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施工招标公告

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施工招标公告

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已由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中发改【2012】6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渝中区解放碑
2.2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重庆解放碑地下停车系统工程的一期工程,为人防工程的改造,主要包括人防主体通道改造为车库,北区路以及十八梯进出通道建设、车库连接通道建设。位于重庆市解放碑地区地下,建筑面积约为15000㎡,主要用途为地下停车场,属Ⅱ类地下车库。本项目安装工程总投资约4200万元。
2.3 招标范围:本工程包括主通道(K0+000~K0+855)、出入口一(K0+000~K0+381.979)、出入口二(K0+000~K0+281)、支洞一(K0+000~K0+080)、支洞二(K0+000~K0+061.5)、重宾连接道(K0+000~K0+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
具体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
1、机电工程
1)10∕0.4KV 变配电系统
2)动力配电及控制系统
3)防雷接地系统
4)弱电管线通道预留预埋(管线通道)
5)给排水系统
6)通风排烟系统
2、消防工程
1)消防报警系统
2)消火栓系统
3)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照明工程
1)照明及配电系统
具体内容详工程量清单。
2.4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施工总工期:
1、 主通道(K0+091~K0+855)、出入口一(K0+000~K0+381.979)、支洞一(K0+000~K0+080)、支洞二(K0+000~K0+061.5)、重宾连接道(K0+000~K0+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计划工期为330日历天
2、主通道(K0+000~K0+091)、出入口二(K0+000~K0+281)段具体实施时间以业主下发的通知为准。
投标函中必须按上述要求填报投标工期,且投标工期必须满足此要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9月5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cpcb.com.cn)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于2013年9月10日12:00时前(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提出质疑,质疑位置出错或质疑时间过期,招标人不再受理。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9月26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市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渝中区临华路1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6楼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人:王 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013年9月4日********130*****802001" target="_blank">http://www.cpcb.com.cn/Front.aspx/ggsjxq/********130*****802001

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施工招标招标编号:市建招字〔2013〕38号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市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编制人: 王雨  资格(章) 渝建(招)********号 审核人:  冯国栋   资格(章) 渝建(招)********号 二〇一三年八月目  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1. 招标条件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3. 投标人资格要求34. 招标文件的获取35. 投标文件的递交46. 发布公告的媒介47. 联系方式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221.总则241.1项目概况24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4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241.5费用承担251.6保密251.7语言文字251.8计量单位251.9踏勘现场251.10投标预备会261.11分包261.12偏离262.招标文件262.1招标文件的组成262.2招标文件的澄清262.3招标文件的修改273.投标文件273.1投标文件的组成273.2投标报价273.3投标有效期273.4投标保证金283.5资格审查资料283.6备选投标方案283.7投标文件的编制294.投标29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94.2投标文件的递交29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05.开标305.1开标时间和地点305.2开标程序306.评标316.1评标委员会316.2评标原则316.3评标317.合同授予317.1定标方式317.2中标通知327.3履约担保327.4签订合同3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28.1重新招标32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329.纪律和监督33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3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49.5投诉3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8评标办法前附表381.评标方法442.评审标准442.1初步评审标准4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43.评标程序443.1初步评审443.2详细评审45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53.4评标结果4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8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91、一般约定491.1 词语定义491.2 语言文字511.3 法律51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11.5 合同协议书5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11.7 联络521.8 转让521.9 严禁贿赂521.10 化石、文物521.11 专利技术53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532.发包人义务532.1 遵守法律532.2 发出开工通知532.3 提供施工场地53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32.5 组织设计交底542.6 支付合同价款542.7 组织竣工验收542.8 其他义务543、监理人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543.2 总监理工程师543.3 监理人员543.4 监理人的指示553.5 商定或确定554、承包人55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54.2 履约担保564.3 分包564.4 联合体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5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57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584.11 不利物质条件585.材料和工程设备59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0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07.交通运输61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617.2 场内施工道路617.3 场外交通61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1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617.6 水路和航空运输618.测量放线628.1 施工控制网628.2 施工测量62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62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62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2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2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39.3 治安保卫639.4 环境保护639.5 事故处理6410.进度计划6410.1 合同进度计划64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6411、开工和竣工6511.1 开工6511.2 竣工65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65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5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6511.6 工期提前6612.暂停施工66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6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6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66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66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6713.工程质量6713.1 工程质量要求67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67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67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67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8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6814.试验和检验68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814.2 现场材料试验6914.3 现场工艺试验6915.变更69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915.2 变更权6915.3 笠更程序70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70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115.6 暂列金额7115.7 计日工7115.8 暂估价7116.价格调整72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72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7317.计量与支付7317.1 计量7317.2 预付款7417.3 工程进度付款7417.4 质量保证金7517.5 竣工结算7617.6 最终结清7618.竣工验收77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77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718.3 验收7718.4 单位工程验收7818.5 施工期运行7818.6 试运行7818.7 竣工清场79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7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9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7919.2 缺陷责任79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80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80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80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019.7 保修责任8020、保险8020.1 工程保险80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80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8120.4 第三者责任险8120.5 其他保险81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8121、不可抗力82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82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82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8222、违约8322.1 承包人违约8322.2 发包人违约8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8523、索赔8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8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86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8623.4 发包人的索赔8624、争议的解决87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8724.2 友好解决8724.3 争议评审87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881. 一般约定881.1词语定义88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81.5合同生效的条件89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91.7联络892.发包人义务892.3提供施工场地892.8其他义务893.监理人903.2 监理人员913.4监理人的指示914.承包人9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14.2 履约担保934.3 分包934.5 承包人项目经理93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934.11 不利物质条件935.材料和工程设备93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3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4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4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4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采用。947.交通运输94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947.2场内施工道路94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958.测量放线958.1施工控制网95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5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59.3治安保卫959.4环境保护9510.进度计划9510.1合同进度计划9511.开工和竣工96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6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9611.6工期提前9612.暂停施工9613.