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招标公告

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招标公告



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LNZC2013-0267)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

招标公告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委托,对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编号:LNZC2013-0267)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编号
分包产品名称

1
秸秆腐熟剂生产企业

2
粒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01包中标单位数量9家,02包中标单位数量3家。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2个合同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

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详见格式8)

02的投标人需提供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

02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即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下载招标文件、预投标登记详见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首页“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预投标登记注意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3-09-22 13: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开标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5号

联 系 人:宋丹

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沈阳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色楼)综合楼A座610/608室

项目联系人:许胜

传真:***-********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LNZC2013-0267 编制文件单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目 录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评标方法附 件:1.投标人须知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3.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服务协议4.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格式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招标公告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委托,对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编号:LNZC2013-0267)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内容包编号分包产品名称1秸秆腐熟剂生产企业2粒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01包中标单位数量9家,02包中标单位数量3家。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2个合同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详见格式8)02的投标人需提供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02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即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下载招标文件、预投标登记详见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首页“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预投标登记注意事项”。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3-09-22 13: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开标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5号联 系 人:宋丹联系电话:***-********集中采购机构: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色楼)综合楼A座610/608室项目联系人:许胜 传真:***-********采购文件咨询电话:********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8月28日?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概述为组织实施好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和支持农民应用秸秆还田、地力培肥技术,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对秸秆腐熟剂和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进行招标采购,用于为农民提供秸秆腐熟剂和商品有机肥。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3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招标公告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6样品要求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样品。7最高限价及投标保证金包号最高限价(元/吨)投标保证金(元)17500.0010000.002850.0010000.00说明:1.超过每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2.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3.收取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信息:单位名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泰山支行账号:****************118(保证金)现金交纳信息:投标供应商在沈阳市市内的任何一家盛京银行网点都可以交纳投标保证金【注:存款人要将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写在银行交款单的左上角】,投标供应商凭银行开具的交款单,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512)开取收据。8评标委员会人数共7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2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类专家。9投标文件份数与评标委员会人数相同,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10评标办法包号1、2综合评分法1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2资格后审由采购中心商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格后审具体事宜13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14询问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38.询问和质疑。?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项目项目及审核内容格式装订顺序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1-1投标文件的封皮21-2投标文件的目录31-3资格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过上年度有效年检)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01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详见格式8)02的投标人需提供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正式或临时登记均可,复印件)。02包的投标人需提供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符合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函53开标一览表及附表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701包投标人需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或彩页、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正本中提供原件)。01包产品的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01包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详见格式8)02包投标人需提供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或彩页、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正本中提供原件)。02包产品的技术指标需符合《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12)。02包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详见格式8)其它材料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综合评分法,相关材料按照打分细则的顺序进行装订)。4重要提示: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格式1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收件人: 投标文件(正本)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公章):收件人:投标文件(副本)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收件人: 开标一览表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公章): 封口格式:——于 年月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格式3投标文件目录一、资格性证明材料1.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在页码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1.3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所在页码1.4肥料登记证……………………………………………所在页码1.5不分包或不转包承诺书………………………………所在页码……二、符合性证明材料2.1投标函…………………………………………………所在页码2.2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所在页码2.3项目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所在页码2.4售后服务承诺…………………………………………所在页码2.5有关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 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公司(或企业、单位)任(董事长、经理、厂长)职务,是我 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就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投标签署投标文件。