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已由长高新管发计【2013】11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对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
2、建设地点: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
3、质量标准:合格。
4、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面积约760㎡,总投资约107万元。
5、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麓谷工商所大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包括以下范围:设立工商所外部标示标牌、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添置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电气改造、给排水改造、安防、消防系统等,具体招标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资金来源:高新区财政拨款。
9、工期要求:90天(日历日)。
10、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
11、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Ⅱ)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持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需提供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业绩。
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贰级建造师资质(建筑工程专业),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严禁挂靠。
4、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是指2010年8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
6、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7、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
8、投标人须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
9、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外省、市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办理外地企业《入长施工登记证》(咨询电话:****-********)。
10、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人须是本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须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递交《投标承诺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
13、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禁止在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及停止执业的建造师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贰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
2、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9月7日17:00(北京时间)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中以不署名的方式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电子文档中不得透露投标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等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八、本项目行政监管:
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九、招标人
招 标 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其他要求
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涉及的投标人信息,则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
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NZJC2013-GC(7)-073招 标 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112.招标文件143.投标文件154.投标195.开标206.评标217.合同授予2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39.纪律和监督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第三章评标办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5第六章图纸(另册)108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9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110第九章资格后审资料格式128 第一章招标公告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已由长高新管发计【2013】11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对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2、建设地点: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3、质量标准:合格。4、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面积约760㎡,总投资约107万元。5、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麓谷工商所大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包括以下范围:设立工商所外部标示标牌、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添置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电气改造、给排水改造、安防、消防系统等,具体招标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8、资金来源:高新区财政拨款。9、工期要求:90天(日历日)。10、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11、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 (Ⅱ)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持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需提供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业绩。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贰级建造师资质(建筑工程专业),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严禁挂靠。4、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是指2010年8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6、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7、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8、投标人须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9、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外省、市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办理外地企业《入长施工登记证》(咨询电话:
****-********)。10、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人须是本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须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递交《投标承诺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1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13、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禁止在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及停止执业的建造师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贰 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
****************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2、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3年9月7日17:00(北京时间)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中以不署名的方式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电子文档中不得透露投标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等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六、投标文件的递交:[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9:00(北京时间)。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发布。八、本项目行政监管: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九、招标人 招 标 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十、其他要求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未涉及的投标人信息,则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入库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2号窗口进行办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项目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3建设地点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4资金来源高新区财政拨款5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6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麓谷工商所大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包括以下范围:设立工商所外部标示标牌、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添置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电气改造、给排水改造、安防、消防系统等,具体招标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7计划工期90天(日历日)8质量要求合格。9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10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第5条。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2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13招标文件的获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请于 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14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2013 年9月7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15招标人澄清时间与方式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发布。16偏离不允许。17分包不允许。18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9投标截止时间2013 年9月23日上午9:00时。20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预算书提供电子文档2份(采用PKPM软件编制,光盘内应包含PKS和TPS文件,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和标段)。2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日内。22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帐号:
****************8899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须注明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23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24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要求有效期以2010年8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为准。类似工程年限以工程竣工文件的委托人签字的时间为准。2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6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正、副本签章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等关键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委托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4)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没有按上述要求签署盖章的,没有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的;没有附委托注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均。(5)投标人中标后需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部分的施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及进度。27投标文件份数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合订为一本)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本项目不编制技术标。28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商务标为明标,胶装装订。29封套上至少写明招标人名称: 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项目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在 2013 年9月23日09:0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30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与方式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09:00时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递交方式:当面递交,不接受邮寄。