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设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供热设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DHMRW-2013-SG-002
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设施改造施工重新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
前 附 表1
1. 定义3
2. 工程概况3
3. 招标范围4
4. 投标人资格4
5. 招投标时间安排5
7. 招标文件5
8. 标前会与现场踏勘6
9. 投标报价7
10. 投标文件9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9
10.2.4 投标保证金10
10.2.5 投标人建议12
10.3 投标文件的递交13
10.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5
11. 开标15
12. 评标16
13.接受和拒绝投标21
14. 授予合同21
第二章 合同格式23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86
一、投标文件内容86
3.2 投标书格式88
投 标 书88
3.3招标文件差异表格式91
3.4 开标一览表格式92
3.5 价格表(格式)93
3.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95
3.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95
3.9 履约保函格式97
3.10 工程业绩98
第五章 施工图纸与工程范围明细表、甲供材料明细表108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名 称内 容
1工程名称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工程规模首站650平方米换热器一台安装及附属管道等、厂外17个补偿器井砌筑及34只补偿器拆除、安装。
4工期要求见招标文件第5章
5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条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7资金来源自筹
8投标人资质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条。
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仅接受银行汇票或支票(同城)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其它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接受。
10标前会及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自行安排。
1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二份(光盘或U盘);投标报价:正本三份,单独密封递交
1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10:30时。
13投标文件送达地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路1118号新能物资大厦五楼八号会议室。
14开标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10:30时。
地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路1118号新能物资大厦五楼八号会议室公开开标。
15投标有效期90天。
16联系人招标人: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安斌
电话:138*****068 ;E-MAIL: hdanbin@126.com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王新河、刘立、方旭
电 话:****-*******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长春路支行
帐 号:****************554
行 号:********3011
地址: 乌鲁木齐长春南路1118号新能物资大厦3楼
邮编: 830013
17其他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3日每日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
1. 定义
1.1 工程: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1.2 招标人: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业主。
1.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有时也称投标人为设计方。
1.4 招标代理机构: 指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1.5 中标人:指经过招标、评标并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6 评标委员会: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由具有一定资历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的,负责具体评标工作的机构。
1.7 设计方:指招标人通过本次招标所选择的,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法人或组织。
1.8 日、月、年:日指日历日;月、年指公历月、年。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2.1.1质量目标
施工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工程合格率100%。
2.1.2 无明显设计与施工质量事故发生。
2.1.3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施工机械、及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等事故。
2.1.4进度目标
在工程的全过程建设中满足业主的进度目标。
2.2 项目法人
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3建设规模:
首站650平方米换热器一台安装及附属管道等、厂外17个补偿器井砌筑及34只补偿器拆除、安装。
2.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5 资金来源
自筹。
2.6建设地址
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7建设工期
2013年8月15日—2013年10月10日
3. 招标范围: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设施改造工程建筑、安装。
4. 投标人资格
合格的投标人应在技术、商务、财务和组织等方面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兼具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
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4.2为履行本合同,参加投标的单位须有资质以及相应业绩的单位。
4.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业主单位及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为否决条件)。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证书等本次招标要求的企业证件的影印件。
(2) 投标人在近三年完成的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 投标人拟执行本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简况表。
(4) 投标人拟用于本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试验仪器。
(5)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经社会或政府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银行提供的有效信誉证书,今后两年的财务计划。
(6) 投标人目前和近三年若涉及民事、行政诉讼,请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7) 投标人近三年内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质量、安全报表。
(8) 投标人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或评价。
(9) 投标人近三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主管电力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4.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5人员要求: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至少3项同等规模无质量问题建设经历。
4.6 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4.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
4.8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4.9 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4.10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5. 招投标时间安排
招投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
6. 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及参加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2中标服务费: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费(工程招标咨询服务费)。该费用将作为会议和商务费用的支出。中标费(工程招标咨询服务费)必须在签定合同以前支付。中标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
7.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7.2条和第7.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
7.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7.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到该澄清请求后3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出澄清答复(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无需澄清的问题可以不予答复,对未作答复的问题应视为无效,亦不作出解释。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7.3.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间,均有权以补充通知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或补充可以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7.3.2 招标人的补充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3.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其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此,招标人将另行通知。
7.4 解释、澄清或修改的确认
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解释、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上述文件。
8. 标前会与现场踏勘(不组织)
(如有)
8.1 标前会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标前会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将在标前会上就有关问题向投标人进行说明,投标人可以在标前会上要求招标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因投标人不按时参加标前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次招标,招标方不组织标前会,请投标人自行安排。
8.2 现场踏勘
8.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参加现场踏勘,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参加本次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因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踏勘或现场踏勘不充分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2 若现场踏勘后,根据踏勘结果须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8.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所附资料及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不承担任何责任。
8.2.4 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经招标人允许后方能进入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现场踏勘中的一切活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进入现场后可能会对其自身或其他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其后果自行承担。
9. 投标报价
9.1 报价原则
9.1.1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定额估价计价方式
施工图预算计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单价和合价、各种费用及总价。
9.1.2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执行:不指定。
9.1.1 投标人应认真编制《预算书》,严格按照本卷附件3.5《价格表》及附表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并注明优惠幅度。
9.1.2 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或数字和大写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或分项价相加后与汇总价有差异,则取数额较小者,并对价格作相应的修正。
9.1.3 本次招标,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与工程范围明细表、甲供材料明细表。本标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的要求,凭借各自的经验自行确定。
9.1.4 汇总价应为本标工程的建筑施工、安装、检测、消缺、调试可靠性运行(含所需的所有费用)、竣工移交、缺陷责任期工作和最终接收等所有工作,也包括运行及维护的培训和设备、线路等标示及KKS标识系统,及管理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汇总价中。
9.1.5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9.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9.2.1 本工程报价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在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9.3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9.3.1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费用一经确定将不再调整
9.3.2 设备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用于本工程项目的中标标段所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运杂费(包括大件运输措施费)、税费(包括进口设备/部件)等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其他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9.3.3 调试费用
9.3.4 其他费用
9.3.4.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雨季和冬季施工措施费;
9.3.4.2 其他:包括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现场设备的二次倒运费、工程建设保险费、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其他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9.3.5 上述各项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如报价为零或未报,将认为此项工作已包括在其他项目和总报价中。
9.4 本工程招标不指定投标人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均由投标人根据各自的已有经验计算。本工程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9.5 在报价时,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虽然系按各自的已有经验计算,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认为该报价所对应的工程量应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9.6 本工程现场施工、调试用水、电、汽:
9.6.1 施工、调试(包括分步试运和整套启动)用电﹑水﹑汽招标人提供接口位置,其水﹑汽管道和电缆材料及敷设由中标人负责,现场用水、电、汽费由招标人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9.6.2用水、电、汽的价格按当地指导价格计列。
10. 投标文件
1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装订顺序
投标文件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商务部分,第二部分为技术部分,第三部分为投标报价书。具体内容及装订顺序参见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2.1 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10.1款所规定的格式和技术规范书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应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对于第二章《合同格式》的内容无异议的,可以说明无异议,不必再重复合同条件内容。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按本卷附件3.3《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在《差异表》中未体现的差异,均认为认同投标文件。
10.2.2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制
投标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写。其他语言无效。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SI制)。
10.2.3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起9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若表示同意,相应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
10.2.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低于项目概算价的2%,货币为人民币,为防止他人倒推投标报价,投标人可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填写: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保证金仅接受银行汇票或支票(同城)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其它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接受。(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 90 天。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且中标人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予以无息退还,项目定标后定标结果挂在新疆电力物资信息网http://www.xjxnwz.com,之后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自行前来我公司,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授权书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10.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定合同;
(3)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第一卷12.3和12.4.5的规定。
10.2.6 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第二册《技术部分》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建设、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影响。
