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靳海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淮安市2021年第一季度已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江苏迎客松科技有限公司肉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年生产云母及塑料制品4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10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我局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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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告知 处理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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