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溪水库大坝工程莆田综合评估法招标公告

乌溪水库大坝工程莆田综合评估法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升恒(招)[2013F]031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莆田市乌溪水库大坝工程 已由 闽发改农业[2012]1293 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莆田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 建设地点:坝址设在乌溪下游河段、涵江区新县镇墘顶村正斜自然村上游0.4公里处;

2) 工程建设规模:坝型采用浆砌石双曲拱坝,坝顶高程243米,最大坝高85米,坝顶长237米,宽6米;

3) 招标范围和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清单编制说明;

4) 投资概算:8000多万元(工程造价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

5) 工期要求:810个日历天;

6)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以及设计和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 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 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企业。

2) 拟派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没有处于停标(停接任务),目前必须是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其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建造师),且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

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6)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http://www.ptfwzx.gov.cn)和 (http://www.ptztb.gov.cn)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件。己按《关于建设工程投标实行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预交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13号)、《关于变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账户单位名称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21号)文件规定预缴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及以上的投标人视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己缴交。

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时间: 2013 年 9 月 26 日 8 时 30 分。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开始接收。

2)开标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11。

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开标会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查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退回其投标文件并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人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9、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审核前的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请以财审后发布的工程预算为准。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莆田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荔城区西天尾镇,电话:138*****900;联系人: 程先生 。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景阳路236号5楼

