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第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穗南发改项目[2010]182号文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现对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第二次)进行施工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第二次)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联系人: 郭老师 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赖海山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柳衡 联系电话:***-********/137*****31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学
四、项目概况:新建一座变配电房,增加一台400KW电力变压器,改造和新增配电房设备,及敷设电缆,具体以招标图纸和清单为准。该工程为10千伏变压器。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内容、规模: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送电、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等。
项目编号:2013- 4817
招标控制价:约140万元,具体以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为准。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
从2013年9月3日00时00分至2013年9月23日23时59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3年9月24 日 10 时00 分,截止时间:2013年 9 月24 日11时00分。
2. 开标时间:2013年9月25 日14时00分。
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当天的截止时间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
2. 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
(1)投标担保2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缴纳。
3.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如出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十、资格审查方式:
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所述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或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国家电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别五级或以上资质。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类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
5、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兼任。
6、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工程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穗建筑【2010】5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六、如投标单位对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异议,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异议受理电话:020-********)。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投资招商网、广东民营经济报等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八、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中除投标人合格条件信息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外,其余部分均需递交纸质文件,具体文件份数及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图纸。
二十一、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
***************.pdf">招标申请函.pdf
***************.pdf">招标申请表.pdf
***************.pdf">立项批复续期.pdf
***************.pdf">资金证明.pdf
***************.pdf">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pdf">南沙中学用电增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pdf
***************.doc">南沙中学用电增容招标公告.doc
***************.pdf">概算财评意见通知书.pdf
***************.doc">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工程招标文件.doc
***************.pdf">授权代表证明.pdf
***************.pdf">招标代理资质.pdf
***************.pdf">招标控制价公布函.pdf
***************.rar">图纸.rar
********0675035.rar">工程量清单.rar
********1072802.pdf">招标文件备案表.pdf
********1158598.pdf">招标人声明.pdf
********1211950.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 单 位: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13年8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2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2第三章合同条款39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8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88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89第七章工程量清单90第八章 招标控制价91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项目管理单位: 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22.2.1工程名称南沙中学用电增容建设项目施工专业承包(第二次)32.2.2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42.2.3建设规模新建一座变配电房,增加一台400KW电力变压器,改造和新增配电房设备,及敷设电缆。具体以招标图纸和清单为准。52.2.4承包方式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送电、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等。62.2.5质量标准合格72.5.1招标范围新建一座变配电房,增加一台400KW电力变压器,改造和新增配电房设备,及敷设电缆。具体以招标图纸和清单为准。82.5.2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30日历天。 9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1315.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方式一:由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 2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2013年 5 月 1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南沙中学178.1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 日4. 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 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8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部分组成。19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密封包封为1包,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内含电子投标文件2 套)。2019.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文件的递交起始时间:2013 年 9月 24 日 10 时00 分。截止时间:2013 年9 月 24 日11时 00 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0.4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及地点1. 起始时间:2013年 9 月24 日 11时00分。截止时间:2013年 9月 24日12时00 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24.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 2013 年 9 月25 日14 时00分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沙交易部开标 室。3.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333.4开标评标办法平均值评标法2438.2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 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以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为准。26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7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28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组的成员可由经济评委组成,该评标委员会由5 人组成。29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见合同条款3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原文: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GDCA))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对招标人产生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现文: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版招标文件。该电子版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条款号:7.7修改类型:修改原文: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现文:7.7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条款号:11.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7)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7)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现文: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7)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资质。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6)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条款号:11.3.1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9)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条款号:11.4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4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 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现文:11.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编制报价文件。条款号:11.5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5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现文:11.5本项目属于电子资格审查,但不属于电子评标项目,除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6)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均需提交纸质文件,投标人应按照壹份正本,4份副本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2份(投标文件全本)。条款号:11.6、11.7、11.8修改类型:删除11.6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及《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表》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1.8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的要求编制。如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的,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条款号:12.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现文: 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条款号:13.5.3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3.5.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现文:13.5.3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材料价格的确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条款号:19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19.3.3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19.3.4 电子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现文: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递交投标文件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条款号:24.投标文件的解密 修改类型: 删除原文:24.投标文件的解密24.1. 投标截止时间后的三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以下无正文)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7)“电子文件” 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版招标文件。该电子版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7.7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8.招标答疑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招标答疑”专区→“切换至投标人” →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标人问题列表” →输入密码(密码为:_ )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组成。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7)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资质。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6)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11.3经济标主要包括的内容:11.3.1投标函部分:(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表格下载区自行下载);(3)《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 (格式见第四章);(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①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已在广州余泥管理政务网(www.gzyuni.gov.cn)公布的运输公司]及排放点;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7)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8)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1.3.2投标报价部分:(1)投标总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及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计日工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3.3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1.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编制报价文件。 11.5 本项目属于电子资格审查,但不属于电子评标项目,除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6)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均需提交纸质文件,投标人应按照1份正本,4份副本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两份(投标文件全本)。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13.投标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材料价格的确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3.5.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16.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16.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6.2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6.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为一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外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招标人的名称;“[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字样、 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递交投标文件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4 投标截止时间后(含投标截止时间)一小时,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签到室凭身份证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23.投标信息录入23.1.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4、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8.中标通知书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28.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30.履约担保30.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1.合同生效31.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2.其它费用32.