10.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文件一式六(一正五副)份,电子文档U盘两份;投标报价三份均为正本(单独密封递交)。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格式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可用Office 2003版本格式编辑,图纸可用AutoCAD2004版本编辑,编辑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为Windows XP。当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0.2.7.1 投标文件的正本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小签。投标文件的每一落款处均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价格表每一页必须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
10.3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3.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技术、商务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一正四副)。并在包装和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书三套单独密封递交。
保证金电单独密封递交。
投标文件电子U盘2份和投标报价书电子U盘2份封装在一起单独密封递交。电子版U盘应用标签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电子版内容等信息。
10.3.1.2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0.3.1.3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① 写明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
②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投标×××工程,年 月 日上午 开标之前不得开封。
③ 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使投标承诺书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0.3.1.4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及加写标志,招标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0.3.1.5 投标单位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标函。
10.3.2 投标截止日期
10.3.2.1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送达指定地点(时间及地点见前附表)。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并以无效投标处置。因特殊原因,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招标人不接收邮寄及传真的投标文件。
10.3.2.2 如果招标人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3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3天。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0.3.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0.3.3.1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用书面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或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应按本卷10.3.1条的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装封面上标明“补充”或“修改”的字样。
10.3.3.2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0.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0.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0.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10.5.1未加盖投标商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10.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10.5.3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0.5.4投标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5.5投标文件中出现了重大原则错误,违反了专业规定或要求,出现了不符合技术规范实际情况的;
10.5.6投标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等不满足招标单位要求的;
10.5.7不同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的雷同情况的;
10.5.8所有投标商投标总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的;
10.5.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5.10其他属于法律、法规有关无效投标界定范围的。
10.6对无效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商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有效投标文件。
10.7 在开标现场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开标现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未能当场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虽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完善,但要扣除相应得分2~3分。
11. 开标
11.1开标时间、地点
见前附表。
11.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项目法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人法人授权书、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工期、质量目标等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由招标人指定专人唱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监督员和记录员签字,记录存档。
12. 评标
12.1 评标纪律
12.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应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第三人泄露。
12.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和评审。
12.l.3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招标人将有权废除其投标。
12.1.4 监督人员联系方式:
12.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12.3款的规定更正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2.3错误的修正(详见12.5.4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承诺书中的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在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2.4 评标办法
12.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评标程序。
12.4.2评标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评标,通过竞争优选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依据,评标委员应根据其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
12.4.3本标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12.5评标程序
12.5.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要认真领会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大纲,掌握评标程序和评审办法。
12.5.1商务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商务符合性审查。
序号审查项目评审意见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10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2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3不符合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资格要求
14合同条款响应
结 论
说 明
评委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招标人应在评标初步评审中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按上表格式填写此表。
对每个评审项目,在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下面打√,不符合的打×;
根据评审情况,每个报名投标单位的“结论”一栏中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在“说明”一栏中着重说明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的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如无未通过单位且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可填“无”;
所有参与审查的评委在签字栏中签字确认。
12.5.3技术符合性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
技术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目评审意见
1对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施工组织措施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4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5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6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施工队伍素质能力
7施工设备、机械等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8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响应性等
9施工质量保证
10安全保证措施和体系
11技术条款偏差可接受性。
12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3工期及进度安排合理性
结 论
说 明
评委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招标人应在评标初步评审中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按上表格式填写此表。
对每个评审项目,在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下面打√,不符合的打×;
根据评审情况,每个报名投标单位的“结论”一栏中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在“说明”一栏中着重说明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的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如无未通过单位且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可填“无”;
所有参与审查的评委在签字栏中签字确认。
12.5.4报价评审
12.5.4.1缺项漏项的处理
若在预算书、报价表中出现缺项漏项则按照投标人已经优惠给招标人的原则处理。
12.5.4.2算术错误的改正原则为:
若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则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改正数字表示的数额。
当报价表中某项目的“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则以该项标出的“单价”为准改正其“合价”。除非其“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则应以该项标出的“合价”为准改正其单价。
当分项报价表中的各项目“合价”之和与其表中的“小计”金额不吻合时,则以各项目“合价”之和为准改正其表中的“小计”金额。
当报价汇总表中的各项目金额与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项目金额不吻合时,则以各分项报价表中的项目金额为准,改正其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项目的金额。
当报价汇总表中各项目“合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吻合时,则以各项目“合价”之和改正投标总报价。
招标人将按上述原则改正投标报价。若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按本招标文件《商务文件》有关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5.5、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中标单位
12.5.5.1、评标委员会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的原则,对通过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厂商,进行价格评审,并编写评标报告;
12.5.5.2、以评标价的结果进行排序,评标价最低为预中标单位,次低为备选预中标单位,并向招标工作组汇报评标推荐意见。
12.5.5.3、招标领导小组依据排名在前者优先推荐原则,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候选中标单位及排序按程序上报批准。
13.接受和拒绝投标
13.1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按照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宣布投标无效,且无需向相关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13.2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均无法接受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招标人可以宣布招标失败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选择中标人。
14. 授予合同
14.1 中标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日期。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 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14.3 履约保函(保证金)
14.3.1 中标的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按本卷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的格式和内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4.3.2 履约保函金额(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 10% ,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汇票、或现金。
14.3.3 履约保函(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条件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 30 天;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函(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4.3.4 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补偿而支付给项目法人。
14.4 付款:按照第二章《合同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14.5 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且提供合格履约保函后生效。
14.6 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项目法人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且业主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毕后之日止。
第二章 合同格式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中标人”)于 2011 年 月 日在 签署。
鉴于业主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二堡牵引站220kV间隔扩建工程,并于2011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中标人对工程建设 标段承包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 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条件;
(4) 合同条件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技术规范等);
(5) 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
(6) 投标文件;
(7) 招标文件;
(8) 其他经双方同意进入合同的有关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中标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4、业主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业主和中标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 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业主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
业 主 方
名 称: 公司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电 话: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商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电 话: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条件
鉴于中标人依法参与了对业主 工程建设的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业主”指 公司,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 “中标人”指________________,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
1.1.3 “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从中标人处分包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1.4 “监理单位”指业主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
1.1.5 “总监理师”指监理单位任命并履行总监理师职权的授权代表。
1.1.6 “总监理师代表”指总监理师根据第2.2.2条规定任命的个人。
1.1.7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中标人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
1.1.9 “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中标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中标人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投标文件”指中标人按照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向业主提供的,并为业主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1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向中标单位发出的、表示接受其投标的通知。
1.1.12 “开工日”指业主确定的中标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1.1.13 “项目”指 工程 。
1.1.14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5 “永久性工程”指中标人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中标人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17 “工程场地”指位于 的工程建设场地,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
1.1.18 “机组” 指构成工程的任何及所有发电机组。
