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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武隆区全艳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武隆区全艳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武隆区全艳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JATN05

经营者:张**(公民身份号码500232********5039)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何家堡村廖家嘴社

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卷烟、雪茄烟,水产品,日用品,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何家堡村廖家嘴组的武隆区全艳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待销售的永丰碗碗香米(净含量20kg/袋),数量7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预包装大米进行扣押。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 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5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

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在涪陵区新大兴农副产品粮油交易区B区9-10号的陶刚粮油食品处,以88元/袋的价格购进永丰碗碗香米29袋,计购进金额2252元。该批大米外包装为塑料编织袋,外包装袋正面标注有:永丰碗碗香米大米、净含量20kg/袋、生产商罗山县莽张镇永丰精米厂等字样。外包装袋两侧标注有:保质期三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缝口编码(或袋内合格证)等字样。袋内合格证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大米、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为3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等字样。购进后,当事人在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何家堡村廖家嘴组的武隆区全艳食品经营部以9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4月27日前,将该大米销售21袋,自己食用1袋,计22袋。截止2021年4月27日,尚有7袋永丰碗碗香米大米(净含量20kg/袋)摆放在经营部待销售,该批大米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665元。

另查明,该批永丰碗碗香米7袋(净含量20kg/袋)的保质期为三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因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永丰碗碗香米21袋的保质期是否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罗山县莽张镇永丰精米厂食品生产经营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1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市监处告字〔2021〕6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购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罗山县莽张镇永丰精米厂生产的、净含量20kg/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保质期三个月(常温下)的永丰碗碗香米7袋;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标签: 经营部 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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