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区派出所招标公告

南市区派出所招标公告

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 招投标编码: SG0700G13023 公告发布日期: 2013-09-03
报名开始时间: 2013/9/4 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地点 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王世敏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
建设单位: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工程地点: 南市居住区14号地块
招标范围: 施工总承包
公告说明: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1582.4平方米。
建设地点:尖山区南市居住区8号地块。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总工期:91日历天。招标范围: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房屋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09 月 04 日至 2013 年 09 月 10日15时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1楼)报名,并同时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点击报名,否则报名无效,网址:www.hljztb.com。报名联系人杨崇红,电话:****-*******。报名时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报名,授权人必须是项目经理)、报名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证书(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岗位证书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工长、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证企相符)及复印件。黑龙江省外投标企业需提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准入手续。
3.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地 址: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
招标代理机构: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一楼
联 系 人:张艳
联系电话:0469-*******
工程描述:
结构形式: 土石方
预计合同额(万元): 330
公告附件: 派出所招标文件.doc


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施 工 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 SG0700G13022 项目名称: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 招标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日期:2013 年 09月01 日?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7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0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1附表三:问题的澄清32附表四:中标通知书33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4附表六:确认通知35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36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8一、评标定标原则38二、评标程序与评标方法38三、评标委员会38四、资格审查38五、初步评审40六、符合性评审41七、投标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42八、详细评审44九、评委会评标报告46十、注意事项4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8第一部分协议书5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2第四部分合同附件91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91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92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365附件四: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95附件五: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95附件六: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96附件七:履约担保书97附件八:预付款担保书98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01第六章 图 纸128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3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5?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 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1582.4平方米。建设地点:尖山区南市居住区8号地块。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总工期:91日历天。招标范围: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09 月 04 日至 2013 年 09 月 10日15时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1楼)报名,并同时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点击报名,否则报名无效,网址:www.hljztb.com。报名联系人杨崇红,电话:****-*******。报名时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报名,授权人必须是项目经理)、报名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证书(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岗位证书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工长、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证企相符)及复印件。黑龙江省外投标企业需提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准入手续。3.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双鸭山日报及黑龙江招投标网站(网址:www.hljztb.com)上发布。6.联系方式招 标 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招标代理机构: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一楼联 系 人:张艳联系电话:046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联系人:李庆春电话:********130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一楼联系人:张艳电话:0469-*******传真:0469-*******1.1.4项目名称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1.1.5建设地点岭东区博爱园小区南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建筑面积:1582.4平方米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91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09 月 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财务要求:无业绩要求:无信誉要求:黑龙江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投标企业通过上年度省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的以资质证书盖合格章为准)。凡在黑龙江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项目经理资格: 房屋建筑相关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他要求:(1)黑龙江省外投标企业需提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准入手续。(2)本工程项目需要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房屋建筑相关专业项目经理须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岗位证书和中级及以上的职称证书、工长、质检员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证书应证企相符(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相关专业)(3)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以上所有证件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备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神机妙算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一份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09 月24 日0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和神机妙算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光盘各一份。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拨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人民币递交方式: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鑫兴 支行户名:双鸭山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5365到户时间:2013年09月22日15时前注:1、投标人应按本条款要求办理投标担保。2、投标人应将银行存款单(异地的为银行汇款单)送交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换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收据。3、投标人应从本企业基本帐户转帐(电汇)。4、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企业必须提供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原件,以备检查。如不提供,按废标处理。5、投标人在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单上写明该工程项目名称。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本条不适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本条不适用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本条不适用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他执行投标人须知。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标电子光盘(工程量清单报价光盘)一份; 技术标正本(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副本四份。注: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标书光盘必须使用由招标代理公司发放的专用光盘。3.7.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分册装订,共分 2 册,分别为:商务标(含投标函部分),包括 1 至 5 的内容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包括 6 至 10 的内容每册采用A4纸左侧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1密封包装本须知第4.1.1项修改为:投标人应将技术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及工程量清单报价光盘)分别密封包装。即:技术部分正本一份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副本四份统一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将两个内层包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副本四份统一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工程量清单报价光盘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将三个内层包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说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是指各投标人投递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正本的全部内容刻成光盘一份,随技术部分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光盘背面贴上标签:注明“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电子版”。注: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正本纸版内容完全一致,如投标文件中无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不能打开或内容与纸版内容不一致,一律按废标处理。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包封: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并写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退回。