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嘉兴农产品交易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电话:
****-******** 传真:
****-********二零一三年八月公开招标(√ ) 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 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名称:嘉兴农产品交易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 王政 (签字盖章)编制人:胡磊 编制日期:2013年 8月日备案单位:(盖章)备案经办人: (签字盖章)备案日期:2013年8月日 目录前附表………………………………………………………………………………………(4)第一章投标须知…………………………………………………………………………(6)一、总则 ……………………………………………………………………………………(6)二、招标文件 ………………………………………………………………………………(6)三、投标报价 ………………………………………………………………………………(7)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2)六、开标 ……………………………………………………………………………………(12)七、评标 ……………………………………………………………………………………(13)八、授予合同 ………………………………………………………………………………(14)第二章合同主要协议条款………………………………………………………………(14)第一部分 协议书…………………………………………………………………………(17)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20)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65)第三章技术规范及图纸…………………………………………………………………(100)一、现场自然条件 …………………………………………………………………………(100)二、现场施工条件 …………………………………………………………………………(100)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00)四、图纸 ……………………………………………………………………………………(100)第四章评标办法……………………………………………………………………………(101)第五章投标文件(附件及附表)………………………………………………………(103)工程量清单……………………………………………………………………………………前附表序号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建设地点:综合物流园内建设规模: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承包方式:双包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明标工期:90 日历天养护期:本工程养护期为二年取费类别:自行判别 招标范围: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2建设资金来源: 自筹100%3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含)以上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园林项目主管叁级(含)以上,市外企业的项目主管需在嘉有关部门备案过4招标文件工本费: 叁佰元人民币(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工本费(现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如投标截止后投标单位不足3家导致流标,招标文件工本费也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 ;提交至: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不按时提交,后果自负。5现场踏勘及答疑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本次招标不组织标前答疑会议,自行现场踏勘。各投标单位若对招标文件、工程量等有疑义,请于2013年8月23日17:00时前,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出,并将疑问发至
********@qq.com邮箱中,招标人将于2013年8月 25 日11:00时前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统一予以答复。6投标书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7投标书递交地点: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务中心一楼开标室(原2号会议室)(东升西路1号)8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2013年8月30 日9:30时整9开标时间:2013年8月 30 日9:30时整地点: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务中心一楼开标室(原2号会议室)(东升西路1号)10本工程上限控制价为 195 万元,凡高于或等于上限价的投标人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总 则(一)工程说明本工程说明详见前附表。(二)招标范围1、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等。(三)招标方式本工程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招标办)备案,采用区内公开招标的方式。(四)资金来源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五)投标资格参加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本工程要求的资质和具备投标条件的施工单位,由招标单位报区招标办备案后,将作为初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六)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包括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组成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文件和其他补充修改函,均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前附表(2)第一章投标须知(3)第二章合同主要协议条款(4)第三章技术规范及图纸(5)第四章评标办法(6)第五章投标文件(附件及附表)(7)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出,并将疑问发至
********@qq.com邮箱中。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澄清文件上传于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澄清文件,否则后果自负。(三)招标文件的修改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于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否则后果自负。3、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档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且必须经过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纪要、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互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如果需要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报价(一)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2、本工程报价采用固定 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编制。3、本招标工程编制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自身实力,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等2010版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为必须计算的措施项目,报价时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下限费率,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和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民工工伤保险由投标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可参照投保和保险公司相关系数计算。4、人工费、材料价格结算时固定包死,不做调整。5、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进场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进场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业主明确品牌范围的,中标单位必须在明确的品牌范围内采购,并需经业主认可后方可使用。如投标书中未明确品牌的,中标后,视作业主有权在明确的品牌范围内确定任一品牌,中标人不得拒绝。6、暂估价部分的价格,由招标人提供暂估价,此暂估价在报价时不得下浮和优惠,规费及税金按有关规定计取。7、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投标单位自行解决。8、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转。9、本工程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得变动,否则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10、投标人应根据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答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及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自行确定并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技术措施项目必须报价,不可漏项,投标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施工方案自行扩展技术措施项目计入此次报价)。组织措施费、投标单位自行扩展技术措施费项目及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费一次性包干,其余技术措施费变更费用超过原投标技术措施费±5%以上,超过部分可按实调整。11、投标人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编制报价,结合本工程特点及市场行情,依据自身的竞争实力报出包括全部费用及竞争浮动口径在内的投标总价,包括投标人按期、按质、文明施工在内完成本工程全部内容而认为要计取的全部费用。