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

《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


《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

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单位作为《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锦南街办〔2019〕54号)的制定机关,负责该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为更好地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防御灾害的能力,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锦南街办〔2019〕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23日起实施。

鉴于《实施办法》施行已满一年以上,根据《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拟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对《实施办法》施行的效果进行评价,为未来修订完善提供依据,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2021年6月24日-6月27日)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7*****337

电子邮箱:********5@qq.com

附件: 《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锦南街办〔2019〕54号)

锦南街道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防御灾害的能力,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根据《临安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规划优先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房建设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对尚未完成“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的,按原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水利、林业等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2.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原基拆建、集中建房。能够利用原宅基地申请建房的,不得申请异地新建。

3.分类处置原则。城中村改造范围,高速公路以北范围,【兰锦社区、卦畈社区、杨岱村(高速公路以北)、市坞村(高速公路以北)、柯家村(高速公路以北)】一律停止农房新建、改建和拆建审批。对停批停建范围内未实施城中村改造的D级农村危房,应予拆除,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在控制区外选址建房,有条件的实行多高层公寓安置。

4.方便群众原则。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让群众少跑腿,让服务更到位,街道落实联合会审,鼓励各村实施村级代办等便民制度。依托“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农房建设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街道免费提供建房通用图集,并提供修改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成立锦南街道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金琴波

副组长:周爱国、徐芳霆、陈社明

组 员:陈雄伟、刘 亮、赵一听、周立平、张 栋、李茂盛、潘 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域发展办,徐芳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陈社明、叶芳、金志华、何孙妍、焦敏。

三、建房申请资格认定

建房户是指无住宅或原有住宅需要拆建、改建、扩建、迁建而申请建房的农村居民家庭户。建房户必须以户主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一)建房户认定条件

建房户以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单位进行认定,即夫妻为同一家庭单位,父母与未分户的子女为同一家庭单位。建房户资格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务联席会议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1.夫妻分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同一家庭单位。夫妻离婚的,放弃双方原有住房的一方不具备建房户资格,不得另行审批建房。但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的或离婚后一方又再婚的除外。

2.子女分户。建房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已婚的子女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子女可以作为建房户进行分户。子女分户的,父母应随其中一个子女组成家庭单位。

同一幢房屋内,父母与唯一子女已经分户并分别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新建住房的按照一户审批;申请原基拆建的,从严控制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特殊家庭分户。“四代同堂”且家庭人口7人及以上的,可以按两个建房户认定。

4.其它情况。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和户口在农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有合法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并提供无商品房证明和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住房补贴除外),可申请原基拆建,但不得申请新建,且每户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建房人口计算标准

建房户家庭人口以该户实际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确定。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配偶是城镇居民但没有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住房补贴除外),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建房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2.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将房屋调剂给有建房资格的无房户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3.原有住房列入政府改造(拆迁)规划范围的。

4.行政村范围内非法“一户多宅”和新增违建未按“三改一拆”政策处置到位的,暂停审批该村的新建住房申请。但原基拆建、下山移民、地质灾害搬迁、政府项目建设等搬迁的除外。

5.在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享受过货币或实物安置的。

6.纳入政策性集中供养或老年公寓安置的。

7. 65周岁以上建房户申请新建住房的。但是原址拆建、下山移民、地质灾害搬迁、政府项目建设等需要搬迁的除外。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房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标准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占地面积标准如下:

1.使用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等)新建的,不超过125 平方米。

2.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超过140 平方米。

3.户内人口仅为一人的,不超过110平方米。

4.建筑占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含走廊、门廊、阳台等。挑檐宽度不超过0.45米的,其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占地面积。

(二)建造标准

1.层高标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地下室不计入层数),高度不得超过10.5米(至建筑檐口),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5米(至坡屋顶)。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次。

2.带图审批。建房设计图应从《通用图集》中选取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建筑、结构专业注册设计员开展住房设计,实行带图审批。

如果涉及地下室建设的,应带图审批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不得损害既有设施,不得超出批准的房屋用地范围。

3.规划引领。建房户选取(设计)的住房设计图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做到与农村风格、面貌相融合,不得违法圈地建造围墙。注重传统乡土工艺建造方式的传承,鼓励使用绿色节能、装配式建筑等创新技术。

五、流程管理

1.建房申请。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住房设计图等材料。

2.村级审查。村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方案、设计图等。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审批。

3.街道审批。街道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会同国土、专业测绘机构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用地符合建房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提供的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不符合建房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房户。

对占用农用地的新建住房,踏勘后经村、户主、专业测绘机构定点后,由街道统一上报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使用林地的需办理林地占用审批。对需切坡建房的农户,必须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实行先治理后审批的原则。

4.定点放样。建房申请批准后,建房户与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报街道备案,可申请定点放样。街道收到申请放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放样。放样时应先核实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情况、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定点放样。放样时街道会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按照建房审批图纸的墙外角放样,并做好放样登记工作,放样时,村干部、网格员、土地巡查员、户主必须同时到场监督。

5.砌基验收。基槽砌基过程,村委会联络员、街道网格员、土地巡查员应现场监督,及时报告。砌基完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检查建房用电用水情况,进行挂牌公示。

6.施工管理。街道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等配套建设,监督建设单位和建房户按图施工。网格员应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监督。

7.带图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街道及时组织对建房用地和规划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

8.确权发证。农房验收合格后,建房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农房建设管理

1.挂牌施工制度。农房建设批准后,需将建房审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牌应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自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次、承建人、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2.“五到场”制度。街道要对农房建设定期组织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五到场”制度,做到选址踏勘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到场人员需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发现问题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先拆后建制度。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批准前,建房户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宅、附房及其它在农村的建筑物。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不列入拆除范围,由村集体收回。

4.档案信息管理。街道应完善农村居民建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农房建设档案管理,做到一房(户)一档案。逐步建立“智慧农房”系统,实现建房申请、审批、登记、查处等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带图验收后,农房信息及时录入农村建房管理系统。

5.政策宣传。村委会应将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上墙公示;党员干部要学好、宣传好农村建房政策;网络媒体应加大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监督检查

1.强化工作考核。街道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巡查员、网格员、代办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规则,将农民建房管理绩效纳入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2.完善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建房“四到场”、联合踏勘、综合执法、巡查等工作机制,运用“电子监控”、“无人机巡查”等先进管理手段,切实做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3.加大违建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查处。拒不整改的,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对不适用“即查即拆”程序的,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整改期限内未自行整改拆除的,及时组织强制拆除。

4.规范审批行为。农村建房审批中,村干部、街道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失责、处置不当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党政干部及其配偶违法违规建房的,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6.其它违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擅自施工,存在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测量数据严重错误等情况的,一律列入黑名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锦南街道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区域发展办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估 规范性文件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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