投标文件内层密封后,在密封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层包封:应标明以下内容:招标人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招标人名称: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在2013年09月24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技术标与商务标应分别包封,并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递交地点: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详细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建设大厦一楼开标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09月24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大厦一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第一阶段:(技术标和资格审查部分)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当众对技术标投标文件进行拆封;6)由工作人员对投标人递交的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现场封存。第二阶段:(投标函、商务部分)开标程序1)由工作人员提存投标人递交的商务标投标文件;2)由各投标人抽签确定抽取竞争率的代表,并由该代表随机抽取竞争系数Fa、Fb、Fc值;3)由投标人相互检查商务标的密封情况;4)由工作人员当众对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开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3名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总报价低的排名在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房屋建筑相关的项目……10.2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本工程设招标控制价为:3,285,434.1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13,937.67元)。10.3“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10.4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是,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指各投标人投递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光盘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随技术部分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盘表面贴上标签,注明:“双鸭山市南市区派出所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电子版”。10.5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和电子版投标文件,同时将代理公司发放的神机妙算工程量清单光盘填报后一并报送,填报方法详见光盘中“电子标书填报工具操作说明手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开标时,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版光盘必须能当众复制和数据导入。纸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与电子版完全一致。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即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下同)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0.7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黑龙江招投标网站和双鸭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3 投标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10.13.1此标准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黑建招[2013]4号文件的通知),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分办法”中第七项“投标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10.14招标人补充的共他内容10.14.1招标代理费: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及编制招标控制价费。双鸭山市丰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双鸭山分行帐号:****************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最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报价说明3.2.3.1 总体规定 (1)报价范围:本标书报价内容为划分标段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具体内容以招标人给定的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报价方式:1)本工程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除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及答疑外,投标人亦应自行了解工程所在地相关在质、地坪材料、工程位置及周边道路、存储空间、运输条件、装卸限制、交通管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本项目不接受总价让利,如出现任何形式的总价让利,投标文件均将视为废标;4)招标人有改变原设计的权利,如遇重大变更,在签约前,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不蒙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推迟或终止所有招标;在签约后,招标人有权根据方案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工期;5)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2.3.2 分部分项工程报价(1)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 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4)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5)黑建招[2006]1号文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6)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7)黑建造价[2010]8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8)黑建发[2010]11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9)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10)《双鸭山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材料价格;11)其他现行省市有关文件及规定.(2)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不允许更改,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每一个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 各清单报价表中费用的构成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作内容为准,未特殊说明的,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准 ;图纸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4) 关于材料及机械报价:1)材料价格均由投标人自行考察市场确定,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全周期可能的价格浮动并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招标人给定的材料暂估价除外;2)材料价格为该项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格”,即包括此类材料本身价格、材料采购保管费及材料运输费、进口材料应考虑海关税等一切其他与之相关的费用。不含材料安装费、现场保管费、根据工程需要的加工费等,如发生上述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否则将被视为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3)投标人应自行实踏察现场考察残土外运距离、并考虑外运过程中的环保、交通拥堵及交通管制带来的不便,自主报价。对于施工中开挖的可利用土方,经对土方平衡利用后,如建设单位对土方使用有要求按建设单位统一要求执行;4)投标人应自行解决水源、电源并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方不予找补。3.2.3.3 措施费报价(1)报价依据: 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其他与之相关资料。(2)措施费包括定额措施费、通用措施费,投标人需根据前条“报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详细列明所取的措施费子项的内容(名称)、单价、工程量、合计等内容,按招标人给定格式内容据实填报,未按规定填报者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3)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交通不利因素,足额考虑施工便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含 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方不予找补。3.2.3.4 安全文明施工费 报价依据 按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计费,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3.2.3.5其他项目费报价暂定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入投标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3.2.3.6规费及税金报价 (1) 税金报价依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其他相关规定(及现行规定)税金不得列入投标竞价项目,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2)规费按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费率标准计费,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优惠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废标。3.2.3.7工程结算方式(1)总的原则1)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方式,确立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2)本工程结算执行总包负责制,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发包人负责,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代扣代缴费用均由总包人负责缴纳;3)本工程执行年度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当年完成工程当年结算。跨年工程,如发生政策性调整、计价依据发生变化,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既定有追溯期的除外。(2)分部分项工程结算1)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按实际发生计算;2)清单单价调整:清单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而调整;3)人工费调整:如造价部门对人工费有调整文件,取费基数不变、人工费以80元/工日为基数按政策调整。4)主要材料因物价涨落或政策性变动引起的单价调整:主要材料即水泥、沥青砼、钢材单价调整:当施工当期(非材料购买期。以三个月为调整期,按三个月平均值为当期价格,下同)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涨落超过投标当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5%(含5%)时,结算时按施工当期发生工程量对前述5%以外部分(不含5%)材料差价进行找差(按投标文件计价方式调差、计入总价)。因其它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动引起的单价浮动均不再调整。 (3)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 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G50500-2008); 2)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执行或按以下原则调整: A 相同项目执行原综合单价; B 类似项目执行主材调差后的综合单价。 发生诸如下列所述变化之一者视为类似项目:A 原有工艺不变,仅主材种类变化; B 原有工艺有局部变化,主材种类不发生变化; C 其他与之类似情况。 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投标人提出新的清单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新的清单单价组价依据: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同等水平(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编制,主材价格以市场询价为主,不超过造价信息价格。 清单中已给出、但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时扣除。 