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关于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关于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桐财综〔2021〕41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362号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龙潭路63号;浙江省桐庐县迎宾路10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项目编号:HXZFCG2021-GK-0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5月21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需求中的一个或数个标的需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招标需求,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前述标的的一个或数个事项进行演示,且评审标准明确,则并无不当,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桐庐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抗辩“因本项目所采购货物的特殊性,需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文件中也明确了演示分的评分标准……评出供应能力优良的供货商”具有合理性,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样品现场演示存在违法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需求为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评审因素“投标人资信及项目5G网络保障”的设定与招标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作为评审指标,分值设置为各1分,无明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审指标“投标人5G网络资质: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的或承诺为该项目保障5G网络的运营商具有以下资质的得分(投标人需提供5G网络运营商保障承诺材料)……”的设定,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桐庐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抗辩“运营商投标的,能提供能得分;供应商投标的,提供保障本项目5G网络的运营商资质也能得分”具有合理性,且分值设置为各1分,本机关予以支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并将业绩作为评审指标,分值设置为5分,且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的业绩,并无不当,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案例及业绩排斥其他竞争品牌及供应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评审指标“承诺每年免费按桐庐教育系统的实际需求定制开发不少于10个VR学习资源,且资源符合桐庐县教师发展中心的需求”的设定,与招标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评分标准存在违法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VR一体机眼镜4k、VR一体机眼镜6Dof等产品的推荐品牌不少于三个,且本项目事实上至少有三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满足招标需求,根据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前述产品的招标参数指向唯一品牌。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存在偏向性和指向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桐庐县“5G+VR”新型学习空间项目(项目编号:HXZFCG2021-GK-00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其投诉请求“请求重新组织招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6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翔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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