工程质量9715.变更9715.3变更程序9715.4变更的估价原则9815.8暂估价9816.价格调整9817.计量与支付9917.1计量9917.2 预付款9917.3工程进度款10017.4质量保证金10017.5竣工结算10117.6最终结清10318.竣工验收103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318.3验收10318.5 施工期运行10318.6 试运行10318.7 竣工清场103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10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0419.7保修责任10420.保险10420.5 其他保险10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0421. 不可抗力104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4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422. 违约10523.索赔105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0524.争议的解决105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0525补充条款105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17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117第二卷118第六章 图纸1191.图纸目录1202.图纸121第三卷122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23第一节通用技术要求124第二节技术要求125一、电气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125二、通风系统主要设备及材料130三、给排水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131第四卷136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37一、投标函部分139(一) 投标函142(二) 投标函附录143(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44二、商务部分146(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9(二)十项主要工程量清单表150三、技术部分151四、资格审查资料153(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56(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8(三)项目管理机构159(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61(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62(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63(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64(八)拟采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表165(九)带“*”号的材料及设备资料166(十)其他资料167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施工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已由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中发改【2012】6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渝中区解放碑2.2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重庆解放碑地下停车系统工程的一期工程,为人防工程的改造,主要包括人防主体通道改造为车库,北区路以及十八梯进出通道建设、车库连接通道建设。位于重庆市解放碑地区地下,建筑面积约为15000㎡,主要用途为地下停车场,属Ⅱ类地下车库。本项目安装工程总投资约4200万元。2.3 招标范围: 本工程包括主通道(K0 000~K0 855)、出入口一(K0 000~K0 381.979)、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支洞一(K0 000~K0 080)、支洞二(K0 000~K0 061.5)、重宾连接道(K0 000~K0 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 1、机电工程1)10∕0.4KV 变配电系统2)动力配电及控制系统3)防雷接地系统4)弱电管线通道预留预埋(管线通道)5)给排水系统6)通风排烟系统 2、消防工程1)消防报警系统2)消火栓系统3)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照明工程1)照明及配电系统具体内容详工程量清单。2.4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施工总工期:1、主通道(K0 091~K0 855)、出入口一(K0 000~K0 381.979)、支洞一(K0 000~K0 080)、支洞二(K0 000~K0 061.5)、重宾连接道(K0 000~K0 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计划工期为330日历天2、主通道(K0 000~K0 091)、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段具体实施时间以业主下发的通知为准。投标函中必须按上述要求填报投标工期,且投标工期必须满足此要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9月5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cpcb.com.cn)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于2013年9月10日12:00时前(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提出质疑,质疑位置出错或质疑时间过期,招标人不再受理。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9月26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 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市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渝中区临华路1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6楼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人:王 雨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2013年9月5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渝中区临华路1号联 系 人:马老师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市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6楼联 系 人:王 雨电话:***-********传真:***-********1.1.4项目名称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1.1.5建设地点重庆市解放碑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工程包括主通道(K0 000~K0 855)、出入口一(K0 000~K0 381.979)、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支洞一(K0 000~K0 080)、支洞二(K0 000~K0 061.5)、重宾连接道(K0 000~K0 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 1、机电工程1)10∕0.4KV 变配电系统2)动力配电及控制系统3)防雷接地系统4)弱电管线通道预留预埋(管线通道)5)给排水系统6)通风排烟系统 2、消防工程1)消防报警系统2)消火栓系统3)泡沫—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照明工程 1)照明及配电系统具体内容详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施工总工期:1、主通道(K0 091~K0 855)、出入口一(K0 000~K0 381.979)、支洞一(K0 000~K0 080)、支洞二(K0 000~K0 061.5)、重宾连接道(K0 000~K0 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计划工期为330日历天2、主通道(K0 000~K0 091)、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段具体实施时间以业主下发的通知为准。投标函中必须按上述要求填报投标工期,且投标工期必须满足此要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4.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2010-201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有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且财务状况不亏损。3.业绩要求近 3 年(竣工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今)有造价1500万及以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机电安装工程业绩 1 个和500万及以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业绩 1 个。(须提供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复印件)。 4.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须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及真实性承诺)。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机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注:1、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2、交易中心配备网络及电脑实现开标时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查询功能。(2) 近 3 年(竣工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今)有造价1500万及以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机电安装工程业绩 1 个。(3)项目经理应具备机电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本单位职工,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2013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复印件。6.其他要求(1) 项目技术负责人:①技术负责人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机电类 高级 及以上职称;②近 3 年(竣工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今)有造价1500万及以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机电安装工程业绩 1 个。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2013年5月至7月)复印件,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有效证件的质检员不少于 1 人,安全员不少于 2 人,材料员不少于 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施工员不少于2 人,档案员不少于 1 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本单位职工,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2013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中安全员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7.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企业鲜章。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身份证原件除外)。请投标人在提供的养老保险证明上用下划线标明拟投入人员的位置,以便于评标专家评审。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3年9月10日12时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投标人质疑区提交质疑。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2013年9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答疑补遗区发布答疑。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遗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2.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答疑补遗区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 1.2投标报价与结算原则一、投标报价原则1、计价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范围内综合单价包干。2、以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现场踏勘、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招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并包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现场踏勘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税金、保险、缺陷修复、试验、试样、检验、检测、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费、预埋预留,并考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定范围风险等费用。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使用,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实际结算工程量将以经审核确认按竣工图、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及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而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4、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4.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4.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否则视为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4.3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工期延期超过一年,主要材料价格与施工期第一年内的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所载最高(最低)价相比,浮动范围在10%(含)以内的不予调整,若浮动范围超出10%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差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4.4 本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投标人须采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品或采用与之相当的品牌(厂家)、档次的产品。