3)残土(渣)、泥浆等废余材料外运距离按实际发生计取; 4)签证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取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4)措施费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结算1)措施费结算A 因所报措施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统一产生的措施费调整: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内容及费用与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相一致,凡施工组织设计中或招标文件中已列出的方案或措施,但费用报价中未含者,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所报的其他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对技术措施方案审慎研究,如中标,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等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标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当,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改正,以达到标准为止,但修正的措施费部分不予调整(如发生经建设单位书面审批确认的方案调整除外);B 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产生的措施费调整:本措施费为完成全部给定清单项目(含 以暂定价给定的材料,不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给定的招标人部分)所需的措施费。如调整,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HF-2012-0201)中“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2) 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A 执行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8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B 建设过程中发生政策性调整,当年工程量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 (5)规费结算 1)执行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8号《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2)建设过程中发生政策性调整、当年工程量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6)其他要求:为加大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力量消除质量通病,强化施工期间质量责任意识,建设精品工程,通过将项目建设中治理质量通病效果与经济结算挂钩,力争实现项目质量通病最小化。 (7)本招标文件中未尽事宜,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2.2本工程项目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一)唱标记录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元)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唱标人: 记录人: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附件:质疑问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安全员:,工长: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 年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报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招标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标定标原则1、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2、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后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投标人得分相同时,总报价低的排名在前;。3、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双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上公示三日,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开始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报送双鸭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二、评标程序与评标方法1、评标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符合性评审→详细评审→完成评标报告2、评标方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按百分制进行评审。三、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5人组成,由招标人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具备评标专家法定条件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2、参加评标的专家到齐后,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确定。3、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议,组织评标委员会分析、讨论,并负责复核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4、评标工作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别进行评审,合格后商务标的评分与数据汇总由计算机进行,最后经评委会主任审核无误后,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四、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内容如下:条款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1有效营业执照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须出示副本原件2资质等级证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须出示副本原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出示原件4黑龙江省省外投标企业省外投标企业到我省进行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投标手续后方可投标,且企业法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本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或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原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须出示原件5项目班子成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工长、安全员各1人、应持证上岗,证企相符。须提供原件6三类人员考核证书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证企相符。须提供原件7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法定代表人送达资格审查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应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即项目经理),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并出示身份证及授权书。须提供原件8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参加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信用评价为合格(投标企业通过上年度省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的以资质证书盖合格章为准)。凡在黑龙江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注:1、以上各条各款如有其中一条或一款不合格者,则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所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开标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否则视为无效。 五、初步评审(一)废标条款投标文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重大偏差的认定经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1、神机妙算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光盘据导入不成功的投标文件;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7、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10、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的措施。11、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足额计取并单独列出;1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投标文件;13、无电子版投标文件或电子版投标文件无内容或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打不开。(二)投标文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商务标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工程量名称、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4、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5、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6、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三)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四)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时,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执行。六、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指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2、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3、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5、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有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的承诺;7、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8、劳动力安排计划;9、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10、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措施;11、承诺不托欠农民工工资。以上各项条款不能缺项,缺一项则认定为技术标不合格。七、投标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 (一)、下列获奖工程业绩在投标时可以加分,投标人获奖工程项目业绩分值可以直接计入投标人总得分中:1、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2、省龙江杯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3、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4、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二)、加分标准1、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2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2、获得省龙江杯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1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7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3、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5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2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4、获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2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三)、加分补充说明1、 投标企业获奖的业绩分值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1.0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获奖的业绩分值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2、有外省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只允许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加分,其他工程获奖业绩不得加分。 3、 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不得作为业绩加分。 4、 企业获奖业绩只对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加分(分别为获奖文件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排名后续人员投标时不得加分,获奖文件没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名单的其业绩无效)。