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制定依据如下: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3.《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通知(已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00号)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

二、编制过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厅社会组织专班组织力量,在反复研究、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厅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专班)、厅管各社会组织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于2020年12月9日至18日在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厅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经厅领导签发后,于2021年1月1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以原浙江省文化厅制定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浙文人〔2015〕8号)为主要框架,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发展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和增加,使之更符合时代性、更具有操作性。

《管理办法》全文共七章35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年检初审、第五章社会组织评估、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七章附则。《管理办法》明确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社会组织法定职责,涵盖了文化和旅游系统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过程监管(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级评估等前置审查)、配合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日常工作、开展活动、财务资金、意识形态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管理。

《管理办法》补充和细化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明确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本《管理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二是明确具体工作,落实责任。本《管理办法》明确厅社会组织专班作为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强调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前置审查事项的合法性。本《管理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必须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接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及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各类活动,并细化了年检初审、社会组织评估等内容。

四、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的印发日期是2021年1月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若不当日实施,则会影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执行、影响到我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进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策 管理 组织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