如下表:序号主要材料类型推荐品牌(厂家)1配电屏(柜)、配电箱长征电控、渝展、大顺(注:配电柜内开关应选用ABB、施耐德或同档次产品)2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及控制电缆安捷电缆、久盛电缆、宝盛电缆3矿物绝缘电缆安捷电缆、久盛电缆、宝盛电缆4绝缘树脂型母线槽江苏江城电气、上海金开、浙江南网5智能照明系统ABB i-bus、施耐德-莫顿、西门子6防火型托盘式桥架雄创、天巢、许继电气7LED灯具勤上光电、西蒙电气、雷士8消防报警系统GE电气、能美、泰科9光纤光栅火灾探测系统理工光科、盛赛尔、海湾联纵、上海华魏10PLC控制系统欧姆龙、西门子、ABB11智能型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上海宝星、苏州鼎盛、北京海博创合12轴流风机上风、金盾、英飞13消防泵(喷淋、消火栓)熊猫、凯泉、连成14泡沫水喷雾泵熊猫、凯泉、连成15泡沫泵金盾、海力特、同泰16气压罐、泡沫原液储罐金盾、海力特、合和17七氟丙烷气体灭火金盾、威龙、坚瑞18化学锚栓慧鱼、伍尔特、乌帕特5、人工费:5.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及计日工综合单价中。6、措施项目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两部分。(1)组织措施费: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为本工程所发生的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料堆放,二次及多次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如果漏项或不报价或报价为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必须按招标人的指令及施工设计图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中标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2)技术措施费:A、技术措施清单中的项目,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现场踏勘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加项目(无论招标人列出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子目该计入何种措施中,招标人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一旦列出,投标人则必须报价,中标后均包干使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若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报价,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发生的,则该部分招标人将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自行报价,包干使用。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内的,则技术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上的,则按超过±5%部分与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的比值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B、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因本工程位于市中心施工场地有限,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现场的平面布置,合理安排临时设施、材料堆场、机具使用等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投标人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考虑的任何施工措施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充分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招标范围、图示内容和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C. 本工程地处渝中区繁华地段,投标人须综合考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编制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取得对应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投标人的交通组织工作须满足周边行人通行不被中断的要求,否则,引起的投诉及处罚由投标人自行负责。D.由于本工程实施对工程范围内及周边既有交通产生影响,需进行交通组织的,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保证施工期的途径施工区域行车、行人通行。编制交通方案并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聘用专业的交通管理人员,设置各类交通疏导设施(含转换道路、指示标志、锥筒、昼夜显示的灯号标志等),满足交通疏导要求,所需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技术措施项目中,包干使用。7、本工程的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中标后不作调整。相关费用及风险费用如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对所有可能受到此次工程影响的因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对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其他单位、个人利益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及产生的任何费用。(2)为保证本工程按时完工,需采取的相关赶工措施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本工程周边环境复杂,且人流量、车流量大,由中标人施工所引起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4)中标人实施本工程引起的施工降效、施工噪音、施工干扰和需采取的安全保护等相关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5)材料堆放、材料二次及多次转运费。(6)环境保护费以及节能降耗等相关费用。(7)投标人自行勘查现场后,寻找合适的水电搭接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为了不受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投标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如停电,由投标人自行发电,投标人投标时应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招标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投标人应自行准备取水设备,招标人不对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招标人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8)与工程相关的市政、环保、交通、公安、施工扰民等涉及工程施工有关的协调工作及协调费用。(9)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如果因中标人未按要求投保而受到损失时,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10)本工程有部分内容:主通道k0 000-k0 091和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段等由于分别受地下停车系统三期工程方案及拆迁影响,可能开工时间有所延迟,因此可能对施工工期和施工费用造成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并将其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招标人索赔费用。(11)合同承包方式风险所涉及的费用。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2)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纳入投标报价中。(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暂定金额为万元(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填报,《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4)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按实计算费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汇总时列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项前计入投标报价。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为万元(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标人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以招标人批准的专项实施方案,根据经招标人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按实办理结算。招标文件中明示以纳入措施费的,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9.规费、税金的报价原则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报价。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渝建发(2011)440号规定费率报价。10.清单计价要求10.1 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报价一致,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0.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10.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总价或报价为零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施工图及招标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不能得到额外支付。未填入单价或总价或报价为零的子目,若在实施时因招标人原因取消或减少实施工程量,招标人有权按本工程结算原则中工程变更的组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规费和税金以及相应摊销的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并按此金额从结算价款中扣除,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10.4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10.5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为废标。10.6 工程完工后负责移交给相关管理接收部门,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本工程(包含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费用均纳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另有规定除外)。10.7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为废标。11. 其他说明:(1)施工现场协调、配合:协调、配合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等在该区域进行的交叉施工,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2)一般检验试验费全部纳入投标报价包干。(3)中标人需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且其余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均由中标人自行办理,与此相关的费用应包含于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4)投标人应按照设计和招标人要求预留、预埋后续实施的各种管线和设施、设备接口和管道,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二、结算原则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均已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税金、保险、缺陷修复、试验、试样、检验、检测、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费、预埋预留,并考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结算合同总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调整价差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 规费 税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1)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并经审计后作为结算依据。2)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相关规定。本工程设置的暂列金额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若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按照经监理、发包人实际核定的材料价格对投标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该子目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3)措施项目费: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内的,则技术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上的,则按超过±5%部分与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的比值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4)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结算。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按实结算。招标文件中明示以纳入措施费的,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6)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渝建发(2011)440号规定费率结算。7)招标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变更的提出、审批执行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正式实施前14天内向监理人、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中标人申报,经监理、招标人审定后执行。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其子目综合单价按《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其配套文件组价(人工价: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投标价格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照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以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审定的价格为准),该部分工程子目综合单价经监理、招标人审定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到账,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下列账户投标单位任选其一。 项目编码:********130*****802001项目名称:解放碑地下停车场改造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及照明部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060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141*****6666-0060 3、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工程”。