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 司 名 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格式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受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地: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手机 现委托受委托人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此处请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名称: 年月日 格式5投标函省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名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包号投标单价(人民币 元/吨)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大写……一、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二、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四、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五、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供货和服务。七、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它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附件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格式6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元(人民币)包号 分包产品名称投标单价交货/交付时间备注…投标单价(大写)第一包:第二包:填表说明: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投标单价,且01包秸秆腐熟剂最高限价为7500元/吨,02包颗粒状有机肥料最高限价为850元/吨。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2.投标人对投标单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3.投标单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5.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6.本表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一份,以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7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表(对项目或各包的要求)包号:1分包产品名称:秸秆腐熟剂生产企业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备注交货/交付地点★项目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农业部门指定的辽宁省内地点付款方式及条件★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2. 企业供货结束后,对补贴物资质量抽检合格的,项目县农业部门将供货台帐、销售发票存根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时核拨到相应的供货企业。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年,省土壤肥料总站对中标企业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企业生产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企业,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停止该中标企业供货合同执行,重新选择企业。对被农业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及生产供应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补贴物资招(投)标。省农委将督促项目县按供货及服务合同对生产供应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企业进行处罚。 交货/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日内包号:2分包产品名称:粒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备注交货/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日内交货/交付地点★项目县(包括县级市,下同)农业部门指定的辽宁省内地点付款方式及条件★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2. 企业供货结束后,对补贴物资质量抽检合格的,项目县农业部门将供货台帐、销售发票存根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时核拨到相应的供货企业。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年,省土壤肥料总站对中标企业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企业生产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企业,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停止该中标企业供货合同执行,重新选择企业。对被农业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及生产供应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补贴物资招(投)标。省农委将督促项目县按供货及服务合同对生产供应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企业进行处罚。格式8售后服务承诺(采购单位名称) :按(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1.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2.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3.详细的技术培训指导计划 ;4.制造厂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络及相关情况 ;5.其他。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署日期:年 月 日?第三章 评标方法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投标时携带备查,评标委员会核查时未能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分包产品名称:秸秆腐熟剂生产企业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分值 价格报价计算公式为: (Cmin/C)*价格满分。其中,Cmin为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C为投标人的报价。40.00技术部分技术参数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登记的产品相同,能够提供2012年8月以来的经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中“总菌数”(用S表示)S≥4亿/g,10分;4亿/g>S≥2亿/g ,7分;2亿/g>S≥1亿/g ,4分;1亿/g>S≥0.5亿/g ,1分。10.00生产工艺和能力企业需能提供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的实景照片(长宽尺寸不小于150mm*100mm)。评审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能力作综合评价。1、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三项指标先进的得5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1分,没有提供相关实景照片的得0分。2、企业生产能力(用S表示)。S2500吨,5分;2500吨≥S>1500吨,3分;1500吨≥S>500吨,1分;S≤500吨,0分。10.00企业管理企业需提供企业生产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共4项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4个文件材料全部提供的得7分,提供3个的得5分,提供2个的得3分,提供1个的得1分,无法提供的得0分。7.00产品自检能力企业有专门化验室和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化验人员的,需提供2012年的检测原始记录和相关部门颁发的化验员证(复印件)。评审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对企业的产品自检能力作综合评价。自检能力强的得7分,较强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没有自检能力的得0分。尚未建立化验室或化验室不具备产品全项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委托检验机构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的得3分,较为齐全的得1-2分,无法提供的得0分。7.00试验示范情况2010年以来在辽宁试验示范情况。开展的需提供试验示范报告或与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在辽宁省开展试验示范三年及以上的得7分;开展两年的得5分;开展一年的得3分。7.00商务部分销售业绩需提供企业决算报表及能够反映出企业年销售业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2012年销售量(用s表示)。S2500吨,2分;2500吨≥S>1500吨,1分; S≤1500吨,0分。2.00中标业绩在辽宁省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中标的,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在辽宁省中标两年及以上的得2分,中标一年的得1分。未在辽宁省中标,但在其他省中标的,中标两年及以上的得1分,没有中过标的得0分。本项满分为2分,以上两项分数不兼得。2.00企业信誉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企业。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能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2分,不符合得0分。2、信用等级证明。具有近三年企业所在地银行AAA级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认证,能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4、其他荣誉证书。具有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能够反映企业荣誉的证书或相关材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5.00其它服务方案能够围绕本企业投标产品的正确使用、合理保管、安全运输等相关技术,明确相关用户的技术培训方案,(培训要到项目区每个乡镇和村农技员及科技示范户,每个乡镇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0人次,并承诺免费实施培训、印发使用说明书或明白纸)。方案完整、切合实际的,得5分;方案较规范,比较切合实际的,得3分;方案不完整、不符合实际得0分。5.00培训方案提供本企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明确、量化的服务承诺,如免费分放到户)。方案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能够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其它服务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承诺对用户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置,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退换或赔偿。方案完整、切合实际的,得5分;方案较规范,比较切合实际的,得3分;方案不完整、不符合实际得0分。5.00合计100.00分包产品名称:粒状有机肥料生产企业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分值 价格报价计算公式为: (Cmin/C)*价格满分。其中,Cmin为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C为投标人的报价。