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33.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3.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3.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34.10修改类型:删除34.10若招标控制价少于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现该情况,须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修改相应条款)条款号:35.2.1、35.2.2 修改类型:删除35.2.1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人解密的;35.2.2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条款号:35.4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35.4 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条款号:38.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招标人经查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内出现过行贿记录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条款号:39.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9.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现文:39.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条款号:39.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9.3 导入电子投标文件;现文:39.3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宣读开标内容并记录;条款号: 39.4、39.5 、39.6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39.4对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及出现35.3所列废标条款的投标单位进行废标处理。39.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9.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现文: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摇珠机随机抽取排序);摇珠细则如下:将1至n名的投标申请人的珠号放入摇珠机,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摇珠,摇出的号码在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交易中心代表见证下作为其随机排序号。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0.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导入全部投标文件。现文:40.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条款号:41.6.1-41.6.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各项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适用于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现文: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100%;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4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4.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4.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4.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4.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4.9 本项目招标文件。35.开标35.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5.2 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处理,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35.2.1 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35.2.2 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35.2.3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36.评标36.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6.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6.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6.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6.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6.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6.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6.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6.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6.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6.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6.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6.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7.投标文件的澄清3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7.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7.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37.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定标38.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8.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招标人经查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内出现过行贿记录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平均值评标法39.开标和评标程序:39.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9.2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39.3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宣读开标内容并记录;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摇珠机随机抽取排序);摇珠细则如下:将1至n名的投标申请人的珠号放入摇珠机,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摇珠,摇出的号码在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交易中心代表见证下作为其随机排序号;39.8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39.9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9.10计算评标参考价;39.11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39.12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 39.1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0.开标细则40.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0.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开启并依次宣读全部投标文件。40.3 细则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投标地点。40.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0.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唱标时,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40.5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摇珠机随机排序。40.6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从该区间的所有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50个时,在摇珠随机排序的前50名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7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40.8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0.9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1. 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41.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41.3资格审查、评标流程41.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应重新招标。41.3.2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41.3.3如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应重新招标。41.4投标人资格审查41.4.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41.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5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评标系统将对投标人的资质及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涉及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评标系统不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显示。41.4.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五《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4.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1.4.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1.4.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1.5 计算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1.5.1确定评标参考价41.5.1.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5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41.5.1.4的选取原则选取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内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3若没有投标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1.5.1.4选取原则41.5.1.4.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序号最大值——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1.4.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大于50个时,先在排序前50名的投标报价中选取,选取方式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第50——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不足5个,则从排序第51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继续选取,直到可以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为止(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41.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41.5.4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1.6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100%;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41.6.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41.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41.7.1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8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1.8.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1.8.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1.8.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1.8.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1.8.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1.8.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1.8.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1.8.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1.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1.10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五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 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 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 % 招标控制价:(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担保(元)投标总报价(元)人工费(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余泥渣土运输排放费(元)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编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承诺书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废标原因投标人签名确认缴纳方式金额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注:1.本表适用于不需编制技术标书的项目。2.本表信息源自《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代表: 工程名称: 报价评分表序号 得分投标单位报价评标基准价得分排名1%234567注:1.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三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 A2 …An;∑B=B1 B2 …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四算术复核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总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总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五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3(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注册建造师的);(2)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4专职安全人员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5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资质结论注:1.本表评审内容的1-5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2.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3.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附表六 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文件投标书中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的;3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声明哪个有效;4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5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6(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8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投标总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0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1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 或以上误差的;12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3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14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如有)15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16投标人未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或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17未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注: 1. 本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概况:详见招标图纸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施工图进行承建,范围从到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二○一年月日(暂定) 竣工日期: 二○一年月日 四、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五、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二份,承包人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十份,其中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四份。