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财采管字(2021)03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中鼎安公招(货物)2021-015号
二、项目名称:城北区中医院及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希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3103号1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梅
联系电话:136*****741
联系人:张宏
联系电话:189*****495
被投诉人:青海中鼎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22层12201室
联系人:张玮
联系电话:180*****260
甘肃希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城北区中医院及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青海中鼎安公招(货物)2021-015号〕公开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28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
接到投诉后,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与质疑答复内容进行了审核,并于7月6日组织专家、被投诉人、采购人、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举行了投诉质证会,对投诉的七条事项逐项进行了质证,经质证会统一认定形成如下决定:
1、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1包一技术参数其他要求中“原装进口1.5T磁共振成像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及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之规定;投诉事项2包一技术参数要求中“1.17液氦腔总容量≤1320L”此参数限制条件不符合最优化磁共振设计原理,为不合理参数;投诉事项5包二“1.3.3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5000KHU/分钟倾向西门子系列产品(各家64排产品中近西门子品牌64排产品edge及edge plus采用“0兆球管”,散热率为大于5000KHU(7300KHU)且各家设计原理不同,无参考意义。上诉3条投诉事项未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经审查,发现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采购监督部门应当认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之规定,此三项投诉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2、不予支持的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4包二参数“1.1.8探测器宽度38毫米”;投诉事项5包二1.1.3&2.1.1.3机架内置一体化心电监控及心电图显示系统;投诉事项6包二1.4.6定位像最大扫描长度≥195cm;上诉3条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已于6月17日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青海政府采购网中发布变更公告。投诉人未进行详细查证,仍按照变更前参数进行投诉。投诉事实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包一技术参数要求中“3.13.5神经系统线圈≥16通道”此参数无厂商符合,不足三家,为无效参数,经专家查询此参数供应商满足三家,符合招标要求,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北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北区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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