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名称: 2021-2022年上海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的采购方案的比选公示 创建时间日期: 2021-07-16 16:42:00
比选文件发售起始时间: 2021-07-17 08:30:00 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2021-07-19 17:00:00
比选文件内容说明:
终止: 否
比选文件标包: 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标包名称: 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标包内容说明:
项目编号:CTBX0100-2021-2334
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7】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2.参选人资格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4.比选文件的获取
5.参选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2资金落实情况
1.3采购范围
1.4分包(包件)划分
1.5比选方式
1.6比选组织形式
1.7资格审查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10参选费用
1.11保密
2. 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2踏勘现场
2.3参选预备会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3. 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3参选报价
3.4参选有效期
3.5参选保证金
3.6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
4. 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5.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5.2唱价程序
5.3异议
6. 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6.2评选原则
6.3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6.5评选报告
7. 中选
7.1确定中选人
7.2中选人公示
7.3中选通知
8. 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2合同签订
9. 比选代理服务费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
评选方法
1.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
2. 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2详细评审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5评选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服务要求
1 概述
2 服务要求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1.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2. 参选函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承诺书
7.廉洁参选承诺书
8.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
9.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10.参选人基本信息表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2.业绩情况表
13.商务条款偏离表
14.技术服务偏离表
15.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6.参选一览表(报价)
17.参选单项报价表(报价)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次比选项目为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比选编号:CTBX0100-2021-2334,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比选代理机构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且具有提供服务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项目概况: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1.2比选内容: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3本项目不划分包件。
★1.4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含税价)
最高参选限价为10.200001万元[A1] 。
参选人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参选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A2] (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比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授权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或该法人与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均视为同一参选人参与参选。
2.1.2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包件参选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1.3资质要求:/。
2.1.4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1.5参选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A3]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18年7月22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22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6年7月22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包件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包件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书,请参照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7月17日8时30分至2021年7月1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1.1比选文件获取方式:
步骤 1: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信产管理咨询。
步骤 2:回复“购标书”,获取信息。
步骤 3:根据公众号指引流程完成付款。
4.2比选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纸质参选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参选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业务三部会议室。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期间:
5.1.1参选人可以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纸质参选文件,若采用此方式,请预留充足的邮寄、快递时间。比选代理人员接收参选文件时,将以拍照或视频形式检查密封情况,做好记录,并反馈参选人。比选代理人员均会妥善保管邮寄、快递凭证。
5.1.2参选人也可以自行将参选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楼下后通知比选代理人员前往自取,确保无接触递交参选文件。
5.2本项目唱价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本次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将采用线上会议远程唱价,唱价当日,比选代理人员将运用天翼云会议程序(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天翼云会议,自行下载APP,并注册账号)开启专用会议,比选代理人员将于唱价当日联系参选人进入线上唱价会议。参选人应当在参选文件递交前确认远程会议接入账号,该账号作为后期唱价时会议系统接入的参选人的唯一账号。唱价会议采用视频语音口头承诺方式,完成确认。确认无误后结束唱价会议,纸质唱价记录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5.3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3.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3.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3.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中选人公示将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上发布。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比选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比选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7.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620号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三部
联系人(业务):吴宵怡、汪雨薇、江诚浩
联系电话:
***-********、
189*****920、
***-********电子邮箱:
********51@qq.com
联系地址(业务):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邮编:20005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144761)
银行账号:
********8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韩晓旭
联系地址(购买文件):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联系电话:
***-********异议接收邮箱:
********51@qq.com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比选人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620号
比选人联系方式:
189*****2151.1.3
比选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21-2022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嘉定局高压设备及器具电试项目
项目编号:CTBX0100-2021-2334
1.2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3
比选范围