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5、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注:在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前,中标人应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462号文规定向市交易中心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在此费用缴纳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第1.4.1项和第3.5.1项至3.5.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身份证原件除外)。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到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4投标文件的副本份数投标文件副本 贰 份(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电子U盘 贰 份(包括投标文件商务部分EXCEL版本和鹏业软件版本的全部内容)中标单位中标后须向业主提供内容和投标时的纸质投标文件贰份。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商务部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4)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面页使用A4厚型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标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施工组织设计》计0分。《施工组织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眉、页脚、页码;《施工组织设计》左侧装订,不得使用塑料夹条,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倒置页。违反上述任意一项,其投标文件为0分。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用 “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电子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7.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具体递交窗口见当日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大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详见当日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大屏)。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现金)。2、提交方式: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汇票。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5 %4、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内,签订施工合同前。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80%,余下的20%待工程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7.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以此类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其他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下浮20%执行。本工程招标代理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人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462号文规定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10.2付款方式1、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管理按渝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文件执行。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50%;(2)本次发包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3)本次发包单位审计完成并办理相关产权移交后支付至审计确认结算金额的95%。(4)剩余的5%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10.3工程量清单文档⑴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2份(包括投标文件商务部分EXCEL版本和鹏业软件版本的全部内容),清单一律采用鹏业软件提供的填报软件制作,格式为ptb,文档可采用Word格式,设置修改权限密码(但是不能对电子文档设置打开权限密码),否则废标。投标文件电子U盘装入投标函包封中;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交的商务部分纸质文件、电子U盘的内容完全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⑵投标人应按本款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U盘,具体要求如下:①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有标价(已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量清单(GB50500-2008)部分的纸制版必须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填报软件打印(投标报价说明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以采用其他软件打印);②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如一个工程项目中有多个单位工程时,则分别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报价后,必须对工程进行合并,否则其商务部分不予评分;③投标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已填写有投标报价)部分的电子文档U盘两份。电子文档(统一采用鹏业软件提供的填报软件制作,格式为ptb)拷贝在U盘中,如招标工程中有几个单位工程,则必须对电子文档进行合并,并对电子文档设置修改权限密码(但是不能对电子文档设置打开权限密码),否则,发生报价数据有变化,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④投标人递交的纸制版工程量清单(已填写单价和合价)部分中的数据必须与电子文档ptb中的数据一致。否则,投标文件为废标;若电子文档无法打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所有文件为废标;⑤投标人递交的纸制版工程量清单格式以鹏业软件格式为准,正本必须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废标;⑥关于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使用的培训:培训时间:各投标人自行与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须书面承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投标预备会1.10.1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1.11.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提交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U盘);(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补遗形式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应附资料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3.5.7 “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应附资料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3.6备选投标方案3.6.1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施工组织设计》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5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5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5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 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以此类推。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以此类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招标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附加合格条件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90日历天;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带*内容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主要设备的型号满足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带*内容的技术标准要求。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带*内容的技术标准要求。主要设备的品牌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要求。注:1.主要设备品牌、型号及参数进行符合性评审,任有一项与评审项目有偏离,则符合性评审不合格。2. 拟采用的主要设备品牌、型号详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带*内容,提交制造商授权书、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 投标人需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标后,招标人有权对所有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证,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1. 投标报价 70 分(1)投标总报价 50 分;(2)主要清单项目10 项,总分20分,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分。(参与评分的主要清单项目在最高限价同时发布)2. 诚信综合评价10分。3. 施工组织设计2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下浮3 % 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3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总报价50分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2.2.3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装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布置,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3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符合实际,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可行。2分监控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监控组织机构、职责是否完善。2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2分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2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功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2分涉及国家机密措施工程实施中确保涉及国家秘密或具有保密的相关措施。2分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管理措施是否得当、承诺是否符合实际。2分设备后期服务设备缺陷责任期内的后期服务方案及承诺,服务响应时间。3分3评标程序1. 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再按照本章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2.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第3.2.1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1(1)投标报价得分(A)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5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 3 分,每减少1%扣 1 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每项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2.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按插入法计算得分。3.2.1(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B)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按2.2.3(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独立评分,再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值计算出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监控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涉及国家机密措施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设备后期服务3.2.1(3)诚信综合评价得分(C)诚信综合评价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值)*10*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 B C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符合性评审,评审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综合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和综合诚信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时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在中标后发现的,按有利于招标人的方式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 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 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 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 B C。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招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及清单中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设置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见本章3.1.2条。