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招标公告

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招标公告


标号:
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招标公告
SZZX2013-G-042A号
受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SZZX2013-G-042A号
二、招标内容: 标段一:灯具
标段二:灯杆
三、交货日期:标段一、二签订合同后30日历日完成全部工作。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格预审材料(购买标书请将资料装订成册)
标段一灯具、标段二灯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生产商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经销商(法人企业)须提供生产商授权证明。
注:1、投标单位在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2、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请各投标单位提供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原件带到招标代理机构备审查后退还,以原件为准。如有伪造或虚报,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资格。
3、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时间:即日起-2013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资格预审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章。
4、投标单位报名时须领取本次项目的图纸资料,并按图纸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物。
5、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及领取图纸资料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656号(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五、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2013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出售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656号三楼304室。
3、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方可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2013年9月11日13:00--13:3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13年9月11日13:30 (北京时间)
3、接收地点: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
4、接收人: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七、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3年9月11日13:30 (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
3、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三份
4、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0%(合同签订前交业主)
5、勘察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前往勘察现场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
6、答疑问题提交截止及召开时间
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3 年8月23日下午16:30前
提交地点: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问题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szzxbidding@163.com
答疑会召开时间:2013年8月26日10:00
答疑会召开地点: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
7、中标服务费:以差额累计法收费(按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05%;100-500万元,收取0.77%;500-1000万元,收取0.56%;1000-5000万元,收取0.35%;5000-10000万元,收取0.18%)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 标段一灯具: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RMB:16000.00元);
标段二灯杆: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RMB:16000.00元)
2、交纳截止时间:2013年9月11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前须到达指定帐号(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71 开户行:江苏银行昆山支行)
九、联系事项
1、采购人: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2、联系人:唐娟 李望舒 联系电话:****-********
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山开发区同丰路656号 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电话/传真:****-******** /********
联系人:李喜利
备注:请贵单位领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招标。



昆山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ZX2013-G-042A采购项目: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采购单位: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总目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15第四章 招标书21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25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30第七章 评分标准35附件2:《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40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编号:SZZX2013-G-042A号二、招标内容: 标段一:灯具 标段二:灯杆三、交货日期:标段一、二签订合同后30日历日完成全部工作。四、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格预审材料(购买标书请将资料装订成册)标段一灯具、标段二灯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生产商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经销商(法人企业)须提供生产商授权证明。注:1、投标单位在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2、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请各投标单位提供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原件带到招标代理机构备审查后退还,以原件为准。如有伪造或虚报,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资格。3、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时间:即日起-2013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资格预审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章。4、投标单位报名时须领取本次项目的图纸资料,并按图纸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物。5、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及领取图纸资料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656号(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五、招标文件发售信息1、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2013年8月2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2、出售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656号三楼304室。3、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方可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4、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1、开始接收时间:2013年9月11日13:00--13:3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13年9月11日13:30 (北京时间)3、接收地点: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4、接收人: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七、开标有关信息1、开标时间:2013年9月11日13:30 (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3、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三份4、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0%(合同签订前交业主)5、勘察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前往勘察现场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6、答疑问题提交截止及召开时间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3 年8月23日下午16:30前提交地点: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问题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szzxbidding@163.com 答疑会召开时间:2013年8月26日10:00 答疑会召开地点:昆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昆山市黄河南路218号)7、中标服务费:以差额累计法收费(按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05%;100-500万元,收取0.77%;500-1000万元,收取0.56%;1000-5000万元,收取0.35%;5000-10000万元,收取0.18%)八、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 标段一灯具: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RMB:16000.00元);标段二灯杆: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RMB:16000.00元)2、交纳截止时间:2013年9月11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前须到达指定帐号(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帐号:****************71开户行:江苏银行昆山支行)九、联系事项1、采购人: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联系人:唐娟 李望舒联系电话:****-********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山开发区同丰路656号 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李喜利备注:请贵单位领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和释义1、说明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 词语释义2.1、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7、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8、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统称。2.9、天:日历数。2.10、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1、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2.12、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2.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 投标人1、 合格投标人的范围标段一灯具、标段二灯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生产商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经销商(法人企业)须提供生产商授权证明。2、投标委托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4、为保证项目质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说明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2、招标文件的澄清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通知相关的投标人。2.2、投标人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人收到。3、招标文件的修改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3.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发布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3.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予以公布。4、投标答疑会4.1、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4.2、投标人应派代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4.3、勘察现场。4.3.1、投标人如需要,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4、投标答疑会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布。四、投标文件说明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2.1、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2.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1.2、投标函;2.1.3、关于投标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1.4、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1.5、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1.