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内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现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现就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费进行的成本监审。

二、原则上应当对全省所有符合要求的高校实施成本监审。高校数量较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高校实施成本监审。代表性的选择要充分考虑高校类型、学科门类,兼顾地域区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高校规模等因素。

三、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高校教育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高校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四、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表)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有关统计报表为基础。未正式开办或者开办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五、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运行费用和科研费用构成。

六、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教育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七、运行费用指高校为培养学生,正常开展教学、管理和辅助活动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无形资产摊销和利息费用。

(一)工资福利费指高校为培养学生所发生的教学管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职工工资是指向教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等各类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指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其他社会保障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社保缴费。

(二)商品和服务费指高校用于开展教学、管理和辅助活动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等。

维修(护)费指高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除公务用车外)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专用材料费指高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等支出。

劳务费指高校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咨询费、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指高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无形资产摊销指高校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销。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指高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奖(助)学金等的支出。

离退休费指高校按国家规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离退休费及各类补贴。

奖(助)学金指高校出资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校方负担或享受校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五)利息费用指高校与培养学生相关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由高校支付的费用化利息部分。

八、科研费用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行费用中均不包含科研费。

九、其他收入指高校利用资产、设施、人员及费用等教学资源取得的各种收入。

十、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高校教育培养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持续、非正常办校费用支出;
(三)与高校正常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十一、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高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成本÷标准学生人数。

十二、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其中:

(一)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不包括高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二)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再列为第二学士学位生。

(三)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十三、各类学生应折算为标准学生,具体折算权数分别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十四、在职教职工总数指高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包括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长期聘用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在职教职工总数。

在职教职工总数=(在职教职工年初数+在职教职工年末数)÷2

十五、在职教职工总数按照在职教职工数按行政人员比例、单位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一)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 。

(二)在职教职工总数按照不得超过单位定编人数据实核定。

(三)生师比指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其中: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高于比例据实核定,低于比例的按比例人数核定。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

十六、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下列高校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资产;

(二)企业、个人无偿捐赠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高校投资形成的资产;

(三)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四)不能提供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的资产;

(五)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资产;

(七)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资产。

十七、工资福利费按照据实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按高校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十八、商品和服务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与教育培养无关的不得计入培养成本。

公务接待费按高校当年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2%,超出的予以核减,未超出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定。

工会经费、福利费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或者当地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积。应当在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情况将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15%;超过15%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核减;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定。

十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包括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部分。一次性发放的人才引进费和住房补贴按合同协议或有关文件规定的年限予以分摊。

二十、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期限)摊销。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二十一、利息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利息费用。

二十二、科研费用按高校实际支出的科研费用的30%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二十三、依托高校资源从事非教学活动的其他业务或单独定价的收费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他支出或单独收费项目支出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按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总成本。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独立法人的经营性支出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非独立法人且与高校并账的应将经营性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教育培养总成本。

二十四、高校应当在提出制定价格申请前30日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教育成本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5日。内容包括:

(一)高校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资本构成、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高校定价项目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费用支出等主要财务构成情况。举办期不足3年的,按实际举办年度公开。

非申请制定价格事项,按定价机关要求时限发布。

二十五、高校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高校简介、组织结构情况、现行收费情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高等院校教育培养成本报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有关依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表)和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四)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成本有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十六、高校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可中止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依规将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一体化平台,对严重失信者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七、云南省内依法举办的其他高等高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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