1.1.19 “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20 “中标人设备”指为中标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中标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中标人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21 “分系统调试”指本项目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试运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条件所进行的调试。
1.1.22 “整套启动试运”指工程分部试运通过后,按照业主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合同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年版)》所确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系统整组启动试运。
1.1.23 “性能验收试验”指为确定的实际性能指标而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24“初步验收”是指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4“保证期”是指 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25“最终验收”是指招标对 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6“竣工验收(启动验收)” 是指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1.27 “消缺清单”指中标人编制并经业主确认的清单(可按需要定期修改)。该清单中应列出每一台机组完工后仍有待完成,但对机组的正常、安全、经济运行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工作,以确保本工程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和要求。
1.1.28 “质量保证金”指13条所述的含义。
1.1.29 “安全保证金”指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1.30 “保修证书”指13.6条所述的含义。
1.1.31 “费用”指在工程场地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32 “履约保函”指中标人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1.1.3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5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12.2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3 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4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5 合同中提及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6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 业主
2.1业主代表
业主应在工程场地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
业主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业主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可在书面通知中标人后随时更换原业主代表,对新业主代表的任命在业主的委任通知到达中标人后正式生效。
2.2 工程场地
2.2.1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等工作,保证中标人在开工日前得以进入和使用工程场地。
2.2.2 如果因业主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场地,使中标人的工期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中标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进行索赔。
但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是因为中标人的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中标人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2.3 资金安排和付款
业主应合理安排资金, 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4 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业主应负责采购技术规范书所列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场地内业主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由中标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领用。
业主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如果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2.5 地质资料
业主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业主对中标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其在合同义务之外向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承担责任。
2.6 许可和批文
业主应负责办理应以业主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和临时用地、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2.7 并网
业主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就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和接收机组所发出的电力电量作好合同安排,如果业主要求,中标人应给予相应的协助。
2.8 协调
业主应协助中标人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中标人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3条 中标人
3.1 服务范围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包括所有相关土木工程)的设计、制造、供应、施工、安装和调试,进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工程的缺陷补救等工作。中标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试验,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中标人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技术细节见附件。
3.1.2 中标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一样。
3.1.3 中标人应为本合同工程提供国外技术性能设计、技术担保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3.1.4 由中标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中标人建议书和投标承诺书文件等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中标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3.1.5 中标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中标标段的设计、采购、制造、运输、施工、分部试运行和整套启动试运行,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缺陷责任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设计、采购、制造、运输、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人员、工程设备、材料、中标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中标人提供。
3.1.6 中标人在开始设计之前,应清楚业主要求(可能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以及第4.7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中标人应将业主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14条,并向中标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3.1.7 不管是否已经业主代表批准或同意,中标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1.8 中标人不应为赢取更高利润而降低工程及设备(产品)质量。大型重要设备(或设施)进行招、评标时需经业主派人参与并最终认可。在建设期至移交之前,业主应采取工程监理制度,并对工程整个建设期进行技术质量跟踪。同时,在工程移交生产后,凡设备在质保期和技术承诺期限内发生的质量(包括潜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
3.2 项目经理部
中标人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中标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 项目经理。中标人应任命一名具有同类型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下称“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中标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经业主同意。项目经理代表中标人履行本合同,接受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项目经理一般应常驻项目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离开项目场地,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中标人应按10000元/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 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3) 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
(4) 其他专业工程师。
上述所有人员均须对建设同类型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中标人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中标人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
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反对并要求中标人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行为不轨、不能胜任职责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中标人应根据业主或监理单位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
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反对中标人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中标人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意见。
3.3 分包
3.3.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4 劳动用工
3.4.1 中标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如果中标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业主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工资保证金或应向中标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除中标人承担自身用工管理责任和义务外,同时有责任督促落实其分包商承担其用工管理责任和义务。
3.4.2 中标人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中标人或分包商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中标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
3.4.3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业主支付合同总价或暂定合同总价1%的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果中标人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保证金由业主全额返还,否则,业主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
3.5 履约保函
3.5.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业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函应由业主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格式见附件3.9。根据本条开具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中标人获得业主签发的全部工程的保修证书后【30】天止。
3.5.2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中标人,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但无论中标人是否接受业主的索赔,均不影响业主要求保函开具行支付保函金额的权利。
3.6 许可与批准
中标人应负责取得除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3.7 税款及收费
中标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中标人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3.8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9 保护知识产权
中标人不得将业主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业主免受因采用中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
3.10 培训
中标人应按按业主要求对业主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跟班实习及熟悉工程各系统的机会、方便及有关资料。该类培训的目的是使运行人员对机组有关运行维护的各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熟悉。
第4条 监理单位
4.1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4.1.1业主依法聘请监理单位对(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业主应在监理单位开始履行监理义务【7】日前向中标人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名称、权力、组织机构及总监理师的姓名。
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场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师变更时业主应及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1.2 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2 继续执行
中标人认为总监理师的指令不合理时,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师应在收到中标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4.3 中标人文件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中标人根据合同向总监理师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均应同时抄送业主。
第5条 分包商(无)
第6条 资料
6.1 竣工资料编制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编制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6套)并提交业主。
第7条 工程实施
7.1 一般规定
中标人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内同类型机组施工、安装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规程以及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使之满足设计要求,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7.2 施工组织设计
中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到货计划)并提交业主审查和备案。业主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和备案并不免除和替代中标人的任何责任。
7.3 进度计划
7.3.1 中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工期总目标和里程碑节点要求(见附件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业主。上述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 中标人拟实施工程的顺序和各环节所需的时间;
(2) 中标人要求业主完成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业主单位应在收到上述计划后及时组织中标人和其他有关方的代表召开审查会,对中标人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定,进度计划在中标人按审查会决定修改后执行。
7.3.2 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业主可要求中标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非中标人原因导致进度计划修改的除外。
7.4 图纸
7.4.1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经业主批准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执行。除用于合同目的外,中标人不得在未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中标人自身雇员及其分包商(包括其雇员)以外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其为工程编制的以及业主根据合同向其提供的图纸。
7.4.2 中标人应在工程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的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这些图纸可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单位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7.5 工程现场
7.5.1中标人承认并应被视为在递交投标承诺书之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反映到投标报价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7.5.2中标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或其代表能够检查、检验中标人正在进行的工作。中标人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及其代表的安全保障工作。业主、业主代表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5.3中标人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中标人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中标人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状态。中标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7.5.4 中标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中标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中标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
7.5.5 中标人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中标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中标人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
7.5.6 中标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中标人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中标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
7.6 交通运输
7.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或自行负责建设包含在总价内的道路,并承担有关费用。
7.6.2 如业主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中标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中标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除业主提供给中标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中标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中标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可以免费使用。
