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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武隆区远成五金建材经营部的处罚决定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武隆区远成五金建材经营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武隆区远成五金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3N315A
经营者:林**(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19)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吴家坪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
2021年3月11日,我局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吴家坪组的当事人经营的单相新款污水泵2台进行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接地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395.8-2006标准,旋转方向标志、规定流量下的扬程和产品标志不符合GB/T 24674-2009标准,依据《重庆市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6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6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1月28日,当事人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下洋陶村的华山泵业有限公司,以270元/台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50WQD15-20-1.1的单相新款污水泵2台,计购进金额540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吴家坪组的经营场所内销售。
2021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50WQD15-20-1.1的单相新款污水泵2台进行抽样,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予以检验。其中送检1台,备样1台,以380元/台的价格购该单相新款污水泵1台用于检样样品,计货值金额380元。2021年4月14日,该检测研究院出具报告编号为2021-51ZD030167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接地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395.8-2006标准,旋转方向标志、规定流量下的扬程和产品标志不符合GB/T 24674-2009标准,依据《重庆市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6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同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以标称380元/台的价格待销售上述规格型号为50WQD15-20-1.1的单相新款污水泵2台,计货值金额760元。其中销售用于检样样品1台,获取违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
证据(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1-51ZD030167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及附表)、委托书打印件以及抽样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1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市监处告字〔2021〕7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单相新款污水泵,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华山泵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50WQD15-20-1.1、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2的单相新款污水泵1台(备样样品);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61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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