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1.7、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2.1.8、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2.1.9、投标报价表2.2、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 2.2.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技术参数、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2.2.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2.2.3 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2.2.4 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2.2.5 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及技术、商务编制表(说明)、业绩介绍等;2.2.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主要设备生产制造厂对本项目的授权资料,投标人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2.2.7 最近年份的财务会计报表;2.2.8 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2.2.9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2.2.10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或补充文件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2.3、投标文件组成要求2.3.1、投标人所提交的“2.2”全部内容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3.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应分别编目编码并装订成册。3.2、投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壹份“正本”和 叁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如投多标段的,各标段的投标文件勿需单独列开响应,各标段的投标文件按标段顺序整合为壹正叁副。3.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4、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4.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4.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4.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4.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4.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4.2.5、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4.2.6、详细的交货清单;4.2.7、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4.2.8、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5、投标报价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 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6、投标保证金6.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6.2、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并提供证据到本公司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6.3、投标保证金只接收电汇,拒收现金和银行汇票。6.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6.5、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凭我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凭投标人出具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6.6.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6.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6.6.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6.6.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7.1、自开标日起6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媒体发布的方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8.1、投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壹份“正本”和 叁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签字确认。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1.1、 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正本及全部副本,密封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1.2、投标书二(技术、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技术、资格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全部副本,密封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1.3、如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未密封及加盖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未分正、副本而出现不一致的由评审小组确定处理意见。2、投标截止时间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2.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2.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为准。3.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1、开标1.1、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证机关等方面代表参加。1.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未出示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1.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4、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2.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法律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2.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2.2.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2.2.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2.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2.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3.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3、评标内容的保密3.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3.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3.4、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4、对投标文件初审4.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并且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4.2.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4.2.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2.4、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4.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4.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4.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签署和盖章;4.5.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4.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4.5.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4.5.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4.5.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4.5.7、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5、投标的澄清5.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5.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性内容。6、废标和无效标6.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6.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6.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6.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6.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6.2.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6.2.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6.2.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6.2.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3、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7.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7.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同时考虑以下因素:7.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7.2.2、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7.2.3、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7.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7.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7.2.6、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7.2.7、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7.3、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七、授予合同1、中标单位的确认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2、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中标通知书3.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3、投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4、合同的签订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5、履约保证金5.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5.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的三日内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5.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质保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返乙方。八、其他事项1、中标服务费1.1、中标单位须按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1.2、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2、监督和公证2.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2.2、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3、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说明: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 ,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1、投标函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获知贵公司SZZX2013-G-042A号的招标采购信息,经仔细阅读和研究,决定购买标书并参加投标。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决定投该项目的全部内容。2、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⑴、该报价含从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该报价与开标一览表和明细报价的总价一致。3、我们愿意提供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4、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开标后 90天。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投标者。