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笠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 {B1×—+B2×—+B3×—+…+Bn×—}-1] F01F02 F03F04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跟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重庆渝城投资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1.1.2.6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 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工程 1.1.3.3临时工程: 为完成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施工图内的所有用地 1.1.3.11临时占地: 施工临设用地、施工便道用地等,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临时占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4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包括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质量保修书;(10)履约担保;(11)投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12)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章)并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失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3套施工图纸。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等(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7套,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提供上述文件后再支付进度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1.6.3监理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7天。1.7联络1.7.2联络送达的期限: 各类文件在正式签发后,3天内送达有关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现场代表: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内临时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一套。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地下管网现状资料,但不保证与现场完全吻合,承包人应现场核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失误由承包人承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应缴纳的费用,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自行办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和占道、停水、停电、夜间施工、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同时作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10天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具体以监理合同为准。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按通用条款11.1、12.3、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2)专用条款11.4款工期延长;(3)变更批准技术要求或设计文件;(4)某单项工程办更或设计变更所涉及的金额超过两万元整的;(5)通用条款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6)通用条款15.6款认可有关暂列金额项目、暂估价。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1.4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详见监理合同。但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延期等需经发包人核定。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人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仍不改的,按违约责任处理。(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仍不改的,按违约责任处理。3.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3.4监理人的指示3.4.4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并抄送监理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义务积极配合和协调综合管网、交通工程等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工作,如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水电接口、施工道路、控制点和标高,并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等。如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的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室和基本的生活设施,并向发包人提供工作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的处理方法: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内。4.1.10 其他义务(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和规章,并遵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2)负责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计价方式按本条(即4.1.10其他义务)第(13)款规定执行。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按照市政府令第164号文件对承包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留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4)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施工所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文物、青苗、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市政、绿化、环保、交通、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及协调(如临时用地和占道、夜间施工、施工扰民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6)确保施工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由此所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及可能降低工效引起增加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7)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内。(8)对所有管线进行保护及配合管线维护、迁建产生的费用,均已进入投标报价内。(9)承包人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用电未接入到位时、施工期间电网停电等因素造成的用电影响;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等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自行考虑了上述工作产生的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对施工用电、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或经济补偿,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1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1)工程完工后负责移交给相关管理接收部门,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1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3)试验、试样、检验、检测、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培训等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14)发包人委托消防第三方特殊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重复检测费用,重复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为支付。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履约担保金额: 为中标金额的5%(现金)。履约担保方式: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汇票。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退还期限及方式: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80%,余下的20%待工程审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4.3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如果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或监理人派驻工地人员的工作,或不常驻施工场地(每周在现场的时间少于5天,特殊情况如生病、休假等除外),或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态度等,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予以撤换,并处以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所有材料进场前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验。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符合发包人要求材质部分的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及其他技术要求。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1)承包人至少应在采购前28天前将拟采购材料设备(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的品牌采购)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产品合格证明、检测资料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在14天内予以审批。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否则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将被拒绝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包人负责。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所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负的任何责任。(2) 如果承包人所报送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施工图说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适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指定品牌采购,但该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如果承包人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重新报送,承包人所采购的该种未被确认的材料及设备将被拒绝进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采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任何费用。临时占地的申请及费用: 如果需要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采用。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7.2场内施工道路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力及费用: 按通用合同条款。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7天。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负责。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报监理人审批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期限: 开工前7天。9.2.8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按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并履行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如果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9.3治安保卫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9.4.6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并履行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责任。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后7天内。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后,14天内审查确认。11.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延后一天,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5.2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0%。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工程停建若工程发生停建,发包人双方自动终止合同,并对已建工程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已建工程结算总造价。(2)工程缓建若工程发生缓建,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现场看护费,具体人数由发包人确定,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其它任何经济损失;复工时间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施工合同仍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竣工时间另行确定)。(3)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连续停水停电在48小时以内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交管部门、环保部门、市政绿化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令引起的24小时内的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1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报审。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的期限: 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15.变更所有工程变更、价款变更、暂列金额的使用、计日工等现场签证和暂估价的确定只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通用条款中监理人变更的权利由发包人享有。