31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9月23日9:00 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经济类和技术类专家组成,共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35履约担保不设履约担保。36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收费标准计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7其他(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2)评标以前,投标人及其拟任建造师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3)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建造师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4)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5)投标人中标后需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部分的施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及进度。(6)根据长发改【2013】197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8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38评标办法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报价评定按附表5 (Ⅱ)进行,且只评总价,权数取值按K3计取。39招标控制价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75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40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本项目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41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说明召开开标会议时,省内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复印件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原件准时参加。4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并向行政监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收到交易服务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并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如果因为中标候选人关键岗位人员不能到位而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报请长沙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保修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但不能与招标人接触,不能透露投标人名称。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招标答疑1.10.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需要质疑的,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1.10.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招标人不再答疑,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1.12 分包本次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格式;(9)资格后审资料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布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答疑专区”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招标文件于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发布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组成。3.1.2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合订为一本,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投标承诺函(5)开标一览表(6)投标保证金(复印件)(7)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8)劳务分包资料(9)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10)投标单位基本情况(11)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12)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13)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14)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15)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16)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17)其它资料(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详见第八章)3.2投标报价3.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3.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3.2.3本次招标采用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2)计算,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75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前三天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如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招标控制价。3.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3.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3.2.6本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取费。3.2.7报价依据及说明:(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等。(4)2013年第3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12]237号文。(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3.2.8“规费”中由甲方代缴的工程排污费进入报价,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3.2.9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3.2.10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取,上限值中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投标人必须按公示金额进入报价,不得优惠,否则按废标处理。3.2.11按 “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低于规定标准。3.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3.2.13清单综合单价已含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规费、养老保险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综合单价描叙内容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叙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3.2.14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全部费用。3.2.15投标人均需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费综合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3.2.1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7工程预算书首页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3.2.18投标报价的编制按湘建价[2009]406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投标书需按湘建价[2009]406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提供全部分析表及取费费率,每本投标文件(指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都必须装订表1—表4,另表1—表9(含取费费率)单独打印单独装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一起包封。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参照pkpm软件报表输出菜单下提供的“2010清单投标表”格式;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措施费要单列。3.2.19投标预算部分采用PKPM预算软件编制,预算文件刻入光盘中(须包含PKS和TPS文件,光盘上要标注投标人名称),要求光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的数据一致。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及光盘一起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3.2.20工程量清单(另册)3.2.2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中投标报价部分电子文档应和文本文档一致,如不一致,以文本文档正本为准。3.2.22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按前附表相关条款的要求。3.4.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4)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本次招标无效。3.5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其中正本中证书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须采用彩色影印件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近两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的扫描或彩色复印件必须逐页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当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6.4投标文件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中如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3.6.5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3.6.6除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正本与副本标须分别胶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密封后提交。4.1.2投标文件的标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包装时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条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投标文件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条款的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条款的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条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召开开标会议时,省内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为本项目负责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复印件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仪式。5.2资格后审资料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十章。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4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评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介绍到会招标人领导、行政监管领导、纪检领导,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函原件);(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建造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顺序为:资格后审(见附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评审。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人未按5.1条要求参加开标会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超过规定招标控制价的;(5)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法律法规及长建发[2011]16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8)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7.1.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7.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7.3履约担保7.3.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并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采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付至招标人指定帐户。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根据本章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上一个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由中标人按规定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对评标办法的相关说明1、按照长住建发[2011]165号《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法Ⅰ”执行。2、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见下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0.15-0.252信誉(K2)0.20-0.300.20-0.300.25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0.753、关于“信誉”评审计分的相关说明:(1)对“类似项目经历”评分时,类似项目年限要求为2010年8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类似工程年限以工程竣工文件的委托人签字的时间为准。