5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获奖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A、工程项目获奖证书;B、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人员名单);C、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获奖人员注册所在单位应与获奖单位一致);D、有关获奖信息报纸公告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 (四)、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投标人扣分分值在投标人总得分中预以扣除。 1、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由于质量、安全等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本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对承担该项目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每次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扣1.0分(企业以及建造师或监理总监一年内发生多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累加扣分各自不超过5 分);2、投标人在上一年度在工程资质、承揽业务等事项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本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2.0分。(五)、扣分补充说明1、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包企业和总包企业在投标中分别给予扣分。2、 省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反应和提供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资料,并附有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3、 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其单位的,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期间内,该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新调入单位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仍然对该负责人进行扣分。4、 评标委员会要登陆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投标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要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在投标人总得分中予以扣分。八、详细评审(一)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00分)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55分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40分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C=5分(二)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计算方法1、计算清单总报价评标标底Pa(1)计算平均值Pp当n5时,Pp=(ΣPi-Pmax-Pmin)/(n-2)当n≤5时,Pp=ΣPi/nPi为第I个投标总报价Pmax为有效投标报价最大值Pmin为有效投标报价最小值n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2)计算评标标底PaPa=Pp×(1-Fa%)(1-Fa%)为投标竞争率,Fa为1—2的整数,该系数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认。(3)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Pa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或低于Pa百分之一扣1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A=55-[|Pa-Pi|/Pa] ×100(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计算方法1、确定主要项目报价和判定异常报价某一单项清单合计价超过总报价的5%时应列为该清单主要项目报价,评标委员会进行重点评审,判定是否为异常报价。本办法规定某一清单项目报价高于或低于该项清单所有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15%为异常报价,异常报价不参加该项清单评标标底的计算。2、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底PbiPbi=[该清单项目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投标总价最高和最低的清单项目报价和该清单项目异常不合理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1-Fb%)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5家时,则Pbi=[该清单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1-Fb%)(1-Fb%)为分部分项清单投标竞争率,Fb为1—2的整数,该系数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3、计算各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Pbi为满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Pbi的百分之一扣1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各清单项目得分之和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Σ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值×(1-单项清单项目报价差率)其中: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值=40×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单项清单项目报价差率=|单项清单项目报价- Pbi|/ Pbi(四)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C计算方法1、计算措施项目评标标底PcPc=[有效标措施清单项目报价合计去掉投标总价最高和最低措施项目报价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 ×(1-Fc%)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5家时,则Pc=[所有有效投标措施项目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Fc%)(1-Fc%)为措施项目投标竞争率,Fc取值为2—4的整数,该系数值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2、计算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C以Pc为满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每高于或低于Pc百分之一扣1分,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报价得分C=5×(1-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差率)其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差率=|Pc-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Pc(六)评审结果1、计算商务标总得分=A B C2、各项计算,评标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3、按投标人商务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九、评委会评标报告1、评标委员会根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得分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2、评标报告包括如下内容:2.1基本情况和资料表;2.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3开标记录;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情况;2.5废标情况说明;2.6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2.7评分比较一览表;2.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2.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2.10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将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十、注意事项1、各位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评标。2、如发现评委未按照本评标办法进行评定,该评委的评定结果无效。是评标专家的,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建设单位的评标人员建议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HF-2012-0201合同备案编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 本)工程名称:发 包 人: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承 包 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结构形式: 4 计划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5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合格标准6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固定单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元,暂列金额: 元 )(人民币)7 组成合同的文件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7.2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10 合同生效10.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10.2 合同订立地点:。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合 同 员:(签字、盖章) 合 同 员:(签字、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1.1.2.6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现场组织机构。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1.1.2.8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1.7 权益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知识产权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发包人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侵权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 现场进入权2.2.1 提供现场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2.2.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2.3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处理;(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3.3 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管理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5 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按照第2.2.3项【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6 分包3.6.1 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3.6.2 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3.6.3 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4 分包工程价款(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3.7 履约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4.1监理人的权利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特别授权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4.2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4 确定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4.5 造价咨询人4.5.1 造价咨询人权利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4.5.2 造价咨询人服务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4.5.3 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5.4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5 工程材料与设备5.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5.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5.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5 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5.6 交通运输(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6 施工准备6.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6.