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鱼苗招标公告
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鱼苗招标公告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因工作需要,就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2、采购编号:NYNCJ-*******
3、采购预算:15.75万元
4、服务期:60日历天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
(2)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建设成功案例一个(含)以上;
(3)具备相应地行业从业资质;
(4)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完成该项目建设的能力,成交供应商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三、谈判采购文件发布信息:
采购文件发布时间:自采购公告在“泰州农业农村局网”发布之日起至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止。谈判文件在“泰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谈判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泰州农业农村局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1年7月15日14:0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4:3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泰州市凤凰东路66号B座市农委五层会议室
五、谈判保证金
1、供应商参与谈判前须交纳谈判保证金叁仟元整(¥3000)。谈判保证金应当采用以现金的形式且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如实填写《投标确认函》(见附件)
六、本次谈判采购联系事项:
集中采购机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 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C22栋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电话:130*****729 /****-********
采购单位: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联系人:张先生,电话:****-********
联系地址: 泰州市凤凰东路66号B座
邮政编码:225300
附件
投标确认函(格式):
投标确认函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下载了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经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单位名称:
联系人:
手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投标人须在2021年_7 月12日17:30前将投标确认函以电子文件形式(图片或PDF)发送至邮箱********4@qq.com,邮件主题:NYNCJ-*******投标确认函(公司名称)。未能在指定时间前将投标确认函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投标人,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其投标;
(2)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投标确认函中的有关内容和信息,并确保发送的电子文件清晰可见,如提供的投标确认函信息有误或无法识别,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已提交确认函的投标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项目投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
第二部分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2021年渔业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2.名词解释:
2.1 “采购人”,指组织这次谈判的采购单位,即泰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招标人”)。
3.本次谈判内容包括设备采购、部署、调试、检测、验收等全部项目,其内容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4.本谈判文件主要包括:谈判邀请函、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合同主要条款、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五个部分。
5.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具备本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中第二条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备查项目不提供原件备查的,视为不具备谈判资格,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6.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按本谈判文件所附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第五部分)编写响应文件,本次谈判对响应文件的要求为:
6.1响应文件的组成:(复印件须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同未提供。)
6.1.1 报价函(格式见附件)
6.1.2 资格证明文件:
6.1.2.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1.2.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报价时须提交相应原件或公证件备查);
6.1.2.3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报价的除外);
6.1.2.4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1.2.5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报价的除外);
6.1.2.6 2017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建设成功案例一个(含)以上(提供现场安置照片);
6.1.3 谈判报价表(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1.4 明细报价及采购需求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6.1.5本项目的实施组成人员资历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项目中的任职 | 备注 |
6.1.6具体制作方案(包括建设方案、服务承诺、培训承诺)
6.1.7其他(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如上述资格证明文件遇年检、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上述资格证明文件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不具备的,必须提供相关政策规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2对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6.2.1响应文件请用中文表述,应正式打印,并装订成册。
6.2.2响应文件必须齐备、完整,不得缺项、漏项,响应文件中除对错误的地方作必要修改外(修改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6.2.3为保证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供应商除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供资格、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外,在响应文件中对这部分材料可用复印件装订,但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6.2.4如响应文件不符合本文件6.1和6.2条要求,该响应文件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6.3价格组成:
6.3.1所有价格用人民币表示(含税价);
6.3.2报价应包括但不仅仅包括实现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用户不再支付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6.3.3所有报价应是唯一的,谈判小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进行修正。供应商拒绝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6.4 谈判有效期:谈判截止之日起45天。
7.谈判保证金:
7.1谈判保证金是为了防止谈判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谈判行为,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谈判保证。采购人在供应商出现不当行为时,可根据第7.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7.2在谈判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8.响应文件的递交:
8.1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8.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用不易破损的信封单独加封条密封,封口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在所有响应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及名称。
8.3响应文件应于2021年7 月15日14:30前送达指定地点,凡逾期或超时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4 本采购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9.谈判小组的组成和职能
为了确保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采购机构将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单位1人,有关方面的专家2人。谈判小组将在采购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
9.1根据采购项目内容要求,制定谈判方案,确定谈判内容和谈判组织形式;
9.2审阅响应文件,有权决定供应商是否具有谈判资格;
9.3组织谈判,在谈判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供应商澄清、承诺的具体内容,决定经过谈判后进入下一轮谈判和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名单;
