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雷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雷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雷山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雷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为雷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并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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