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6.3 开工准备6.3.1 人员准备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6.3.2 施工设备准备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6.4 测量放线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7 进度与工期7.1 合同进度计划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7.4 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6 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7 暂停施工7.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4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7.8 提前竣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8.1 安全文明施工8.1.1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8.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8.1.3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8.2.1 员工的范围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2.2 员工的基本权利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8.2.3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8.2.4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8.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9 变更9.1 变更的范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9.2 提请变更的主体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9.3 变更程序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9.3.3 承包人提请变更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变更不被批准。9.4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9.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9.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9.8 计日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10.5.2项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10.1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9.10.2 规费工程结算时,规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10 计量与支付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4 预付款10.4.1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10.4.2 支付预付款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0.5 工程进度付款10.5.1 付款周期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10.5.2 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4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9.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5.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0.6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1 竣工结算11.1 竣工付款申请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1.3 结清证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12 试验与检验12.1试验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12.1.2取样与样品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12.1.3试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2.2 隐蔽工程验收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3 中间验收12.3.1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12.3.2中间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申请中间验收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13.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13.2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13.3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3.4重新试验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果工程也未能通过重新进行的试验,则发包人可以:(1)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或(2)拒绝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响而严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如发包人依然希望最终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接收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该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可以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发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也要相应减少,减少比例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与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13.6 工程试车13.6.1 工程试车程序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6.2 工程试车中的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3.6.3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13.7.1 竣工清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3.7.2 地表还原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14.2 缺陷责任14.2.1 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4.2.2 检测费用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3 未能修复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某项缺陷或损坏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关键性能,则该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承包人应重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行,相关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方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不能损害到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护秘密等相关权利。14.3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自发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15 工程风险与保险15.1 发包人风险15.1.1 发包人风险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3) 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罢工或混乱;(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6)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15.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人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人应尽快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导致了费用,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5.2 承包人风险自按照本合同第6.1款【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3.3款【竣工日期】确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5.1款【发包人风险】确定的发包人风险以及第15.3款【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15.3 不可抗力15.3.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性质和等级。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5.3.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5.3.3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5.4 保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鼓励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6 合同违约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6继续履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 合同的终止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17.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7.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18 索赔18.1 承包人索赔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18.3 发包人索赔的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通知应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提出。关于缺陷责任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发出。19 争议的解决19.1 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2 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3 仲裁或诉讼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19.4 连续施工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19.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 合同的生效20.1 一般规定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份数以及双方各执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0.3 合同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则不发生合同效力。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1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约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3 本合同中发包人代表是,职务为。1.1.2.5 本合同中项目经理是,职务为。1.1.2.9 本合同中监理人是,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1.1.2.10总监理工程师是。1.2 语言文字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当事人特别约定本工程适用以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5)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7)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通用条款;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无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及数量为 开工前7天提供 4 套 ;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修改图纸的期限最迟为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3 日。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本合同中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包括无;承包人将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的数量及时间为 无 ,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无。1.6 联络能够证明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以下地点,应视为对方已经收到: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造价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无。