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园林路922-6号
法定代表人:赵有成
授权代表:刘泽瑞
联系电话:158*****779
被投诉人: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合鑫小区
联系人:强先生
联系电话:****-*******
2021年6月2日,大通盈丰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生物农药(2021年大通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千高公招(货物)2021-005〕项目包1和包3的成交结果及招标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6月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6月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函》,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对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落标通知书对青海干高公招(货物)2010-005包1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87.71分,包2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87.27分,包3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88.20分提出投诉。在评审委员会中有采购人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业主人员参加,怀疑对该项目招标参加投标人打感情分,嫌疑与采购人进行串通,有利益输送关系。致使我单位未能中标,仅成为中标第二候选人。
投诉事项2:包1所招产品: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有效成分含量:≧80亿孢子/毫升,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类别:杀虫剂,规格:60毫升。
事实依据:1.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为全国唯一证,登记证号:PD********。农药登记数据可查询:重庆聚立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唯一登记和生产企业,该产品由独家代理,以此垄断市场进行控标、围标、串标。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无法拿到相关资料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有失公平竞争原则、公正竞争原则、诚实信用竞争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相关法律规定。
2.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出的质疑答复书当中,提出金龟子绿僵菌生产企业不少于3家,该事实我司认可,但是,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该产品为全国唯一证,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书中混淆视听,不做正面回复。采购人、青海千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中标人有围标、串标嫌疑。
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包1明确要求产品是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中标单位所中标的产品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为全国唯一证,不应列为该项目的招标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相关法律规定。
4.包3我司报价与中标单位报价一致,均为12元/瓶,数量也完全一致。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中有业主参加,怀疑业主联合其他专家对该项目招标参加投标人打感情分,嫌疑与采购人进行串通,有利益关系。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4名评审专家和1名业主代表),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积极行使权利。
经核实,该项目是由评审专家综合打分后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包1所招产品: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有效成分含量:≧80亿孢子/毫升,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类别:杀虫剂,规格:60毫升。
经调查取证,目前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产品只有重庆聚立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登记并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件第三采购需求第17条:限定某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指定、暂定、推荐或者提供备选、参考品牌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人反应包3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未在质疑事项中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包1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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