50.00技术部分技术参数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登记的产品相同,能够提供2012年8月以来的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完全符合以上条件的得7分;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部分与登记的产品相同的得4分,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得0分。7.00生产工艺和能力企业需能提供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的实景照片(长宽尺寸不小于150mm*100mm)。评审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能力作综合评价。1、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三项指标先进的得5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1分,没有提供相关实景照片的得0分。2、企业生产能力(用S表示)。S5000吨,5分;5000吨≥S>3000吨,3分;3000吨≥S>1000吨,1分;S≤1000吨,0分。10.00企业管理企业需提供企业生产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共4项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4个文件材料全部提供的得7分,提供3个的得5分,提供2个的得3分,提供1个的得1分,无法提供的得0分。7.00产品自检能力企业有专门化验室和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化验人员的,需提供2012年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化验员证(复印件)。评审专家根据以上材料对企业的产品自检能力作综合评价。自检能力强的得7分,较强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没有自检能力的得0分。尚未建立化验室或化验室不具备产品全项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委托检验机构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的得3分,较为齐全的得1-2分,无法提供的得0分。7.00商务部分销售业绩需提供企业决算报表及能够反映出企业年销售业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2012年销售量(用s表示)。S5000吨,2分;5000吨≥S>1000吨,1分; S≤1000吨,0分。2.00中标业绩在辽宁省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中标的,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在辽宁省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中标两年及以上的得2分,中标一年的得1分。未在此项目中标,但在其他项目中标的,中标两年及以上的得1分,没有中过标的得0分。该项满分为2分,以上两项分数不兼得。2.00企业信誉1、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能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2分,不符合得0分。2、信用等级证明。具有近三年企业所在地银行AAA级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认证,能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4、其他荣誉证书。具有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能够反映企业荣誉的证书或相关材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得1分,不符合得0分。5.00其它服务方案能够围绕本企业投标产品的正确使用、合理保管、安全运输等相关技术,明确相关用户的技术培训方案,(培训要到项目区每个乡镇和村农技员及科技示范户,每个乡镇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0人次,并承诺免费实施培训、印发使用说明书或明白纸)。方案完整、切合实际的,得5分;方案较规范,比较切合实际的,得3分;方案不完整、不符合实际得0分。5.00培训方案提供本企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明确、量化的服务承诺,如免费分放到户)。方案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能够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其它服务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承诺对用户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置,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退换或赔偿。方案完整、切合实际的,得5分;方案较规范,比较切合实际的,得3分;方案不完整、不符合实际得0分。5.00合计100.00二、评标原则及程序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三、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01包中标单位数量9家,02包中标单位数量3家。四、签订服务协议和采购合同(一)签订服务协议中标人中标后,同采购单位签订“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服务协议”。(二)签订采购合同01包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中标金额及供应项目县(见下表)。01包中标候选人名次中标金额(元)供应项目县合计2242.51450.00辽中2290.00北镇、凌海、黑山3290.00朝阳、建昌、彰武4290.00昌图、新民、法库5220.00本溪、凤城6220.00新宾、抚顺7220.00开原、铁岭8150.00辽阳9112.50东港、喀左、北票02包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从东港市、喀左县、北票市各选择1个项目县,中标金额各37.5万元。以上各包项目县与各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单价,不得超过各中标人的中标单价。 ?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人须知一、 总则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定义: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2.4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货物及伴随服务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7.1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7.2现场踏勘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构成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8.1.1招标公告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8.1.4评标方法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8.2.1投标人须知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三、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11.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1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3.投标报价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4.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投标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7.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现金三种交纳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17.3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提供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8.投标有效期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19.4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20.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22.迟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标24.开标24.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24.4.3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26.投标文件的初审26.1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6.3.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26.3.5.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26.3.5.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26.3.5.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26.3.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7.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8.1综合评分法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8.1.2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28.2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30.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0.2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31.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31.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33.资格后审33.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33.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方式和内容。33.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将按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中标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3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4.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4.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4.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5.中标通知书35.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6.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七、其 他37.履约保证金37.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8.询问和质疑38.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38.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38.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9.最高限价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40.