其投标费率、综合单价等均实行固定包干,均不得调整,即使投标人发生差错、遗漏的费用及定额修改调整的费用均不得调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标。(二)投标货币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本工程需用的附表样表:见第五章(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表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三)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应提供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一 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保证金缴纳的标准(1)施工类项目,投标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人民币4万元整。(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投标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万元整。(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投标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万元整。2.保证金缴纳的有关规定:(1)保证金按项目类型通过“招标快线”系统进行报名和查询。(2)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投标单位申请备案的结算账户汇至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缴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3)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4)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资格审查文件将作为不合格处理。(5)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周期届满后,投标保证金可结转下一年度循环使用,各投标单位不需要每次分别缴纳及退还。(6)如果遇到特殊项目,需要增加缴纳投标保证金,经区招标办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办理相关手续。二保证金退还的有关规定。1.按年度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投标单位在区招投标中心参与投标时可按年度连续使用,不再每次分别缴纳及退还保证金。2.投标人如退出区招投标中心投标的,由投标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经区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还保证金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手续(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三保证金违约的有关规定。1.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其它违约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缴(退)告知书各投标单位: 为提高招投标交易的运作效率,区招投标中心决定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请各投标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实施,请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事项前仔细阅读本告知书。1.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实行自愿的原则。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登记时指定的备案账户,转账汇款至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嘉兴经济开发区建筑业企业欠薪保证金专户,账号
****************109,开户行:工行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2.保证金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缴纳。以投标单位分公司、办事处名义缴纳保证金无效;以其它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缴纳保证金无效;保证金不得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为提高效率,建议采用网银汇款或银行柜面电汇,不建议使用转账支票。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按相关要求办理,以“保证金专用帐户”实际收到为准。4.投标单位在汇缴投标保证金时,必须使用登记时指定的备案账户,在指定时间内转账汇款至区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若未能在指定时间汇入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进入区招投标中心投标的,由投标单位出具投标保证金缴纳申请表(附件二),区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缴纳;退出区平台投标的,由投标单位提出退款申请表(附件三),区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还保证金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手续(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严格按照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来款渠道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6.投标保证金缴纳流程及注意事项(1)投标单位出具投标保证金缴纳申请表(附件二),区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招标快线”系统(网址为: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必须输入付款账号。付款账号必须与投标单位登记时指定的备案账户一致。若在汇款的次日进行报名的,须通过“招标快线”系统“项目报名”进行报名,无需预报名。(2)投标人在招标项目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银、柜面等渠道将保证金转账汇款至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区平台投标保证金指定专用账户。(3)投标人汇款后可通过“招标快线”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人使用登记时指定的备案账户付款,一般在汇款后1-2个工作日可查询到保证金到账情况,具体视投标人开户银行及转账汇款方式有所不同。(四)投标预备会及现场勘察l 、投标单位派代表按照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未出席投标预备会(标前会议)的,招标人将视其对工程现场情况已充分了解。2 、投标单位将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3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4、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发布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否则后果自负。(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投标单位按前附表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要求打印,封面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是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其印章。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和工程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二)投标截止期1 、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2 、招标单位可以补遗书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 、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2 、投标单位的补充修改、应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六、开标(一)开标1、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应随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主管证书等证件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2、开标会议在区招标办监督管理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退还给投标人。(二)投标文件制作密封要求1、标书制作应规范:标书分技术标、商务标。各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标注正、副本,以正本为准,并分别要求装订成册。技术标:投标单位必须把工程概况、施工部署及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质量安全措施、投标单位概况表等证件的复印件,投标单位及项目主管或项目主管近三年代表工程情况表、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内容(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装袋密封, 袋上标明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单位必须把委托书、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内容装袋密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袋上标明商务标。