(2)根据湘建建【2006】401号文规定,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后出具的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文件的原件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3)“企业信用加分”,以长沙市住建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为依据。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3】197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给予加分。(4)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2中“工程获奖情况”: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鲁班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芙蓉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奖项不计分。4、本招标项目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按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件对其进行重点评审。5、本项目投标报价评审计分采用长住建发【2011】165号文中的附表5(2)进行评分,投标报价分只计算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为100分,权数取值按K3。二、附评标办法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16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6〕66号文《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2)—(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价;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5)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6)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7)投标总报价、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减少工程量的;(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10)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偏低,不能保证工程需要的;(11)人工工资单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12)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然发生措施费用,而投标报价未计算措施项目费的。(13)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14)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15)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16)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其它情形。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1.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第二十二条 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评标办法分类表 采用范围技术标类型和评审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类型评审方法评审内容、标准评审方法信誉评审内容、标准投标报价评审内容、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不做技术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Ⅰ) 所有工程明标(如编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Ⅱ)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暗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计分评审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项目,一级及以上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技术标;二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编制技术标;三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不编制技术标。 附表2:技术标评审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 格不合格7施工设备合 格不合格8评审结论备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3:技术标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 审标 准评审计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整、水平高5欠完整、水平一般3-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30可行25-28欠合理21-2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0欠完善、欠合理6-8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可行15欠合理10-137资源配备计划合 理10欠 合 理6-88合 计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附表4: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审 标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53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6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4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1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1.5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2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5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6合格4市级优秀3合格26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7合 计 备注:(一)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5、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500(日历日),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二)所称“类似项目”(含类似以上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公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项目分类分型、标准、等级相同相近,或标准、等级不同但造价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或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实行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七)交通、水利项目信誉评审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表5(1):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9、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2):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1-β﹚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0.5%、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100X1—300X2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分别为X1、X2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00 X1[X(X1、X2)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100%3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00分4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0分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6:权数取值表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1技术标(K1) 0.15-0.25 2信誉(K2)0.20-0.300.20-0.303投标报价(K3)0.70-0.800.45-0.65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7: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 ) 总分( )评委编号单 项 评 分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注:与原文有误之处以原文为准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检查一览表序号投标人名称企 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授权代理人社保资料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省外企业入长施工登记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结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类似工程经验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无在建项目社保资料职称证类似工程经验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1///////2///////3///////说明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2013】197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执行;3、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4、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次)工程地点: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发 包 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承 包 人: 湖南省建设厅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高新区财政拨款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 月 日,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工期:月。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 格 5、合同价款5.1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双方确定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元整(¥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元整(¥元),此中标价为暂定合同总价。5.2工程承包总价: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承包总价以审计部门终审后的结算造价为准。5.3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6、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7、发包人承诺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确保工程验收标准实现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7.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8、承包人承诺8.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8.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2013年月 。9、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八份,承包人一份,监理人一份,合同备案机关一份,其他一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保修期满和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后终止。 (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款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如发包人有要求,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保持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更换人员这一行为进行处罚。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6.2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备案。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提供图纸延误;(4)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拆迁引起的矛盾所造成工程的停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工程质量检测形式工程质量实行“三检制度”,即:承包人自检,监理人复检,发包人抽检。发包人将引进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应按《长建发[2009]167号》文件规定,在路床、基层、面层完工后,引进第三方检测,对压实度、厚度和弯沉等进行比对检测,只有在比对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要求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如双方对比对结果有疑议时,可协商确定一家双方均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复检。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工程变更15.1 工程设计变更15.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5.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5.2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15.3 确定变更价款15.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规定进行。15.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0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负变更除外)。 15.3.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15.3.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5.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且价格上报批准后,按批准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暂估价15.5.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5.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5.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见合同专用条款。