7.6.3 中标人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7.6.4 由中标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中标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6.5 中标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
7.6.6 本7.6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
7.7 工作报告
7.7.1 中标人应定期向业主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业主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
7.7.2 中标人应保持在每月【5】日前向业主提供截止上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中标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附件2所述的工程里程碑进度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并应酌情写入对进度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事项以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 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3)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 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
(5) 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
(6) 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7) 业主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7.8 工程协调会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可不时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9 临时工程用地
中标人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业主另行申请,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用地等。上述用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给中标人,未经业主批准的额外用地由中标人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
7.10 工程照管
中标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业主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业主为止。
中标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
在中标人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中标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监理单位满意的程度。
7.11 施工设备
中标人应负责提供中标标段所有施工设备,中标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中标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
中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和鉴定后方可进入工程场地。中标人还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7?12 配合检查、检验
中标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如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检验与定期检验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7.13 水、电、汽与通讯
中标人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汽及通讯设施的安装、维护,并按中标单价和实际用量向业主交费。
7.14 文物、化石
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中标人应通知业主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7.15 环境保护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7.16 毗邻财产和交通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不应对:
(1) 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破坏;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中标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第8条 设备材料
8.1 采购与管理
8.1.1中标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中标标段所有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中标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能够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
中标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中标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中标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中标人与分供方的合同中应注明此设备将用于“ 工程”。
8.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中标标段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业主免受因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中标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场地前【15】天通知业主。中标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8.1.3中标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中标标段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8.1.4中标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场地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业主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8.1.5 中标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业主。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中标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8.1.6 中标人应负责接卸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如有),并会同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中标人应立即进行补救。中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从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交货地点至工程场地的场内转运费和临时仓储费(如有),由中标人承担。
8.2监造和工厂检验
8.2.1 中标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业主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8.2.2 中标人采购的中标标段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中标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中标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8.2.3业主有权参与中标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业主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中标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8.3 开箱检验
中标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业主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中标人应提前【5】天通知业主共同参与开箱检验,业主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中标人可自行开箱检验。
8.4 现场试验
中标人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或材料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5】天前,中标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业主未在中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业主另有指示,中标人可以自行进行试验。
无论业主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中标人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业主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中标人应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
中标人应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新采购和重复试验导致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5所有权
8.5.1 中标人采购的中标标段所有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场地时转归业主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方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8.5.2 尽管有前述规定,中标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业主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第9条 工期
9.1 完工期限
除非业主另行通知,本工程完工期限为详见技术规范书。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列出各阶段详细的设计、供货、施工和调试时间进度表。
投标商承诺除满足合同工期外,还要满足根据业主要求导致的工期变更,并不因此而另外发生费用。
中标人应从业主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工程的实施,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业主可基于遵守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中标人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提前完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中标人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9.2 延期开工
9.2.1 中标人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业主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标人。业主不同意中标人的延期要求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2.2 如果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中标人有权延期开工,完工日期亦可相应推迟。
9.3 暂停施工
9.3.1 业主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中标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要求后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中标人应按业主单位的要求及时停止施工。
出现暂停施工的情况时,如果业主单位未及时下达停工指示,中标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业主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中标人提出的暂停施工请求。
无论工程因何种原因暂停施工,中标人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9.3.2 工程暂停施工后,中标人应及时和业主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如果中标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
9.3.3 如果本条所述的工程暂停施工是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中标人因停工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停工是因下述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引起的费用包括业主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 因中标人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停工;
(2) 由于工程场地或其周围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3) 为工程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
(4)其他由于中标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9.4 工期延长
9.4.1 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中标人有权要求业主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不可抗力;
(2)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3)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因业主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9.4.2 发生第9.4.1条所列事件时,中标人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述发生该事件的情况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在提交该报告后的【7】天内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业主审批,修订的进度计划应能保证按期完工。
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中标人采取了赶工措施仍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按上述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业主审批外,中标人应在事件结束后【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业主应及时调查核实中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的报告和补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业主和中标人共同协商决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9.5 确保施工进度
中标人应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监理单位有权通知中标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中标人无权要求就所采取的措施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中标人在接到业主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中标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计划工期交工时,业主可在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它中标人完成。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6 误期赔偿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中标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中标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10条 工程质量
10.1 质量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
10.1.1 施工质量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如下:
安装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为【100%】
土建项目分部工程优良率>【98%】
分项工程优良率>【95%】
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安装项目 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
分项工程优良率>【98%】
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安装焊口一检合格率【98%】以上
10.1.2 性能指标(详见技术要求)
10.2 质量管理
10.2.1 质量检验机构
中标人应在合同期限内设置并维持直属本工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10.2.2 质保大纲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工程质保大纲”),按照经业主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
10.2.3 工程质量报表
中标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于每月【30】日提交业主审查。
10.2.4 质量标准
中标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1) 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中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等)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 国家或其他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以上标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10.2.5 规范、标准及规定的变更
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修改,或颁发了新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规定,导致需对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时,中标人应予以遵守。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原规定时,中标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认可后实施。
10.2.6 质量管理和控制部门
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业主根据合同进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应以10.2.2条所述的标准为依据。
10.3 检验、试验和检查
10.3.1 一般规定
中标人应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和检查(包括设备解体)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中标人根据合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应按照9.2.2条所述的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业主有权参加中标人所进行的任何检验、试验或检查。
10.3.2 检验时间
中标人应提前【2】天通知业主计划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日期。
如果业主在接到中标人的通知后,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中标人应自行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如果业主对中标人自行检验、试验或检查的结果有疑问,可在事后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中标人应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抽样检验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10.3.3 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业主可以指示中标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验、试验或检查,中标人应遵照执行,并承担所需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0.3.4 额外检验、试验或检查