电 话: 159*****383联系人: 林先生 。









水利工程施工招 标 文 件(综合评估法) 项 目 编 号: 升恒招[2013F] 031号项目名称:莆田市乌溪水库大坝工程 招 标 人: 莆田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招标代理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 期:2013 年 8 月30日总 目 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评标细则(六)授予合同(七)标后管理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另附)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4.2工程名称莆田市乌溪水库大坝工程24.3建设地点 坝址设在乌溪下游河段、涵江区新县镇墘顶村正斜自然村上游0.4公里处34.4建设规模 坝型采用浆砌石双曲拱坝,坝顶高程243米,最大坝高85米,坝顶长237米,宽6米。投资概算8000多万。45.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55.2质量标准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以及设计和国家规范合格标准65.3招标范围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清单编制说明75.4要求工期施工总工期: 810日历天8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910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 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企业。2、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3、拟派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没有处于停标(停接任务),目前必须是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其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建造师),且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0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7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215、16网上澄清和修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2013 年 9 月 8日17 时前登录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于 2013 年9月 13 日 17;30 时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修改内容。139投标有效期为: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23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有关规定1533工程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1718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时间:截标前5 日发布1835投标文件的内容及份数资格文件正本一份,副本2份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2份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3份相关证件原件一份。1936.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点: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三楼时间: 2013 年 9 月 26 日8时30分。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开始接收。20开标时间和地点开始时间:2013年9 月 26 日 8时 30 分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 219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闽水建设[2008]53号文)2291履约担保、工程质保金的金额及担保形式1、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 5 %;2、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 方式提交。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莆建管〔2011〕75号文《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莆田市水利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合同价的5%,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提交。23备注1、中标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税收均应在莆田市缴纳(非莆田市注册的中标人须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在莆田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2、中标人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向业主提供2部工作用车供业主施工管理、监督使用,车辆年使用费每年包干10万/部,由中标人承担,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不另行计取,产权归中标人,在施工合同履行期满后归还给中标人。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鉴于莆田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拟建莆田市乌溪水库大坝工程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莆政综(2009)114、115号及(2013)55文等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2、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3、利益冲突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4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 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5.1本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2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4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6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7 现场踏勘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7.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条件。8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9 投标有效期9.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9.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10投标人资格要求10.1 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企业。10.2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10.3 拟派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目前必须是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其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建造师),且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10.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⑴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⑵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处在公告明确限制投标期限内的。⑶投标人或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存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第四条第七款“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规定情形的。11招标人将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12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13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招标文件14招标文件14.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1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15招标文件的澄清1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2日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6 招标文件的修改16.1 招标人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下载的为准。16.2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16.3所有招标答疑内容于截标前10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内容、工程最高限价最迟在截标前5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在截标前3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17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核对17.1 工程量清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17.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17.3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18  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编制18.1 工程预算价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对其提交的编制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将在编制预算价时相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或优良工程增加费。18.2 本招标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本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8.3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下浮率为11 %。19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19.1工程预算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水利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19.2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19.2.1编制办法依据闽水计财[2011]98号文颁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简称为“《编规》”。19.2.2定额标准a、建筑工程定额:套用闽水计财[2011]98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进行编制,部分缺项套用其它相关定额含量进行补充。b、安装工程定额:套用闽水计财[2011]98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部分缺项套用其它相关定额含量进行补充。c、机械台班费定额:套用闽水计财[2011]98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班费定额》。d、费用定额:套用《编规》中规定的费率。19.3福建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月 旬莆田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及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综合考虑。19.4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19.4.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19.4.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19.4.3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19.4.4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19.4.5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19.5不可竞争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税金)计入工程预算价时应列明。19.6本工程税率按3.284%计取。20主要材料、设备20.1下列是本工程拟定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不明确具体品牌,不得有暂定材料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提供候选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钢筋:三钢、首钢、鞍钢水泥: 建福、红狮、广平岩城 20.2招投标文件中均未明确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时由招标人选定品牌,并按投标人中标的材料(设备)单价进行结算。21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应于截标前5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 22 投标工期及质量22.1 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 810 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人民币20000元/天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力填报工期。 22.2 本招标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以上。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3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开户名称: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开户行1: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城厢支行账号:****************022949开户行2: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 账号:134*****040000998开户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96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或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 升恒招[2013F] 031号 )。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或编号,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投标人须随身携带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截标时,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3、 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或编号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上有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或编号的可以给予开标。4、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于开标时银行核查投标保证金及开标后退还投标保证金。5、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指定银行专户(以对账单为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6、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账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评标结果公布后10日内无息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合同签订和备案后,无息退还。7、己按《关于建设工程投标实行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预交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13号)、《关于变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账户单位名称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21号)文件规定预缴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及以上的投标人视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己缴交。 21.6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21.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到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21.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24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24.1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24.2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其他材料价格发生的波动概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25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26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26.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26.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7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27.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28 资格后审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28.1资格审查申请书28.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可以不提供)附表3:投标人一般情况表附表4:财务状况表附表5: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附表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附表7:承诺书附表8:资格后审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料29 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要求及签署29.1投标人应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9.