9.4对谈判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编写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9.5根据法律法规、谈判文件,有权对谈判具体内容和谈判办法进行解释,有权决定处理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10.谈判程序
10.1谈判
在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谈判会议,并宣读公布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数量和名单,宣读内容不涉及谈判价格。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谈判会议且在《供应商开标现场承诺书》上签名并对其承诺事项负责。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谈判会议或拒绝在《供应商开标现场承诺书》上签名的,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2审阅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负责审阅响应文件,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10.2.1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主要是本部分第5条所要求的有关资格、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10.2.2对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响应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正式打印,是否已正式签署,是否有缺页及漏项,谈判报价是否低于采购预算,谈判保证金是否缴纳;
10.2.3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是否能够实现本文件提出的基本功能。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取消该供应商进入技术谈判阶段的资格:
10.3.1要求提供资格、资质及资信证明原件而未提供,或只有复印件但其复印件未经原发证机关鉴证的;
10.3.2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格式不规范或修改处未按要求确认,有缺页、漏项或关键部分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10.3.3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
10.3.4经审查,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文件提出的基本功能需求的;
10.3.5谈判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未按要求缴纳;
10.3.6未响应本文件提出的工期、服务等实质性要求的;
10.3.7最终谈判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
10.4谈判小组根据对响应文件的审阅情况,决定进入技术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
10.5 进行技术谈判并签署技术谈判纪要(谈判纪要内容必须在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中全部体现),主要内容包括:
10.5.1响应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实现本次采购的要求;
10.5.2总体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扩展性等相关内容;
10.5.3谈判小组与经审查合格的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可以对谈判文件中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并告知每个谈判供应商。供应商也可以就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向谈判小组进行询问,谈判小组应在不违反有关谈判原则的情况下给予明确解答。解答内容对其他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有影响的,谈判小组应当将此内容告知每个谈判供应商。
10.5.4 对谈判后不能全部满足本文件功能技术要求的技术方案,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谈判环节。
10.5谈判小组根据技术谈判情况集体选择进入第二轮谈判(商务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0.6 进行商务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10.6.1 谈判小组分别与进入商务谈判的供应商就其总报价、分项报价等进行谈判。
10.6.2 对商务内容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
10.7 最终承诺报价
经过商务谈判能够满足要求的各供应商应于商务谈判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价表向谈判小组密封报出各自的最终承诺报价(报价表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报价表及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由谈判小组另行通知。
11.评定成交的标准
11.1谈判小组应当从进入商务谈判的供应商中按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本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1.2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且报价均为最低的供应商,则按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时签到的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在谈判有效期内,交易中心根据谈判小组出具的谈判结果报经采购人确认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公布在“泰州农网”上。
13.本项目的合同应在谈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签订。
14.有关费用
无论本次谈判过程的做法和谈判结果如何,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
15.其他说明
(1)供应商必须认真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一旦成交,采购人将以其最终报价为付款依据,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开标后由泰州市增殖放流技术小组、监督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实地考察。
(3)若在开标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品种只有一家符合条件时,则对该品种的采购招标改为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
(4)依据财库[2018]2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该项目代理费用、专家费用(按时结算)均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机构(投标人须将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代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
第三部分采购清单
支出项目 | 数量(万尾) | 规格(cm) | 单价(元/万尾) | 金额(万元) |
草鱼种购置费 | 40 | 6cm-8cm | 1500元/万尾 | 6 |
长春鳊鱼种购置费 | 10 | >8cm | 8000元/万尾 | 8 |
合计 | 14 |
注:(1)种质要求:来源清楚,长江水系原种或子一代,质量符合原、良种标准,检验检疫合格;(2)供应时间:由供应方与招标方商定时间,签订合同,按需及时供应鱼苗;(3)送达地点:送达地点由招标方提前5天通知;(4)苗种来源:市级以上良种场。
1、投标人必须是在江苏省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
2、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拥有生产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水产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达10%以上。
3、水产苗种生产设施齐全,包括育苗设施、亲本培育池、苗种繁育池等。
4、苗种来源必须清楚、合法、记录档案齐全,种质为长江水系原种或子一代,品种特征明显,具有县级以上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检验合格证。
5、具有增殖放流业绩的优先。
6、供货方须自备车辆将采购品种根据要求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费及卸力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以下为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泰州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采购人),
乙方:(卖方、成交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泰州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采购内容
编号 | 采购名称及内容 | 备注 |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
三、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或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七、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交货期: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实施并交付采购人。
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合同款支付
合同项下的款项由泰州市渔政监督支队办理结算,具体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1、(1)预付款:无(2)项目验收完成后,将发票、标注拍摄日期的现场照片送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后,向采购人收取100%的货款。
2、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乙方单位名称的发票。
3、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九、税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十一、调试和验收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7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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