业主可以要求中标人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对此中标人应予以执行,但是额外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担。
10.3.5重新检验、试验或检查
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业主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均可以指示中标人重新检验,中标人不得拒绝。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如果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设备材料或工程符合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则应由业主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0.3.6 不做检验、试验或检查的处理
如果中标人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工作,业主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中标人不得阻挠,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0.3.7 业主的检验、试验或检查
除中标人根据合同须自行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检查以外,业主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试验或检查。中标人应随时接受业主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为业主的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提供一切方便,包括业主人员赴工程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验、试验或检查所需的其它工作。业主的检验、试验或检查并不解除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0.3.8 隐蔽工程的检查
中标人应保证业主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中标人应按业主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工程已经监理单位同意予以覆盖或掩蔽,且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
10.3.9 中间验收
双方应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中标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中标人应在工程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且自检合格后,通知业主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业主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在业主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提交业主验收。
10.4 不合格设备材料和工程
10.4.1 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和材料
工程中使用的一切设备和材料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业主在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时发现中标人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和(或)材料时,可以随时要求中标人立即改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或)材料。
10.4.2 清除不合格工程、设备和材料
如果经检验发现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设备和(或)材料或工程存在缺陷,业主可以随时要求中标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被彻底清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如果工程中使用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是业主提供的或工程缺陷是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则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且中标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10.4.3 中标人不执行指示的补救
如果中标人未在合同规定或业主单位要求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存在缺陷的工程部位,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执行补救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0.5 质量等级评定
10.5.1 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中标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5.2 未达到质量条件的处理
对于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条件的工程,业主可要求中标人返工。中标人应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返工,直到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条件。因中标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返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1 安全管理
11.1.1 业主的安全责任
业主应负责组织一个有中标人参加的安全机构(如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业主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不解除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1.1.2 中标人的安全责任
(1) 安全目标
中标人应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以下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主要设备、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事故中毒。
如果中标人未能达到上述安全目标或违反了其他安全义务,业主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从所提取的安全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2) 安全保障体系
中标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并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
(3) 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中标人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接受业主对施工安全的统一管理并认真执行业主发出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任何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4) 业主对危险行为的处理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若业主合理认为中标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其有权要求中标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中标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5) 特殊环境作业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 安全责任范围
中标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包括在其辖区内业主、监理单位、分包商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负责,并应做好辖区内工程场地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7) 事故报告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8) 赔偿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中标人(包括分包商)人员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发生应由中标人负责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应保证业主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
11.2 文明施工
11.2.1 中标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并制订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自进入工程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中标人应:
(1) 全面负责在工程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程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2)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中标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3)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程场地及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1.2.2 中标人应使施工总平面管理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1.2.3 中标人应保持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1.2.4 中标人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中标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2.5 中标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1.2.6 中标人应在组合场地及施工作业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及足够的维护人员。
11.2.7 中标人应保证每个作业面都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11.2.8 中标人不得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1.2.9 中标人应在沟道、孔洞、平台、扶梯上加装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并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1.2.10 中标人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安全防卫;
(2) 工程安全;
(3) 消防安全;
(4) 工程场地出入管理制度;
(5) 环境卫生;
(6) 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1.2.11 中标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12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不应对:
(1) 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破坏;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中标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2.7 设备移交
12.7.1 业主应在设备通过整套启运且完成并通过移交前的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与中标人共同签署设备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所依据的整套启动试运通过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相应机组设备的实际完工日期。设备自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即视为移交给业主并受业主控制,但中标人仍应完成本合同项下针对该机组设备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12.7.2 中标人应在设备移交证书签发后【30】天内,向业主提交下列文件或完成下列工作,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时除外:
(1)一份按调试方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的关于启动试运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该机组所完成的启动试运的情况及有关该机组设备的消缺清单中所列事项的情况;
(2)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和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
(3)备品备件和中标人不再使用的专用工具的清点和移交;
(4)所有设备的清册;
(5)该工程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12.8 完工记录
中标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工程场地,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中标人应在性能验收试验开始前,向业主提交两套完工记录副本。
12.9 性能验收试验
中标人应负责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并使设备达到相关的性能保证指标。
中标人应在性能验收试验开始前至少提15天,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性能验收试验方案、计算方法和详细步骤供业主批准。在任何性能验收试验开始日前,中标人应与业主共同协商性能验收试验的名称、开始日及日程安排。
业主有权参加所有性能验收试验并监督所有据以确定性能保证指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测试数据的采集工作。如果业主在原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开始日仍未委托代表参加中标人的性能验收试验的,中标人可自行完成本合同所述的性能验收试验,该等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应作为认定该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项下性能保证指标的依据。
12.10 性能保证违约金
如果因中标人原因,性能指标在该机组 工程计划完工日后【30】天内仍未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则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以下简称“性能保证违约金”)。
性能保证金:合同总价10%
12.11 初步性能验收证书
性能验收试验中实际测得的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或虽未达到性能保证指标但中标人已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足额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后【10】日内,业主将向中标人签署该台机组的初步性能验收证书,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初步性能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相应机组保修期的起始日。
12.12 最终性能验收证书
业主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业主将向中标人签署该台机组的最终性能验收证书。
12.13 未完工作
在机组性能验收证书签发后,中标人仍可合理地进入工程场地,以完成消缺清单中未尽的工作,业主应给予合理的配合。除非确有必要,中标人在进行消缺清单中的工作及履行保修义务时不得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13条 保修
13.1 保修期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工程,均从移交业主之日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其中,建筑工程保修期为:
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1年;
建筑物的供热、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的上下水公用工程为1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2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以上保修期若遇到国家有关规定更改,则按新规定执行。
13.2 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使工程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设计要求,中标人应:
(1) 尽快完成签发移交证书之日尚余留的任何未完工作;
(2) 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根据业主在保修期届满之前的检查结果修补、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或进行返工。
13.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业主认为根据合同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中标人应自行承担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1) 中标人的施工工艺或施工管理不当;
(2) 中标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
(3) 由中标人设计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存在缺陷;或
(4) 中标人违反合同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
13.4 中标人未履行保修责任
如果中标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未有规定则为业主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履行第13.2条所述的义务,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方从事此等工作。如果该类工作根据合同理应由中标人自费进行,则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3.5 保修期延长
如果工程或其任一部分在保修期内因中标人原因而被更换或修复,则该被更换或修复工程的保修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导致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
13.6 保修证书
业主应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修期已到期且中标人履行了本条所述的保修责任后【28】天内向中标人签发保修证书。
13.7未完成的义务
即使已签发保修证书,双方仍应对在保修证书签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该履行而在保修证书签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
14.1.2 本合同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简称“合同总价”),合同价格的详细构成见附件3.5分项价格表。合同总价价格包括中标人的利润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需支出的所有成本、税金、物价上涨费、政策性调整增加费、投保合同规定保险的费用、所有的风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总价为闭口价,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有效期间固定不变。
14.1.2 双方重申,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实施和移交本工程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做任何调整)。
14.2 付款方式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14.4工程费的支付:
14.4.1合同10%的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中标人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
14.4.2中标人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监理、业主方确认。监理、业主方应在中标人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监理、业主方对中标人的报告有异议,则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监理、业主方应在中标人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中标人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监理、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果监理、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监理、业主方对中标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标人按监理、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70%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监理、业主方,监理、业主方在中标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及该价款100%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