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符合本后审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所有资料统一用A4纸幅,所有编写的内容有涂改和插字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29.3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封面、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所有附表没按要求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29.4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有涂改插字地方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29.5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30商务标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30.1投标函;30.2投标函附录;30.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0.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0.5投标总价;30.6工程项目总价表;30.7工程量清单报价表;30.8单价分析汇总表;30.9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30.10设备清单报价表(招标项目没有设备清单报价的除外);30.11人、材、机用量汇总表; 30.12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30.13主要机械台班费汇总表;30.14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投标人如认为必要的)。31  商务标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31.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中所规定。31.2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商务标投标文件、投标总价封面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31.3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1.4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31.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32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32.1营业执照副本32.2资质证书副本3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2.4水利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含临时)及身份证复印件32.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32.6未预缴投标保证金企业的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33  投标报价33.1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33.3.1 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及所附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纪要、澄清和修改通知;33.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予支付。33.4 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33.5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与工程货物供应商配合费、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预算定额更新、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及一切措施费用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33.6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34.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4.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1)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应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水利工程造价员印章。(3)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4)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的副本可以用盖章、签字后正本的完整复印件。(5)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采用暗标方式的评标。投标人应将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另行装订成册,使用统一印制的封面(见附件:技术文件封面格式)密封递交,文件中不得出现或暗示投标人名称,同时不得加任何装饰物。34.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5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双面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34.6 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34.7 投标文件应将商务正本、商务副本及技术正本、技术副本、资格文件五袋分开装袋密封(密封处应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下同)。相关证件原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不含相关证件原件),并写明:(1)所投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34.8投标人应提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格式),并包在商务正本密封袋中。当电子文件与相应的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文本文件为准。35投标文件份数35.1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5.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5.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35.4 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正本一份、副本三份)36、投标文件的提交36.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的,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36.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36.3开标会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查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退回其投标文件并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6.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五)评标细则1、总则37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38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3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组成40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42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43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外专家中随机抽取7人。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组和技术组两个部分进行工作:商务组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类或经济类专家3人;技术组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技术标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类专家4人。44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莆田市以外专家中随机抽取。45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46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46.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46.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46.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6.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详见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3、开标48 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49 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50投标人不管是否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均予以开启其投标文件。51开标程序:51.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51.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51.3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确认,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完好的予以开封;51.4主持人宣布唱标人、监标人。51.5主持人公布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招标代理单位按照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逆顺序,当众拆封外包封以及投标函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并宣布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注册建造师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修改通知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51.6各投标单位投标函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唱标完后拆封点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原件内容。51. 7随机抽取K值: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0%~3%(含0%、不含3%)。K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51.8计算确定评标基准价B(四舍五入,精确到以元为单位的整数位)按招标最高控制价A值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计算公式为:B=A×(1-K)。评标基准价B在开标会上公布。4、评标程序52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52.1 评标前准备工作;52.2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标、商务标同时进行评审;52.3 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详细评审;52.4 对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52.5推荐中标候选人;52.6提交评标报告。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5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54 招标人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6、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一.总则1. 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局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 本评标办法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二.评标委员会组成4. 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5. 评标委员会组成5.1. 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5.2. 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外专家中随机抽取7人。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组和技术组两个部分进行工作:商务组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类或经济类专家3人;技术组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技术标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类专家4人。5.3.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或招标人指定一人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6.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6.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6.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6.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7.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7.1.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2.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7.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并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7.4.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7.5.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7.6.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7.7.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7.8.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7.9.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7.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7.11.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7.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三.评标程序8.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8.1 评标前准备工作;8.2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8.3 对商务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8.4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8.5对商务、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8.6推荐中标候选人;8.7提交评标报告。四.评标前的准备工作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的 、性质 、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10. 招标人应当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2.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2.1.1资格后审投标文件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2.1.2正确签署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必须提供);2.1.3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1.4须具备经年检合格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2.1.5具备合格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1.7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2.1.8投标申请人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目前必须是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其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建造师),且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2.1.9项目管理班子(要求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质检员各一人),均应为投标人单位注册正式职工;2.1.10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质检员应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2.1.11投标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2.1.12已按有关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序号号号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1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法人资格。2市场准入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3施工资质条件(1)业务范围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资质。(2)资质等级及类别: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 级及以上资质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4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的申请5分包情况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6财务能力投标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7施工机械设备能力投标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应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相关具体内容的要求,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8信誉、履约情况1、投标人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投标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在检察部门没有行贿犯罪记录。