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030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警犬犬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竭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商业广场2-60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622175159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被投诉人2:青海省公安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50号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1-8293143

相关供应商:青海尔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成路3号B03号楼3-37号房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509780404

2021年5月7日,天津竭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公安厅警犬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030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省公安厅(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5月2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5月2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并经审查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在明知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强行维持原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不真实。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和2: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需具有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项目采购产品为警犬犬粮,招标文件第50页“附件12:其他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因此,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资质,即生产许可证。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贸易公司,未取得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未尽合理协助答复义务。故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份检测报告。经与出具单位核实,四份检测报告均非由其出具,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政府采购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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