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4
包件划分
■不划分包件
□划分包件,本项目划分包件数量:个,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 个(限中)。
本项目允许参选人最多选择全部包件进行参选。
1.5.1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邀请比选
1.6
比选组织形式
□自行比选
■委托比选代理机构代理比选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宵怡、汪雨薇、江诚浩
招标代理机构电话:
***-********1.7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本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8.1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2.1.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条款替换为: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2.1.3
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的一般性商务及技术条款允许最多偏差10项,超过10项,将由评选委员会否决其参选。
2.1.4
是否以单项报价核定低于成本
■不要求核定
□要求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2.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2.3
参选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时间、地点:
2.4.1
参选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1年7月2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提出澄清的方式:书面方式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比选人将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2
比选人发出比选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1年7月21日
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比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4.4
参选人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邮件回复盖章签字扫描件
3.1
参选文件组成
参选文件应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
3.1.1参选文件,包括:
(1) 评选索引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2)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
(3) 参选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2);
(4)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3);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4);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5);
(7) 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6);
(8) 廉洁参选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7);
(9) 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8);
(10)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9)
(11) 参选人基本信息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0);
(12)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1);
(13) 业绩情况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2);
(14)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3);
(15) 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4);
(16) 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5);
(17) 参选一览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6);
(18) 参选单项报价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7);
(19) ★比选公告中资格要求证明文件: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2. 参选人资格要求。
(20) 参选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1.2 电子参选文件
需提交上述所有文件的电子文档,要求如下:
(1)电子文档应与纸质参选文件一致,若有不一致处以纸质文件为准,并将导致评选委员会作出不利于参选人的评审。
(2)所有电子文档均应为兼容OFFICE2003文档格式,文件应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与配置相关的所有文件须用EXCEL格式制作,保留原始计算公式,其他文件用WORD或EXCEL格式制作,并可编辑。
3.2.2
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
■本条款不增加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3.2.4
★参选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比选文件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3.1条款中要求参选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签署:
(1)比选文件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参选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手签或盖人名章;或者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手签或盖人名章、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参选文件组成部分必须使用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或者逐页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手签或盖人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3)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公章的,应提供《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被授权印章。
(4)本条款规定的参选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适用于纸质参选文件的编制。
(5)参选人为联合体的,参选文件除按照上述规定签署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字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分别盖章;
3)“廉洁参选承诺书”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分别签字并盖章;
4)其他参选文件组成部分可由牵头方负责签字、盖章。
3.3.3
★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
□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设置最高参选限价,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1.4。
3.3.5
参选报价优惠条件
□报优惠价
■不接受报优惠价
□报优惠价的其他方式:
3.3.6
参选报价具体要求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参选报价为总价[A4] 。
(2)不含税单价报价最多可保留2位小数,含税单价和总价均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价格计算原则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 价格计算按照服务分项进行计算。
? 价款总价=单项报价之和
? 增值税款总价=单项报价之和*增值税率。
? 价税合计=价款总价+增值税款总价。
(4)参选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列出所需的费用清单,详列分项单价、分项总价以及参选总价。
(5)★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为:
[A5] 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
若未按照应税类型服务类规定的增值税率报价或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3.4.1
★参选有效期
参选有效期:90天
3.5.1
参选保证金金额
□要求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金额: 元
■无需递交参选保证金
3.5.2
参选保证金形式
不适用
3.5.4
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
不适用
3.6.1
备选参选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参选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双面打印),电子版一份(U盘)
3.7.6
参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参选文件
比选项目:
比选编号:
包件号(如有):
比选人名称:
比选人地址:
本文件于 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唱价时间)前不得开封此文件
参选人名称:(公章)
参选人地址、邮编:
封装文件内容:
参选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一、纸质文件:
1、参选人应在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2、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具体样式如下:
3、为方便唱价,参选人应将“参选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选一览表”原件除置于正本以外还需单独印制,并盖章签字后和参选保证金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参选一览表”字样,与参选文件的所有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外层包封内, 所有包封的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4、其他要求
(1)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或平装,可双面打印,不可活页装订或散装。所有参选文件应增加外层包封。