3、投标人近三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与上三年度同月同日)没有骗取中标和发生以下严重违约:(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3)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5)因拖欠建筑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附件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项目内容评审标 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拟派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没有处于停标(停接任务),目前必须是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其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建造师),且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其他人员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职位最低数量要求(人)职称、岗位资格要求备注项目技术负责人1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2取得上岗证须年检的应年检合格安全员2取得上岗证造价员1取得水利造价员证或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证材料员1取得上岗证施工员2取得水利工程专业上岗证注:(1)、以上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证件等资料须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各种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2)、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执业或资格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除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核对原件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核对原件)。(3)、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能兼任。67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为废标。三. 响应性评审3.商务文件的响应性评审3.1商务组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商务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招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①无单位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④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⑤不能满足完成本项目期限要求的;⑥投标报价高于招标工程最高限价;⑦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列项,增减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4.商务组评委的评审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能做出明确结论时,则由全体评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不合格的原因在评标报告中说明。5. 商务文件的算术性修正5.1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改正:(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3)如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5.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不作为计算报价得分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截标后,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人对报价总金额的调整,否则,投标文件无效。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若超过最高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6. 技术文件响应性评审6.1 技术组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的有关规定。(1)技术文件使用统一制作的封面(详见附件:技术文件封面格式)。(2)技术文件除在规定处盖章外,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投标报价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它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记。否则,按废标处理。6.2 技术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能做出明确结论时,则由全体评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不合格的原因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四、综合评分1、评分内容序号评分项目分项分数1投标报价802商务标43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6合计1002、评委评分上述第1、2项得分由商务标组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第3项得分由技术标组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各项得分取该项评委评分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各项得分累加为总得分。3、分项评分规则3.1投标报价(本项满分为80分)。3.1.1最高控制价:设定本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为A,最迟在截标前5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3.1.2投标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3.1.3评标基准价B(四舍五入,精确到以元为单位的整数位)按招标最高控制价A值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计算公式为:B=A×(1-K)。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0%~3%(含0%、不含3%)。K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3.1.4评标价为通过商务、技术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3.1.5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式:投标报价得分= 8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Q注:当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Q=2.0当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Q=1.0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商务标的评审:投标文件完整性、响应性(本项满分4分)(1)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得2分。每缺一处,扣0.3分,最高扣2分。(2)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资格章、证号齐全得0.5分。无资格章、证号,得0分。(3)投标文件资料未出现涂改或插字修改,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填写符合要求得0.5分,出现涂改或插字修改后加盖校正章每处扣0.1分;未加盖校正章扣0.2分;内容顺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每项扣0.2分,最高扣分0.5分。(4)施工管理机构设置投标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专业配套,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3.3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本项满分16分)技术标内容要求项目分值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安排的说明及附图2主要施工程序、方法3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保证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措施,每项各1分)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1施工机械、人员劳动力安排1风、水、电系统布置,骨料、混凝土系统布置及辅助生产企业设施1实施难点和对策2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情况13.4技术文件评审要求技术文件采用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工作人员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投标人的技术标的正本、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技术组评委进行评审打分。7、推荐中标候选人74、若提交评审的投标人全部被废标,则本次招标失败。75、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技术标可行的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按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总得分相等时,确定其中评标价低者排序在前;若出现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总得分相等且评标价又相等时,则由评委会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7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七部委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进行记载,具体格式须符合范本要求。77.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9、提交评标报告78.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签字,如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评标报告格式书写和填写。10、中标结果公示79.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80.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81.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服务中心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83.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84.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85.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11、附则 86.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7.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送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 授予合同88 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88.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88.2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89合同签订和备案 89.1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二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89.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89.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90 投诉处理90.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0.2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90.2.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90.2.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90.2.3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企业派出的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人的(相关人需持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90.2.4没有参与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90.2.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90.3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90.4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90.5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未能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招投标双方可先行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进场施工,待问题查清后,再依法依规处理。90.6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件情况进行监察。91 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91.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必须用现金方式向招标人提交。9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完工验收后,凭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91.3 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或者变更工程建设内容,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91.4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向莆田市水行政监督部门以现金的方式缴纳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履行质量缺陷维修义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按照莆建管〔2011〕75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92 工程合同价控制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3)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92.2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92.3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92.3.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92.3.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七)标后管理93工程款支付93.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93.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5%,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94 合同管理94.1施工合同未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94.2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94.2.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94.2.2、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94.2.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95 招标人的标后管理95.1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拆迁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95.2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95.3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95.4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95.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四)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六)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七)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问题的;(八)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96 中标人的标后管理96.1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96.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项目建造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96.3对施工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96.4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97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管理97.1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97.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必须对施工项目管理较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97.3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合理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造价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施工合同造价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合理低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合理低价项目的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98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二)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四)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五)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六)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七)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八)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99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部份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一、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4.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4.