17 合同价款计价与支付17.1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见合同专用条款。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17.2.3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17.2.4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5工程量的确认17.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17.2.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7.3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7.4.1在确认计量结果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要求后28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7.4.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17.5 质量保证金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在第1.1.4.5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2.2在第1.1.4.5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8 竣工验收与结算18.1 竣工验收18.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和现行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18.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整改后,按现行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完成正式验收和相关交接。18.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18.1.4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办理。18.1.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8.2 竣工结算18.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8.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合格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本专用条款约定进行核实。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18.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发包人将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结算初审完毕。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18.2.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8.3 竣工清场18.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3.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19.4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 质量保修19.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9.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19.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20 保险和担保20.1保险20.1.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1.2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0.1.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1.4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0.2 履约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退还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2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不适用21.3项约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2)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2)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3.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22.4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应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提出具体索赔方案;24 争议2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相关权威部门依法要求停止施工;(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合同已没必要。25 合同生效与终止2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方式。25.2除本通用条款第2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6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1.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9审计部门:指政府工程审计有关部门、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不可预见费用:指已经计入招投标范围内,专用于因无法预见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结算,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该项费用,则在结算时按已经计算的费用标准从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该费用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作为支付基数。1.1.12“进度款支付基数”:指签约合同价减去不可预见费用后的金额。1.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其实际截止日期按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准。1.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认可后,发包人下发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1装修改造标准:发包人招标范围内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装修改造标准。1.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及投标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修改图纸,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8)合同装修改造标准;(9)投标工程量清单;(10)组成其他合同文件。1.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本项目的施工方案、相关技术资料、隐蔽记录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施工前及隐蔽前及时报送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贰份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24小时2 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行使发包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施工场地以现状交付,施工期间建筑装修材料的堆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4)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由承包人自行向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水电费用; (5)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正式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内应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负责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行使的一般职权:(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书面报告;(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各类验收会议,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督。3.1.2监理人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确定权;(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核实权;(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会签权;(4)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减的核实权;(5)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会签权;(6)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确认权;(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的核实权;(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的会签权;(9)征得发包人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10)向承包人下达任何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指令而导致合同价款有可能变更的任何通知以及暂停施工的指令。此项通知必须得到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承包人在未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而只有监理指令执行变更或增加与减少工程量的或暂停施工的,都视为违约,须向发包人承担一切违约之责任,导致工程价款增加之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监理人员及授权范围:监理人由发包人确定后委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标准的范围、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场地整洁,建筑装修材料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废料与垃圾等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3)施工场地清理:承包人应做到在工程交付时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建筑装修剩余材料、垃圾等,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合格的使用状态,发包人为此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将用于施工的建筑装修剩余材料、垃圾等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建筑装修剩余材料、垃圾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并不负保管责任,或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2)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进施工现场,即被视为是专用于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自行保管,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施工用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3)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方案,并提供一切劳务、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工程物品;4)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要求;5)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对主体工程的水电及卫生间防水渗漏方面进行监测并及时书面汇报,该部分由发包人与原承建商协调处理,承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质量返修责任;如因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未对主体工程的水电及厨卫防水渗漏方面进行监测而造成装修后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7)承包人必须按照长沙市建委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交通、环卫、噪音等管理手续,并负责处理施工工程中与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检查、管理的一切事物,同时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将施工扰民减低到最低限度,防止阻工及其他事项发生,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4.2承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4.3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建造师。5 进度计划5.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提交。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提交至日期2天内确认。 5.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返还原进度计划及方案后2天内。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承包人重新提交后2天内。6暂停施工6.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无。7 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7.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7.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7.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7.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现场8 工程质量检测8.1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发包人在招标时明确了材料单价的,由发包人确定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发包人因特殊需要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单价的,价格以实际签认的价格为准。(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看样定货和验货,具体各材料供货厂家确定参照发包人及发包人各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3)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所有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4)凡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主材的生产企业、品牌、质量标准、质量证明、规格、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材料指标化验单并提供材料样品,先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再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使用。