(2)参选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封装):所有参选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存储于同一可移动的USB存储介质中,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内层包封),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的骑缝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参选文件”,“xx公司”为参选公司全称(同营业执照中的公司名称)。
3.8
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本项目不适用
4.1.1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4.1.2
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4.1.3
参选文件签收凭证
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
参选文件退还
■不退还
□退还
4.1.5
参选文件不予接收的情形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4.1.6
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原则
■【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为两家时,继续组织比选;仅一家或无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则重新比选。】
□重新比选
4.2.1
已递交的参选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
参选人撤回已提交的参选文件,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代理机构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2.5
唱价过程中监督人的产生
唱价时,由参选人自荐或推荐监督人。如无自荐或推荐作为监督人的,按唱价记录排列顺序确定各参选人序号,利用EXCEL表格中RANDBETWEEN函数随机抽取一个数字,以此数字对应参选人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为监督人。
5.4
电子比选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本项目不适用
6.1.1
评选委员会组成人数
5人
6.4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6.4.1评选委员会依据综合打分结果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服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服务得分相同的,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6.4.2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打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1)最多推荐3名中选候选人。
(2)评选过程中,若有效参选人不足3人,经评选委员会判定该项目剩余参选文件具有竞争性,按剩余有效参选人个数推荐中选候选人。否则,评选委员会否决全部参选。比选人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比选。
7.1.2
邀请比选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
不适用
7.2.1
中选人数量
□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 个
■比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1个
7.2.2
中选原则
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名第1名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7.2.3
确定中选人的特殊情形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或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第(2)项原则进行调整:
(1)重新比选;
(2)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8.1.1
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9
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1.服务费计取方式:
(1)本项目以 “中选金额(含税价)”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比选代理服务费收费费率标准见下表:
类型
费率
中选金额
服务类
100万元以下
1.5%
100~500万元
0.8%
500~1000万元
0.45%
1000~5000万元
0.25%
5000~10000万元
0.1%
10000~50000万元
0.05%
说明:比选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规定。
比选代理服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根据计算结果的85%由中选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比选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选通知书中选价的币种相同。2.中选人在收到比选代理机构的付款通知后10天内,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清比选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若比选代理机构在开具发票后30天内仍未收到比选代理服务费,保留收取中选人万分之三每天滞纳金的权利。
比选文件否决参选条款汇总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1.7.2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2.1.3 实质性条款不满足
(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参选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一般性商务及服务条款指标超过10项不满足的,则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3.2.2 参选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前附表3.2.2)
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相关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未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响应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3.3.3 最高参选限价
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
3.4.1 参选有效期
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5.5 参选保证金
不适用
第三章评选办法
3.1.1 初步评审
评选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第2.1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 初步评审
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1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经参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如参选人为联合体,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比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低于成本价
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 算术修正
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其他
参选人试图对比选人和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比较或中选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1.3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分包(包件)划分
本项目分包(包件)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 在最近五年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8)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包件)比选或者未划分分包(包件)的同一项目比选。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 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参选报价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本比选项目的参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 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 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交货期、参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6. 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6.2.3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6.3评选方法
6.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 中选
7.1确定中选人
7.1.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中选人公示
7.2.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3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 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详见评审标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
参选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参选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参选文件格式
参照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
参选函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资格评审
注册资本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开票能力要求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资质条件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联合体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不得存在的情形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将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响应性评审