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5.16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费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一切费用(含三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大坝施工涉及的进场道路、桥梁及时进行维护、加固和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履约担保6履约担保6.1履约保证金:本款中采用现金 形式,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后14天内把上述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7.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络8联络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图纸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9.5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承包人的人员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输16交通运输16.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6.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进度计划17.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2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8.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8.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4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19暂停施工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0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1工期提前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1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5.3重新检查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2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测量放线27.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7.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文明施工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9.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9.2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30环境保护30.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31计量31.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1.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1.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32预付款32.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32.2工程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33工程进度付款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33.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33.4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34保留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6最终结清36.1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36.2结清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十六、价格调整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7.3权重的调整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7.4其他的调价因素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十七、变更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9.9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40备用金40.1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40.2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0.3提供凭证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十八、违约和索赔41承包人违约41.1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41.7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2发包人违约42.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43索赔43.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43.2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43.3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十九、争议的解决44争议调解44.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44.2争议调解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44.3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46仲裁或诉讼46.1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46.2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风险和保险47工程风险47.1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2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49人员的工伤事故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0.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51.1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十一、完工与保修52完工验收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52.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52.3工程完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52.4单位工程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52.5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52.6施工期运行(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53.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54完工清场及撤离54.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54.2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二十二、其他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58专利技术(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60合同生效和终止60.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60.2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二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2)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主体工程:(2)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待监理单位确定。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 提供施工用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方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5.3及时进点施工本款作如下修改: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6 办理保险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设备和自身人身安全等进行投保。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⑴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⑵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⑶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行开采的当地材料,其所发生地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本款中采用现金形式,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⑴备用金的使用;⑵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⑶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⑷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与变更有关的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相比)变化时,在发包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变更决定。⑸重大变更;⑹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清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39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本款中“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派遣或雇佣技术合格……”改为“……派遣技术合格……”12.2 承包人建造师⑶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建造师到位,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建造师,需提前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建造师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擅自变更建造师一人(次)罚款 拾万元人民币。13承包人人员管理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⑴“……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改为“……所在地所有职员……”⑵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技术主管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施工期间中如需更换技术主管等,需提前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主管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擅自变更技术主管一人(次)罚款 伍万元人民币。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一人(次)罚款 壹万人民币。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通知后84天内………”改为“……通知后15天内………”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1)款更改为:为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有承包负责采购、运输、验收、保管。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管理本款增加如下内容:对施工进度起关键作用的施工设备,若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按时进场,每滞后一天,罚款 1000 元人民币。16交通运输16.1场内施工道路删除本款⑶全文,全文代之以:承包人应在自己承建的工地范围内修建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16.2场外公共道路本条款(1)改为“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费等一切费用(含三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大坝施工涉及的进场道路维护、桥梁加固和安全防护费用、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费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一切费用(含三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17.2修订进度计划⑴“……指示在28天内……”改为“……指示在10天内……”“……计划后的28天内……”改为“……计划后的10天内……”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本款补充下表。资 金 流 估 算 表 金额单位:年份季度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其它应得付款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18.2本工程施工准备时间为天。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18.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 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18.4完工日期本合同全部工程总工期为 810 ,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要求完工日期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123全部工程完工20工期延误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删去本款⑴⑵⑶⑷。删去本款⑹全文,并代之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⑴“……通知后28天内,……”改为“……通知后15天内,……”⑵“……结束后14天内,……”改为“………结束后7天内,……”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外,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20000元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元。21工期提前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提前天数,承包人可获得每天0元的奖励金。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15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需发包人同意。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改为“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经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27测量放线27.1 施工控制网监理单位应在开工日期后5天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它方面资料;承包方应在开工日期后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单位审批。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中“其他承包人需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5.12款的规定办理。”改为“其他承包人需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29文明施工29.1治安保卫删去本条款(2),并代之以下文:(2)承包人应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2施工安全删去本条款(3),并代之以下文:(3)承包人应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消防设施和救助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计量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单元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31.6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2预付款32.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32.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5%,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删除本条款(2)(3)(4)(6)。34保修金本款(1)更改为:(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15%,在工程结算经审计后15天内付工程度款至95%,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及项目经审计核定后,28天内付清。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价调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3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内容增加:监理人的变更指示须征得发包人同意。(6)“……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更改为“……完工日期或因非承包人原因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39.1变更的处理原则(3)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4)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39.4变更的报价(1)“……变更指示后28天内……”改为“……变更指示后15天内……”40备用金取消本条文。41 承包人违约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警告后的28天内……”改为“……警告后的7天内……”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警告后的28天内……”改为“……警告后的7天内……”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整改通知28天后……”改为“……整改通知10天后……”41.9违约责任(增加本款)(1)承包人发生41.1款规定的违约行为后,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20.3款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发包人按照41.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价的20%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3)发包人可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44 争议调解删除本条款全文。45 争议的友好解决本条款作如下修改: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争议双方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以寻求友好解决。46 仲裁或诉讼46.1 仲裁删除本条款全文。