2、标书密封要求:凡密封袋上有接缝处均需贴封条,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1、上述投标文件制作密封要求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为无效标;2、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文件封面上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公章的;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6、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时,且未声明哪一部分有效的;7、投标人拟派的项目主管与报名时不一致的(经业主同意的除外);8、投标报价书中合计大写不写的、大写不规范的;9、经招标人认定,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四)投标文件鉴证和公布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目标等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五)唱标和记录唱标内容将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七、评标(一)评标小组本次评标工作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5 名评标专家组成。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审标、询标、评标的具体工作。评标、定标全过程由区招标办监督管理。(二)评标原则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三)定标办法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审法。当综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当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小组确定。具体评标办法详见第四章。(四)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五)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1、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报价、主要材料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就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并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六)评标过程的保密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八、授予合同(一)中标通知书1 、招标单位根据区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合同签订招标单位将根据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二章合同主要协议条款(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主管、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牐牐牐 牐承包人(全称):牐牐牐牐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牸涡耸邢执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牸涡俗酆衔锪髟澳冢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4.资金来源:犠猿铮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5.工程内容:牸涡耸邢执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牎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牐牐2013牐犇辏牐8犜拢牐牐犎铡计划竣工日期:牐牐2013牐犇辏牐11犜拢牐牐犎铡工期总日历天数:牐90牐牐犔臁9て谧苋绽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牶细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2.合同价格形式:牐牐固定综合单价牎五、项目主管承包人项目主管:牐牐 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牐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牐牐牐牐牐牐地址:牐牐牐 牐邮 政 编 码: 牐牐牐牐 邮 政 编 码::牐牐牐牐牐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牐 委托代理人: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 传 真:牐牐牐牐牐牐 传真:牐牐牐牐 电子信 箱: 电 子 信 箱:牐牐牐牐牐 开 户 银 行:牐牐牐牐 牐开 户 银 行:牐牐牐牐牐 账 号:牐牐牐牐 账 号:牐牐牐牐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主管: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主管3.2.1 项目主管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主管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主管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主管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主管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主管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主管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主管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主管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主管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主管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主管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主管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主管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主管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主管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主管,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主管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主管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主管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主管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主管或经项目主管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牐犝斜晡募、工程量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牐牐牐牐牐 牐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牎1.1.2.5 设计人:名称:牐牐;资质类别和等级:牐牐牐 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 ;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牎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用地红线范围 牐 牎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牎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牐犑 ⑹薪ㄉ韫芾聿棵欧⒉嫉墓娣缎晕募。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牐牐牪捎孟中杏行У氖视糜诒竟こ痰氖┕ず脱槭毡曜肌⒐娣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犌┰己7天内牐牐牐牐牐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牐犑┕ね5套牐牐牐牐牐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犑┕す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牐犘拚的施工组织设计。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牐犌┒┖贤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牐牐牐牐牐犓姆荩牐牐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牐牐 牐牐犞街剩牐牐牐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犑盏轿募后一周内牐 牐牐牐牐牎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牐牫邪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犗殖“旃室牐牐牐牐牐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牎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牐 牐牐牐牐牐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牐牐牐牎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牐 牐牐 牐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 牎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牐牐牥赐ㄓ锰蹩 牐 牐牎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牐犑┕ず煜呶场内外边界 牎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牐牐 牐牐 牐牫∧诘缆芬芽通;交通设施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牐。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牎0%。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身份证号:牐牐牐牐牐牐 牐 牐牐牐职务: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 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 牐牐 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 牎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牐牐牐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牐不提供 牐。