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裕系10笔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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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裕系10笔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1-07-0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拟对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裕系10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

一、拟处置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处置公告涉及的债权资产位于湖北省内,债权本金合计229155.24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代垫费用以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见下表:

拟处置债权资产清单

基准日:2021年 6月30日单位:万元

********/********140642_0749.png" width="1152" height="761">上述债权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一)主债务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卫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100万,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360号19A,经营范围:运输代理;金属材料、建材、矿产品(不含石油及石油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批零兼营;百货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船舶制造、江海运输、钢铁贸易三大板块。受到整个宏观经济下行及行业不景气影响,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结欠3笔不良贷款,涉及债权本金90,116.96万元,来源于收购建设银行湖北分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的转让债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结欠本金90,116.9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31,764.95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73.87万元,费用230.62万元,合计128,486.40万元。

1、建设银行湖北分行所转让债权本金38,419.96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总额为57,427.37万元,其中:本金余额38,419.9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2,401.92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73.87万元、费用231.62万元。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一是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3号3、4栋商业房地产,土地1513.21平方米、房屋5380.53平方米。该抵押物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土地未抵押登记,土地是企业改制保留划拨性质。建行首轮查封,分公司受让后续封。该抵押物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5,974.58万元 ;对应债权本金合计38,419.96万元。抵押房产约建成于1993年,共两栋,均为钢混结构。一栋2层的建筑目前作为酒店配电房使用,另一栋5层的建筑目前整栋作为格林豪泰酒店使用,普通装修。抵押物目前整体出租给武汉新外滩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格林豪泰酒店,租赁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租金为人民币50万元每年。

二是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1号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性质土地,共535亩,土地划分为4个使用权证:仪国用(2011)字第772号-第775号,其中仪国用(2011)字第774号未为本项目设立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仅办理土地他项权证,未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13891.8万元,对应债权本金最高38419.96万元。

三是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仪征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西侧4宗批发零售、住宅用地性质的国有出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52亩,建筑物面积44,158.05平方米。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20,257.1万元,对应债权本金38,419.96万元。

四是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艘轮船,分别是国裕17号散货船、国裕16号船舶、国裕15号船舶、国裕海拖2号推轮。其中:国裕15号和国裕17号,均为2009年9月建造,长135米,宽22.6米,总吨8116T,净吨4545T,每艘账面原值2.2亿,账面净值16362万元。国裕16号,2008年底建造完成,长135米,宽22.6米,总吨8116T,净吨4545T,账面原值1.2亿,账面净值9682万元。国裕海拖2号推轮,总长204米,宽33.6米,载重4.5万吨。国裕17号散货船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6,850万元 ,对应债权本金合计29,822.96万元。国裕16号船舶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6,810万元 ,对应债权本金合计23,662.96万元。国裕15号船舶对应最高额抵押7,150万元 ,对应债权本金合计29,822.96万元。国裕海拖2号推轮对应最高额抵押金额人民币9,536.61万元 ,对应债权本金合计38,419.96万元。目前,四艘轮船均在维持营运。

保证担保:王卫和/栾群红、王帅夫妻、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王卫和/栾群红、扬州国裕、江裕海运、经纬公司担保的债权金额38,490万元,对应的债权本金29,822.96万元;王帅、王立担保的债权金额38,490万元,对应的债权本金13,212.96万元。

(3)诉讼基本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8 年 10 月 30 日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因与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王帅夫妻、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鄂 72 民初 572 号、573号、574号、575号、576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生效判决,判决内容为建行武汉钢城支行胜诉。分公司在变更诉讼主体后,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其中抵押物经纬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路13号的抵押房产司法拍卖一拍于2021年5月19日流拍;二拍于2021年6月19日流拍,流拍价3404.8万元。

(4)保全基本情况

在诉讼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建行武汉钢城支行和分公司申请武汉海事法院依法查封该项债权对应的抵押资产,目前均在查封有效期限内。

2、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36700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总额为51,042.54万元,其中:本金余额367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2,401.92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3座五万吨级船台及141777平方米船厂堆场(无权属证明),为江苏省仪征市公证处公证抵押,实质为形式抵押,对应权利价值为36700万元,评估价值38175.49万元。

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扬州仪征市的562台(套)机器设备,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对应权利价值8800万元;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对应权利价值60000万元。