参选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4款规定
商务报价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第3.3.6款规定
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第3.1.3款规定,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其他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
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参选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
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条款超过10项不满足的则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部分:10分/权重10%
技术部分:40分/权重40%
服务部分:10分/权重10%
价格部分:40分/权重40%
综合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服务部分+价格部分[A6]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配分
商务部分
服务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可提供框架合同或单项合同,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
业绩数量(2017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前同类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5项及以上者得5分;
3项及以上者得3分;
3项以下或未提供者不得分。
5
合同累计金额(2017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前同类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得5分;
人民币15万元及以上得3分;
人民币15万元以下或未提供不得分。
5
技术部分
服务方案(根据服务实施方案的清晰、详尽、合理、针对性程度评分)
服务方案
可行性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可行性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5
服务技术规范保障措施的针对性
措施较好者得[4-5]分;
措施一般得[2-4)分;
措施不够合理者或未提供得[0-2)分。
5
服务进度安排情况
完善程度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完善程度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完善程度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5
服务需求理解描述情况
描述情况较好者得[4-5]分;
描述情况一般者得[2-4)分;
描述情况不够合理者或未提供得[0-2)分。
5
服务团队总人数
服务团队人员数(参选人需提供参选时间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未提供者不得分):
5人及以上得10分;
4人得7分;
3人得4分;
2人及以下或未提供不得分。
10
服务团队分工介绍
根据参选人服务团队的分工介绍的完善性、设置合理性;人员配置、管理、管控措施的完善性进行评分。
优秀,得[4,5]分;
一般,得[2,4)分;
较差,得[0,2)分。
5
车辆
1)沪牌维护车辆(车辆应为参选人所属,参选人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车辆所有权作为证明材料,若车辆为参选人公司人员所有,则应提供人员社保证明(参选人需提供参选时间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及车辆所有权证明,以上材料未提供者不得分):
1辆及以上得5分;
2)若参选人无沪牌车辆配置,则需提供中选后一个月内配备1辆及以上沪牌车辆的服务承诺,做出相关承诺者得5分,未做承诺者不得分。
5
服务部分
服务承诺
承诺得当可行性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承诺得当可行性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承诺较差或未提交承诺书得[0-2)分
5
响应承诺
承诺每半年出具一次检测报告,提供承诺得5分,否则不得分。
5
价格部分
报价评分
根据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人的报价(不含税报价)依次排序,如参选人的有效参选报价小于等于5家,以有效报价中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40分。每高于基准价5%,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5%,扣1分,不足5%的,按此比例扣分,最多扣10分。
如参选人的有效参选报价大于5家,则去除所有报价中最高和最低报价(不含税报价)后,取余下有效报价中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40分。每高于基准价5%,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5%,扣1分,不足5%的,按此比例扣分,最多扣10分。
40
扣分项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参选人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扣减对应分值。
同一分包(包件)或未划分分包(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包件)或比选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3.4.1
综合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原则
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服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服务得分相同的,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3.4.2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详见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
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 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 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4) 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 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 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参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7)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 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 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 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 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 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 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 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含税报价与不含税报价*(1+税率)的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不含税报价修正含税报价。
3.2详细评审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2) 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3) 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4) 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5)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6) 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7)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买卖/甲乙双方同意:卖方/乙方在参选文件中签订并递交的《参选函》中第8条关于“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
********】)”的承诺,和/或制造商授权函(如有)适用于本合同,中国电信有权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
********】),对【卖方/乙方/服务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2021-2022年上海嘉定局(叶城、张马路、安亭、南翔、安亭贸易区)高压及器具电试维护服务合同]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 [封家俭]
项目联系人:[沈卫江]
联系方式:[
189*****129 ]
通讯地址:[嘉定区叶城路620号 ]
电 话:[
********]传真: [ ]
邮政编码:[201821]
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话:[]传 真:[ ]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备维护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维护服务内容及方式
1.1乙方为甲方电信设备提供有偿维护,维护范围内的电信设备清单见附件一。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的内容及服务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条 维护服务期限
2.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含税 ,不含税 具体按实结算。本合同费用含人工费,涉及人工部分的费用开具6%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最终的价款和增值税款以实际确认值计算。
如遇国家调整相应税率,则相关税率按照国家新的税率执行,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
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维护服务的费用。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备品备件和工具费用。
(3)乙方为履行电信设备维护服务而支出的全部差旅费、通讯费、食宿费等费用。