6、我们愿意遵守招标通告及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7、我们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8、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9、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____________元的投标保证金;10、如果我们中标,我们愿意按合同金额支付中标服务费(以累计法收费:按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05%;100-500万元,收取0.77%;500-1000万元,收取0.56%;1000-5000万元,收取0.35%;5000-10000万元,收取0.18%);;11、中标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历日内完成所有相关工作;12、有关投标偏离、服务保证措施、要求甲方配合及其他说明均在投标书二中详细阐述。13、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按下列方法联系:联系人: 投标方:(单位盖章)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传真:年 月 日2、(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ZX2013-G-042A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代理人无权再委托特此委托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 月日3、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投标价投标品牌交货时间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4、投标报价表 项目投标报价表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交付期 总价12345 6=4*5123最终报价金额大写元投标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日期: 年 月 日5、偏离表(5-1)技术部分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2)商务及付款方式部分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易损件一览表设备(配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备注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7、质保期满后五年内备品备件、易损件报价表设备(配件)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备注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8、资格证明文件(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ZX2013-G-042A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方)公章:年 月 日 (2)、投标单位情况表投标单位情况表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资产总计万元净资产万元股东权益万元销售收入2012   万元实现利润2012年     万元营业面积(含厂房面积)平方米其中:自有面积 平方米承租面积 平方米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单位优势及特长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章 招标书受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编号:SZZX2013-G-042A号二、招标内容:灯具、灯杆(东城大道二期千灯段)三、采购内容: 标段一:灯具序号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备注1400W/250灯具570套含安装2150W灯具290套含安装3投光灯灯具48套含安装标段二:灯杆序号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备注111.5米双挑路灯杆266套含安装及机械211.5米单挑路灯杆168套含安装及机械310米双挑路灯杆24套含安装及机械410米单挑路灯杆112套含安装及机械516米高中杆灯6套含安装及机械四、技术要求:一)灯具技术要求:1、灯具材质:高压压铸铝灯体;高纯度阳极氧化铝反射器;钢化曲面玻璃透光罩,透光率达到90%以上;与灯杆安装尺寸为¢60mm;采用整体式电器底板,线圈采用铜导线线圈;螺丝全部采用不锈钢配件,导线必须耐高温;灯头具有防松装置;防护等级IP65以上(含IP65);电器绝缘等级Class I;寿命≥24000h;单灯经安装补偿电容后功率因数>0.85;维护方式为顶部上开启式。2、尺寸误差不超过±5mm。3 、400W灯具为变功率灯具。4、灯杆、灯具免费质保3年,质保期期内无喷塑脱落变形现象发生。5、技术服务:供应商在交货时必须提供该批产品的原厂质量保证书;路灯灯杆交货时,须提供该批灯杆的热浸锌合格证。包用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通知后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6、装卸、运输、堆放和安装要求7、运输及现场卸车费用由供方承担。8、装卸、运输和堆放时应避免撞击严禁抛投。9、成批运输、堆放时应分层交错排列,并予捆扎。10、因运输、粗糙装卸等原因造成油漆脱落,供方应负责派人修补。11、样式见附图。 2.5泛光灯RVP350/400W采用压铸铝外壳,表面静电喷涂抗腐蚀层,外型尺寸详见附图。配优质钢化玻璃(厚度5mm)面板,要求耐高温、耐冲击,高清晰度,并用铰链可靠固定,不锈钢搭扣要求开启容易,安全可靠,耐高温硅胶密封圈,要求密封性良好。采用优质钢板(厚度≥5mm)制作固定支架,并进行热镀锌和喷塑处理。防护等级为IP65以上(含),灯具上下左右均可自由调节方向。灯具反射器为优质高纯铝氧化板,宽光束、对称,采用高压钠灯。 二)、灯杆技术要求:1、16米高中杆灯:1)、.主杆材料采用宝钢Q235A钢板,壁厚6.0mm。2)、.灯杆上口对角?150mm,下口对角?350mm,杆高16米。3)、.灯杆分两节制作,两节间连接采用插结式,深度500mm。4)、.底板尺寸?600,板厚25mm,8孔,对角480mm。5)、.灯杆零部件全部采用不锈钢紧固件。6.)、灯杆经镀锌喷塑色处理。2、11.5米双挑、单挑灯杆及10米双挑、单挑灯杆1)、主杆材料采用Q235钢板,板厚4.0mm。2).、主杆按照图纸制作。3).、维修门为落料件制作,门板螺丝采用偏心螺丝。4)、钢杆内外采用热浸镀锌,喷塑色。5)、详细结构尺寸相见图纸!3、其他要求1)、灯杆零部件全部采用不锈钢紧固件,具体详见图纸说明。2)、灯杆采用防腐处理方式为热镀锌后表面聚酯粉体涂装,灯杆颜色采购方指定。3)、热镀锌层符合GB/T9790、GB J36011和GB/T11373的规定,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65um。4)、表面喷涂处理,应无鼓包、针孔、裂纹或漏喷现象,表面光滑色泽一致标准,其厚度不得小于35um。符合国家标准GB4054-83及行业标准QB1551-92,其总体防腐寿命达25年。5)、 灯杆设计抗风能力为135km/h,相当于12级台风的抗风能力。6)、灯杆与基础连接采用法兰螺栓式,尺寸见图。7)、灯杆设计符合GBJ17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加工制造应严格按照GB50205-9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参照DL/T646-98(输电钢管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8)、路灯基础螺栓为M18,长度为灯杆高度的十分之一,中杆灯基础螺栓为M30长度为1.5m,基础螺栓螺牙部分要求镀锌处理,其余的紧固件螺钉、螺母均为不锈钢。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本合同协议书2.1.2、中标通知书合同的一般性条款2.1.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2.1.4、合同的特殊条款2.1.5、本合同一般条款2.1.6、标准、规范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2.1.7、有关图纸2.2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3.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3.2、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4、完整物权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5、质量保证5.1、乙方应保证所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5.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5.3、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承诺,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包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伴随服务7.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7.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7.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维修所必须的工具。7.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7.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7.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8.标的物的交付8.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8.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8.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检验和验收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9.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9.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9.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0.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0.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10.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合同价款和支付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11.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11.3、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11.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对甲方征收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征收的由乙方承担。六、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甲方违约责任12.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12.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3、乙方违约责任13.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13.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14、不可抗力14.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4.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七、索赔15.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5.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5.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5.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15.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15.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15.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八、履约保证金16.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如无,则无须提交),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16.2、乙方如提供履约保函,则应按照所给定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提供。16.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6.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退回。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7、合同的解除17.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7.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7.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双方有权解除合同。17.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7.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8、合同的转让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鉴证后生效。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附则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代理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一份。十三、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甲方: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昆山市苇城南路505号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定义: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货物”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 及其全部备品备件,它还应包括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所有的必须文件和与使用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合同价”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甲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单位。“乙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及损害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二、交货地点: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昆山三、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及价格:四、合同总价款:五、合同总价范围:1、货物及辅配件、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测试、易损易耗件、工具、检测合格等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费用;2、货物的免费质保期:三年 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4、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变更作相应调整,乙方应予同意,其单价按投标报价按实结算。