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管理中心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管理中心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管理中心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16 11:36

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

名称:********">四川鑫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3幢404号

邮编:610041

联系人/法定代表人:黄平

联系电话:138*****601

二、质疑答复人

名称: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二段10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名称:四川中科远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2号楼702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四川鑫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07月07日(质疑签收时间)向四川中科远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签收。

三、质疑事项(详见质疑

质疑事项1:“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条内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尽合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对质谱检测仪(MS)的要求定为“四级杆质量分析器”限定了质谱仪配备的分析器类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它厂家的参与。

质疑事项3:“评标细则及标准”“履约能力”中,不应设置CCRC证书认证范围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四、质疑回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管理中心采购的“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是四川省试点项目之一,具有代表性,要求较高。结合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自身环境管理和实际需要,在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前提下,适当提高标准要求,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取得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合格的检测报告,是执行并满足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直接证明。因此,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来佐证。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

质谱仪的类型确实有四级杆质谱仪、离子阱质谱仪、飞行时间质谱仪等多种型式,并且都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产品。但是不同类型的质谱仪各有自己的优缺点,根据行业应用对比,“四级杆质谱仪”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上更具优势。本项目根据自身需求选用“四级杆质谱仪”,而四级杆质谱仪的生产厂家众多,不存在排他性。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

本项目不是一个孤立使用的项目,建成后要与很多政府部门进行数据交换,为社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服务,信息安全是本系统重点考虑的一个支撑体系。信息安全也是本系统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尤为重要。网络信息安全不仅关系到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和运维资质,是具备信息安全领域能力的重要佐证之一,且目前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和运维资质的供应商众多。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回复。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龙马潭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中科远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预警 协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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