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作出审批公示

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作出审批公示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2021年7月12日-7月16日港口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1

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港区环管发〔2021〕10号

2021年7月12日

防城港市文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小龙街与新围路交叉口西150米处原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

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港口区凯乐路50号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联文件: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2021年7月12日-7月16日港口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1

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港区环管发〔2021〕10号

2021年7月12日

防城港市文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小龙街与新围路交叉口西150米处原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

河北沧狮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港口区凯乐路50号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关于活性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标签: 审批 加工 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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