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举行《廊坊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公开举行《廊坊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听证会的公告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举行《廊坊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兹定于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上午 9:00公开举行《廊坊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听证会,内容针对以上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开始;地点: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楼大会议室(广阳道39号)

二、听证会内容

廊坊市基准地价、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基准地价、廊坊市区(广阳区、安次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廊坊市区(广阳区、安次区)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初步成果,文安县、大城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成果,文安县、大城县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成果,

三、申请听证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听证会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申请人须于2021年3月29日前将报名、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1、2)发送至电子邮箱lfgtlyk@163.com。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同步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扫描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同步上传营业执照等有效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扫描件。听证代表按听证须知中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

四、听证会举办机构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听证会有关事项详见《听证须知》。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听证资格一经确认,听证会申请人应按时参加听证,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的,取消其听证资格。逾期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对听证内容无异议。

(三)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参会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减少人员接触,做好疫情防控。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肖先生,王先生联系电话:0316-2238398(兼传真);电子邮箱:lfgtly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docx

2.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docx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9日


《听证须知》


凡户籍在廊坊市的年满18周岁公民、登记地在廊坊市辖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二)申请人需熟悉和关注廊坊市地价情况、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公民个人参加听证会的,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9日17:30前到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名。法人、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确定拟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人员,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9日17:30前到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名。听证会组织单位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我局将听证会材料送达被确定的听证会代表。


《注意事顶》


1、听证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根据听证规则,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代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答询人(北京博林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2、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听证时须提交的资料:个人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律师证》等)原件与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需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申请参加听证会代表资格的受理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申请经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确定后取得代表资格。参加报名未获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按报名时间顺序指定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旁听通知书》。

4、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该项成果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5、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廊坊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入场时向听证举办单位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形式的意见和建议发言稿。

6、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7、听证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因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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