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招标公告

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招标公告

: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息烽县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建设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宜居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息烽县委 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委〔2020〕58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息烽县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条件,并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宅基地新建、拆除重建、改扩建农村自建房屋的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房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风貌管控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本县实际,根据不同家庭构成、不同用地条件、不同使用功能、不同经济条件设计农村住宅通用图集,确保通用图集符合地方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每种设计方案由设计说明和建筑图纸组成。设计说明包含设计依据、设计概述、造价分析、工程做法、屋顶工程和门窗工程等内容;建筑图纸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内容。

第五条?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乡村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规划时,应根据我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结合居民点传统风貌特色,将农房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屋顶形式、建筑色彩等农房风貌纳入个行政村相关规划进行管控。

第六条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及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村民自建房风貌(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色彩),按照《息烽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办事指南》贯穿农房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求从我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中选取一套图纸进行建设,房屋外观风貌严格按照所在村相关规划明确的农房风貌实施并签订协议,不断强化对村庄和农房风貌的有效管控。

第八条农村自建房屋村民应当严格按照选定的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如确实需进行修改,应出具变更设计图通知单附通过正规程序审核通过的自建房设计图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严格按照变更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定期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貌管控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农村建筑工匠带头人培训等方式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工匠名录,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建筑工匠带头人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承接农村居民村民建房项目。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要求村民自建房选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村民建房工匠名录工匠或具备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承建,并监督农村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自建房建设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6米,标准层高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以内。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超出农村村民自建房标准的,应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既: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场、整体竣工到场。严格按照《“四到场”检查记录表》及《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做好检查记录。《“四到场”检查记录表》和《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表》将作为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自建房管理机制,县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应急、文旅、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日常巡查、报告、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自建房村民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报送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居民自建房质量与安全工作台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保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所辖行政村将农村村民自建房风貌纳入本村村规民约进行管控,未按本村规划明确的农房风貌进行实施的农村自建房村民,将根据村规民约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建房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止并告知建房人进行整改,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应当由职能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施工方按规定予以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 农村自建房村民有违反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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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2064.docx" title="附件 检查记录表(1).docx" oldsrc="/protect/P0202107/P********8/P****************62064.docx">息烽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四到场”检查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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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管理 工程质量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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