14.4.3 当业主方向中标人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80%时(含预付),业主方不再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项,待通过性能验收试验,业主方签发了初步验收证书后,中标人提交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30%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业主支付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10%。
14.4.4 当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支付给中标人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质量保证期:12个月;
14.6 根据合同条款,中标人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费、违约金时,中标人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方。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第15条 中标人保险
15.1 投保险种
中标人应考虑工程实施风险,以其自身为受益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保险:
15.1.1 货物运输保险
中标人应为中标标段所有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材料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中标人或供应商的仓库至该设备材料运至工程场地仓库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保险金额应为上述设备材料重置价格的110%。
15.1.2 雇主责任险
中标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分包商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维持其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工人受伤。
15.1.3 施工设备保险
中标人应自行或促使分包商投保包括施工设备及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但并非作为合同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毁风险。
15.1.4车辆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用工保险
15.2 保险凭证和费用
15.2.1 中标人投保第16.2款项下的保险的保险种类、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业主事先同意(业主不应无理拒绝同意)。中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业主不时提出的要求出具保单、保费收据和其投保相应保险的满意证明。
15.2.2 中标人进行投保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保单所述的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均应由中标人承担。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投保,业主可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业主从应向其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据实扣除。
15.3 投保不免除责任
无论中标人是否进行投保均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规定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本第16条的规定并不限制中标人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16.1.1 逾期完工违约金
如果工程任何一台机组非因业主原因未能在规定的计划完工日之前完工,则每延误一天中标人应向业主支付【0.1】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
16.1.2 质量违约金
如果因中标人原因工程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中标人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6.1.4 安全保证违约金
如果中标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安全目标,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发生人身群亡事故、特大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事故,中标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 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和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死亡事故,中标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 发生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一般事故,中标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 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业主遭受有关部门处罚时,由此引起的业主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 其他:
16.1.5 其他违约责任
中标人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其纠正,如果中标人在收到业主的纠正要求后【3】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应由中标人履行的义务(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6.2 违约金支付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款项到期未支付时,受损害方可在到期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事件
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龙卷风、地震。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7.2 通知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17.3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后果
在遵守本第18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
(1) 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2) 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
(3)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4 终止合同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业主和中标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19.4条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18条 提前终止
18.1中标人严重违约而发生的终止
如果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则业主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向中标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对违约事件进行补救,如果中标人在收到业主通知后的【30】天内该事件或违约行为未得到补救,或如果该事件或违约行为不能在收到业主通知后【30】天内合理地得到补救,亦未在业主同意的可以合理作出补救的更长期间(不超过【120】天)内得以补救,则业主可在发出另一个通知后随时终止本合同:
(1)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
(3) 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进度过慢,接到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加快进度的指令后未遵照执行;
(4) 未按合同规定修理或返工有缺陷的工程;
(5) 因为中标人自己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工程;
(6) 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
(7)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8) 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如有);
(9) 其他严重违约情况。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18.1款被终止,中标人将无权得到任何进一步的付款(不包括提前终止前业主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同时,中标人应赔偿业主因该违约及终止所遭受的相应的损失,条件是业主应尽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中标人因此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18.2 业主便利的终止
业主有权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在提前【60】天向中标人发出通知后终止本合同,但业主不得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我的中标人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18.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
在满足本合同第18.4条的前提下,业主和中标人均有权在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在发生本款所述的提前终止时,中标人有权获得获得按本合同规定业主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条件是中标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以减少业主因按该提前终止情形而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
18.4 终止后果
18.4.1 合同根据本第18条终止后,有权继承中标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或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权利,中标人应配合业主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18.4.2 本合同终止后,中标人应立即清除其留在工程场地上的一切垃圾,向业主移交因履行本合同而得到的所有资料并退出项目场地,并确保不因其退出而给工程场地的使用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18.4.3 合同终止后,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终止时,业主或其雇佣的第三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使用按合同规定用于本工程的中标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在必要时,业主可以出售中标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未用的永久设备及材料,将出售收入作为按合同规定中标人应付或将付给业主的相应款额。
18.5 继续有效的义务
本合同的终止,既不得解除任何一方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在本合同任何条款中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日期前已经产生的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通知
中标人如果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业主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向业主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如果中标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未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其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延长工期)。
19.2 索赔记录
发生索赔事件时,中标人必须保持支持索赔理由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作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业主在接到中标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对记录进行检查,并可指示中标人继续进行记录。中标人应允许业主对其就索赔事件所作的所有记录进行检查。业主在对索赔事件记录进行检查后,应签署对记录的检查意见。只有附有业主意见的索赔记录才可做为中标人索赔的依据。
19.3 索赔帐单
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7天或业主同意的其他时间内,中标人应向业主递交索赔数额帐单和索赔依据等文件。如果索赔事件仍在继续,中标人应按照业主要求的时间间隔,向业主递交列出累计索赔金额的中期帐单和提出索赔的依据,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递交最终帐单。
19.4索赔的处理
中标人提供充分资料后,业主应与中标人协商决定应当向中标人支付的索赔金额,该金额应与下次应付的工程款一并或由业主单独支付。如果中标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支持其所提出全部索赔金额,业主将只支付已得到证实的索赔款项。
19.5索赔的最终期限
尽管有上述规定,中标人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无权再根据合同规定提出任何索赔。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友好协商
由于本合同的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议(“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在任何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进行友好协商的通知后【30】天内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按20.2条的规定将此争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0.2 调解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将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如果争议在调解开始后【30】天内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按20.3条规定申请仲裁。
20.3 仲裁
如任何争议未能按本合同20.2条通过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继续履行。
20.4继续有效
本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第21条 其它
21.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生效。
21.2 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对方不能无理拒绝此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予他人。尽管有前述约定,业主仍可以为了项目建设的融资需要而将本合同转让给一个或多个贷款人而无须经中标人的同意。
21.3 税款
双方应自行负责缴纳因其履行本合同而应由其缴纳的税款。中标人应促使其自行聘请的任何分包商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税款。其中施工单位的税费由业主代扣代缴。
21.4 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合同协议书所述地址。
本合同双方可通过类似的书面通知不时变更根据本合同应发出通知的送达地址。
21.5 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或权力的放弃。
21.6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业主和中标人应协商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实现本合同的宗旨。本合同其余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而受影响。
21.7 修订
对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生效后的修订或修改条款取代本合同原来的相应内容,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8 条款的持续有效
所有明示或默示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后持续有效的本合同条款,在上述期满或终止之后仍然有效。
21.9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业主和中标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由双方在合同谈判时,根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完成)
附件1 质量管理协议
附件2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附件1:质量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 的质量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处于有序状态,实现 发电有限责任供公司工程质量目标,即:
总体要求为:高标准达到华电集团公司下达的《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办法(2004年版)》的要求,确保“火电优质工程”及 优质工程奖, 争创国优工程。
土建、安装项目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
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安装项目 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
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一次成功。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相互联系的依据和准则,双方共同遵守。
1、总则
1.1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确保 工程的建设质量,为机组最终能够达到满发、稳定和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乙方必须保证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含服务质量,下同),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施工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含原电力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1.3 乙方必须在工地设立与所承建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必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配备足够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于开工前向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组织网络图。
1.4 乙方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在工程(或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交给甲方。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以原电力部颁发“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中的内容为基本要求,但不限于此)、创精品工程规划、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中的质量措施等。开工前须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1.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制度,纳入由甲方牵头的 质量管理网络,并有效规范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应与甲方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任务。
1.6 为便于开展工作,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直接的工作联系渠道,处理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双方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由 协调解决,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示。
2 质量标准
