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公交公司综合楼294号门面公开招租
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公交公司综合楼294号门面公开招租
表一租赁标的简况 | ||
租赁 标的 基本 情况 | 标的名称 | 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公交公司综合楼294号门面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 | G2021ZCZL0060 | |
挂牌租金 | 19.8112万元/第一年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1年7月14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租赁方简况 | |||||
租 赁 方 基 本 情 况 | 租赁方名称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 | |||
住所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00号 | ||||
企业单位填写 | 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91430100MA4QKXFL4L | 单位性质 | |||
所属行业 | / | 预算形式 | |||
企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 | 主要负责人 | |||
租赁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关于火车站门面进行对外公开招租的请示 资产经营字(2020)59号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火车站门面对外公开招租的批复 长交投发(2020)84号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1、本次拟招租资产所属土地使用权人为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权证号《不动产权证<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225618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行政划拨,用途为停车场,使用权面积为13532.28㎡;房屋所有权人为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权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91752号>》,公交公司综合楼层数为5层,规划用途为其他,建筑面积为4850㎡,另有超建面积1971.37㎡不计入产权,后因公司开发经营需要,增加面1334.41㎡。本次招租工作由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全权负责办理。 2、本次招租门面在使用中,项目成交后,租赁方承诺在一个月内负责清场。 3、如遇国家或集团开发,需对房屋门面进行拆迁,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无补偿退出,在接到拆迁或搬迁通知一个月内搬空交房。 |
表三:租赁资产明细清单 | ||||||||||
人民币单位:万元 | ||||||||||
建筑物(构筑物) 名称 | 楼层 | 房屋现状 | 室内设施 | 评估情况 | 挂牌租金 (第一年) | 保证金 | 备注 | |||
面积 (平方米) | 出租年限 (年) | 评估价值 | 评估年租金 | |||||||
车站中路294号 | 第一层 | 在用 | 普装 | 48.7 | 3 | 19.8112 | 19.8112 | 19.8112 | 6.0 | 有产权,来修去丢 |
合计 | 48.7 | / | 19.8112 | 19.8112 | 19.8112 | 6.0 |
表四承租条件及对承租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1、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期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6万元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43189999101000375715000280;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若租赁承租成交,在《产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次拟公开招租的对象为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94号门店,房屋以实际物业情况进行交付。 5、本次房屋出租年限为3年,从第三年起按照前一年租金的3%递增,租金按季支付,具体支付时间按双方合同约定。 6、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抵押或实施其它任何导致租赁标的权利受限的行为,不能将门面再进行转租或分租。 7、如遇国家或集团整体开发,租赁双方须无条件终止合同,承租方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搬迁。 8、承租方市场经营范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范围,如有违法乱纪及超范围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资产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约,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承担损失赔偿。 9、租赁场地的物业管理费及电费、水费自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人之日起由承租人承担,相关的收费标准和交费方式、期限,依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 10、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承租项目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 11、项目成交后,涉及长沙联交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对 承 租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2、同等条件下原实际经营户有优先承租权。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 联系人 | 刘慧婷 | 电话 | 0731—82906688 | ||
产交服 务中心 | 刘庭晖 | 0731—85514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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