年3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105.07%,仍居全省前列。

    不采纳

    省厅《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资金筹措提出“住房公积金解决一点”,省内九江市及外省多个地市均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网赣州供电公司

    “供电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量增容和供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改为“供电部门为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绿色通道,并按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不采纳

    绿色通道在第十六条有表述,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从省发改委规定,无需累述。

    市政协委员郭宏文

    建议删除第十条(六)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不采纳

    不采纳。该条要求是保障加装电梯安全、合规的重要措施。

    第十条,公示期15天长了,建议改为7天。

    不采纳

    公示时间久一些有助于工作协调,避免后期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改为:户数

    采纳

    注:市人防办无意见,其他相关提案政协委员无意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梯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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