其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附件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附件3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服务协议甲方: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乙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确认,确定乙方为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5、“招标文件”是指《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NZC2013-。6、“采购单位”指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适用范围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采购招标项目。三、协议的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形成框架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四、协议承诺1、甲方确认乙方为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及售后服务。2、采购项目及价格。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中标报价(单价),是依据中标人报价核准后的价格,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甲方在采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乙方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供货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乙方的报价不得超过中标报价。乙方对于甲方甲方的最终用户提供的货物的报价高于合同承诺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定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3、甲方权利(1)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对乙方供应的商品有机肥质量、应用效果和供应价格进行对照、监督检查;(2)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4、甲方的义务(1)公布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的名称、产品、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2)会同相关部门监督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供应企业采购。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5、乙方权利(1)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2)对采购单位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2)对采购单位索要虚假发票等不合理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6、乙方义务(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2)严格按照《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服务协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制定的统一供货计划,将货物按指定日期送到供货点,为供货点开具销售发票。(3)积极主动做好产品使用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不夸大产品的功能,科学引导农民正确使用产品。(4)供货结束后,凭产品抽检质量报告、销售发票、台帐、农业部门核实的供货清册及证明等资料,到县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补贴资金手续。(5)承担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有关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对因供应的产品指标与登记时的技术指标不符等质量问题及说明不准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6)供应企业应自觉接受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作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7、服务承诺及标准(1)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电话咨询、订货及送货上门要求;(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供货服务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3)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降低肥料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4)当采购单位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5)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8、结算企业供货结束后,对补贴物资质量抽检合格的,项目县农业部门将供货台帐、销售发票存根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时核拨到相应的供货企业。五、违约责任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商品有机肥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违反协议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或不能按时供货的企业,相应损失由该供货企业负担。(1)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2)企业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背诚信原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该产品行业声誉的。(3)接受项目县农业部门或经办人提出的给予回扣及虚开、增开发票等要求的。(4)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六、不可抗力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售票服务。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七、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八、协议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九、争议的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协议的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14年11月30日。协议期满后,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供应企业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售票服务能力的;(2)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3)乙方出现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适用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十二、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十四、协议修改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协议生效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盖章) 乙方(中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 话:***-********电话: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5号 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 月日 招标文件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格式合同编号:供方:需方: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辽宁省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采购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和单价、数量及总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产品名称剂型技术规格单位供货最高限价单价(元)实际采购单价(元)数量总价                     注:1.供货最高限价单价为通过招标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中标价格。2. 实际采购单价为实际签订的价格,可以低于等于供货最高限价单价,但不得高于供货最高限价单价。二、售后服务:产品的服务标准,与框架协议及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相关条款的标准提供服务。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最终供货单位于年 月 日前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由 (需方指定收货人)。此外,最终供货单位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最终供货单位承担。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一)产品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检验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2.该批次产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需方未在上述时间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五、付款办法及期限:企业供货结束后,对补贴物资质量抽检合格的,项目县农业部门将供货台帐、销售发票存根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时核拨到相应的供货企业。最终供货单位开户行名称: ;账号:六、违约责任:1.如最终供货单位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2.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3.如供方自行更换中标产品的品种、剂型,供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金未达到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供方依法应受的其他处罚并不会因供方支付了上述惩罚性赔偿金而免除。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以下第 种:1.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九、其他约定事项:1.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2.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合同为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单位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供方、需方、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需方(签章) 供方(签章)地址: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传真: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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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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