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牐 ///牎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每月22日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2、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墙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设施、材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保护好,如发生损坏或失窃,则由承包人负责复原或赔偿。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4、免费提供监理及业主办公用房一间。5、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对已知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成品保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提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必备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预审相同。3.2 项目主管3.2.1 项目主管: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身份证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项目主管执业资格等级: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项目主管注册证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项目主管执业印章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承包人对项目主管的授权范围如下:牐牐牐牐牐牐。关于项目主管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0天牎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主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主管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主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主管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20天,以违约论,按每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主管的违约责任: 处以签约合同价5%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主管的违约责任处以签约合同价5%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牐 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签约合同价1%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牎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签约合同价1%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25天,以违约论,按每人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牐牨竞贤工程所有内容均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牐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牐 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牐///。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需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职务:牐 牐 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牐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 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牐牐牐牐牐 牎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2) ;(3)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嘉兴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承包人在实施施工和保修期间的任何时候,对本工程周围环境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有害物,也不得破坏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性能良好,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具有上岗证书,施工车辆应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证照齐全。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好工程的安监手续,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承包人必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及发包人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在施工中,积极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应不定期地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电力线路、生活生产设施的检查,提高安全性能。承包人应该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到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危险指示牌,指示牌需清晰可辩,如外来人员或外来车辆在施工现场出现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是由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该项赔偿费用和责任。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现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约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已具备开工条件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签约后7天内 。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约后7天内。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进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扣2000元,延期30天以上的,如果承包人无法采取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人民币六万元。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级以上的地震 ;(2)日降雨量大于100MM以上持续三天的暴雨;(3) 强台风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10版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4)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由承包人按投标口径提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应被认为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周围和地下如地下水、土质等一切情况,并对该处的气象、土质变化等因素作了充分的预测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包括当地有关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费用和时间实际可能)已经查明: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地质、地下水等情况;b. 水文和气候条件;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承包方己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B、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应被认为已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如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C、投标时少计的工程内容。D、合同执行期内,投标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市场变化。E、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根据招标要求自行确定,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主要施工机械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毕后、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完毕、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2010版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 每月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完工一年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95%。5%质量保证金待养护期满后一次付清。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56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按规定程序由财政、审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结算审计完成后14天内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工程结算按规定程序由财政、审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负责。