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提出(5)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图纸,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后,由承包人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后,承包人执行。15.3.3变更指示(3)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由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执行。承包人如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的规定执行。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则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后执行。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其子目综合单价按《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其配套文件组价(人工价: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投标价格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照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以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审定的价格为准),该部分工程子目综合单价经监理、招标人审定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15.4.4措施项目费: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内的,则技术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上的,则按超过±5%部分与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的比值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不采用。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16.价格调整本合同中约定进行包干的综合单价、各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实计算部分等费用,不会因人工费涨跌、物价波动、汇率浮动、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任何调价文件而调整(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工期延期超过一年,主要材料价格浮动范围与施工期第一年内的重庆市造价信息最高(最低)价相比,浮动范围在10%(含)以内的不予调整,若浮动范围超出10%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差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 计量方法:(1)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QQDGZ-2009)、行业标准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并符合补充项目清单说明明确的计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子目列举出现漏项、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工程范围依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等书面文件进行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范围、质量不合格及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招标文件已列工程量清单子目出现的漏项或未报价情况,均视为该项费用已综合考虑到其他费项中,不再单独计取,但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项工作的义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1.3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6份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支付方法: 总价子目的支付分解表是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其余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不采用。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不采用。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不采用。17.3工程进度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3)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4)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5)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应支付的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6)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和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和价格调整;(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8)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如违约金等);(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3(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支付方法:无违约金。17.3.3(4)工程进度付款及最终结清付款: ①、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渝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文件支付。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50%;(2)本次发包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3)本次发包单位审计完成并办理相关产权移交后支付至审计确认结算金额的95%。(4)剩余的5%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17.4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按审计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工程结算支付时扣留。17.4.3 如果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维修费的、或不足以抵减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六份;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2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出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7.5.2(2)竣工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4)项办理。 17.5.3 竣工结算的价格原则: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中标的工程投标总报价作为暂定的合同总价,其最终合同价款以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相关工程签证等为依据,由承包人计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相应投标综合单价加投标措施费、其他费确定,以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结算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的规定执行。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调整价差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 规费 税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1)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并经审计后作为结算依据。2)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本工程设置的暂列金额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若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按照经监理、发包人实际核定的材料价格对投标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该子目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设置的材料暂估价格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中,但在评标时也未为发现的,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仍按照招标时的材料暂估价作为该项对应的材料价,按照经监理、发包人实际核定的材料价格与招标时材料的暂估单价之间的差值,对投标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扣减或调增,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该子目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当某一分项子目合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和该项工程量的乘积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的合价报价除以子项工程量清单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若两种情况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3) 措施项目费: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内的,则技术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与该部分原投标报价相比在±5%以上的,则按超过±5%部分与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的比值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按实结算。招标文件中明示以纳入措施费的,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5)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结算。6)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7)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及工程施工中出现新项目的,由承包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正式实施前14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5.4进行。8)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合同奖罚及违约金扣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17.5.4完工资料提交时间要求①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3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20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②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完工初验完成后第31天起,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1000元/天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罚金,直至合同总价的3%,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7.5.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自行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承包人负责。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内容: 按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竣工资料份数: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6套(含相应的光盘),承包人所提供的上述资料须经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档案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18.3验收18.3.5 实际竣工日期: 以验收合格日为准。18.3.6 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5 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不采用。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18.7 竣工清场18.7.1 竣工清场: 按通用合同条款。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施工范围、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20.保险20.1工程保险投保人: 承包人投保。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国家相关规定。20.4 第三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0.5 其他保险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由投标人承担。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保险条件: 按第20.1款、第20.4款和第20.5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补偿。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按通用条款执行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须已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水文、气象、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施工场地和环境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情况。任何因忽视、误解或自行判断施工场地情况、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而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补充条款25.1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2 因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调整造成工程项目或数量变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并实施完成。25.3 发包人保留增加或减少工程发包范围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已发生的工作内容及费用,按实结算。25.4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留其部门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5.5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反,经发包人核实,将动用履约担保金,直接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应支付的进度款中扣回。以上情况每出现一次,处承包人2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2%。