本合同自四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一年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业主: 承包人:(公章)(公章)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 联系人: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4、图纸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6、项目负责人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10、开工及延期开工11、暂停施工12、工期延误13、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5、检查和返工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重新检验五、安全施工18、安全施工与检查19、安全防护20、事故管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及调整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8、其他变更29、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3、索赔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6、不可抗力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合同解除42、环境保护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4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5.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 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5.3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5.4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5.5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5.6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6.项目负责人 6.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7.发包人责任7.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4)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5)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责任 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2) 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检验报告书显示的质量有问题,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安排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位最终结果。复检结果无论怎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18.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安全防护 19.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0.事故管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0.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1.3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22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 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4.2 本通用条款第2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9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 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同设计部门研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3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3款办理。 30.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1.质量缺陷保修 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1.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 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规定相同。 3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 3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7.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7.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7.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履约保证金38.1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10%,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分行级以上银行。38.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止。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上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1.合同解除 4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5.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1.4一方依据41.1、41.2、41.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1.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2.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条例》;如造成森林或水利设施破坏、环境污染、水淹等,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两份、承包人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5、监理工程师7、发包人责任8、承包人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开工及延期开工12、工期延误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工程预付款23、工程量的确认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1、质量缺陷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争议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7、保险38、履约保证金43、合同生效与终止44、合同份数45、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1、词语定义1.3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4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8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1.9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指发包人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发包人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全权代表,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1.14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年月 日,竣工时间为 年月日。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20年一遇的洪水、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3.2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据此解释。3.3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部颁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发包人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定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拔付工程款。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5、监理工程师5.1(b)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发包人委托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5.3(a)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5.6(a)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发包人协调不能解决时,应通过诉讼判决。未判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判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7、发包人责任7.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7.1(8)协调承包人与南沙区人民武装部办公营院工程项目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7.8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将发包人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上述人员必要的驻现场办公、住宿用房及用具等;并免费提供测试人员、及有关工程测量、试验仪具、水、电和资料等。8、承包人责任8.1(2)负责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8.1(3)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1(4)为发包人驻现场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驻现场办公、住宿用房及用具等,并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人员免费提供测试人员、及有关工程测量、试验仪具、水、电和资料等。8.1(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工作。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发包人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8.1(8)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承包人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交还合符发包人要求的场地。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1(10)承包人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承包人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承包人必须配合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8.1(1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六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4)总体网络计划。5)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6)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7)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8)用款计划。9)编制发包人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8.1(1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8.1(13)承包人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8.1(14)承包人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8.1(15)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和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8.1(16)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排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3)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8.1(17)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8.1(18)承包人在投标时报送给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负责人、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1(19)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计划供发包人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如承包人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8.1(20)在施工中,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和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则有权取消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发包给别人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外,并且还应视作违约行为追究有关责任。8.1(21)承包人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不应提出索赔要求。8.1(22)负责便道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8.1(23)承包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承包人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发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则发包人有权再次书面通知承包人给予7天催告期,若承包人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8.1(24)承包人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8.1(25)承包人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结点工期,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报请发包人批准,视其拖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天2000元。8.1.(26)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所需的资料。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天1000元的赔偿金,赔偿金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如工期延误),则按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执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承包人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及追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2、工期延误12.2如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发包人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承包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承包人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期完工。(1)承包人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2)承包人因发包人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3)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应由发包人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4)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甲、乙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工程预付款22.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22.2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广州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甲方核对后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规定,以合同价的2%(即¥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1)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23、工程量确认23.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除非存在工程量的变更;其中支付的工程数量,应是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计量。工程量终结算时,各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27条办理。23.4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人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3.5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如果承包人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23.6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1承包人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承包人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缺陷责任期”内所必须之费用。该费用是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订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结算一次拔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月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交发包人代表复核,于次月30日前批付工程进度款。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的 80 %。另2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及财政部门审定结算造价,再付至结算价的95%;第二部分,结算价的5 %作为工程保留金,需“缺陷维修责任期”期满一年,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取得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付清。本工程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资金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业主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业主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3) 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费应由承包人承担。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单位为建设单位,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承包人每次处于1~5万元的处罚。