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7天内。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5%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延误的工期。(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延误的工期。(7)其他:///。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扣2000元,延期30天以上的,如果承包人无法采取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不合格文件为准,每次支付不少于5000元质量违约金。如累计直接损失超过合同价的5%,还应赔偿超过部分金额。同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立即承担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承包人违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约定,项目主管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20天,以违约论,按每人每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25天,以违约论,按每人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5)承包人将本工程非法转包的,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20%的违约金。(5)承包人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若发生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的,则处以罚款10万元。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一切内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现行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嘉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嘉兴市现代综合物流园北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绿化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项目,均列入本次质量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8年;3.装修工程为 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项目,质量保修期未明确的均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待养护期满后一次付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一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牐 承包人(公章): 地址: 牐牐牐牐牐牐 地址:牐牐牐牐牐 法定代表人(签字):牐 法定代表人(签字):牐 委托代理人(签字):牐 委托代理人(签字):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 传真:牐牐牐牐牐牐牐传真:牐牐牐牐牐牐 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牐 账号:牐牐牐牐 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 邮政编码: 牐牐牐牐牐 邮政编码:牐牐牐牐牐牐牐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主管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主管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附件8: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9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月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年月日 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第三章技术规范及图纸一、现场自然条件(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率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详见地质勘察资料及施工图二、现场施工条件(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清况、施工用水、电及有关勘探资料等)已具备开工条件。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文件施工。一、园林树林栽植技术规范1、总则1.1为提高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并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程。2、栽植前准备2.1施工依据2.1.1必须根据绿化种植平面图(植物配置图)、地形竖向设计要求施工。2.2地形整理2.2.1应全部清除种植范围的建筑垃圾、石块、杂草、树根等影响树木生长的残留物。2.2.2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容土,翻耕深度应在30CM以上,消除石块、草根等杂物。2.2.3应按设计平整场地,排水顺畅,不得有低洼积水处。2.3种植地块土壤2.3.1种植地块土壤要求疏松、透气、排水良好并有一定的肥力。2.3.2种植地块土层厚度应达到如下标准:乔木:100-120CM灌木:40-60CM藤木:40-60CM地被植物:30-40CM2.3.3土壤的PH值应控制在6.5~7.5,对喜酸性的花木,PH值应控制3~6.5。2.4树木起掘包扎2.4.1起掘树木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4.2树木起掘时间:落叶树木应在发芽前或落叶后进行;常绿树应在春季解冻后发芽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2.4.3起掘乔木、灌木的土球或根盘应按表2.4.3.1、2.4.3.2规定进行。乔木带土球或根盘规格表2.4.3.1干径(CM)土球直径(CM)土球厚度(CM)根盘直径(CM)备注3-430-4020-2540-50带绿乔木带土球,落叶乔木带根盘(含宿土)4-540-5025-3050-605-650-6030-4060-706-860-7040-4570-758-1070-8045-5075-80灌木带土球或根盘规格表2.4.3.2冠径(CM)土球直径(CM)土球厚度(CM)根盘直径(CM)备注40-6030-404050-60带绿乔木带土球,落叶乔木带根盘60-8040-604560-8080-10060-805080-100100-12080-10055100-120120-140100-12060120-1402.4.4带土球起掘的树木,不得掘破土球。2.4.5包扎土球用的绳索粗细适度,质地要结实,不得采用变质次品、伪劣品。2.4.6土球包扎形式应根据树种、规格、土壤质地、运输距离等选定。2.5树木装运2.5.1装运树苗时应做到:轻抬、轻卸、轻装、轻放,不得拉、拖,应保证植株土球不破损碎裂,根盘无擦伤、撒裂,枝干保持完好。2.5.2树冠开展的树木应用绳索绑扎树冠。名贵树种应保护主梢。2.5.3汽车装运带土球或根盘的大树,其根部必须放在车头部位,树冠倒向车尾,叠放整齐,过重苗不宜重叠。树身与后车板接触处应用软物衬垫并固定。2.5.4装车时应清点树种及数量,检查规格及质量。装运至现场应及时验心。2.5.5树木运输途中,行车宜于稳,长途运输树苗必覆以蓬布,还应做好防冻、防晒、防雨、防风和防盗等工作。2.5.6从外地引进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法令,办好植物检疫手续。3、树木栽植3.1栽植季节3.1.1落叶树木栽植宜在春季解冻以后,发芽以前或秋季落叶后冰冻前进行。常绿树木的栽植应在春季土壤解冻后,树木发芽以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前进行。畏寒树木不得在冬季种植。3.2树木质量3.2.1树木质量应符合3.2.1.1、3.2.1.2、3.2.1.3、3.2.1.4四表的要求。乔木的质量要求 表3.2.1.1种植地点质量要求树干树冠根系病虫害主干挺直或按设计要求枝叶茂密,层次清晰,冠形匀称土球符合要求,根系发达无病虫害主干不应有明显弯曲或按设计要求冠形匀称,无明显损伤土球符合地求,根系发达无明显病虫害主干弯曲不超过一次或按设计要求树冠无严重损伤土球符合地求,根系发达无明显病虫害灌木的质量要求 表3.2.1.2株型要 求自然式植株姿态自然,优美,丛生灌木分枝不少于5根,且生长均匀无明显病虫害,树龄一般以三年左右为宜。整型式冠型呈规则式,根系发达,土球符合要求,无明显病虫害。藤木的质量要求 表3.2.1.3基径要 求0.5CM以上枝干已具有攀援性,根系发达,枝叶茂密,无明显病虫害,树龄一般以二至三年左右为宜。绿篱的质量要求 表3.2.1.4冠径要 求40CM以上生长旺盛,具有冠形,根系发达,无明显病虫害,不脱脚叶。3.3栽培3.3.1各项栽培工序应密切衔接,应做至随挖、随运、随种、随养护。树木起掘后,不得曝晒或失水,若不能及时种植,应采取保护措施,如覆盖、假植等。3.3.2在栽培过程中,若遇气温骤升骤降或遇大风大雨等特殊情况时,应暂停种植,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如覆盖假植等。3.3.3树木栽植槽穴规格的大小深浅,应按植株的根盘或土球直径适当放大,使根盘能充分舒展。高燥地植穴宜稍深,低地可稍浅。树穴规格应达到表3.3.3.1、3.3.3.2的要求绿篱树穴规格标准 表3.3.3.1冠幅(CM)单行种植规格:宽×深(CM)双行种植规格:宽×深(CM)30×3050×4080×4040×4060×45100×4550×5070×50120×5060×6080×55140×503.3.4挖掘槽穴时,若遇夹土层、块石、建筑垃圾其他有时害物时,必须清除,并用栽培土加以更换。槽穴应挖成直筒型,不能成锅底型。表土要单独堆放,覆土时先放入槽穴。3.3.5栽植时可结合施用基肥。基肥应以腐熟有机肥料为主,也可施用复合肥,用量要适当。基肥可施于穴低,施后盖土,勿与根系接触。3.3.6栽植时应造丰满完整的树冠面向主要视线。孤植树木更应注意冠幅完整,群植树木应按设计要求组合。藤本植物应栽在靠近建筑物或支架的基部,枝蔓应根据长势整理,分散固定于墙面或支架上。乔灌木树规格标准 表3.3.3.2分类规格(CM)树穴直径(CM)树穴深(CM)备注一、乔木树干直径乔木按胸径(胸径以离地1.3米),亚乔木按地径3-460-7040-504-570-8050-605-680-9060-706-890-11070-808-10110-13080-90二、灌木冠径40-6050-4040-5060-8070-9050-5580-10090-11055-60100-120110-13060三、藤木直径2CM以下40302-350353-455404-560456-890-11070-808-10110-13080-90四、竹类丛80-10040散生竹按土台适当扩大3.3.7带土球树木的栽植,应先将植株放在栽植槽穴内,定好方向。在扶正时宜移动土球,忌摇动树干。土球经初步覆土塞实后方可将土球包扎物自下而上小心解除。若泥球有松碎时,下压的包扎物可剪断,不宜取出。随后继续填土,分层捣实,待填土达土球深度的2/3时,浇足第一次水,经待渗透后继续填土至地面持平时再浇第二次水,待不再向下渗透为度。