2.1 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乙方所需的图纸、设计文件、设备资料等有关施工文件。乙方须严格执行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任意更改或降低标准。
2.2 工程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和标准(经甲方、监理方等同意,执行其它行业部门标准的单位工程除外);原电力部无标准的,执行相关部委或国家的有关标准,或由电力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准综合后所颁发的新标准;目前尚无标准的,执行企业(制造厂或施工单位)的技术标准,或由甲、乙双方会同监理等单位共同拟订适用于本工程的补充质量标准,并报工程质监联络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2.3 当有关工程或设备涉及国内外多项标准时,原则上按较高标准执行,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甲方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并在有关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
2.4 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乙方在施工中无法达到原规定要求且不影响主体质量,而需修改标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理、工程质监联络组商定后形成书面意见,方可执行。
2.5 凡已正式颁发执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乙方应事先负责备齐并了解其要求。为统一工程资料的格式,原则上乙方无条件按原电力部有关规范、标准或甲方要求执行。在乙方需要时,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明确或提供有关的质量验评表、施工记录、工程文件的样张(或电子版),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样张或电子版编制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须采用激光打印)。如甲方缺少部分工程文件的范本或样张,乙方可提出自己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包括电子版),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文件范本或样张。
3 采购质量
3.1乙方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相应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3.2 为保证采购质量,对采购活动必须制定管理文件,明确其工作程序和准则,严格控制供货方的资质,以规范整个采购活动。
3.3 采购的设备到场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保管方负责妥善保管。制造厂家由采购方负责通知。
3.4 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上。不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更换或降级处理,并做好记录。
3.5 钢筋、水泥、砂、石子、砖等施工材料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严格控制采购质量,乙方必须把好采购与验收关。为确保工程质量,本工程土建施工禁止使用特细砂。各类材料和半成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中钢筋、水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还必须具有质量性能试验报告单和/或质保书。
3.6 进场原材料及半成品,必须分类、分级堆放,以供分档使用。比如:重要部位的混凝土生产,必须使用中粗砂和级配适当的石子;细砂或级配不当的石子,只能用于垫层等次要部位,且应保证其混凝土生产质量。
4. 质量检验
4.1 乙方根据设计图纸、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提交甲方质量管理部门,经甲方牵头会审批准后,由乙方遵照实施。
4.2 质量检验计划按单位工程编制,应明确规定各控制点的性质、参验单位、检验所需提供资料等事项。
4.3 必须严格执行土建、安装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时,乙方应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工程处,工程处将会同质安处和监理等有关各方到场验收,认为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乙方在隐蔽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通知甲方和有关单位检查验收,擅自覆盖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复查,停工复查损失由乙方负责。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4 乙方必须制定并切实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和检查验收签证制。乙方在完成三级验收自评并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及时组织对关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和质量评定。
4.5 为使质量检验工作规范进行,甲方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场检验时(或在此之前),乙方必须出具对该质量控制点已经自检并且合格的检验记录资料,检验记录资料必须符合原电力部颁发的验评标准或相关标准要求,也应符合工程资料统一格式要求。甲方参检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将同时对乙方提供的自检记录进行核对。届时,如乙方拿不出自检记录的,甲方可拒绝检验。如发现有出于敷衍或隐瞒原因而制造虚假记录的,甲方将视情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该行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4.6 每次质量检验结束时必须要有书面结论,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理。
4.7 工程质量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4.8 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场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检验,并作好记录,把住材料质量关。对水泥、钢筋等重要建材,必须做到全过程跟踪管理,具备可追溯性记录。做好与甲方、监理、工程质监联络组的检查或抽查的配合工作。
4.9 乙方要为甲方代表或其他单位代表进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提供方便。但这种检查不解除乙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10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各级质检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检测手段等)和施工质量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发出纠正通知,并限令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不合格原材料清除出场并重新更换。当发现有严重损害质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多次采取纠正措施均无效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 计量和测量
5.1 乙方按照计量法及检验、测试设备、仪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加强计量管理,所有需计量的器具均应定期计量检定合格并保存历史档案,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2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测量基准控制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在乙方施工区域内的,移交后由乙方负责在施工前校验和施工中的维护,发现基准点发生偏移应及时通知甲方确定处理措施。重要建构筑物的控制点须经甲方复测校核后,方可实施。隐蔽工程的高程须经甲方复核后,方可隐蔽。
5.3 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予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
5.4 混凝土生产,必须做到按不同的原材料情况,随时调整施工配合比,并按调整后的配合比按重量比过磅进料。
6 质量事故管理
6.1 质量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并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6.2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同时必须绝对防止同样的事故屡次发生。
6.3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和结果,乙方必须形成记录,并作为资料妥善保管。
6.4 对发生的不合格品,应处理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处理过程和结果要形成记录并保存。
6.5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施工质量缺陷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并要保证工期。
7 质量记录
7.1 质量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工整、清晰。乙方须按规程、规范和甲方的要求记录、收集、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并对质量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2 甲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明确有关质量记录的格式、填写、整理和装订等要求,以便乙方进行质量记录的填写、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7.3 乙方自开工之日起就必须抓紧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必须为负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形成完整的、质量合格的档案资料。
8 工程验收
8.1 工程验收必须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厂家文件、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规范及有效的补充标准为依据。
8.2 采购产品的交接验收,由双方(甲方采购的物品,尚需甲方参加)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进行,必要时需请供货厂家代表参加,验收情况要记录并进行验收签证。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施工过程中土建交安装的交接验收,由交接双方和甲方等单位共同进行。由甲方组织,土建单位提供建筑工程的质量自检记录,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复检,并提出意见。当同一项目的土建与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有差别时,则由甲方本着不影响安装质量的原则,协调解决。凡影响设备安装质量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有关单位工程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到场,对验收项目的完工情况、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进行检查。通过验收,则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如有不同意见,则由甲方或工程质监联络组协调解决。
8.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工程资料,甲方认可后报请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进行。
8.6 在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在甲方组织协调并负责将竣工资料移交生产。乙方必须在各所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竣工资料移交甲方,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装订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指导、检查和认可。
8.7 因特殊原因,未完项目要竣工验收,必须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同时,对未完工作(必须是少量且非主要的工作)要确定完工日期。
9 服务质量
9.1 在施工及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9.2 在机组试生产期间,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和生产单位进行有关的消缺、完善等工作,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9.3 为确保工程施工和服务质量,甲方将保留乙方承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正本规定执行。
10 质量奖惩
10.1 为加大质量管理工作遵规执法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甲乙双方同意以下质量奖惩办法。
10.2 甲方设立一定的质量基金,用于工程质量奖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甲方给予表彰或一定数额的奖励。
10.2.1 工程荣获地、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或奖杯,且施工期间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
10.2.2 施工中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出重大改进意见,对提高工程质量成效显著。
10.2.3 为避免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贡献突出的。
10.2.4 为确保工程质量做出积极努力,成效显著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10.3 乙方凡发生下列情况者,甲方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0.3.1放松管理、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又无法纠正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甲方还将向全工地及乙方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损失额10%-20%的处罚。
10.3.2 违反施工规程、规定施工,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甲方通过乙方向责任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甲方尚有权限令其离开本工地工作岗位,并酌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乙方相应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3.3 乙方现场发生有损工程质量的违规施工行为,发现1起,甲方向乙方发送整改通知单,并罚款100--2000元;累积3次时除罚款外,甲方有权令乙方停工整改。
10.3.4 乙方进场原材料或预制构件等,如其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如限期内不予更换或擅自强行使用,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并罚款20000元。
10.3.5 钢筋焊接接头现场取样试验不合格,按规范要求增加检查数量,仍不合格时,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混凝土试块试验不合格按出现一组罚款10000元处罚;主体砌筑砂浆试块不合格,除相应部位立即返工外,出现一组罚款1000元;同类不合格试件累积出现3次,除罚款外,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包括撤换有关责任人。如果整改措施不力,甲方有权令乙方停工整顿。
10.3.6混凝土生产未按施工配合比计量,如水泥低于配合比用量的98%;粗骨料大于配合比用量的5%;抽查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
10.3.7乙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处理,处理方案事先经甲方认可,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赔偿额不超过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施工时,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最高赔偿额以合同总价为限。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2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安全建设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提高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工程完工后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电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双方在签订 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1.1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1.2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3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6 杜绝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1.7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中毒事故。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2 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法律、标准:
以下法律、标准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3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2.4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最新版)》
2.5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6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
2.7 甲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2 甲方在施工前负责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3 施工前,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并将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对乙方在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甲方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3.4 施工期间,甲方安监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5 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标准,甲方有权按照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甲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甲方重新招标、工程时间延期损失)由乙方负责;
3.6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验收交接后,使用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如有分包项目,应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安全资质,并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2 乙方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
4.3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等;
4.4 乙方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会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先行审批通过,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
4.5 乙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甲方备案。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甲方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合格后上岗。新增施工人员必须向甲方提出申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6 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7 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向甲方安监部门报告;