对于需做二次试验或检测的主要材料及安装成品,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5)凡按规定须进行成品检验或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的项目,承包人要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送检样品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按与送检样品相同的材料与工艺制作和安装,否则返工重做。(6)总价超过5万元的单项材料或发包人认为对于建筑物安全、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材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其与合格的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书。(7)如果发包人、监理、质监站工作人员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或相关品牌的厂家或经销商举报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有关质量技术部门核实后,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22.1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8.2清除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1)指示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设备从现场搬走;(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不符合规定的材料。9 变更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2变更程序 按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程序执行。9.3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照发包人下发及高新区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工程管理文件规定执行。9.4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9.4.1 工程结算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执行。9.4.2 工程结算时,已定工程量对应中标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2006)相应专业消耗量标准》相关文件规定以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与相应水平计价优惠后执行,优惠比例为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执行。9.4.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4.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5变更通知(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内容无效;9.6变更签证(1)变更签证应按照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工程结算相关管理办法》、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工程审计暂行办法》及发包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2)所有经济签证必须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指派的有关负责人联合签署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范围。(3)增项设计变更需通过设计院或设计公司认可签字,才能作为变更依据。10 价格调整10.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水泥、砂石)出现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与施工期间综合平均价格涨跌幅度(以工程上限值编制当期《长沙建设造价》为涨跌幅度参照基数)超过正负5%的,则涨跌幅度正负5%以外的部分相应增减,价格涨跌幅度在正负5%(含5%)范围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包干部分的材料价格涨幅不作调整。11计价、计量与支付11.1计价11.1.1计价方式11.1.1.1 施工期内的工程变更项目按专用条款15.4的相关约定计价。11.1.1.2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16.1处理。11.1.1.4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计日工工资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执行。11.1.1.5营业税金按规定计算,在发包人项目所在地注册并交纳;劳保基金由发包人按规定交纳,工程结算不另行计取。11.2计量11.2.3本工程计量周期: 施工全过程11.3预付款11.3.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1.4 工程进度付款 11.4.1付款周期11.4.1.1 工程款支付时段:承包人需按支付工程的进度节点和约定的时间区段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且承包人申报资料完整并获得批准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节点和时间如下:(1)乙方进场施工后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50%,支付“合同价”的3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3)两年内结算完成,则支付至合同价格(即经审计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5%,两年内结算未完成,在此期间则视节假日情况支付到其合同价的85%,其余工程款等结算完成之后支付至合同价格(即经审计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5%;(4)剩余5%的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保修责任期限分期退还,并不计取利息 。11.4.1.2工程付款进度的核实和确认11.4.1.3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以发包人提供的本方银行的当期工程款转账单所记载日期视为发包人付款义务完成之日,由于银行操作等非发包人因素所导致的承包人收款延迟等问题不属于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另行开设专户,以便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保修金的返还由发包人委托物业公司与承包人进行清算核对,售后维修由发包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与承包人协调处理,并严格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执行,保修金的支付应有物业公司签字确认。 11.4.2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承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填报《工程付款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据附件原件;(2)报送份数的约定:一份;(3)承包人每期申请工程款的时间为达到支付条件后的7日内,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当次应收工程款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1.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自应付款之日起逾期30日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当次应付款额度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6竣工结算11.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1)承包人在完成所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竣工图及相关工程结算资料,方可办理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与工程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审计部门终审完成,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审计部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发承包双方分别在该审核报告上签字后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付该工程,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工程;(4)经审计审核且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相对于承包人的提交的最终结算送审资料载明的工程款对应的审核费用按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5)合同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11.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份。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12 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四份 。 12.2 验收12.2.1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根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如实填写。12.3竣工清场竣工清场的约定: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12.4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 保修责任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13违约13.1承包人违约13.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1)、22.1.1(2)、22.1.1(3)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除应每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外,还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13.1.2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4)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13.1.3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5)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且承包人每拖延一天,应按质量保修金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享有通用条款22.1.3约定的合同解除权。13.1.4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1.1(6)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3.2发包人违约责任13.2.1发包人发生通用条款22.2.1(1)违约情形的按专用条款17.4.3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顺延工期或作工期迟延的抗辩。14 争议的解决1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 补充条款15.1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5.2工程资料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竣工验收并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原件贰份。档案资料编制应参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提供音像档案资料等,本工程内发生的所有音像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3竣工验收15.3.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所有参与验收单位一致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当日(以最后一日为准)为实际竣工日期。15.3.2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5.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依约签认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实施竣工清场工作;承包人竣工清场工作未完成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15.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向发包人交付已完工程。15.4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有关施工生产的正当指令,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或不及时执行指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暂定2000元/次。15.5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由于以上情况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6 本项目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件执行。15.7 质量的争议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指定及价格限定表 序号材料品种、型号指定品牌及厂家限定价格 附件3:房建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2)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3)信息发布设施设备为 1 年;(4)其他项目3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合同价款的5%计算,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 零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4廉政合同项目名称: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地址: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负一楼。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该认真核对,如发现漏项、工程量有误、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问题,在开标3天前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过期不予受理。如无异议,则视为此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清单计价规范及图纸所函盖的所有工程内容,其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如有3家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问题提出质疑,招标方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1.4工程量的确认,超出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部分,在合同中明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2.3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Ⅰ,其中投标报价采用附表5(2)计算,不设标底,但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75元。