六、交货内容:1、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2、保证货物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货物清单;出厂合格证;操作的标识和中文标注;使用中文说明书;使用维修保养中文说明书;3、其他必备材料和必备工具、货物等。七、交货地点: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八、工期1、交货日期:在年 月 日前安装和调试完成; 2、交付使用: 年月 日前。九、货物产地:十、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注册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额的10 %。2.货物及相关材料送到甲方,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50 %减每次应扣的其他款项。3.货物待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决算报告预审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并返回银行保函,其余部分经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两年内付清(不计息)。 4.施工部分付款方式参照以上货物支付方法和相应比例支付。5.付款要求:付款前,乙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每次款项转帐支付到合同列明的乙方帐户十一、颜色、储放和保护1、颜色以甲方提供或确定的色样为准。2、货物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前存放及保管概由乙方负责。十二、技术条款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及元器件品牌、生产地、制造厂商、质量保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十三、质量保证货物及其各部件应为全新,未曾使用过之优质产品,与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说明书、有关部门的检测测试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十四、本合同应为完整货物及功能的提供。对于甲方在标书中所要求的及乙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甲方要求删除的部分及功能,乙方应予以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部分的价格。十五、保修期:三年十六、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见合同附件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十七、不可抗拒事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或不能交货,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乙方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意外事故持续15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十八、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乙方违约通知书”的当日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过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货物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或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5天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支付全部延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3、乙方因违反合同及招标文件其他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4、乙方应在 201年 月 日前(或甲、乙双方另外规定的时间内)货物经验收后交付甲方使用,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误期或延期外,任何交付期限的延长,乙方均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条款项下的违约金计算不影响上述三项违约金条款的执行。5、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十九、索赔:如在货物交货、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货物或货物中设备的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及根据甲方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索赔方式除上述规定之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索赔:1、乙方同意退货,并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甲方直接损失、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4、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因急需更换有关部件或紧急维修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索赔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二十、资料提供: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提供货物图样 套和安装图 套。二十一、技术培训甲方认为可以培训的前一周推荐培训计划、提供资料、培训后能熟练操作、了解构造原理、日常维护、排除一般故障。二十二、其它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其中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代理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三、其他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合同报昆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开户行:开户行:帐户:帐户:合同签定地:备案机构: 第七章 评分标准标段一:灯具 评分标准一、评分办法1、本次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数值等。总分值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技术与质量及其它60%。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报价得分通过计算直接取得;报价得分加评委算术平均得分,为投标人的总得分。二、报价(40分)1、投标总报价大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无效投标报价。2、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特别说明:如果某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且该投标方中标,则其中标价不能调整,即漏项部分的价格需该投标方自行消化。3、除报价得分外,投标单位技术与质量得分未达到技术与质量总分的50%做无效标处理;4、价格得分计算方法:根据各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三、技术标准(60分)(一)、样品得分(含光源、电器,出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最高得20分)1、外观工艺质量、尺寸规格(灯具压铸体质量)最高得8分2、材质符合性最高得2分3、装配工艺质量最高得2分4、配套件(电器、光源等)品质最高得2分5、静电喷塑质量最高得3分6、结构、性能科学合理性最高得3分注:样品不全或者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二)项目控制、质量保障:(最高得4分)1、供货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 最高得2分2、产品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售中售后产品技术支持与保障)最高得2分(三)光源、电器的节能情况:(最高得2分)1、光源列入节能目录最高得1分2、电器列入节能目录最高得1分(四)售后服务:(最高得6分)1、服务期限、内容最高得2分2、响应时间、应急供货能力最高得2分3、指导安装、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最高得2分(五)灯具光效:(最高得8分)出具国家级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灯具光效检测报告,整灯效率高于75%得8分,70%-75%得4分,70%以下不得分。最高得8分(六)综合评价:(最高得20分) 1、提供本次采购需求产品的,由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对应产品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光效检测报告除外)。 每个得1分 最高得4分2、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资历和技术水平最高得2分3、投标供应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的,三年内在苏州地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类似供货业绩比较。30万元<单项业绩≤50万元每个0.5分;50万元<单项业绩≤100万元每个1分;100万元<单项业绩≤200万元每个2分;200万元<单项业绩≤500万元每个3分;500万元以上的单项业绩每个4分。(以中标通知或合同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最高得10分4、廉政建设情况承诺最高得2分5、投标文件规范完整性最高得2分注:1、以上评分标准中的每一条,各投标单位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作出相应的对比(列表)供评委评判,否则不作为评分依据。2、付款方式及交付时间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无效。3、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 4、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备带评审时涉及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原件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过期不候),以供评委会审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评委需查看原件,而投标单位未带原件备查的,涉及到打分项的评委有权扣分。)5、本项目由评委会经综合评标法确定成交单位,最低的报价并不能成为成交的唯一依据。序号品 名数量备注1400W/250灯具1套1、样品不能标注品牌、制造厂家或投标单位等标志;样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昆山市黄河南路采购中心外侧路边(不得在吊装过程中损坏原路面),样品由投标单位自行保管,发生损失、损坏等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样品外观形式(尺寸、规格等)与招标文件要求样式不符合者作为无效标处理。3、样品不回收,开标完毕后各单位自行处理。投标样品明细表: 标段二 灯杆 评分标准一、评分办法1、本次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数值等。总分值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技术与质量及其它70%。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报价得分通过计算直接取得;报价得分加评委算术平均得分,为投标人的总得分。二、报价(30分)1、投标总报价大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无效投标报价。2、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特别说明:如果某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且该投标方中标,则其中标价不能调整,即漏项部分的价格需该投标方自行消化。3、除报价得分外,投标单位技术与质量得分未达到技术与质量总分的50%做无效标处理;4、价格得分计算方法:根据各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二、技术标准(70分)(一)、样品得分(含全套配件,出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最高得25分)1、外观尺寸规格 最高得5分2、焊接质量 最高得5分3、镀锌质量 最高得5分4、静电喷塑 最高得5分5、材料选择 最高得3分6、创新设计(防盗、施工上) 最高得2分注:样品不全或者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二)项目控制、质量保障:(最高得4分)1、供货能力、计划、进度等方面最高得2分2、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生产组织计划)最高得2分(四)售后服务:(最高得6分)1、服务期限、内容最高得2分2、响应时间、应急供货能力最高得2分3、指导安装、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 最高得2分(五)综合评价:(最高得35分)1、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模与技术能力比较。 最高得6分2、投标厂商提供企业所通过的相关认证资格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除外),每个得2分,须提供有效查询方式最高得4分3、提供本次采购需求产品的,由相关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对应产品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4、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资历和技术水平 最高得2分5、投标供应商自2010年9月1日起至今的,三年内在苏州地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类似供货业绩比较。30万元<单项业绩≤50万元每个0.5分;50万元<单项业绩≤100万元每个1分;100万元<单项业绩≤200万元每个2分;200万元<单项业绩≤500万元每个3分;500万元以上的单项业绩每个4分。(以中标通知或合同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 最高得12分6、类似产品代表性重大工程案例比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可信程度进行比较最高得3分 7、廉政建设情况承诺 最高得1分8、投标文件规范完整性 最高得2分注:1、以上评分标准中的每一条,各投标单位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作出相应的对比(列表)供评委评判,否则不作为评分依据。2、付款方式及交付时间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中标。3、超过采购预算价的投标单位将不进入标书综合评审也不得中标。4、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 5、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备带评审时涉及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原件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过期不候),以供评委会审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评委需查看原件,而投标单位未带原件备查的,涉及到打分项的评委有权扣分。)