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锦鸿顺袋业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锦鸿顺袋业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鸿顺袋业制品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1〕10-00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拖欠10名员工2020年9、10、11、12月及2021年1、2、3、4月工资总额84203元,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发放员工工资1100元,尚欠工资83103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证明;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部分细则第31条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50000元罚款。你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宝龙街道劳动管理办(地址:宝龙街道三栋二楼3203室,联系人:刘文慧,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个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视为送达。
附:1.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2.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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