25.6安全风险保证金25.6.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承包人须提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30%为本工程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并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25.6.2安全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安全风险保证金一直有效。安全风险保证金所剩金额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8天内随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不计息。25.6.3若出现一下情况,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安全风险保证金:(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风险保证金;(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50%;(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且情节恶劣的,发生一次,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的10%,扣完为止;(4)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次,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5%,扣完为止。25.7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25.7.1履约保证金的50%为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25.7.2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一直有效。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程保证金所剩金额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8天内随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不计息。25.7.3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监理人每发出一次书面整改通知书,扣除质量、工期保证金的10%,扣完为止。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完工验收不能一次达到合格标准,将扣除质量、工期保证金的50%。25.7.4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进度,如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将扣除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的50%。25.7.5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的扣除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工期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质量、工期处罚条款的执行。25.8现场签证收方单:发包人、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参加,当场各方草签;承包人在2天内形成正式签证资料一式三份报监理和发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应在7日内签署完毕。施工单位逾期未报监理与承包人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9 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经审计审减10%以上的,将按照发包人规定处以一定经济处罚。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合同范围:4. 合同工期:①、主通道(K0 091~K0 855)、出入口一(K0 000~K0 381.979)、支洞一(K0 000~K0 080)、支洞二(K0 000~K0 061.5)、重宾连接道(K0 000~K0 139.509)及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照明工程计划工期为日历天②、主通道(K0 000~K0 091)、出入口二(K0 000~K0 281)段具体实施时间以业主下发的通知为准。5.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人民币(大写)元(¥)。6.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业主代表:现场代表:7.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8.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本协议书及合同一式 壹拾 份,发包方 陆 份,承包方 肆份。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人: 联系人: 年月日年月 日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廉政责任书格式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廉政工作,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国有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二)自觉履行         项目(施工、设计、勘察、监理、采购、土地出让、房屋租赁等)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三)开展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的原则(法律规定属商业秘密的除外)。(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在项目现场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抵制或举报,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举报方进行报复。第二条甲方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项目交易的宴请、消费健身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公款旅游或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第三条乙方责任(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二)乙方不得接受甲方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旅游、宴请、健身及娱乐等活动。(五)乙方不得以方便工作为由,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无偿提供劳务、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为甲方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双方约定:本合同违约责任由双方单位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属党员、监察对象的,由有关执纪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或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属党员、监察对象的,由有关执纪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禁止在一至三年内进人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或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四)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五)因双方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由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五条监督检查本合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互相监督。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能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该项目办理完结算、付清款项之日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合同。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 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1.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2.图纸由投标人在网上自行下载?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通用技术要求1.1技术配合与施工图施工图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之处,必须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反映,由各方协商,业主审批后执行。1.2标准在施工和材料采购时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工程的相应要求执行。1.3本技术要求和图纸上所标注或要求有矛盾时,或本技术要求内有关章节的要求互相矛盾时,必须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反映,由各方协商,业主审批后执行。1.4所有设备及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业主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各系统施工、安装应执行相关规范并按有关质检要求验收合格。1.5 所有施工环节及物料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1.6所有施工安装隐蔽工程均应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注:第二节“技术要求”中带“*”号材料及设备将作为符合性评审内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带“*”号的材料及设备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投标方应提供制造商授权书。2、提供产品说明书。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复印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后编制在资格审查资料中,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技术要求一、电气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1、SF6全充气开关柜1.1进、出线配单电缆头, 部分要求单母线分段,分列运行方式。1.2开关为三工位开关,带接地开关;具备机械挂锁,不开锁状态下不能操作接地开关 。负荷开关与接地开关联锁。负荷开关、接地开关密封在SF6气体中。1.3. 充气柜采用进口品牌。进线:具有保护CT及测量CT功能; 变比: 见图纸, 测量精度:0.5出线: 为保护及计量功能, 变比: 见图纸, 准确精度0.5。所有单元要求配置等高。 1.4. CT二次回路一般用2.5mm2铜导线连接,二次端子排接点容量不小于5A。1.5. PT二次回路一般采用2.5mm2铜导线连接。计量回路采用单股4mm2铜导线。1.6.设备免维护,SF6开关密封性能高,年泄露率不超过0.025%,寿命超过30年。(要求提供权威机构或国家级试验室报告), 共气室要求必须具备气体压力观测表计。具备现场补气能力.要求提供浸水试验报告。1.7.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分别有独立的操作孔,操作机构本体有可靠的机械联锁和明显的分合状态指示。1.8.环网柜应配置电缆连接头的接口,接口应采用标准规格,必须满足能配置由3M、ABB或Raychem公司生产的优质硅橡胶预制式T型或肘型电缆接口。出线做备用回路时,要求提供封堵头。1.9环网柜开关本体充SF6气体,防爆泄压设计,采用3mm厚不锈钢板密封,一次带电部分,或主回路防护等级IP67。(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10断路器要求提供内部燃弧故障试验能力: 20KA-1S。(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11进出连接线为统一标准高度的下进、下出,应通过硅橡胶电缆接插件连接,应具有免维护、拆装方便等性能特点。1.12每个间隔配置带电指示器。1.13 操作面板带一次接线图。2、低压配电屏及配电柜2.1 框架:环控电控柜基本框架采用模数25mm的型钢拼装,全部采用敷铝锌钢板经数控设备加工,加工后剪切口应具有较强的自愈能力不应发生腐蚀或生锈现象。采用专用螺栓和自攻螺钉进行连接,框架上除外部表面外均有模数安装孔,零部件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便于安装。外部表面不得有多余的排孔,以免影响防护等级,所有框架零件为免维修型。2.2柜体:环控电控柜外壳为全封闭式结构。防护等级为IP30,抽屉单元在操作过程中或抽离柜体时,仍保证防护等级不变。柜体门板、抽屉面板和端头侧板、顶盖等表面零部件采用高质量的冷轧钢板(厚度δ≥2.00mm),静电粉末喷涂,喷涂的固化温度应符合要求,柜体的颜色在设计联络期间决定。其余零件均采用敷铝锌钢板制作,接地连续性可靠。2.3柜体内部小室分隔:内部分隔型式为3b,功能室严格隔开,主要分为功能单元室、母线室、电缆室,内隔板及功能单元全部采用敷铝锌钢板。母线室置于柜体顶部,且上部可以轻松开启,以便与现场并柜后母线的安装。电缆室置于柜体后部,有充裕的空间以便于现场电缆的安装,且上下均有出线通道。母线室和电缆室顶部均能够方便的安装桥架,并且能够同时安装,互不干扰。功能单元隔室(装置小室)组合:按设计图要求。2.4母线:全部采用TMY-T2系列优质电解铜排,导电率高于99.9%。2.5保护线和中性线连接铜排:柜内应布置五线制的母线系统。系统保护线、中性线铜排水平安装在电缆小室的下方,并用绝缘子作固定。保护线、中性线及连接铜排上应开有模数孔,用于电缆连接。2.6功能单元:本项目的环控电控柜主要采用抽屉式功能单元,特殊方案或情况可采用固定分隔式单元。不同形式的功能单元在同一柜体内能够进行方便的混装。抽屉单元主开关在安装电动操作机构时,也应保证完整有效的机械联锁功能。每个抽屉不得少于16个控制回路,每个控制回路不得小于10A。3、配电箱3.1箱体、箱门材料采用优质冷轧钢板, 厚度δ≥1.50mm(配电柜≥2.0mm)、安装轨、进线护罩和母线档板等构成,并设有中性线和接地端子排。3.2照明配电箱:馈出开关在箱门上采用可透视操作窗罩。内部有二层防护板。3.3箱体为静电粉末喷涂,喷涂的固化温度应符合要求,颜色在设计联络期间决定。 3.4箱门均需带锁防护,箱体防护等级IP20。铰链的开启角度大于180度。3.5箱体厚度不得超过240mm。3.6模数化设计,方便新增元件扩展位置。3.7低压断路器根据馈线电缆截面配置连接附件。4、矿物绝缘电缆4.1导体: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突起或断裂的单线。导体采用不低于GB5231规定的TU2级或T2级的退火铜材料,含铜量不小于99.99%,且具有近似圆形的实芯截面。4.2绝缘:绝缘应由压缩氧化镁等粉状矿物组成,其电性能符合GB/T13033.1-2007的要求,粉状矿物应具有高、低温化学稳定性,对铜无腐蚀作用。成品电缆应确保绝缘粉紧密、均匀。绝缘标称厚度符合GB/T13033.1-2007的要求,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值,电缆绝缘最薄点的厚度应不小于规定标称值的80%减去0.1mm。4.3护套:铜护套应采用不低于GB5231规定的TP级磷脱氧铜管或T2级铜管材料。电缆表面圆整,电缆不圆度小于5%铜护套标称厚度和性能应符合GB/T13033.1-2007的规定,铜护套最薄点的厚度不小于平均厚度的90%电缆铜护套表面应有永久性的电压标志。5、防水型母线槽5.1外壳应采用不饱和聚脂树脂加石棉粉等无机材料整体浇铸而成。5.2树脂中应添加光稳定剂和阻燃剂,提高母线的抗老化性能和阻燃性能。5.3树脂外壳可长期用于户外及腐蚀性气体环境中,也可加制金属外壳能更延长使用寿命。5.4母线系统一经安装使用后,无须维护保养5.5母线防护等级为IP685.5母线铜排应采用聚酰亚胺(黄金带)增加绝缘,绝缘等级为H级6、消防报警系统*6.1双波长火焰探测器工作原理:采用双波长火焰探测器,通过捕捉火焰特有的燃烧变化频率和光谱分布特性来检测火灾;要求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距离大于50米,保证隧道探测区域全覆盖,没有探测盲区。表1.6.1双波长火焰探测器产品名称/编号双波长火焰探测器有效探测距离大于60m(轴线方向,汽油0.5㎡ 火) 保证隧道探测区域全覆盖,没有探测盲区。监视角度水平方向180度、垂直方向180度;响应时间在距离30m、0.5㎡汽油火下响应时间10s,在距离60m、0.5㎡汽油火下响应时间20s自适应检测功能可靠的故障自诊断,自动根据探测窗口污染情况调节探测器灵敏度,污染度低于50%时探测距离无变化6.2、 火灾报警控制器(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备高可靠性、应符合安装快捷、操作简便、反应准确、易维护的要求。