6、本项目由评委会经综合评标法确定成交单位,最低的报价并不能成为成交的唯一依据。序号品 名备注111.5米单挑路灯杆及10米单挑路灯杆各一套1、样品不能标注品牌、制造厂家或投标单位等标志;样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昆山市黄河南路采购中心外侧路边(不得在吊装过程中损坏原路面),样品由投标单位自行保管,发生损失、损坏等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样品外观形式(尺寸、规格等)与招标文件要求样式不符合者作为无效标处理。3、样品不回收,开标完毕后各单位自行处理。 附件2:《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安保体系1. 承包人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每个施工标段必须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人数满足要求。违反本条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员不到位或冒名顶替,每次罚款5万元/人。如安全员存在安全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认定为不作为,责令调换,每次罚款2万元。2. 监理单位要成立以监理组长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认真检查监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对新老管连接、深基坑、沟槽支护、临时用电、外电防护、板梁吊装、高大模板支撑、围堰等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点工序,施工单位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批后才可施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条例无方案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停工整改,并每例罚款2万元。第三条对职工、民工进行劳动纪律、安全技术知识、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好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以及做到特殊工种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施工单位应将进入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监理单位备案,无身份证人员严禁进场施工,违反本条例每例罚款5000元并清退该人员。第四条作业安全1. 各种临时性结构和设施要详细计算、验算,并按规范要求留取足够的安全储备,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能实施。临时设施职工宿舍、伙房等应根据相关要求采用阻燃材料,且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本条例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每次罚款2万元。2. 施工中电工、电焊工、挖机操作工、脚手架工、桩机操作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违反本条例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每例罚款5000元,未持证上岗者清退。3. 加强组织施工管理,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绳;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违反本条例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每例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绳,每例罚款2000元。4. 梁板安装时各种吊装设备满足需要,作业半径和安全范围内不许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机具,应安排专人指挥,违反本条例无专人指挥,每次罚款5000元;高填方路基应注意压实机具的安全操作,挖方路基和构造物挖基坑应保证边坡的稳定,对不稳定地段要随挖随护。5. 对人体有较大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时要备足劳动保护用品。6. 施工中应确保原有管线安全,沟槽、路床开挖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管线协调会和管线单位现场交底的基础上,明确管线的具体位置,落实保护方案后方可机械开挖,燃气、国防光缆、自来水管等保护方案必须经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2万元。7. 重大危险源工序施工前应根据管理监督部门要求实施告知制度,违反本条例未按程序实施每例罚款2万元;新老管道连接未按规定由备案专业队伍施工,每例罚款5万元。第五条交通安全1. 大部分工程因施工现场条件有限,需要在施工同时保证局部路段开放交通,要设置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车道和人行道;在确需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和有满足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行人安全出入的通道。影响正常交通路段施工,施工前必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监理审批后报交警、路政等部门审批,违反本条例每例罚款2万元。2. 施工段的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并配备专人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指挥交通。违反本条例每例罚款2000元。3. 在有机动车通行地段进行工程施工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识别标志。4. 承包人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因自身管理不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将对其进行处罚,每次处罚10万元,并要求施工单位积极妥善协调处理;如推诿或拒绝协调处理,将从其工程计量款扣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并对其进行处罚,每次处罚30万元,给以黄牌警告;因拒绝协调处理或协调处理不当导致发生信访等严重社会后果的,从其工程计量款扣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并每次处罚50万元,同时给以红牌警告。第六条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各级配电设施应规范设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和生活用电要由专职电工负责,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违反本条例用电不设配电箱及漏电开关,每例罚款2000元。第七条注意防火,工地应配备规定数量的防火器材。违反本条例每例罚款1万元。第八条定时、定期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对灾害性天气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汛期、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通知落实避险、值班等应急措施。违反本条例应急措施未落实,每次罚款2万元,雨天路床等排水不力,每次罚款1万元。第九条易燃、易爆危害品的管理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在他们的协助和指导下妥善安排。第十条如有事故发生,应按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要对所发生的事故做到及时、准确、不隐瞒、不弄虚作假,并将处理意见及措施写清楚。违反本条例隐瞒事故将根据事故情节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第一条依据已确立的工程质量总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积极贯彻执行质量、文明、安全为一体的管理体系标准,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落实并检查质量体系实施状况,严把质量关,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坚持组织统领,责任共担,管理有控,科技先行、质量至上,从而实现工程质量总体目标。第二条除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政策外,还应遵守《施工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等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及协议书中其他质量的约定。第三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成立以现场甲方代表为组长,各总监办总监为副组长,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总工为组员的质量管理(创优)领导小组,负责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评比、创优及质量事故处理。第四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组织保证。项目部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章建制,建立内控标准,强化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违反本条例: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中标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不到岗、冒名顶替及被责令调换(除生病、辞职等合理变更外)每次罚款10万元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2. 项目部五大员必须持证上岗,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证据认定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不称职或人员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换或充实,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增派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且每次罚款2~5万元,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 施工期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向现场甲方、总监书面请假,每天罚款2000元;连续两个月每个月出勤低于20天,建设单位将责令调换项目经理,并罚款10万元。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质量文件,在采取原有的质量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标准化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并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施工中严禁擅自变更,违反本条例施工中擅自变更每次罚款2万元,不认可变更工序返工,认可变更工序补充变更文件,增加工程量不予计量(详见变更细则)。第六条工程严格施工方案审核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关键工序、关键工程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严禁擅自调整,如需合理调整,应重新报审。违反本条例施工中承包人无方案施工或未按审批方案实施,每次罚款5万元。第七条为加强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按规定实施准入制度。第八条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自检、抽检制度和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制度,并明确质检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工程质检人员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质量意识强的质量管理队伍,各工序开工前,项目部应对各施工班组详细技术交底。违反本条例项目部未进行技术交底每次罚款1万元,施工中施工班组质量意识差或不服从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开除该班组,如项目部未在要求时限内调换班组,将责令停工整顿,并每次罚款5万元。第九条监理单位、承包人进场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组织质检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单位要建立工地试验室,试验室人员须取得相应证书。计量设备须有关部门标定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市政工程参照执行)。违反本条例:1. 设备性能、数量不满足施工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增补,每次罚款2万元/台。2. 实验设备不齐全,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齐全,每例罚款1万元,试验室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00元/人,试验检测未建立试验检测台帐,每次罚款1万元。第十条工程管理实施定期例会制度,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状况,提出目标、落实改进措施;解决需协调的相关事宜等。各通知人员应准时参加。违反本条例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建设单位主持的各种会议,以及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每次罚款5000元~2万元/人。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对下列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测和试验工作:1. 原材料试验、工程实体检测试验、土工标准试验、钢筋原材首批件、沥青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及其他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特殊材料试验(如钢绞线)应送交由专业试验检测中心,并由其提供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加强现场检测及管理工作,提高一次报验合格率。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委托中心试验室现场检测不合格,每次罚款2万元,已使用材料或工序返工整改。使用非标钢筋,每次罚款10万元,不合格工序返工。2. 对隐藏工程除做好各项记录外,对关键部位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处,应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并随原始记录存档。管道工程沟槽回填等隐蔽施工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并原则上不允许夜间加班隐蔽,违反本条例隐蔽工程夜间擅自加班每次罚款1万元,并抽查施工部位质量,不合格工序返工。3. 沟槽回填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违反本条例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第一次罚款2万元,第二次罚款5万元,第三次停工整顿。不合格工序返工。4. 施工现场不允许细砂进场,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2万元,进场细砂退场。