4.8 乙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以及乙方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措施不力、人员违章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4.9 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现场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
4.10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4.11乙方必须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并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分析清单和控制措施;
4.1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系统动火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工地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
4.13 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14 承发包工程必须贯彻先订合同、安全协议和审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合格后再开工的原则;
4.16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乙方应向甲方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甲方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4.17 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乙方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18 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 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若乙方不定期清理,甲方组织清理,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按该清理费的2-3倍扣除。
6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事故,甲乙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上报。乙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的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工程建设建立安全文明保证金制度,乙方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按累进制计算,即将合同总价分段,每段按不同比例计算(见下表),累加后即为应交的安全保证金:
合同价分段(万元)比例
0--5000部分2.0%
5000以上--10000部分1.5%
10000以上--20000部分1.0%
20000以上--50000部分0.5%
按上表计算,本工程合同款为 万元,应交保证金 万元;安全文明保证金从合同签订后首次付款中扣留。
7 乙方工程结算时,必须经甲方安监部门签证,否则甲方拒绝支付安全文明保证金。如本工程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且未发生其他安全文明处罚,结算时安全文明保证金全部返还,如发生事故,则按以下安全文明处罚标准执行:
发生重伤一人次,扣40万元:
发生死亡一人次,扣100万元:
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扣20万元-50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扣20万元-50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发生环境事故,扣10万元-20万元,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第1、2条累加;
其他情形,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处罚规定》执行。
8 甲方按《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规定》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9 其他
9.1 乙方的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包括安全、文明生产等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确保施工安全及生产环境不受工程施工破坏;
9.2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音等排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9.3 由于乙方施工破坏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 乙方最迟在工程开工前5天向甲方安监部门提交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施工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安全考试和大型施工机械台帐,由甲方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9.5乙方按月(年)向甲方报送《电力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9.6 对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大检查、安全工作会议,乙方应及时派员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
10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1 以上条款中“3.2、3.3、3.4、3.5、3.6、4.4、4.5、4.7、4.9、9.4、9.5”甲方的职权可由施工监理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执行。
1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3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联系人: 安全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
2.投标书(应放在投标文件的第一页,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清楚)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及实现措施的承诺)
6.报价编制说明及报价表、预算书。
7.差异表
8.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递交。)
9.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简历、企业概况、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有关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10.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及各类认证情况
11.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评估证明
12.投标人近五年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样或类似工程列表
13.投标人近五年承担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业主证明,必须提供清晰复印件)
14.投标人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和推荐分包单位的企业、人员等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15.投标人预计的本工程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16.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简历
1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8.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具一览表
19.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20.施工组织设计
21.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有关格式
投标人应参照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若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设计。
其中“投标文件内容”的1-15项内容为商务部分,16-21项内容为技术部分。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3.2 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我们收到并研究了贵单位发出的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除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差异外,我们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予以确认,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该工程的施工工作,严格执行我们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2.我们承认投标书、投标报价表及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他所有文件为我们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愿意根据招标文件修改其中的任何缺陷。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选派合格人员实施该合同。
4.我们同意在投标截止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文件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5.我们投标报价总额为【 】,我们声明本投标报价己考虑了所有因素,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6.在签订和执行正式合同之前,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7.我们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同时也理解,如果我们未中标你方将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 我方同意在签订合同以前,向招标机构缴纳招标咨询服务费,并同意此费用从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多退少补。我方同意承担其它投标费用。
9. 我单位同意你单位在授予合同前,有选择或拒绝部分甚至全部投标人的权利,并就所作出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10. 我单位同意你单位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对招标范围予以增加或减少,或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在履行合同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并形成补充协议。
11. 我单位承诺:在履行合同时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可交由招标人保管。我单位更换上述人员或设备需要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未征得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上述人员,贵单位可以扣除我单位最高不超过30%的履约保证金。
12. 我单位同意,如果招标人愿意,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设备和材料可以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供货合同由我单位与供货单位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并按照供货合同价格对我单位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3. 我单位承诺按照招标人制订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由于非我单位的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我单位承诺按招标人确认的调整工期组织施工,并不提出调整费用的要求。
14. 我单位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令、规定,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5. 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安全、质量考核基金。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我单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罚质量、安全考核基金。
16. 若招标人需要,我单位可以承担有关拆迁、临时设施、过渡工程等任务,相关工程费用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办理。
17. 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
18. 我单位的质量承诺为整体工程优良,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工程质量的要求,工程保修执行国家和中标人制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9. 如果我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或招标人同意的工期内完工,每延迟一天我单位承诺支付招标人合同价款0.1%的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3招标文件差异表格式
差 异 表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应单独列表。
序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条目简要内容条目简要内容
3.4 开标一览表格式
__________项目______工程
开标一览表
序号项 目 名 称开 标 内 容
1工期(开、竣工投运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质量目标确保 工程,争创 工程
3报 价优惠幅度:
4其 他
制表: 复核: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注: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及实现措施的承诺)也要在此处注明。
3.5 价格表(格式)
价 格 表
报价说明:
1、本工程项目投标总报价为项目建设期间的闭口价,合同有效期内一律不作调整。
2、各投标人应按设计图纸的内容编制预算书并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
3、表中所列内容,投标人认为没有的,请在价格栏注明“无”或“0”,但不代表实际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投标人认为可免费的,请注明“免费”;投标人认为各表中所列有缺项的,可自己补充。投标人未填列项目,招标人将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和投标总价中。
4、若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或数字和大写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取数额较小者,并对价格作相应的修正。
5、设备运杂费中的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费用包括设备运输所有费用。
3.5.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序
号费 用 名 称报价(万元)优惠幅度:备 注
一建筑工程费用
二安装工程费用
三调试费用
四其他费用
五
六
七
合 计
投标总报价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投标方必须按本附件报价表报价,不得擅自改变表格形式。
投标人须随同正本提供本报价表的EXCEL表格电子文件。
3.5.2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明细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序
号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明细表
1安装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1.1热网加热器
….
1.2DN900补偿器
….
2建筑工程
2.1设备基础
….
2.2补偿器井
….
3调试工程:
…
4其他
….
合 计
投标方必须按本附件报价表报价,不足部分自行补充,不得擅自改变表格形式。
投标人须随同正本提供本报价表的EXCEL表格电子文件。
3.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职务: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系 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公司注册登记机关:
(盖章)
3.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以下称“授权代表”),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工程建设总承包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所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表无权转委托。
授权人: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8 (删除)
3.9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中标人)与贵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由中标人负责建设__________工程。
鉴于贵方在总承包合同中要求中标人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中标人履行总承包合同的履约保函。
为此,根据中标人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本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3、如果由于中标人在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中标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总承包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总承包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在从签发之日起至___________全部工程保修证书后签发满30天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3.10 工程业绩
投标方填写
3.11 辅助资料表
表1 投标人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资质等级
承包经历年(国内) 年(国际)分包经历年(国内) 年(国际)
职工人数总人数: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公司主要业务概况
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表2 本工程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性 别年 龄
职 务职 称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及资质等级
已完工程情况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
表3 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 名职 务职 称主要资历、经验 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2.其他人员
…
二、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
3.技术负责人
4.主要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5.主要技术人员
6.主要技术工人
…
表4 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
国别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备注
注:备注栏中说明拟投入设备:自有、新购或租用
表5 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商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土建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本计划表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按月份填写。
单位:人
工种、级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五阶段第六阶段…
表6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一、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二、临时用地
用 途面积(m2)位 置需用时间
合计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行数不够,可复印。
表8 投标人预计的工程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月资金流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合计100.00%
第五章 施工图纸与工程范围明细表、甲供材料明细表
另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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