(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3).系统所采用产品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电子产品检测中心检验。(4).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通过UL、FM国际认证。*7 光纤光栅火灾探测系统:表1.7.1:信号处理器产品名称/编号信号处理器报警温度设定范围50℃~85℃显示范围0℃~100℃显示分辨率0.1℃仪表工作温度0℃~40℃防爆等级[Exia]ⅡC表1.7.2:探测器现场检测探头产品名称/编号探测器现场检测探头探测单元工作温度-40℃~ 120℃探测光缆传输距离≤25km最小弯曲半径300mm防护等级IP67防爆等级ExiaⅡCT6探测器均布光栅感温点间距5m报警分区长度25m8、智能型应急疏散照明系统:(1)智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灯系统主机:1.主机材质:外壳采用钢板材料,表面采用防静电、防腐喷塑处理。? 2.主机组成:高精度工控计算机、电源模块、熔断器、消防协议联动接口或联动信号节点模块。? 3.后备电池:自带铅酸可充蓄电池,设计使用寿命5年,应急时间≥180分钟,带有熔断器,有过充过放电保护。(2)智能应急照明配电箱: 通讯功能:可接受主机24小时巡检,对于通讯线路异常、供配电回路的电压电流异常等具有故障主报功能。同时接受主机的控制指令,快速联动底层的灯具执行消防联动预案,同时具有信号校验、畸变恢复、数据中继等一系列改变数据通讯质量的作用。? 供电回路电器隔离功能:每一路供配电回路均设置保护电器,有隔离断开、对于供配电回路的过载、短路具有隔离断开保护作用。? 电压的混合输出功能:根据终端消防应急灯具对工作电压的需求可以多电压规格输出,正常状态输出:正常状态输出: 24V/DC。? 回路智能控制功能:回路接收主机程序控制、同时具备了定时开关,手动或网络开关,以及场景联动等功能。? 市电检测,主备电切换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箱内置市电检测模块,可对输入应急照明配电箱内的市电进行欠压和故障缺失检测,根据市电的状态联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的电源装换模块,可快速的在主电和备电之间切换,对于突然的市电故障可快速启动底层灯具进入备电应急状态,加快应对突然事件的反应能力。? 应急切换速度: 0.25-1.5S? 输出回路:4、8路可选? 供电能力:25个灯具/1个输出回路(3)集中控制型安全出口标志灯:? 灯体材质:外壳采用高强度铝型材加工制作,灯体表面耐冲击强度高,面板不宜破碎。? 灯体光源:高亮度LED发光二极管,颜色为绿色,具有能耗低、亮度足、寿命长等特点,光源使用寿命≥10万小时。? 内发光板:采用多层光处理专利技术精工制作,具有发光均匀、亮度足等特点,表面平均亮度≥80cd/㎡。? 应急切换速度:<0.5S? 后备电源:自带环保锂离子可充蓄电池,具有无污染、无记忆效应、长寿命等特点,设计寿命大于10年,可连续充电次数≥800次,应急时间≥90分钟,带有熔断器,有过充过放电保护。(4)集中控制型疏散标志灯(单面)含左向/右向/双向:灯体材质:外壳采用厚度为1.5mm的高强度铝型材加工制作,灯体表面耐冲击强度高,面板不易破碎,表面采用阳极氧化处理。? 灯体光源:高亮度LED发光二极管,颜色为绿色,具有能耗低、亮度足、寿命长等特点,光源使用寿命≥10万小时。? 内发光板:采用多层光处理专利技术精工制作,具有发光均匀、亮度足等特点,表面平均亮度≥80cd/㎡。? 控制模块:电路板采用环氧树脂覆铜箔板具有高电性和阻燃性,电路模块经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整体电路可靠性、稳定性高。? 应急切换时间:<0.5S? 后备电源:自带环保锂离子可充蓄电池,具有无污染、无记忆效应、长寿命等特点,设计寿命大于10年,可连续充电次数≥800次,应急时间≥90分钟,带有熔断器,有过充过放电保护。? 二、通风系统主要设备及材料1、风机轴流(混流)风机等应满足施工图设备表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风机所配用电机应为风冷鼠笼式、全封闭湿热型的标准产品。*表2.1.1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产品名称/编号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电机绝缘等级H级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级高温性能250℃时连续有效工作时间不小于1小时2、防火阀:常开,70℃熔断,手动复位。3、 排烟阀:常开,280℃熔断,手动复位。4、 防烟防火阀:电磁式,常开,24V自动关闭,70℃自动关闭与风机联锁信号。5、 排烟防火阀:常开、280℃熔断关闭时连锁风机关闭。6、火灾时运行的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连接等应能在250℃时连续有效工作时间不小于1小时。7、风管:通风、排烟管道采用镀锌钢板风管,厚度按1.5mm设计。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小时。8、 风管法兰垫片(1)风管法兰垫片是风系统中管道与管道之间,管道与相关设备连接时,用于接合处的密封用衬垫。(2)垫片中不应含有石棉及其它有害成分。(3)垫片可耐油、耐潮、耐酸碱腐蚀,工作温度用于普通风管时应大于70℃,用于地下隧道排烟管时,应满足250℃,1h的耐温要求。(4)表面应无粘性,易切割成型,表面平滑,厚度均匀。(5)柔软性:最小弯曲半径不大于20倍垫片厚度,弯曲时无裂纹。9、风口铝合金风口所承受的风量、风压及气流组织情况,应满足设计要求。风口面板颜色采用铝合金原色,风口是否带调节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铝合金型材厚度须满足设计要求,应大于1mm,长边大于1000mm的风口应考虑增加型材厚度或对结构进行加强以保证不产生振动和气流再生噪声。10、化学紧固锚栓 (1)风机、风管吊装采用化学锚栓紧固。(2)环境条件隧道及机房内温度 -5℃~ 45℃;隧道外温度 -5℃~ 60℃(阳光直射);相对湿度: 30%~100%;空气中杂质:二氧化硫、硫酸、盐雾、臭氧;地下水:呈弱酸、弱碱性;(3)规范及行业标准《混凝土后锚固件抗拔和抗剪性能检测技术规程》 (DBJ/T15-35-200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4)制造应遵循的技术标准1) 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中对锚栓的相关规定;2)应满足抗疲劳、抗震的受力要求,并提供抗疲劳大于200万次的测试认证报告;3)防开裂化学锚栓,必须可使用于裂缝混凝土,应提供化学锚固胶在混凝土中的长期承载性能ETA测试报告;4) 防开裂化学锚栓螺杆表面必须经热浸镀锌45μm或防腐能力强于热浸镀锌45μm的特殊镀层处理。5)锚栓设计荷载必须为官方机构EOTA认证提供,严禁以厂家提供的数据或短期拉拔报告为准。6) 防开裂化学锚栓应具有耐火性能报告,要求提供不同耐火极限条件下的残余承载力。(5)产品寿命与质量保证期1)供货产品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ISO9001标准执行。卖方应随生产过程尽快提供必要的质量记录,如原材料检验记录等。产品制造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工艺装备、检测设备和试验设备。钢材、原料、钢结构的加工及表面防腐处理应严格按本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执行。2) 锚栓及其配套锚固剂的使用寿命应不小于50年。三、给排水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1.泡沫水喷雾1.1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范围如下表:表3.1.1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范围序号防护区域名称喷头k系数工作压力喷头总流量(L/min)安装间距(m)1隧道870.35163≤52隧道1400.35262≤53隧道1400.35262≤51.2系统主要执行标准(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3)《泡沫-水雨淋喷水和泡沫-水喷雾系统标准》NFPA16(4)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及高压细水雾有关试验报告及试验数据。1.3总体要求(1).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规定,所有国家和相关部委颁布的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措施都适用于本工程,设计图纸和其它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需求的组成部份。(2).所供应的设备,安装、调试所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必须符合最新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系统中选用的设备必须是无暇的全新设备,在近5年通过中国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1.4 系统设计要求(1)系统采用隧道专用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6.5L/min.m2;(3)隧道专用泡沫水喷雾喷头最低工作压力P=0.35MPa;(4)系统持续喷雾时间≥30min;(5)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大于45s;(6)泡沫混合比3%(7)泡沫液型号AFFF水成膜泡沫(耐低温-25摄氏度)1.5 系统构成隧道专用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泡沫泵、气压罐、泡沫罐、报警控制阀组、水成膜泡沫喷头、管道等组成。*2.水喷雾泵组包括三台水喷雾泵(两用一备)、三台稳压泵(两用一备)、稳压罐、快速接头、水泵出口压力表、水泵进出口阀配件等。水喷雾泵单泵性能:流量Q=140m3/h,H=88m,N=55kW。(1)泡沫泵:包括泡沫泵(一用一备),泵耐干磨时间:不小于10min。(2)泡沫喷雾控制阀组2.1控制阀组供水管道入口压力工作范围为(0.5~1.0)MPa;泡沫液管道入口压力工作范围为(0.6~1.2)MPa;阀箱入口供水管道管径DN100,公称压力PN16;泡沫液管道DN50,公称压力PN16。混合器流量范围:(21~60)L/s,混合比:3~3.9%;水力损失:0.05~0.28MPa。2.2控制阀组应能够实现泡沫和水压力的自动平衡,在隧道不同位置水与泡沫液的压差变化较大(0.1-0.7)MPa条件下,仍能保持水和泡沫液按3%比例进行混合的混合比稳定精确。控制阀组在接到启动电信号后,雨淋阀的电磁阀及泡沫液控制阀应能自动启动,各部件运行正常,无异常震动及声响。箱体的门板采用不锈钢材料,箱体其余部分采用不锈钢或碳钢材料;泡沫液管道采用不锈钢管道、调试排水管道应采用移动式橡胶软管,接阀组箱内的调试排水阀。2.3阀组包括:雨淋阀组、比例混合器、平衡阀、信号蝶阀、压力开关、泡沫液控制阀、过滤器及配套部件等。2.4应对泡沫液管道具有冲洗功能,以提高泡沫液控制阀及管道的工作可靠性;2.5能以水代泡沫进行系统联动试验,以提高阀组的调试、检验、维保性能,大幅度降低维保成本。2.6阀箱外形尺寸不应大于1100x1220x360mm。2.7阀组关键部件—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通过国家消防检测中心实验要求。2.8隧道专用水喷雾喷头(PT4.4/PT2.7)应通过CCC认证。2.9泡沫设备整体应通过CCC认证。2.10雨淋阀应采用知名品牌,以确保整个系统安全可靠,该阀应反应快速平稳,性能稳定,承受压差的能力强。2.11开启有三种方式:自动开启、电气手动开启、应急操作。2.12必须具备国家消防检测中心的相关检测报告。2.13应满足在运营管理阶段每月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试验的要求。3.水成膜专用喷头3.1为增加喷头的保护距离,采用隧道专用远近射程水成膜泡沫喷头:3.2喷头的额定工作压力为0.35MPa。3.3喷头流量系数:K=87,喷头总流量:163L/min;K=140,喷头总流量:262L/min。3.4材质:铜合金。3.5喷头安装高度:不大于5m。3.6喷嘴雾化角度为120°。3.7喷头的最大保护射程≥12.5m。3.8泡沫喷射要求 :泡沫喷射强度≥6.5L/min?m2泡沫喷射时间≥30min泡沫液型号:3疐F水成膜泡沫液4 系统工作原理系统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两路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延时10~15s自动发出控制信号联动打开两个保护区的泡沫控制阀组中的雨淋阀,系统管道压力下降压力开关启动水喷雾泵;同时联动打开泡沫电磁阀启动泡沫泵,压力水与泡沫原液按照既定比例(3~6%)经比例混合器混合后进入专用泡沫喷头哦=进行自动灭火。灭火分区与火灾报警系统探测器分区一一对应。系统的控制程序图如下: *5消防泵室内消火栓泵:流量=20L/s 扬程=80m功率=30kW自动喷淋泵:流量=30L/s 扬程=90m功率=45Kw消防水泵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见下表表3.5主要技术参数产品名称/编号消防水泵配备电动机规格Y系列全封闭自冷鼠笼型三相异步电机电压380V频率50Hz防护等级IP44绝缘等级E或B安装形式V1泵体材质铸铁HT250或球铁QT400-18执行标准GB9439-88/GB1348-88叶轮材质不锈钢1Cr18Ni9Ti执行标准GB1176-88轴封形式机械密封 SIC、WC*6潜污泵流量=40m3/h扬程=15m功率=4kW泵体采用电泳处理、底部必须要有自动喷水水嘴、外壳必须为不锈钢材质、电机具有水循环冷却系统,能够实现超低水位运行而不烧电机延长使用寿命;采用过热、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及油水检测探头,确保电机与机械密封的正常使用。潜污泵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见下表表3.6主要技术参数产品名称/编号潜污泵轴承选用进口高质量一次性润滑轴承,保证泵长期运行密封双端面机械密封油室润滑并冷却密封及轴承叶轮采用大流道设计的单、双流道叶轮,减震抗噪自动耦合装置固定式自动耦合安装?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项主要工程量清单表三、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四、资格审查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八)拟采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表(九)带“*”号的材料及设备资料(十)其他资料?一、投标函部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目 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暂定金额为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为万元。工期 ,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 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 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4分包4.3.4不允许……………………………………?(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 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二、商务部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目 录[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二)十项主要工程量清单表(表格格式自理) 三、技术部分?目 录[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四、资格审查资料?(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八)拟采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表(九)带“*”号的材料及设备资料(十)其他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 日(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 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该条为附加合格条件,招标人要求必备时投标人必须响应。 (八)拟采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表 分 类 清 单 表(厂家)序号主要材料类型投标人拟采用的材料及设备品牌(厂家)1配电屏(柜)、配电箱2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及控制电缆3矿物绝缘电缆4绝缘树脂型母线槽5智能照明系统6防火型托盘式桥架7LED灯具8消防报警系统9光纤光栅火灾探测系统10PLC控制系统11智能型应急疏散照明系统12轴流风机13消防泵(喷淋、消火栓)14泡沫水喷雾泵15泡沫泵16气压罐、泡沫原液储罐17七氟丙烷气体灭火18化学锚栓注:1、招标人给出的品牌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2、投标人拟选择的品牌可以填写一个及多个品牌。(九)带“*”号的材料及设备资料注:所附资料顺序及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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