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等三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等三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拟对拥有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等三户债权资产进行组包对外公开处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
债务人所在地:新乡市
债权总额:19,982,568.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
1.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为19,982,568.97元,其中本金9,860,000.00元,表外利息 2,285,025.90 元,孳生利息7,837,543.07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贷款方式:保证。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企业概况
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乡工业园区锦绣大道1号,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116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贵仕斌,登记机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铜杆、漆包线、铝箔胶带、包装纸、包装箱制造、销售(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存续状态:存续。
3.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仕斌、吴菲、袁晓峰、胡成香、袁卫国、贾振菊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诉讼情况
红旗区法院作出(2015)红民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新乡市同兴包装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9860000元及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1159718.5元(2015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仕斌、吴菲、袁晓峰、胡成香、袁卫国、贾振菊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6、资产亮点
该债权的保证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二、新乡市恒威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新乡市恒威物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所在地:新乡市
债权总额:10,285,520.49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
1.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为10,285,520.49 元,其中本金4,929,815.70元,表外利息1,142,466.55元,孳生利息4,213,238.24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贷款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企业概况
新乡市恒威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乡市和平路北段(古龙金属建材交易中心内),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04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登记机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有色金属、不锈钢、建材、钢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目前为存续状态,但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抵押担保情况
抵押人王军、赵宁杰以其名下的位于新乡市学后街东方15号楼西单元1层西户、总层数6层所在层数为1层、面积110.12平方米、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4102479号的房产为上述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最高额担保500万元及基于本金所发生的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质押担保情况
质押人:新乡市波斯顿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星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皎龙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威物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金为125万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500万元,并约定当贷款逾期后,可直接扣划账户中的保证金。
5、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新乡市波斯顿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星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皎龙物资有限公司、王彦、侯志春、王军、赵宁杰、侯志彬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诉讼情况
2016年6月16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红民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恒威物资偿还广发银行新乡分行人民币4929815.7元,利息367896.79元;(2)新乡市波斯顿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星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皎龙物资有限公司、王彦、侯志春、王军、赵宁杰、侯志彬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3)广发银行新乡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王军、赵宁杰抵押的房产,并在不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债权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6、资产亮点
该债权的抵押物位于市中心,有一定的价值,自然人保证人尚有一定的代偿能力。
三、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
债务人所在地:新乡市
债权总额:12,741,05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
1.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为12,741,058.4元,利息2,741,058.4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担保方式:抵押、保证。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企业概况
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乡市开发区午阳路以南牧野大道以西丰华路以东,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注册资本512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民,登记机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数控印刷包装设备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对外贸易经营。
3.抵押担保情况
抵押人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订编号为DXXH20E2015062A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厂区内25台(套)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为本次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吕新雁、郝继民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订编号为DXXH20E2015062B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名下新乡市开发区公安小区4号楼1单元2层西户房产、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B座17层第5户房产为本债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设定最高额抵押。
4.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李国建、王淑云、郝继民、吕新雁、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破产清算,财产已分配,未终结。)为上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诉讼情况
2018年10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07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罚息42336.88元(利息、罚息均从起息日始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收);三、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上的厂房机械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吕新雁、郝继民协议,以被告吕新雁与被告郝继民共同共有的位于新乡市房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吕新雁、郝继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清偿;六、被告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郝继民、李国建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吕新雁、被告王淑云分别以其与郝继民、李国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郝继民、吕新雁、李国建、王淑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该案已经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711执2125号。后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目前,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通过了破产重整方案。
6、资产亮点
该债权的抵押物有一定的价值,还查封了李国建一套位于开发区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2号楼东2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首封。
处置方式:组包对外公开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在公告有效期内受理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510257
通讯地址:郑州市红专路82号
邮政编码:450008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371-6572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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