3.3.8裸根树木的栽植,应先将植株放在栽植树槽穴内,扶正立直定好方位后,按根盘情况先填以适当厚度的栽植土,将根群舒展,均匀填土,稍作上下抖运使根与土密接,然后继续边填土边捣实,待与地面持平时,浇透水直至不再向下渗透为度。3.3.9树木栽植深度应保持在土壤下沉后,基颈与地表等高,竹类宜较原来深度加深5-10CM,培土捣实时,勿伤鞭芽。3.3.10树木栽植后,应沿栽植槽的外援做好水穴,高度约为10-20CM左右,以便灌溉,防水土流失。3.3.11栽植后,应在三日内再复水一次,复水后若发现泥土下沉,应在根际补充栽培土。3.4非栽植季节栽植3.4.1因特殊情况,需要树木非栽植季节栽植时,树木的起掘、包扎和定植等工序必须紧密衔接。各类树木均匀必须带好土球。3.4.2应根据树种和气候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1)进行较强度修剪,但至少应保留树冠的1/3;(2)摘去部分树叶,但勿损伤幼芽;(3)栽后需经常喷雾、浇水。夏季应在早、晚进行喷雾浇水,并应卷干保护,必要时应予遮荫。3.4.3冬季栽植注意防寒3.5支撑和卷干3.5.1乔木和珍贵树木在栽植后,必须立支撑。支撑可用人字形、扁担形、三角形或单柱支撑。支撑要牢固。支撑下埋深度,视植株高度而定。一般应支撑在植株高度1/2以上处,支撑与树木扎缚处可用软质物衬垫。扎缚后树木必须保持正直。斜立的单干支撑设在迎风面的对面。3.5.2干径在5CM以上的乔木,栽植后在主干与接近主干的主枝部分应用草绳密密卷缚,以保护主干,卷缚须整齐。3.6成活率和保存率3.6.1在栽植季节栽植的树木,凡是本地区移植的苗木,其成活率应大于95%,由外地移植其成活率应大于90%,在非栽植季节栽植的树木,成活率可另行议定。3.6.2栽植一年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5%。3.6.3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率时,应剔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死亡树木。4、栽培与养护4.1灌溉与排水4.1.1新栽植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立地条件以及气候情况,进行适时适量的灌溉,保护土壤中有效水分。4.1.2在立地条件较差或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必须注意防止干旱,还应适当进行叶面喷水。4.1.3灌溉前应先先松土,浇灌操作;夏季以早晚为宜;冬季中午为宜。4.1.4发现雨后积水应即排除。4.2中耕除草4.2.1新栽树木生长势较弱,应既是清除影响新树木生长的杂草。4.2.2新栽树木基部附近土壤常因灌水而板结,应及时松土。4.2.3中耕除草可结合进行,在生长季节中,应每月进行一次,中耕深度以下不影响根系为度。4.3施肥4.3.1新栽树木应视生长情况和观赏要求适当施肥。为扩大村冠,可多施氮肥,为促进开花结果,可多施磷、钾肥。4.3.2肥料应以有机肥为主,若施用化肥,应以复合肥为主。4.3.3对生长较差或生长较慢的新栽树木在生长季节中可每月进行根外追肥一次。4.4修剪整形4.4.1新种树木可通过修剪,调整树形,促进生长、修剪时应注意勿破坏自然树形或原有造型。4.4.2新栽观花或观果树木,应适当疏蕾删果。4.4.3新栽树木若根系或土球损伤严重或生长势较衰弱者,应进行强剪,甚至短截主枝,促缺陷生强枝,恢复树势;枝叶稀疏者可多摘心,促新枝茂盛。4.4.4主梢明显的乔木类,应保护顶芽,孤植树应保留下枝,保持树冠丰满。4.4.5藤本攀援类木本植物为促进分枝,宜适度修剪,并设以攀援设施,使姿态均衡茂盛,发挥缠绕功能。4.4.6经篱修剪整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新种绿施应适当修剪整齐,促使枝叶茂盛。4.5保护措施4.5.1新栽名贵树木在整个养护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人为践踏、碰撞和折损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可在不影响景观条件下,在树木周围设置栏栅维护。4.5.2遇持续高温干旱情况时,除及时灌溉外,应视新栽树木的抗旱能力,适当疏去部分枝叶,对新栽名贵树木必要时应搭棚遮荫和叶面喷水。4.5.3防风:对新栽树木的原的、有支撑应经常检查,尤其在风暴来临前要及时加固或增设支撑。对迎风面过大的树冠应适当疏枝,在风暴过后,及时抢救扶正倒伏树木,加固支撑物,休整树冠和清理残枝等。4.5.4防寒:凡易受冻害的新栽树木,寒冬来临前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千包扎或设立风障等防寒措施。防寒工作宜在11月前进行,12月上旬前完成,翌年4月上旬可解除包扎物,遇有大雪应及时清除树冠积雪,但不要损伤树冠。4.5.5养护及防治病虫害,可参阅《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6-2001执行。4.6补植4.6.1新栽树木常因死亡发生缺株,应适时补植。补植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及规格。若需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5、技术档案5.1凡列为工程项目的树木栽植工程及非栽植季节种植的树木必须作好汜录,作为验收资料。内容包括:栽植时间、土壤特性、气象情况、栽植材料的质量、环境条件、绘制种植竣工图、管理措施以及施工单位和人员等。竣工验收后,必须填制竣工验收单。栽植工程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的各项记录应整理存档。二、地被绿化技术规程1、总则1.1为提高地被绿化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绿化功能,特制定本规程。1.2地被绿化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参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2、种植前的准备2.1土壤准备2.1.1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测定,土壤应符合理列标准:PH值6~7.5,有机质含水量量为≥2%:通气孔隙度为≥10%;有效土层达20~30CM;石砾含量为≤2CM。2.1.2栽植地有效土层下方如遇有不透气废基的,应打碎或钻通,使通气。2.1.3栽植地必须具备满足园林植物生长所需的水、肥、气、光、热等的能力。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割物质混入。2.1.4栽植土不能满足植物需要的,必须进行土壤壤改良后再进行栽植。2.1.5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消毒。使用除草剂应掌握好药效期,提前施用。2.2苗木准备2.2.1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苗木品种。2.2.2地被苗木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1)所有苗木同一品种时,规格大小应无明显差异;(2)苗木根系完好,生长旺盛;(3)植株无明显病虫害和较严重的机构损伤;(4)苗木运输过程及运到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维持湿润状态。3、种植3.1种植前土壤必须翻深25CM以上,结合深翻清除石块等杂物,施足基肥,耙细整平,做到表土平整,排水良好。3.2种植前按设计要求放样,定好株行距,并做好分株,切根等准备。3.3种植坑应稍大,使根系舒展,填土压实,土面严整。3.4种植后应浇水喷施腐熟的有机肥,施后用清水喷淋茎叶。种后一周内注意土壤湿度,发现表土干裂,应及时浇水。4、种植后的养护4.1种后要保持田间持水量60-70%,直到出苗或成活,以后不必经常浇水。经常性养护可按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6-2001执行。三、草坪建植技术规程1、总则1.0.1为提高草坪的建植质量和水平,规范各项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嘉兴综合物流园新月广场绿化工程1.0.3草坪建植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2、质量2.1质量要求2.1.1各类草坪的覆盖度应达到95%以上,集中空秃面积不得超过40cm2。2.1.2覆盖度达到95所需时间:籽番、茎播、分植、植生带铺设在2-3月内,满铺草坪成活时间,生长季节应在一个月内,非生长季节不超过三个月。2.1.3草坪纯洁度:单纯性单坪纯洁度保持90%以上。混合草坪达到没有影响景观的双子叶植物和草坪不协调的禾本科植物的要求。2.1.4单坪应平整,目测无低洼。3、草坪建植3.1草坪建植前的准备3.1.1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园林工或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3.1.2土壤理化性状态应达到以下要求:PH值为6-7.5;有机质含量≥2%;总孔隙度≥50%;石砾粒径≤1cm;石砾含量≤10%。3.1.3土壤改良应按下表规定:3.1.3.1对PH值6或7.5的土壤,应采川石灰、草木灰或酸性介质进行土壤改良,使土壤在种植层内达到PH值6-7.5。3.1.3.2总孔隙度50%的土壤,必须采用有机质或疏松介质加以改良,如粘重土和粉末结构土应加入加入30-40%的粗砂。3.1.3.3对有机质低于2%的土壤,应施腐熟的有机肥或含丰富行机质的介质,调整到有机质含量2%。3.1.4翻耕与平整:草坪翻耕前应进行化学灭杂草,在杂草丛生的地方还应进行多次喷杀。在灭草药效期过后,全面深翻25cm左右。必要时进行土壤消毒,以杀灭病菌和虫害(包括卵和蛹),随后将土耙细,严禁在土壤板结地带应进行机械碎土,使土块直径1cm,清除杂草及杂物,严禁在雨季进行翻地,对低洼积水地应填土整平。3.1.5地形整理:按设计要求,使种植地具一定坡度利排水,坡度向路面或排水口倾斜。3.1.6.1面积在1000m2以上的草坪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和完善的灌溉设施。3.1.6.2必须及时排除积水,面积≤1000 m2的草坪,可利用地形自然排水,比降3-5‰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管接通。安装自动喷灌的,除计算好给水范围和适当的喷头、喷射高度外,还须设置移动水管进行人员补浇。3.1.7肥料准备:基肥以充分腐熟的有机肥为主,施用量0.5~1.0kg/m2,可结合翻地,将肥料均匀施入。3.2翻种草坪的建植3.2.1籽播草坪的建值3.2.1.1播种期应根据草种生物学特性适时播种。冷季型草种原则上除冰冻期和30℃以上高温期外均可播种,但以9月初至11月底最宜。在10℃以上播种时应覆盖塑料薄膜保温,以利发芽。暖季型草宜在2月下旬至5月中旬完成播种。3.2.1.2播种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再根据播种土壤条伯、平整流器度等到增加20~30%损耗。播种量(g/m2)= 3.2.1.3播种方式:分人工撒播和机械喷播二种。撒播草坪播后及时复土,复土厚度为种子高度的一倍。复土后镇压,压后用喷灌或滴灌的方式浇透水。3.2.2喷播草坪的建植:在不适宜播种的倾斜坡面或大面积草坪常采用客土喷吹和种子二种方式。客土喷吹是将种子、泥土、肥料、水和纤维质等量混合均匀,用机械喷附在陡坡布,厚度在20cm以上。种子喷播是将种子、肥料、纤维质等混在水中,用泵类机械喷播在土面上,要求纤维含量200/m2以上。3.2.3植生带的草坪建植:3.2.3.1植生带的草坪建植应按设计面积计算用草数量,在平整好的地上依次铺设,并将植生带拉直、铺平,接缝要紧密,但不可用力过大。3.2.3.2植生带铺好复土2-3cm,液压后及时浇透水。3.2.4播种草坪苗期管理按表3.2.4.1规定执行。3.3铺植草坪的建植3.3.1密植:把草皮按统一标准切割成块,按砌砖的格式平铺在土面上,草块间隙1cm,交接处填干燥肥活壤土1kg/ m2,铺后及时滚压浇透水。冷季型草种可不留缝隙。3.3.2间隙:铺种方法同密植。将草皮切割成条或统一大小的小块,一般1 m2草皮约铺2-3cm2。铺后滚压,浇透水。3.3.3点铺:将草皮切成2-3m2小块等距点植,一般1m2草皮约铺3-5m2。