1.7 权益转让1.8 严禁贿赂1.9 化石、文物1.10 知识产权发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施工图纸及工程信息;承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2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时限 开工前7天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相应2.1规定执行。2.2 现场进入权2.2.1 提供现场发包人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以下地点:施工用水 现场 ;电力 现场变压器;通讯线路 ;道路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其他设施 。2.3 许可或批准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的期限为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 28 日内。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无 。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需要由承包人为其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工作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以及工作内容包括: (1) ; (2) ; (3) ;承包人为其提供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方式为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3 项目经理部:附表项目经理部人员名单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5 承包人现场查勘3.6 分包: 专业性分项工程允许分包3.7 履约担保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4.1 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以下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签署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进度审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的控制 ,日常监理工作。4.2 监理人员:附表监理人员名单4.3 监理人的指示:执行通用条款4.4 确定4.5 造价咨询人本合同中造价咨询人是 无,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5 工程材料与设备5.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5.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见附表5.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执行通用条款5.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5.6 交通运输承包人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 承担。6 施工准备6.1 开工通知6.2 施工组织设计6.3 开工准备6.4 测量放线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开工前5天。7 进度与工期7.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 开工前5日,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为5日。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7.4 不可预见事件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7.6 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7.7 暂停施工7.8 提前竣工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为每天2000元,累计不高于工程造价的0.5%。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8.1 安全文明施工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8.2.1 员工的范围8.2.2 员工的基本权利8.2.3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为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双鸭山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有员工上访提出的条件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 8.2.4 劳动保护8.3 环境保护9 变更9.1 变更的范围9.2 提请变更的主体9.3 变更程序9.4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当事人对于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取费标准:管理费、利润取下限,安全措施费评定标准计取,规费按省规定评价计取。 9.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9.6 暂列金额: 元9.7 暂估价: 元9.8 计日工: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价格 5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人工、主材价格差额进行调整(机械费不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 计量与支付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选用下列第固定单价(2)种方式:(1)固定总价。(2)固定单价。选用此种方式时,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无;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 人工费、主材调差 。(3)可调价格。选用此种方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为 无;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为 无。(4)其他方式无。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对于本合同中需要以总价进行计量的子目,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为:完成工程量。10.4 预付款本合同预付款的比例和额度为 无 ;预付办法为无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 无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数额为无。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选用下列第无种方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3)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担保形式。10.5 工程进度付款当事人采用以下第(1) 种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3)按其他方式支付。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为 无 。10.6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5% ,并同意选择第(1) 种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5%。(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无 。11 竣工结算11.1 竣工付款申请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应在12月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11.3 结清证明12 试验与检验12.1 试验12.2 隐蔽工程验收12.3 中间验收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外,本合同中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性部位包括:基础验槽、钢筋隐蔽工程、防水隐蔽工程等、暖气整体打压、通电实验。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13.1 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主要文件目录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 1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 1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质量 齐全、完整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时间交工后7日内;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文件管理的人员是 办公室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 竣工验收程序13.3 竣工日期13.4 重新试验13.5 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13.6 工程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设备安装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投料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1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14.2 缺陷责任14.3 保修责任15 工程风险与保险15.1 发包人风险15.2 承包人风险15.3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以下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事件:(1)8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的持续 3 天的大风;(3) 200 毫米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4)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 7天的高温天气;(5) 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7天的低温天气;(6) 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其他情形。15.4 保险本合同中投保保险品种包括:(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以外伤害险;投保人为承包人;(2);投保人为;(3);投保人为;16 合同违约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顺延工期。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顺延工期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除合同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协商解决16.6 继续履行17 合同的终止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17.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7.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18 索赔18.1 承包人索赔程序18.2 监理人索赔处理程序18.3 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9 争议的解决19.1 和解19.2 调解19.3 仲裁或诉讼如合同通用条款提供的方式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约定以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第1种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2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19.4 连续施工19.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0 合同的生效20.1 一般规定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副本一式5份,其中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1 ,副本份数: 2。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条件为 ;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期限为 。20.3 合同备案21 补充条款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缺陷责任期。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5 ,并同意选择第1 种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副经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附件7:履约担保书(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附件8: 预付款担保书(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月日附件9: 监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项目总监土建监理土建监理土建监理土建监理土建监理水暖监理电气监理安全监理附件10:(暂估项)材料暂估价明细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暂估价格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无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 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规费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1.7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3.1.8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9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4.1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工程造价招标人: 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 复核时间:年月日 4.2投标总价表投标总价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 (大写) :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 4.3总说明总 说 明工程名称: 第页 共页 4.