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对所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请于开标前三天向本项目行政监管机构提请核查,如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招标控制价。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2.6本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取费。2.7报价依据及说明:(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4)2013年第3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09]396号文。(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2.8“规费”中由甲方代缴的工程排污费进入报价,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2.9劳保基金不进入报价。2.10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取,上限值中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投标人必须按公示金额进入报价,不得优惠,否则按废标处理。2.11按 “长住建发[2011]108号文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单独列出后汇入总报价中,且不低于规定标准。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2.13清单综合单价已含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规费、养老保险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风险费用,其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清单综合单价描叙内容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清单综合单价内容描叙错误;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因素。2.14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全部费用。2.15投标人均需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费综合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2.16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应该认真核对,发现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等问题、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请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及时提出。否则视为此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所有工程内容。3.其他说明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4.工程量清单 请各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下载。工程数量以招标控制价上限值中清单工程量为准。第六章图纸(另册)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下载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本项目不做技术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招标编号: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承诺函五、开标一览表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七、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八、劳务分包资料(如有)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十、投标单位基本情况十一、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十三、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十四、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十五、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十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十七、其它资料十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明:1、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见本卷附表。2、根据评标办法(长住建发2011年165号文)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一、投标函致: (招标人)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措施费(大写)元(RMB¥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装修、测试,直到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日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并按令相关规定进行保修。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7、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我方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的人员,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招标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招标人在施工时发现我方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9、我方承诺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部分的施工,保证整体施工的质量及进度。投 标 人: (全称)(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注:开标时,授权委托书还需另单独准备一张给监委检验。 四、投标承诺函致: (招标人)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麓谷工商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保证在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三、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四、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供他人挂靠投标。五、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六、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七、若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八、若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九、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年月日(注:此承诺书各单位一式一份,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开标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单独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序号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1投标报价内容(小写)投标总价: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人工费: 2投标总价小写:大写:3工期(日历日)4保修承诺5质量承诺6建造师姓名及编号资质等级7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年月日注: 1、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要求一致,否则按二个报价处理。2、无有效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3、措施项目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六、投标保证金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致: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八、劳务分包资料投标人如拟准备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资料中须附本公司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既没有本单位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又没有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签定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的则需承诺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其劳务公司必须满足承包工程劳务资质要求。 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备注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书。 十、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附二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十一、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注:(1)提供2010年8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类似工程年限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3)类似工程经验包括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经验。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十三、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一)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总表序号项目名称获奖情况颁奖机构获奖时间备注(二)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明细表序号(同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总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获奖情况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工程获奖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十四、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十五、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十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十七、其它资料1、投标人如果是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在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复印件。2、与本次评标相关的资料。 十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预算书首页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2、投标报价的编制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投标书需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提供全部分析表(表1--表9)及取费费率,每本商务标书中都必须装订表1—表4,另表1—表9(含取费费率)单独打印单独装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一起包封。工程量清单的表格格式参照pkpm软件报表输出菜单下提供的“2010清单投标表”格式;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措施费要单列。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委托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公章。开标一览表、预算书封面和工程造价汇总表没有按上述要求签署盖章的,没有附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的;没有附委托注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原件、注册造价师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均。4、投标预算部分采用PKPM软件编制,PKS和TPS文件均应刻入光盘中,要求光盘中的数据与纸制商务标书中的数据一致。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投标函部分)光盘一起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 第九章资格后审资料格式工程招标资格后审资料项目编号:项 目 名 称: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资料 投 标 人:(盖公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日期: 年 月 日1、资格后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由投标人提供资格后审资料汇总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2)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资料。(3)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本项目配备的人员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4)授权代理人社保资料。(5)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6)省外企业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7)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及有效“入长施工登记证”。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省(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并加盖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原件的复印件两份(壹份与商务标集中包装;另壹份在开标时单独递交给招标方)。3、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4、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4.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4.2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5、投标人企业安全认证证书及如有符合信誉评审加分条件的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获奖证书、抢险救灾优秀企业获奖证书,其相应证书复印件与资格后审资料一并提交。(注: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提供资料的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加分,未提供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不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