压紧、浇透水。3.3.4茎铺:将匍匐茎草种选茎枝长,剪为2-3cm小段均匀撒播一种植地上,复土1-2cm左右,滚压后浇透水。3.3.5草坪铺植后的管理,按表3.3.5.14执行。播种草坪苗期管理表 表3.2.4.1籽播喷播植生带喷水小苗初期每天喷灌1-2次,视天气情况可逐日减喷次数种子萌发前2-3小时喷水一次,喷水量不可太大,喷湿为止,出苗兵团视天气情况酌减喷水次数幼苗期每天喷水早晚各一次除杂草除早、除小、除净可用适当的除草剂除草选用适当的除草剂用人工除草除早、除小、除净除去覆盖物小苗出土50%左右时,可除去覆盖物及时拣除草坪内的垃圾及时清除垃圾等杂物及时清除垃圾等杂物其他管理需要间苗的,可在幼苗分时一次完成覆盖率达70-80%时滚压一次,使根系与土壤紧密接触,草坪平整幼苗发芽时,再复2-3cm,促匍匐茎生根3.4冷、暖季型草坪复播3.4.1复播时间:宜于9月初至11月底(气温在8℃以上)进行。3.4.2复播实施要点3.4.2.1播前将暖季型草修剪至3-5cm高。3.4.2.2用铁钉制成柏板(钉齿露长为1.5-2cm),在暖季型草坪上均匀拍制播种孔。3.4.2.3播种前一天对播种地喷浇水。3.4.2.4播种方式可采用人工撒播或机械撒播,播种量可参照3.4.1.2节计算。3.4.2.5播种后,可用扫帚轻扫播地,覆以少量细土,后喷浇适量水。以后每天适量浇水以保持土壤湿度,促使草籽萌发,待萌发后,还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补播。3.4.2.6对复播草坪上的冷季型草,应将其高度控制在3-5cm左右,以免其长生过高,而影响暖季草的正常生长。4、养护管理4.0.1草坪建植后的养护管理应达到本规程的质量要求,苗期管理按本规程3.2.4及3.3.5条款执行,经常性养护按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6-2001执行。四、其他工程未尽事宜请参照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6-2001执行。五、交工验收1、交工验收由业主组织,邀请设计、管养、质监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成立交工验收小组,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费用由业主承担。2、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实质上已竣工,通过规定的交工检验,并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交工检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的14天内核审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经核审的报告后14天内组织交验收。如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则由业主在职验收后的14天内签发交工证书,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某些工程尚需要整修、修补等,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7天内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返工或补救。承包人在完成指令要求的工作后,重新申请交工验收。七、竣工验收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邀请投资、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参加,按有关绿化工程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费用由业主承担。八、不可抗拒的灾害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业方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失,承包人承担本单位及其聘雇佣的人员、设备及材料的损失。如需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予出具证明。九、安全防护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对其承包的工程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为此,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设备、材料的损失,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教育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作业,切实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负其责,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十、治安管理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参与聚赌、打架斗殴、嫖娼等到一切非法活动,如被发现将提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对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给辞退。十一、促裁承包人与业主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提请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节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地嘉兴市嘉工旅游公司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十二、其它补充说明在施工期及维护包括期内,因交通事故或人为破坏造成的绿化死亡及损失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四、图纸设计单位:施工图: 全套 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区招标办监督管理下,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投标书由技术标、商务标组成,开标时当众开启技术标、商务标。第三条:本工程招标人设有上限控制价,凡高出上限控制价的投标人报价视为无效,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有疑问部分可以询标,投标人作书面澄清说明时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各位专家应独立完成,集体统一完成的结果无效。评标委员会仅对商务标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的前7名进行评分。前7名中出现废标、无效标等情况的,以商务标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直至补满7名为止。(商务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第四条:本工程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分值分配如下:1、技术标(40分)(1)施工组织设计(37分)(2)技术标标书质量(3分)2、商务标(60分)(1)投标报价(60分)第五条:评分标准及操作依据一、技术标(13-40分)1、施工组织设计(12-37分)①施工部署及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机构:1-3分②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1-4分③劳动力配备计划:1-3分④现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1-3分⑤主要苗木供应进度计划:1-3分⑥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2-4分⑦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2-4分⑧安全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2-4分⑨苗木保活养护期内的养护措施(1-4分)⑩投标单位201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同类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绿化工程的,每承担一个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开标时提供同类项目合同原件,未提供原件的本项目不得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分)2、技术标书质量(1-3分)审查标书编制的针对性、内容性准确性及装订文印质量:1-3分技术标评分分值由各评委评分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保留二位)二、商务标(60分)1、投标报价(60分)招标人不设标底,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复合价=所有有效投标单位报价中减去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复合价与所有有效投标单位中次低报价的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4家,复合价为各有效投标人报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2、评分方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小数点保留二位)第六条:中标办法综合得分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相加,综合得分第一名为拟中标单位(综合得分小数点保留一位)。当综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当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小组确定。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第五章投标文件(附件及附表)一、商务标1、授权委托书 商表一2、投标报价书 商表二3、报价格式投标报价格式【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全部提供纸质文件)1.投标总价:附表4-12.总说明: 附表4-2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附表4-34.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 附表4-4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附表4-5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附表4-5-1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附表4-5-1-1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附表4-5-2 9.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附表4-5-2-110.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附表4-61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附表4-6-112.