第十二条承包人对已完成分项工程的质量要进行100%的检查,各项自检必须合格,对达不到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返工,直到达到所签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止。承包人在分项工程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上道工序达不到标准,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违反本条例工程通过承包人自检、监理检查合格,而建设单位抽检不合格,承包人每次罚款1~5万元、监理单位每次罚款5000元,不合格工序返工,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质量问题承包人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如因承包人责任被监理工程师出具暂停令,每次罚款2万元。沥青砼路面平整度、厚度合格率应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本条例合格率低,罚款2万元,并返工整改。侧缘石有色差,返工整改。第十三条承包人要指定专人认真、如实地填写各种施工自检、报验记录并报请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必须做到工程与资料同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监办。严禁编造假资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程结束应将竣工资料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工序资料不及时,每次罚款5000元,检测资料、工序资料弄虚作假,每次罚款2万元。第十四条承包人均应接受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质监、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被举报查实,每次罚款10万元。第十五条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将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罚。第三节 招投标管理第一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第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审查合格已调整、优化完毕的设计文件,减少清单工程量变更偏差。第三条开标后,如出现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编制工程量有误,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该增加费用审批备案手续由清单编制机构负责,并按增加造价百分之二处罚,原则不超过服务费。第四条招标项目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施工招标方式。第五条招标项目合理确定标段。标段划分综合考虑专业、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因素。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对于大型项目,则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第六条招标项目合理确定工期。根据工期定额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第七条投标人须知中除明确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外,同时注明被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红牌处罚的承包人不得在处罚期内投标。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材料范围及可选择品牌。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必须有现场描述,明确施工难度并附现场照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保修期限。第十一条招标书中应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明确工程管理按照《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投标人投标即认定完全接受该文件。第十二条招标设置现场描述答辩环节,在评分分值中增加对现场情况掌握的分值。第十三条答辩环节,提问中增加考核管理细则条款,在评分分值中增加对管理细则掌握的分值。第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发出,项目经理三天内到建设单位向项目负责人报到,15天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30天后仍未签订,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后,由第二名投标人中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高效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如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因素导致招标工作延误,将酌情予以代理费20%-100%的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被黄牌处罚的承包人停工整顿,限期整顿不到位将予以红牌处罚,被黄牌处罚的监理单位罚款2万元;对被红牌处罚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法人单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且五年内不得承接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每年度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或个人合同履行考核,累计二次黄牌通报,相当于一次红牌通报。第十九条承包人的红、黄牌通报按下列规定执行。1.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红牌通报:(1)承包人以包代管,将工程转包、二次分包,违规分包或分包的工程超过总工程量30%的;(2)工程发生一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3)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4)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5%的;(5)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6)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2.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黄牌通报:(1)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总工和试验检测负责人不具有相应资格和资历的;(2)承包人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不接受建设单位管理,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3)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按施工合同承诺进场的,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更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4)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5)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6)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5%~75%的;(7)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60%~75%的;(8)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红、黄牌通报按下列规定执行。(1)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红牌通报;(2)承担的监理业务不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的;(3)现场监理人员更换超过80%的;(4)转包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的;(5)工程发生一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6)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平行试验、独立抽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或直接把施工单位检测资料作为监理抽检资料的;(7)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黄牌通报:(1)项目监理负责人不到位,或缺勤多,影响工程质量的;(2)专业工程师以上监理骨干达不到投标要求资质的;(3)监理人员滥用职权,指定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伍施工的;(4)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5)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6)现场监理人员更换达到60%~80%的。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机构的红、黄牌通报按下列规定执行。1. 试验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红牌通报:(1)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资质等级证书,逾期不主动接受资质复查的;(3)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结论的;(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 试验检测机构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试验检测报告,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将给予黄牌通报。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行惩罚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本规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十三条对被处黄牌、红牌惩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30天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和申诉。第四节计量支付第一条计量支付依据1.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承包人应尽量在设计交底答疑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复核,如发现清单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或工程量清单漏项时,将存在差异上报监理组、设计、建设单位审查。2. 施工设计图、变更通知单3.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4. 承包人申报表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发生14天内申报变更手续,按《变更设计管理细则》报总监及建设单位代表审批,按批准调整内容进行计量,如超出规定时间,建设单位及总监有权不予批复,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第二条计量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验交手续齐全。验交手续包括:1. 已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报告。3. 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依据,监理工程师独立抽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4.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5. 没有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计量。6. 工程计量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已有工程变更(经批准的)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第三条计量支付的频率原则上每月计量支付一次。第四条计量支付文件要求三份: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第五条每月20日前承包人将计量支付文件交送监理,监理审核后再报建设单位;每月月底之前须将财务支付月报报建设单位,逾期不予接受。第六条计量支付后若发现量、价有误的,允许进行纠正,包括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均可纠错,在下期支付中予以调整,以确保计量支付的正确性。第七条根据本工程机构设置,计量审核程序: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第八条中间计量表为保证监理审核质量,禁止承包人集中送报监理进行匆忙签认,而是在每项工程完成后,就及时向监理进行报验,尤其是隐蔽工程,现场监理签认后,送报总监审核,工程量丈量、计算应有施工单位、监理方签证,有误的应返回重报,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以计量。第九条中间计量程序按下表进行:中间计量表的附图、计算单务必清楚、详细。第十条计量支付程序按下面框图进行申请以及审核,承包人在制表汇总时,应将全套计量支付表(含承包人申报表)附上,监理、建设单位不另附表。第十一条要求“中间计量表”在单元工程完成后应在两日内进行报验,推迟项目申报时间的应延续到次月计量支付。第十二条要求计量过程中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严禁虚报、重报;如存在虚报、重报现象,经查属实,建设单位有权暂停计量,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扣除虚报、重报工程量,并对施工单位每次处罚5万元,对监理单位每次处罚2万元;同一项目超过两次(含两次)弄虚作假、虚报、重报工程量给以黄牌警告,并双倍扣除虚报、重报工程量,对施工单位处罚10万元,对监理单位处罚5万元;三次给以责任单位红牌处罚,并双倍扣除虚报、重报工程量,没收履约保证金。所有合同外申报,须手续签字齐全并按昆政规〔2010〕21号文件规定要求完成备案后,方可计量。手续签字不全、未完成备案的擅自列入财务月报计量的,扣除该申报计量,并每次处罚1万元。当月工程计量支付前,各施工、监理单位须将各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的处罚通知单反馈建设单位,否则不予计量。第十三条经各参建单位讨论后,由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另行下发。第十四条承包人提交最终支付申请(即最终财务报告及结算清单),承包人只有完成下述工作才具备提交最终交付申请的条件:全部遗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且达到规范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缺陷责任书。有关合同方面的遗留事宜(如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中期支付等中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问题等)均已与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合同办理了有关的手续。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竣工资料已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的确认。