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学院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耗材采购招标书

福建省莆田学院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耗材采购招标书

福建省莆田学院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耗材采购招标书

我校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拟购2021年6月实验所需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耗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数量等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最高限价

(万元)

联系人/联系方式

1

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等易耗品采购

1

详见附件

13.12

刘老师

18120826912

总价(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

总价包含税收、配件、安装、调试、检验和运输保险费等。

二、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信誉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人身份证(相关证件必须每页加盖公章)、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标代表)签署,盖投标人公章,并用投标人公章盖好骑缝章。

三、投标报名时间、方式与质疑:报名时间截止2021年7月21日上午21时。投标人将参与投标的公司名称、参加人、联系电话及投标编号发送到指定邮箱(814346825@qq.com)报名,联系人董老师(13859886908)。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之前,以信函或邮件的形式与招标人联系。

四、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需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00时前将投标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一式两份、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密封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后邮寄投送至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莆田学院新校区1号楼742室)或当面递交至莆田学院资产管理处(莆田学院新校区1号楼742室),收件人:董老师,联系电话13859886908。

五、开标日期、地点: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莆田学院资产管理处(莆田学院新校区1号楼736室)。

六、评标方式: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要求的情况,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最低报价相同者抽签决定(投标人的报价应含税收、运输、安装、调试等各种费用)。

七、合同签订、交货时间:中标人需与中标公示后一周之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021年9月15前完成全部供货和安装(货物批次不得超过3次,指定货物指定时间送)。

八、交货地点:莆田学院北区综合实验楼。

九、项目验收:全部货物交付完毕,招标人应及时组织验收(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每件货物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十、付款方式与条件

(一)现场交货条件下,中标人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1、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100%的正式发票。

2、招标人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3、招标人签发的验收单。

(二)该项目全部货物交货且完成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以转账或信汇方式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货物价款。

十一、服务质量保证

所有产品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中标人在接到甲方货物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质量保证期后中标人应履行其投标时做出的服务承诺。

十二、知识产权

中标人须保障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招标人无关,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十三、法律责任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和评审人员的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定标后,招标人有可能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中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逾期或不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视为中标方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招标。

投标人有上述行为的,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莆田学院采购招投标活动。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逾期交付本合同项下货物,每延误满一周,应向招标人支付延期交货货物总值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该批(次)货物总值的20%。当中标人的某一批货物交货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时,除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外,招标人有权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十五、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本招标形成的合同,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招标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约定

若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因中标人的质量或安装工艺等原因而造成招标人人员安全或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莆田学院资产设备处

2021年7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耗材 仪器 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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