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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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号:
生成日期:2021-07-15发布日期:2021-07-1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5 16:39来源:市医保局浏览次数: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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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从制度层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医药协会、医药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措施

    2019年12月,我省开始实施药品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未过评”药品为突破口,实现了35个药品成功谈判议价,平均降幅35.16%,单品最高降幅达63.91%,年节约资金约2.99亿元。2020年10月,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带量采购,60个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幅50.26%,单品最高降幅达76.55%,年节约资金约5.06亿元。我省探索开展“未过评”药品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实现了与国家过评药品招采机制的有效对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推动了公立医院改革。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招而不采、招采分离”、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联动不够、公立医院参与药品招采改革积极性不高、药品“带金销售”营商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在集采药品的范围方面。国家药品集采范围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及过评超3家的仿制药,我省集采范围为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

    (二)在构建分层集采格局方面。我省药品集采工作细分为3个层次:一是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二是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三是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三)在中选药品严禁“二次议价”方面。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在规范平台“阳光采购”方面。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全部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严禁网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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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从制度层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医药协会、医药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措施

    2019年12月,我省开始实施药品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未过评”药品为突破口,实现了35个药品成功谈判议价,平均降幅35.16%,单品最高降幅达63.91%,年节约资金约2.99亿元。2020年10月,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带量采购,60个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幅50.26%,单品最高降幅达76.55%,年节约资金约5.06亿元。我省探索开展“未过评”药品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实现了与国家过评药品招采机制的有效对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推动了公立医院改革。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招而不采、招采分离”、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联动不够、公立医院参与药品招采改革积极性不高、药品“带金销售”营商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在集采药品的范围方面。国家药品集采范围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及过评超3家的仿制药,我省集采范围为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

    (二)在构建分层集采格局方面。我省药品集采工作细分为3个层次:一是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二是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三是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三)在中选药品严禁“二次议价”方面。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在规范平台“阳光采购”方面。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全部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严禁网下采购。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策 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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