对合同期间所有支付和款项进行了全面清查,对所需要的支付凭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上述条件不完全具备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承包人的申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五条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逐项审核修订承包人的系列结算清单,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问题。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最终支付证书的认可建设单位收到项目部签署的最终支付申请后,如无疑义,则由建设单位在最终支付申请书上签字,至此最终支付申请书生效,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最终付款或扣款。第十七条按照合同规定:为保证施工质量,同意支付给各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5%,作为动员预付款,工程正常进展的项目动员预付款不予扣回。取得动员预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三合同已签订(施工、廉政、安全),并与监理签订了廉政合同。2. 已向昆山市总工会缴纳信誉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生产抵押金。3. 取得施工许可证。4. 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5. 项目部、监理组通过验收(包括人员到场、设备进场)。6. 履约保函已提交。7. 开工预付款保函已提交。8. 质量责任人档案已建立并完成责任人本人签字。9. 质量责任人警示牌、廉政公示牌、文明施工牌及工程概况牌已竖立于明显位置。10. 制定质量创优计划、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并上报且获批准。第十八条按工程合同规定:每次计量支付为每次完成工程进度款额的50%减每次应扣回的其它款项。第十九条质量保证金5%计量支付中不再另行扣减,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决算报告预审通过后支付至70%,其余部分经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两年内付清;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报审工程结算书,违反本条例每滞后一天罚款1万元,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无限期拖延送审时间,期间暂停一切款项支付。第二十二条结算书由监理单位初审,初审时限20天,初审后,如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有疑义,建设单位可组织商讨,并根据商讨结果要求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个月。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部门审计,违反本条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根据昆政办〔2010〕39号文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将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总监办监理人员对该办法进行系统学习,并于十日后考核,如考核不通过,有关人员不得上岗。连续三次考核不通过将更换该人员。第五节工程进度管理第一条施工单位将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总进度计划和季(月)度工程建设指导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上报到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未编制合理的总体进度计划,不允许开工.第二条总监办根据施工单位上报总进度计划和季(月)度工程建设指导计划,结合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经过综合平衡并审批后,分解至月进度计划,并下达落实到各标段。第三条接到中标通知书无违约的承包人,必须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时进驻施工现场,抓紧进行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将开工前准备工作计划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相关手续完成,并组织进场.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建设单位要求组织进场,每滞后一天处罚5000元,超过一个月,黄牌警告,超过二个月,合同自动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必须不低于投标书中所报功能、数量,按时到位、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具备相应施工能力。以上要求承包人准备就绪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专门检查审定,对达不到要求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黄牌警告,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力,直至清场。2. 施工单位要尽快组建工地试验室,并申请标定和资质验收(交通项目)。未经过标定和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一律外委,擅自使用并出具不具备效力的试验检测报告的,每次处罚1万元,并承担一切责任。第四条监理组督促组织施工单位研究重大技术问题,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关键技术环节,各监理组每月(旬、周)报一次各标段计划完成情况。第五条总监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总监办的监管力度,实时了解现场进展情况并且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解决地方矛盾的协调力度,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因监理组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缺乏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的,每次处罚5000元,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清退及总监办进行清场处理。第六条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总监办上报工程进度统计周报、月报及月进度计划安排,月报表要求总监签字认可,监理月报计划由工程建设管理部审核备案。工程进度统计周报、月报表中上报的已完工程,应为经监理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且内业资料齐全的工程。工程进度统计周报、月报表要以科学态度认真填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周报、月报表不真实者,将按完不成当月任务论处,承包人每次罚款1万元,监理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承包人的每月进度计划,须符合阶段性计划总体目标。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每月计划的完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进度计划的,建设单位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如工程进度滞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报审增加人员、设备,改进施工措施等纠偏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加快进度。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每月进度不满足月进度计划要求及建设单位合理的阶段节点工期要求,每次处罚5万元;连续2个月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资质相当的作业队伍进行施工确保工期满足要求或将施工单位做清场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因承包人责任,工程施工工期超合同工期。罚款5000元/天 ,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罚款金额直接在送审结算书中扣除。第八条承包人出现违反本管理细则条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权提出处罚,经共同确认后,监理单位根据处罚规定出具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将在承包单位进度款中扣除罚款金额,并纳入结算中。第九条施工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将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总监办监理人员对该办法进行系统学习,并于十日后考核,如考核不通过,有关人员不得上岗。连续三次考核不通过将更换该人员。第十条承包人每月须将建设单位处罚通知单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后反馈建设单位,否则暂停支付当月所有施工款项。第六节勘察、设计管理第一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若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资格并予以红牌。第二条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每延期1天,建设单位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单位的违约金。第三条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施工期间过度频繁更改设计,或导致分部工程量超过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合同价的2%~10%计扣设计单位的违约金。第四条如果设计数据错误、方案缺陷或设计质量低劣等造成的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方将依法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并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工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损失。第五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 20天内,完成对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设方与另外三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共同认为需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若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单位违约,每延期1天,计扣设计单位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2‰的违约金。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注册章。第八条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派技术职称和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与工程相适应的人员,承担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审定工作。第九条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未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设计人员,否则将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金额如下:项目负责人,2.5万元/人次;分项负责人,1万元/人次。第十条设计费以该项目招投标施工中标价为计费标准。第十一条设计代表应按要求参加工地例会和技术方案研讨会议,因故不能参加需及时向建设单位请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00元,三次予以黄牌警告。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定期到工地视察,以确保工程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开工后按不同施工阶段设现场代表,进行相关指导并协调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设计总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保证工作时间内可随时联系,其他时间段保证24小时内作出回应。第十三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履约考核由建设单位和质监站共同考评打分。并根据具体的得分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得分为6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得分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给予不同程度的黄牌警告;得分在80分以上的则在下季度投标时酌情加分。第七节监理管理第一条监理人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红牌处罚,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二条监理人进驻工地后,设立总监办,监理人员要尽快到位,并将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同时尽快开展工作,督促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违反本条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驻,总监迟到处罚3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迟到处罚1万元/名,缺少人员超过合同规定30%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取消其委托合同。除生病、辞职等合理变更外,变更中标总监,罚款5万元,专业工程师,罚款1万。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必须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第三条监理人必须自行配备必备的试验检测设备、测量复核设备和电脑(保证网络畅通)、数码相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违反本条例监理机构各设备不配备或配备不齐,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配备每例罚款1万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黄牌警告。第四条开工前,监理人应审查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等,施工中如发现存在违法分包等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违反本条例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等情况不及时汇报,罚款1万元。