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助力重庆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完善两江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跨境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跨境贷”),是指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开具融资性外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企业向境外银行获取国际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企业可通过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方式,或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或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质押担保的方式,或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的方式取得合作银行的授信。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可使用已设立的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跨境贷开展工作。
第四条 开展科技跨境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 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科技跨境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合作银行
第六条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直接管理区域和直接开发区域。其中,直接管理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直接开发区域包括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工业类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且认证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方可申请科技跨境贷。
第七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工作。合作银行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改进授信管理,建立科技跨境贷快速审批通道,为申请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合作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结果。
第九条 合作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费用。同时应综合考虑业务办理效率、贷款利率和信贷支持力度等要素,帮助企业选定境外贷款银行。参与各方应充分考虑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各项成本(包括开立保函手续费、国际贷款利息、汇率锁定成本(如有)等),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合作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自主商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手续费率,总成本不得超过同期同类LPR利率上浮300个BP。
第十条 国际贷款资金应按照申请时申明的用途进行支付,支付时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合作银行真实性审查规定。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按自然月及时将对融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跨境贷的贷款企业、合作银行,由管理机构通过两江新区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贷款规模及期限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单户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含)的科技跨境贷款保函敞口额度。
第十四条 科技跨境贷款单笔保函对应的国际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最多可连续5年申请科技跨境贷。
第四章 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科技跨境贷款出现风险时,须由合作银行先行对境外贷款银行进行偿付,后续应由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原则就该笔垫款金额对合作银行予以风险补偿:
(一)保函协议上企业未归还全部或部分保函敞口金额的,由管理机构在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并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合作银行全额垫付未归还保函敞口金额。如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办理了远期锁汇,则垫付金额按照企业在保函开具前后办理的远期购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如企业未办理远期锁汇,则垫付金额按照管理机构垫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卖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二)合作银行应继续向企业开展清收工作,清收金额为保函敞口金额。
(三)自管理机构垫付企业保函垫款之日起6个月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管理机构垫付本金金额扣除企业仍未清偿保函垫款的50%金额之余额,向管理机构予以返还。若合作银行不按期归还垫付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该银行业务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四)合作银行经司法或仲裁途径向企业催收且最终经司法程序终结仍无法收回的保函垫款,应认定为垫款损失,由管理机构按照该损失50%金额标准向合作银行予以补偿,其余垫款损失及未清收贷款利息等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银行应在获得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机构就该笔垫款损失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开具保函敞口总金额的4%时,应暂停科技跨境贷款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贷款工作。对于此前已签订合同并实际开具保函、发放贷款的,管理机构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对于暂停后重启前尚未开具保函的业务,管理机构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申请科技跨境贷并如期归还的企业,可根据《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规定,对每笔贷款的融资总成本(包括开立保函手续费、国际贷款利息、汇率锁定成本等)按相应程序和标准申请贷款贴息。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申请科技跨境贷款应按照合作银行的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融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将经初审后的贷款企业资料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科技跨境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跨境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开立保函协议、与境外银行的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通知书。
(四)合作银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应载明:该笔融资自合作银行与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结算支付完成后,合作银行仍承诺继续向贷款企业清收直至该笔融资被核销,且如有清收回款,仍优先冲抵保函垫款,并按收回款项金额的50%向管理机构返还风险补偿金。
(五)科技跨境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裁定等无法追回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合作银行对保函进行垫款的业务处理凭证,应包含但不限于:偿付金额、币种、保函/备用信用证编号等要素。
(七)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至(四)、(六)项为贷款逾期一个月后银行申请管理机构垫付逾期贷款资金时提供,第(五)项为最终认定风险分担金额时提供。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科技跨境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跨境贷实施细则以及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跨境贷的日常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申请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二)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接受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结算资料,并经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金融领导小组审议。
(三)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
(四)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开具保函敞口总金额的3%时,应立即向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五)风险补偿基金清算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科技金融领导小组、管委会报告审批。
(六)对合作银行垫款清收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科技跨境贷政策宣传等工作。
(八)按月向科技金融领导小组提交《科技跨境贷运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机构按照上年末累计融资总额与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累计制,2亿元以下部分按1%提取,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企业、合作银行在科技跨境贷款审查发放及回收、补偿、奖励、补贴等工作中以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等方法弄虚作假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退还相应补偿、奖励、补贴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或合作银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办法中涉及的其他政策文件早于本实施办法到期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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