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规费(元)合 计4.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规费(元)合 计 4.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页 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1.11.21.31.41.52措施项目2.1定额措施费2.2通用措施费3其他费用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安全文明施工费4.1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4.2脚手架费5规费6税金合计 4.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 机械费” 4.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单价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计暂估单价(元)暂估单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4.9定额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定额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合计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定额措施项目 4.10通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通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 率(%)金额(元)1夜间施工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2二次搬运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4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9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 雨季施工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   冬季施工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   检验试验费分部分项计费人工费 定额措施计费人工费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上、地下设施,建(构)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赶工施工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合计 4.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 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表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合计—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4.11-1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元)备注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部分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额项目总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材料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单价(元)备注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子目中,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同时注明;2、投标人应注意,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中不包括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相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时,应避免重复计取;3、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合计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2.备注栏中应当对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是否采用分包做出说明,采用分包方式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4.11-4计日工表计日工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编号子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一劳务(人工)1234人工小计二材料1234材料小计上述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设备,投标人计取的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在内的固定百分比:%三施工机械1234施工机械小计—总计注:1.此表暂定项目、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2.投标时,子目和数量按招标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3.此表总计的计日工金额应当作为暂列金额的一部分,计入表4.11-1中。4.1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合计 4.12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1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2脚手架费合 计 4.13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规费1.1工程排污费1.2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1.3住房公积金1.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5工程定额测定费………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注:规费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 机械费”。 4.13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工程名称: 子目编码措施项目名称拟采取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描述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表报价构成分析报价金额实际成本管理费利润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1.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图纸?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1、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365)1.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1.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1.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7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1.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2、工程材料及相关要求: 2.1 本工程所用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2.2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2.3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偷工减料,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2.4 工程施工中所用材料安装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二次复测,复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要求时方可施工,材料无二次复测,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2.5 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用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2.6 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定标准的规定;2.7 投标人必须考虑对建筑的各项保护,考虑与其他施工企业的交叉配合施工。(交叉配合施工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3、工程款及支付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由业主代表及工程监理确认,按工程月进度支付70%进度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留5%工程款(绿化工程: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付清待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4、工期、质量、保修期及安全文明施工。4.1 工期:按照工期交付使用,每推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罚款;4.2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否则按工程造价1%罚款;4.3 保修要求:为本项目市政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绿化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维修期间,保修期应顺延);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不计利息一次付清。注:本章内容如与图纸不符,以图纸为准。?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标段施工招标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年 月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RMB¥: 元措 施 费RMB¥:元规费RMB¥:元税金RMB¥:元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履约担保书金额合同价款的()%合价价款的()%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天3误期违约金额()元/天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5提前工期奖( )元/天6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7质量标准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元9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 )%10预付款保函金额合同价款的( )%11进度款付款时间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13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投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投 标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年 月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投 标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年 月日 一、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工期保证措施;(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6)季节性施工措施;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横道图)。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3.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承诺4.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的承诺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用途面 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二、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还应附职称证书,安全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2:承诺书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 三、拟分包计划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123123123123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日期: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黑龙江省建筑市场备案手续(黑龙江省外投标人)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本条不适用)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五、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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