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附表4-6-1-11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附表4-71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附表4-815.暂列金额明细表: 附表4-8-116.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表4-8-217.计日工报价表: 附表4-8-3 18.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附表4-8-419.主要工日价格表: 附表4-920.主要材料价格表: 附表4-1021.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附表4-11二、技术标1、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技表一)2、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技表二)3、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工计划表 (技表三)4、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技表四)5、主要劳动力配备计划表 (技表五)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表 (技表六)7、主要材料供应计划表 (技表七)商表一授权委托书 我 (姓名) 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的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参加 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有权当场作出承诺以及对投标书作出技术性补充,代理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书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均予以承认。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单位: 部门: 职务: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 日 商表二投 标 报 价 书 :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现场踏勘,澄清疑问,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要约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 工程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总投标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工期为 日历天,质量目标为 ,项目主管 。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对决标结果也没有解释的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 天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订承包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起 60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即无条件同意招标单位没收我单位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1)撤还投标书;(2)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 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 人:电话:开户银行: 帐号: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报价格式-------------【附表4-1】投 标 总 价招标人: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2】总说明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附表4-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11.1专业工程1.2专业工程……合计 【附表4-4】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费 用 名 称计算公式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2措施项目2.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2.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其他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3.1暂列金额3.2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5税金合计1+2+3+4+5 【附表4-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其中(元)备注人工费机械费本页小计合计 【附表4-5-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小计1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2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合计 【附表4-5-1-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元)单价合价1人工人工费小计2材料材料费小计3机械机械费小计4直接工程费(1+2+3)5管理费6利润7风险费用8综合单价(4+5+6+7) 【附表4-5-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小计1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主材(主材名称、规格)…………2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主材(主材名称、规格)…………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安装工程 【附表4-5-2-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元)单价合价1人工人工费小计2材料主材计价材料材料费小计3机械机械费小计4直接工程费(1+2+3)5管理费6利润7风险费用8综合单价(4+5+6+7)注:本表适用于安装工程 【附表4-6】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其中(元)备注人工费机械费本页小计合计【附表4-6-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小计1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2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合计:【附表4-6-1-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元)单价合价1人工人工费小计2材料材料费小计3机械机械费小计4直接工程费(1+2+3)5管理费6利润7风险费用8综合单价(4+5+6+7) 【附表4-7】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项 目 名 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2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3其他组织措施费3.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3.2夜间施工增加费3.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3.4二次搬运费3.5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限市政)3.6提前竣工增加费合计【附表4-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2暂估价2.1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合计注:本表以整体工程为对象进行计算,并列入为主的专业工程。【附表4-8-1】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合计 【附表4-8-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合计 【附表4-8-3】计 日 工 报 价 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编号项 目 名 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一人工1234人 工 小 计二材料1234材 料 小 计三施工机械1234施工机械小计总计注:本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 【附表4-8-4】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项 目 名 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注:本表项目价值、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费率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 【附表4-9】主要工日价格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工种单位数量单价(元) 【附表4-10】主要材料价格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备 注 【附表4-11】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技表一 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技表二岗位名称姓名职称主要职责范围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工计划表技表三用途单位数量备注一、临时用电:施工生活合计二、临时用水:施工生活合计三、临时用地:办公管理材料放置生活加工合计四、临时用工:技工普工合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技表四 主要劳动力配备计划表技表五序号主要工种施工阶段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表技表六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产地及已使用年份定额功率(kw)目前存放处进退场日期主要材料、构配件供应进度计划表技表七材料、构配件名称单位型号数量计划供应时间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