保证担保:借款人关联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目前已停止经营。实际控制人王卫和、栾群红(夫妻关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诉讼基本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分公司诉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9)鄂7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分公司胜诉,债权金额、抵押权优先权均获得支持,在诉讼中未主张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据了解,被告提交了上诉状和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尚未接到其是否上诉的准确情况,本判决尚未生效。

(4)查封基本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分公司申请武汉海事法院查封王卫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的两套房屋;查封扬州国裕八宗土地;公告查封本债权对应的562台(套)机器设备和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质押资产,但因抵押资产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3座船台及141777平方米船厂堆场无权属证明,未能办理查封手续。查封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3、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14997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总额为20,017.48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499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5,020.48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一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规格为15米×370.5米,无权属证明,为江苏省仪征市公证处公证抵押,实质为形式抵押,对应抵押权利价值19000万元。抵押物二为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国裕海驳1号”驳船,总吨位25817吨,对应抵押权利价值9000万元。抵押物三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卫和610号”在建散货船,总吨位36257吨,在建船舶完工率70%,对应抵押权利价值6584.41万元。

保证担保:武汉世纪骏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材料中未见王卫和、栾群红保证合同。

(3)诉讼基本情况

本项债权未提起诉讼。

(4)查封基本情况

本债权未进行保全,抵押资产“国裕海驳1号”驳船和“卫、610号”在建散货船和15米×370.5米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在中信包国裕集团债权诉讼中被查封,但因抵押物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无产权证明而未能办理查封手续。

(二)主债务人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王卫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7180万元,住所地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9A,经营范围:矿产品(不含煤炭、石油及石油制品)、建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批发;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人已停业。

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结欠3笔不良贷款,涉及债权本金90116.96万元,来源于收购农业银行湖北分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的转让债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结欠本金31,265.11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0,804.50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76.80万元,费用74.30万元,债权合计44,420.70万元。

1、农业银行湖北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11980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 18,618.75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1,9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4,287.66万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76.80万元,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74.30万元。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国裕11号”散货船和“国裕海驳2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分别为5600万元、10800万元。其中国裕11号散货船2009年建造,长135米,宽22.6米,总吨位8116吨,净吨位4545吨,评估价值11390.72万元;海驳2号2008年建造,长181.46米,宽33.6米,总吨位25817吨,净吨位21686吨,评估价值11390万元。

保证担保: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1787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卫和、栾群红提供债权最高额为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诉讼基本情况。武汉海事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对分公司诉国裕物资、江裕海运、王卫和、栾群红、国裕集团、扬州国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7)鄂72民初1885号、1886号、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分公司胜诉,为生效判决。分公司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4)诉讼查封基本情况。武汉海事法院查封抵押资产“国裕11号”散货船和“国裕海驳2号”,查封期在有效期内。

2、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4840.11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 6,497.42万元,其中:本金余额5,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657.30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诉讼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起诉讼,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武汉中院将该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2021年初,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立案,案号(2021)鄂72民初6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待出具。

(4)查封基本情况

本笔债权未采取保全措施。

3、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14445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总额为19,304.53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4,44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4,859.53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一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规格为15米×292.5米,无权属证明,为江苏省仪征市公证处公证抵押,实质为形式抵押。对应抵押权利价值15000万元;抵押物二为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国裕6号”、“国裕7号”两艘散货船和“国裕海拖1号”推船,对应抵押权利价值分别为5420万元、4580万元、5000万元。其中“国裕6号”长115.8米,宽18.4米,总吨位5621吨,净吨位3148吨;“国裕7号”长115.8米,宽18.4米,总吨位5621吨,净吨位3148吨;“国裕海拖1号”推船,长45米,宽19米,总吨位1920吨,净吨位576吨。

保证担保:武汉承裕昌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15000万元。

(3)诉讼基本情况

本案尚未提起诉讼。

(4)查封基本情况

本债权未进行保全,抵押资产“国裕6号”、“国裕7号”两艘散货船和“国裕海拖1号”推船,在中信包国裕集团债权诉讼中被查封。但因抵押物15米×292.5米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无产权证明而未能办理查封手续。

(三)主债务人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卫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0万元,住所地为江汉区建设大道607号外运大厦8-803,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国内水上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船舶租赁服务;国内船舶管理;建材、机械设备批零兼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人已停业多年。