第五条监理人指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每月到岗不少于20天(小型项目根据情况确定出勤天数),违反本条例罚款2000元/天,总监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连续一周不到岗或连续两个月每个月出勤低于20天,将责令调换总监,监理人罚款2万元;总监除节假日擅自离岗,罚款2000元/天;关键工序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并确保工地作业期间监理人员不脱岗,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第六条开工前,监理人应编写工程重要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根据监理旁站方案,对关键部位、重点工序实行旁站监理,违反本条例委托人发现监理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实施旁站,每次罚款2000元。第七条正常施工期间监理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玩电脑游戏、打牌或其他活动,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2000元。如三次出现将开除该监理人员,监理人罚款5000元。第八条监理机构的任何人员严禁出现吃、拿、卡、要、赌等行为,违反本条例开除当事人,监理人罚款5000元,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九条监理机构的任何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在所监工程中推销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或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违反本条例开除当事人,且监理人须按监理合同价的2%罚款。第十条监理机构的被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参加工地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2000元,会上应详细汇报监理工作、协调相关事项,并认真做好会议纪要,会后及时协调落实会议精神。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违反本条例出现经监理验收通过,但委托人代表抽查发现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仍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每次罚款5000元。第十二条监理人应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等认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每例罚款5000元,不合格材料退场。如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每例罚款1万元,且委托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监理人黄牌警告。第十三条监理人未执行变更程序,擅自同意变更,每次罚款0.5—2万元。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5000元。第十五条如因监理人不作为,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红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出现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人,违反本条例将视情节每次罚款2000—5000元。第十七条监理人每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表,无误后监理人再签署监理支付证书,违反本条例监理人虚报请款报表,每次罚款5000元。第十八条监理人每月25日前,应向委托人报各单位工程的监理月报、监理安全月报,违反本条例监理月报、监理安全月报不及时报委托人或不真实,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必须如实计量,违反本条例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当事人开除,监理人罚款2万元,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工程结算书由监理人初审,初审时限20天,初审合格后确认盖公章,后委托人方送审计部门审计,违反本条例监理人不作为,审计核减率超15%,按照昆政办发〔2010〕39号文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管理实行红、黄牌制度,被黄牌处罚的监理单位每次罚款2万元;对被红牌处罚的监理单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且五年内不得承接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所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每年度委托人对监理人或个人合同履行考核,累计二次黄牌通报,相当于一次红牌通报。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红、黄牌通报按下列规定执行。1. 监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红牌通报(1)承担的监理业务不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的;(2)现场监理人员更换超过80%的;(3)转包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的;(4)工程发生一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2. 监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黄牌通报:(1)项目监理负责人不到位,或缺勤多,影响工程质量的;(2)专业工程师以上监理骨干达不到投标要求资质的;(3)监理人员滥用职权,指定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伍施工的;(4)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5)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6)现场监理人员更换达到60%~80%的。(7)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平行试验、独立抽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或直接把施工单位检测资料作为监理抽检资料的;(8)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除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外,监理人还应严格执行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管理细则,如监理执行不力,委托人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监理人每月须将委托人处罚通知单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后反馈委托人,否则暂停支付监理款项.第二十六条监理合同签定后,委托人将组织总监办监理人员对该办法进行系统学习,并于十日后考核,如考核不通过,有关人员不得上岗。连续三次考核不通过将更换该人员。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将提取监理服务费合同价的10%作为委托监理项目监理人员的奖惩考核。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对委托监理项目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司平均标准,并不得无故克扣,如监理人违反本条例,一经查实,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红牌处罚。第二十九条委托人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于监理人故意降低委托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工资待遇,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0.5-1万元,并保护举报人隐私。奖励费从监理费中扣除。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八节项目管理程序第一条承包人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条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权提出处罚,经共同确认后,监理单位根据处罚规定出具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将在承包单位进度款中扣除罚款金额,并纳入结算中。第二条施工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将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总监办监理人员对该办法进行系统学习,并于十日后考核,如考核不通过,有关人员不得上岗。连续三次考核不通过将更换该人员。第三条承包人每月须将建设单位处罚通知单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后反馈建设单位,否则暂停支付当月所有施工款项。第九节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第一条施工阶段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第二条生活基地应修建临时的厕所和化粪池,使施工人员的粪便得到处置,并定期清理池内污物,清理物及池内粪水不得向水源排放。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万元。第三条生活垃圾及生产垃圾要分类堆放并收集在有防雨棚和地表经过硬化处理的临时垃圾池内,及时集中清运。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万元。第四条禁止将可能产生高污染的建材堆放在水源的周围区域。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万元。第五条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工程本身取、弃土场和其他工程(包括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的一切临时和永久性的水土保持工作。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万元。第六条施工中要严格控制噪声。有噪声的夜间施工须经管理机构批准;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制值时,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有关行政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方能开工;市区施工时,优先选用噪声低的设备。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万元。第七条工程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1. 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无泥浆废水漫溢,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2. 工程范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不渍水、无积水;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施工临时排水不向路面和通道,未经处理的泥浆、水泥浆,不能向城市排水系统和河流、湖泊水库中排放。违反本条例擅自排放泥浆、废水每次罚款2万元并负责将排放的泥浆清理干净,将污染的河道恢复原状。3. 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违反本条例水泥露天存放,每次罚款1万元。4.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交发公司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昆交发〔2012〕44号)。5. 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违反本条例清运出现抛洒滴漏每次罚款5000元。6. 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7. 土方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按规定堆放,设置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泥浆流淌和尘土飞扬,违反本条例土方清运不及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覆盖每例罚款5000元。8. 施工时易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尘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措施,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9. 施工现场不焚烧油毡、油漆和其它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味的废弃物,不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或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河流。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2万元。第八条施工现场标识管理挂牌施工,即工地要有质量责任人警示牌、文明施工监督牌、廉政警示牌、标段地界牌、百米桩号牌;施工点要有工程简介牌和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牌,并标明施工负责人,质量技术负责人姓名。人员集中路段施工还应设置公示牌,明确作业内容、进度、联系电话等,做好告知工作。违反本条例公示牌不齐全,每例罚款5000元。第九条施工现场要求整洁、规范、有序,材料要求码放成型堆放,并设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用途和质量要求。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加强绿化保护措施,如需移植或涉及树木枝叶、根系,应报建设单位协调,不得擅自破坏,违反本条例每次罚款1—20万元。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后,30天内拆除全部临建设施,并将工程剩余的建筑材料,建筑废料及时清除,并恢复地坪。违反本条例,每滞后一周罚款1万。第十二条为便于监督检查,做到职责分明,有问题现场解决,所有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监理人员上工地必须佩带胸卡,胸卡上正面必须注明单位、姓名、职务。第十三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洪抢险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堵塞河道、航道的现象发生,违反本条例施工擅自堵塞河道、航道每次罚款5万元。第十四条工程如因安全隐患被监理部出具整改通知单后不能限期整改、被监理部出具暂停令、被安监部门通报,每次罚款2万元。第十五条承包人出现违反本管理细则条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权提出处罚,经共同确认后,监理单位根据处罚规定出具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将在承包单位进度款中扣除罚款金额,并纳入结算中。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需确保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如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每次处罚2万元;因处理不当导致发生信访等严重社会后果的,建设单位将暂扣工程款,并酌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给以黄牌警告。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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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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