46.2 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条款(1)更改为: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险。49人员的工伤事故49.2人员的工伤事故的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改为“……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本条款更改为:承包人负责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改为“……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规范执行。52工程保修52.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53补充条款53.1中标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税收均应在莆田市缴纳(即非莆田市注册的中标人须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在莆田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53.2中标人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向业主提供2部工作用车供业主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使用,车辆年使用费每年包干10万/部,由中标人承担,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不另行计取,产权归中标人,在施工合同履行期满后归还给中标人。三、技术条款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第二版.2000年版)及施工图纸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执行。四、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报价书;(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条款;(7) 图纸;(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一、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二、商务标投标文件三、相关证件原件四、技术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 标 文 件“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投标人地址: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一、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本)“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招 标 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投标人地址: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目录资格审查文件1、资格审查申请书 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表3:投标人一般情况表附表4:财务状况表附表5: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附表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附表7:承诺书附表8: 资格后审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料投标人:(公章)1、资格审查申请书致:(招标人全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投标人企业全称)(以下简称“投标人”)的名义,在充分理解《投标人须知》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工程项目全称) 投标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2、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3、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技术和财务方面的质询:技术方面财务方面姓名姓名职务职务电话电话4、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4.1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以资格后审申请提供的内容为准;4.2你方保留如下权利:(1)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人。(2)接受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5、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6、我方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地址:(包括邮编、电话、传真)年月日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公章)年 月 日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全称)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后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公章)注:投标单位可以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附表3投标人一般情况表1企业名称2总部地址3当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营业执照注册号7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9主营范围12……10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11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须附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页、资质证书副本及年检页、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附表4财务状况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地址:投 标 人基本账户开户名称:账户:注:须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公章)年 月 日附表5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额定功率(kw)或容量(m3)或吨位(t)备注1 2 3 4 5 6 7 8 9101112。。。备注:1、表中的机械设备须满足施工要求;2、所有机械设备均应标明型号规格(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投标人:(公章)年 月 日附表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岗位名称姓名资格证书名称及证号身份证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注:1、以上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证件等资料须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各种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2、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是投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执业或资格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除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证书及身份证核对原件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核对原件)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的人员不能兼任。投标人:(公章)年 月日附表7承诺书 (招标人全称)1、我公司企业资质为 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2、我公司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我单位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在检察部门没有行贿犯罪记录。4、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5、我公司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6、我(姓名)系 (投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承担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姓名) 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7、我公司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8、我公司近三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与上三年度同月同日)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3)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5)因拖欠建筑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9、我公司所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接受招标人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附表8资格后审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料注: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招标人没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认为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的可以略去)。2、所提供的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二、商务标投标文件( 本)“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或预算员及证号):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或盖预算员章)投标人地址: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目 录1 投标函2 投标函附录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5投标总价6投标报价编制说明7工程项目总价表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9单价分析汇总表10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1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12砼和砂浆材料价格分析计算表13单价分析表14设备清单计价表15人材机用量汇总表16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17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1、投 标 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要求工期 {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为本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分别为合同价款的 5%,缴纳方式为提交现金。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若我方未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安全施工,其涉及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我方承担。8、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9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邮政编码: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2、投 标 函 附 录序号项 目 内 容合同条款号约 定 内 容备注1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3误期违约金额(20000)元/日历天4施工总工期(810)日历天5质量标准合格6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10)%7.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8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日历天内9101112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_____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性别 :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 月 日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5、投标总价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总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并盖章)_________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或预算员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或盖预算员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6、投标报价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 ……………二、材料基础单价……………三、取费标准……………四、五、六、………..7、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 号分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合 计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9单价分析汇总表工程名称: 编号项目单位单价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它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临时工程摊销费其它费用摊销10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 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预算价(元)其中原 价运杂费采保费 11主要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台班费其中一类费用二类费用三类费用12 砼和砂浆材料价格分析计算表工程名称: 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3单价分析表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定额依据: 工作内容: 单价: 元/每单位 计量单位: 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1直接费1.1基本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2)……1.1.3机械使用费(1)(2)……1.1.4其他费用1.2其他直接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5临时工程摊销费6其他费用摊销合价14设备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特殊要求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5人材机用量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预算价用量备注16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序号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特殊要求单位预算单价(元)备注注:以上表格按预算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17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如认为必要的)三、相关证件原件“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目 录序号原件名称备注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6未预缴投标保证金企业的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78……四 、技术标投标文件 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格式)投标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表(但不限于)要求报送的本工程的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重要临时设施等的施工规划说明、附图以及其它投标资料。序号技术标内容要求项目资料编号1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安排的说明及附图2主要施工程序、方法3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保证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措施,每项各1分)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5施工机械、人员劳动力安排6风、水、电系统布置,骨料、混凝土系统布置及辅助生产企业设施7实施难点和对策8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情况注:1、投标人将提交的资料编号后填入表内。2、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单独装册,内容包括第1~8表,并按此表序顺序装册。用统一格式的封面、封底,密封递交。封面使用请详细阅读封皮使用注意事项(详见附件:技术文件封面格式)。3、技术标除在规定处盖章外,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投标报价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记。4、违反上述第2、3款规定的以废标论处。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5、劳动力计划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供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6、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格式)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备注总量年年年年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另附)附件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莆田市乌溪水库大坝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正/副本) (封面)编号技术文件封底格式封皮使用注意事项1、本技术文件封面和封底格式由“招标代理公司”统一制作,作为附件和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投标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制作的封皮,2、封面“编号”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或招标代理单位人员在评委评分前对其编号并编号填入框内。投标单位不得在“编号”框内填写任何数字或记号。3、投标单位应在封面背面的粘贴处内盖章(印章应清晰),并将粘贴处虚线处部分密封牢固后递交。4、投标单位不得在封面、封底上做任何记号,也不得加套其他封皮(如塑料封套)。5、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交技术文件的,后果自负。-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 封粘 贴 处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单位代表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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