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共积欠2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45997万元,来源于收购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的转让债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结欠本金45,997.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8,622.70万元,债权合计64,619.70万元。

1、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40000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 56,605.07万元,其中:本金余额4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6,605.07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400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

(3)诉讼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栾群红提起诉讼,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武汉中院将该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2021年初,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立案,案号(2021)鄂72民初58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待出具。

(4)查封基本情况

本笔债权未采取保全措施。

2、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5997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 8,014.63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599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017.63万元,暂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一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规格为15米×117米,无权属证明,为江苏省仪征市公证处公证抵押,实质为形式抵押,对应抵押权利价值为6000万元。抵押物二为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国裕10号”散货船,长135米、宽22.6米,总吨位8116吨,对应抵押权利价值6000万元。

保证担保:王卫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诉讼基本情况

本债权尚未提起诉讼。

(4)查封基本情况

本债权未进行保全,抵押资产“国裕10号”散货船在中信包国裕集团债权诉讼中被查封,但因抵押物15米×117米岸壁式舾装码头(含水下桩基)无产权证明而未能办理查封手续。

(四)主债务人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卫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9A,经营范围:长江中下游及支流省际液化气船运输(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港口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人已停业多年。

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共积欠1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36000万元,来源于收购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转让债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结欠本金36,0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4,636.28万元,债权合计50,636.28万元。

1、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36000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50,636.28万元,其中:本金余额36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4,636.28万元,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抵押物一为该公司所拥有的“民达”(总吨1853吨)、“民发”(总吨1853吨)液化气船,对应抵押权利价值为2800万元;抵押物二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3个码头及47979平方米船厂堆场,对应抵押权利价值为38676万元;抵押物三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14台/套造船设备(起重机、电源、变电箱等),对应抵押权利价值为1324万元。

保证担保: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国裕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王卫和、王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王帅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6,000万元,国裕(香港)公司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6,000万元,确定的债权本金16,000万元。

(3)诉讼基本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分公司诉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国裕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王卫和、王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8)鄂7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分公司胜诉。据了解,被告提交了上诉状和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尚未接到其是否上诉的准确情况。

(4)查封基本情况

查封该笔债权的抵押物民达(总吨1853吨)、民发(总吨1853吨)液化气船和14台/套造船设备(起重机、电源、变电箱等),但因抵押物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的3个码头及47979平方米船厂堆场手续不全而未予以查封,查封均在有效期内。

(五)主债务人武汉市隆鑫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项目

武汉市隆鑫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黄正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中储661仓库商务三厅3338号,经营范围:钢材批发和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债务人已停业。

武汉市隆鑫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积欠1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25776.17万元,来源于收购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转让债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39,634.37万元,其中:本金余额25,776.1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3,858.20万元。

1、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所转让的债权本金25776.17万元。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笔债权资产总额为39,634.37万元,其中:本金余额25,776.1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3,858.20万元,暂无诉讼费用(含保全、执行费用)。本笔债权本金由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金额9968.21万元和美元垫款金额158,07.961万元组成。

(2)担保基本情况

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拥有卫和313(总吨25606吨),抵押担保金额7407.83万元;卫和314(总吨25606)在建船舶,抵押担保金额1721.98万元,。

保证担保: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王卫和、王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1600万元,主债权确定期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对应的债权本金25,520.11万元。

(3)诉讼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向武汉海事法院对武汉市隆鑫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江裕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王帅提起诉讼,后因故撤回起诉。目前该笔债权未起诉。

(4)查封基本情况

本笔债权无查封。

二、资产亮点:一是部分项目已诉讼,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部分未诉项目的抵押资产均在已诉案件中予以保全,为后续资产处置奠定了一定基础;二是抵押资产均已查封,且绝大部分为首封,有利于后续对抵押资产的处置拍卖变现;三是抵押资产为房屋、土地和船舶、船厂等,具有变现能力较强,对债务偿还具有一定保障作用。

三、交易对象:国有受让人(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处置方式:组包协议转让。

六、公告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咨询与异议:符合上述交易对象和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若有参与购买意向,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宋先生、周先生

联系电话:***-***********-********

公告期内对排斥、阻挠咨询或有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活动的举报,请联系纪检审计部。

联系人:任女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430077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1年7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资产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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