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广元市供销社“十四五”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广元市供销社“十四五”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广元市供销社“十四五”农村
会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社,市供投集团:
现将《广元市供销社“十四五”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4月26日
广元市供销社
“十四五”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落实落地省供销社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会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有序有效对接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有力有利推进全市供销社农村会计服务工作, 现根据省供销社“十四五”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市供销系统积极与省供销社合作,在三个区和市本级企业共建立起“供销云”会计服务中心4个,其覆盖面已达43%。在省社财务处的指导和供销云科技公司指引下,各中心会计服务开展良好,社会效益逐步显现,为进一步提升当地供销社形象和拓展为农服务领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发展困难不容忽视,全市系统会计服务中心建设仍面临发展不平衡、业务拓展缓慢、经济效益不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尤其是4个县仍为空白。因此,加快推进全市区域内农村会计服务体系建设很有必要,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建设思路
按照省供销社规划布局,我市系统在巩固现有4个会计服务中心建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全市系统会计资源配置,精心组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示范引领,厚积发展实力,用好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优选工作主动、积极性高、条件较好的县区供销社,按照“会计服务示范县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服务能力提档升级,重点打造示范引领标杆县,带动全市区域整体发展;着力扩大覆盖面,精准支持各县区开展会计服务中心基础性建设和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好会计服务助力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和推动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三、建设目标
以“十四五”规划为引领,以示范县(区)建设为抓手,带动全市区域协同发展,共建共享全省供销社系统会计服务体系,确保“十四五”末全市开展会计服务的县(区)数量占比超过85%至少达到6个;达到示范县标准的县(区)占比超过30%,至少达到2个。
四、建设标准
参照省供销社制定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一)会计服务中心基本能力建设标准
1.建设指标
(1)服务机构。设立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B.县级供销社及其全资、绝对控股(持股比例50%以上,下同)社有企业持股比例50%以上,或与省市供销社及其全资、绝对控股社有企业联合控股50%以上;
C.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D.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供销社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等经营业务前置审批。
(2)服务场所。会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B.具有独立区域,专柜保管存放会计档案资料;
C.主要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服务价格上墙公示;
D.服务场所内外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标牌。
(3 )服务设施。会计服务中心除具备基本办公服务条件外, 应同时具备下列设施设备和办公能力:
A.文件扫描和复印设备;
B.互联网接入设备和能力;
C.采用云部署模式的会计核算系统开展业务。
(4 )服务队伍。会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B.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5 )内控管理。会计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内控制度:
A.《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B.《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C.《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
D.《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
E.《代理记账工作交接制度》;
F.《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G.《信息化操作管理制度》。
2.服务能力指标
(1)服务项目。会计服务中心除具备代理记账基本业务功能外,至少具备下列3项(中介)服务功能:
A.财政专项资金专账核算监管服务;
B.工商代办服务;
C.税务代办或税收筹划服务;
D.项目咨询、申报服务;
E.财务会计培训服务;
F.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控管理咨询服务;
G.法律咨询服务;
H.融资咨询、金融业务代办服务;
I.农产品“三品一标”代办服务;
J.市场营销服务;
K.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统计调查服务。
(2)服务效果。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达到下列A至C项的服务效果,至少达到D至G中的1项效果。
A.提供代理记账等综合服务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0家;
B.为村委会、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家庭农场等建立的代理记账账簿不少于60个;
C.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基层供销社、社有全资控股企业全部委托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账(供销社单独成 立会计核算中心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除外);
D.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县及县以上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供销 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代理记账服务覆盖面, 达到县域该类主体总数的20%以上;
E.以乡镇为单位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经当地政府部门考核合格;
F.与地方涉农主管部门合作,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账核算服 务,专项项目不少于2个,核算主体不少于10家,资金总量不低于100万元;
G.能够使用互联网会计核算系统开展村集体财务公开、在线报账审核服务(不含资金支付功能)、在线数据查询分析等任何 一项数据化服务试点。
(二)会计服务示范县建设标准
会计服务基本能力建设标准为示范县的基本标准,下列表述不同的部分为示范县应具备的新增升级标准。
1.建设指标
(1)服务机构。达到会计服务基本能力建设标准。
(2)服务场所。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业务办公区域与服务接待区域有效隔离;
B.配备独立封闭的会计资料档案室。
(3)服务设施。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具有下列服务设备和功能:
A.服务接待区域配置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式显示屏,能提供便捷的业务查询服务;
B.建立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C.釆用云部署模式的会计核算系统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具有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功能和银村(企)直连金融链接功能。
(4)服务队伍。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B.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C.具有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或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专业人员共享机制。
(5)内控管理。建立与“互联网+会计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制度。
2.服务能力指标
(1)服务项目。至少具备会计服务基本能力建设标准规定
的6个以上服务项目,且必须开展“银村直连”服务,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收支余额实时监督。
(2)服务效果。会计服务中心应同时达到下列服务效果:
A.全县(区)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或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覆盖面达到50%以上,经当地政府部门考核合格;
B.提供代理记账等综合服务的服务对象不少于300家;
C.为村委会、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家庭农场等建立的代理记账账簿不少于300个;
D.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县及县以上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供销 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代理记账服务覆盖面, 达到县域该类主体总数的30%以上;
E.与地方涉农主管部门合作,开展财政资金专账核算服务, 核算财政资金总量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为涉农主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在线监管服务;
F.使用互联网会计核算系统、银村直连功能、门户网站开展村集体在线报账及支付、实时资金余额查询、大额资金支付预警、 财务公开公示、“三资”监管、在线数据查询分析、移动化应用等服务。
五、建设措施
(一)市供销社按照省供销社指引要求,结合省社“十四五”行业指导重点事项,做好全市区域内会计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布局,抓好项目储备,加强引导发展,考核督促落实。
(二)市供销社优先支持发展积极性高、县区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大、会计业务基础条件好的县区先行先试;把经营业务空白县和社有企业薄弱县列入发展重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通过发展会计服务恢复提升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把党委政府委托供销社开展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作为优选示范县区的首要条件,主动争取、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力争建成2个示范县区。
(三)加大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倾斜力度,支持并督促县区供销社按照会计服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把服务能力标准作为验收考核依据。
(四)加强区域资源整合,积极与省社开展业务对接协作,推动省、市、县上下跨区域跨层级联合合作,以示范县建设为引领,带动全市协同发展,共建共享全省、全市供销社系统会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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