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b.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发包人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业主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承包人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6.3在施工中,承包人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承包人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26.6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业主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南沙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26.7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由业主做委托,试验费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26.8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26.9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发包人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图纸四个星期内(过期发包人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如下:鉴于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地质情况等充分考虑报价,故本工程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则参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下浮10%,经业主审核后进行计价。其中材料价格的确定由招标人选择以下方式:①、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的材料价格;②、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并下浮10%确定;③、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期间国家有关材料指导价格中均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广州建筑市场价格报招标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的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及回填、清淤、排水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27.2承包人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承包人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7.3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承包人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承包人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0.1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此十天前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6份)。竣工文件应符合档案接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30.2工程完工后,按照本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质量验收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申请表十天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缮意见。如需修缮,承包人应在限期内修缮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缮的费用。发包人如在承包人提交质量验收申请表约定期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约定期内不批准验收结论,其逾期后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30.4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完工日期以承包人取得交工证书日期为准,需修缮后才能达到交工验收要求的,则以修缮后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交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工程移交发包人使用管理。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应负的责任。对已完成的部份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根据初验程序进行部分验收并投入使用,承包人不得存有异议或要求补偿。30.6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工程结算总造价,除修改设计图引起工程量变更相应增加的工程造价另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施工总承包金额。承包人所列报的工程量清单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工程数量,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计量不符时,按实结算工程总金额。最终结算价以南沙财局审定的金额为准。31、质量缺陷保修31.1本工程的缺陷维修责任期为一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当天算起。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返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之日后15天内应派人返工,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力量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先在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负责支付,发包人并保留追诉的权利;同时,也不解除承包人对完工工程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1.2验收所需的检验费、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有关验收支付使用的庆典费用发包人承担。31.3如果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业主抽检、复检结果发现设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和不适用材料)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争议34.1甲、乙双方在解释或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如协商或协调未能解决问题,可由任一方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请诉以予解决。十一、其他35、工程分包35.1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违约处置。35.2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承包人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下,将部分带有专业性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合符招标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分包的累计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20%,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发包人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35.3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35.4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若发包人认为有属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工程,承包人不宜承担施工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来完成。负责分包的施工队伍,可首先由承包人自行选定,但须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荐合适的施工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分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问题,按原合同文件执行,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5.5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37、保险37.2承包人应为自已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工财物等由於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损伤所负的责任购买建筑一切险,其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7.3承包人应就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上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或死亡购买雇主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或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承包人应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37.4施工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收集有关资料抄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37.5承包人应为建筑施工中因意外事故致使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就施工中发生的第三者事故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38、履约保证金38.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加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递交。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是中标人在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并采用招标文件第4篇的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保函将被拒绝。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和一年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44、合同份数44.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二份,承包人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一式十份,其中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四份。45、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问题结合有关规定拟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45.1承包范围(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承建,范围为南沙区相关市政道路。(2)对各合同段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责。45.2承包方式(1)承包人承包本工程的施工是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工程承包范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施工管理、缺陷维修、直到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负责竣工验收后维修责任期一年。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在法律上要承担技术与经济责任,并确保本工程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工期。(2)本工程采用中标“标书”的单价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依据(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需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标书”中未列出的项目、单价,均被视为本工程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单价或合价内,而不予另行支付。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实际完成之工程量的结算价款,不能以任何理由大于合同承包金额(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除外)。各项工程的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动。45.3税 率本合同中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价,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交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令和条例的规定办理。45.4奖惩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则按金额为每延误一天2000元罚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2.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42.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42.2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_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保修期限: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42.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42.4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42.4.1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 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 年月日工 程 名 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 标 总工 期工程质量标准保 修 期 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 名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注:1.本投标书适用于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 2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相应信息一致,评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为准。3.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所附 施工组织设计要点 承诺书 (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承诺书附件: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投标人充分理解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各部分文字直接简炼,不得出现大量宣传性及无实质性意义或直接引用范本照搬照套的文字,并结合图表说明及表示。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文字部分:1.工程概况及工程重点、难点2. 项目组织机构要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施工计划及财务负责人、质检、地质、实验、测量和机械、排水、道路工程师等组织结构配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3.施工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项目场地布置图和现场踏勘的情况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并结合招标人提供的临时用地位置,合理安排其生活、福利、办公等临时生活设施和材料堆场、仓库、预制场、拌和场及加工场等生产设施的位置,设置完善、高效的临时排水、排污等设施,合理布置场内外交通运输路线。施工现场必须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设置围蔽结构。4.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和独创性。并对进场施工后保证实施上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承诺;5.施工计划5.1总体施工进度计划5.2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5.3工、料、机、资金等的使用计划5.4主要的工艺流程6.环保与文明施工控制措施7.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8.制订完善的成品保护措施。9.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及措施二、图表部分1.项目组织机构图2.施工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横道图4.劳动力使用计划图(或表)5.拟投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及品牌计划表6.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表7.资金使用计划表8.主要施工工艺的工艺流程图 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附件二: 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1、2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的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资质内容、资质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止。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3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具备原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等级、注册编号、发证机关、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注册类型。(注册类型是指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小型项目负责人)2、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信息,包括证号、有效期。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4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专职安全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考核证书(C证)号、C证有效期、发证机关。 银 行 履 约 保 函(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银行编号:致:(发包人) (地址)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 年 月 日签署)实施 项目名称 ,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本保函直至你方通知撤消前一直有效。担保银行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日期: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注:按现行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执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八章 招标控制价注:以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