(4)乙方向甲方提供电信设备维护服务而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5)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3.3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合同费用总额,并按下列支付方式和时间分期支付乙方:[ 按实结算 具体结算时间为完工后两周内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付款 ]。
3.4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5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3.4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3.6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211号]
电话:[
********]
开户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 ]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账号:[
****************592]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3.7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日常维护及障碍处理工作,为乙方的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非乙方责任导致的故障或者隐患,及时配合处理。
4.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维护合同费用总额。
4.4甲方有权对乙方维护服务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检查的方法及标准为:[按公司规定]。
4.5 其他需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要求完成维护服务工作。
5.2乙方进行维护服务工作,应同时执行下列标准、规范:
(1)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中国电信以及甲方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服务规程。
(3)本合同及附件二规定的维护服务标准。
(4)乙方的内部服务标准,以及乙方公开宣传或承诺的维护服务标准。
(5)其他乙方应执行的维护服务标准。
上述标准之间如有矛盾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5.3乙方在维护中引发网络资源变更的,应在网络资源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和电子资料,以便甲方及时在资源管理系统中更新。
5.4如维护过程中发现非维护范围内甲方设备的损坏或隐患,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5.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
5.6乙方提供维护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中关于防雷、防强电等安全要求,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保护甲方相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发现维护范围内的隐患应及时处理,一旦发生设备被盗或自然灾害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快恢复通信。
5.7如有紧急或者重要通信任务,当甲方提出需求后,乙方应紧密配合,按时按要求完成维护服务工作。
5.8乙方应自觉维护中国电信及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及/或甲方的名义、商标、标识、品牌等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活动。
5.9乙方应当与派驻到甲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维护服务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证从事维护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维护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符合上岗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乙方人员或用户等第三方误认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5.10其他需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保持从事本合同项下维护工作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要求,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年检费用。否则,如前述任一承诺不满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和/或采购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乙方应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和/或采购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6.1乙方维护服务中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2乙方保证在维护服务中所使用的设备、系统、软件、技术和/或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6.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7.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7.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7.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年内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维护服务工作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费用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费用总额的[2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3乙方提供维护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8.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设备损坏或故障,或存在损坏或故障的隐患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导致的业务损失或客户赔偿等。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5乙方提供维护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8.6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5条约定擅自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由此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0]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1.4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1.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1.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1.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世纪大道211号 ]
联系人:[沈卫江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 ]
邮 编:[ ]
11.9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维护设备清单
附件二 廉洁协议
附件三 安全告知
附件四 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五 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周德标(嘉定电信局后端局长)
[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嘉定]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附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电力建设安装、试验工程的有关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 继电保护、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高压安全用具检测 工作的全过程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电气试验名称: 嘉定电信局高压电气设备试验
二、电气试验地点: 嘉定电信局叶城,张马路,南翔,安亭,贸易区局和汇旺路的高配室
三、电气试验内容: 变压器回路预试(包括变压器、母线、压变、流变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四、电气试验费用:详见附表。
五、其中2021年高压设备电试费用为:65200元,安全用具测试费为:12000元,小计77200元
2022年高压设备电试费用为:12800元,安全用具测试费为:12000元,小计24800元
共计:102000元
附表:
2021年变压器报价:
表一: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数量
单位
合计(元)
1
1600KVA变压器
5250
4
台
21000
2
三相母线
1500
4
组
6000
3
避雷器
900
4
组
3600
4
接地网络
3750
4
组
15000
5
电力电缆
450
4
组
1800
6
继电保护
625
8
台
5000
合计
62000
优惠价
46000
表二: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数量
单位
合计(元)
1
315KVA变压器
3000
3
台
9000
2
三相母线
1500
3
组
4500
3
避雷器
900
3
组
2700
4
接地网络
3750
3
组
11250
5
电力电缆
450
3
组
1350
合计
28800
优惠价
19200
2020年变压器测试报价: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数量
单位
合计(元)
1
630KVA变压器
3000
2
台
6000
2
三相母线
1500
1
组
1500
3
避雷器
900
2
组
1800
4
接地网络
3750
1
组
3750
5
电力电缆
450
2
组
900
6
开关系统
2400
2
组
4800
7
变压器油
1420
2
组
2840
8
继电保护
625
4
组
2500
合计
24090
优惠价
12800
六、电气试验承包方式: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及有关定额收费标准。
七、安全用具检测内容:每半年对嘉定电信局所属叶城、张马路、安亭、南翔、安亭贸易区和汇旺路高压配电室的安全用具进行检测,包括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器、接地线、绝缘地垫,一年出具两次报告。
八、安全用具检测费用:根据周期进行检测,按实际检测结算,单价详见附表,过期更换材料另行结算。
附表:
2021年安全用具测试
序号
项目
次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10KV验电器
2
1支
300
1200
2
绝缘手套
2
1-2付
3
绝缘靴
2
1-2双
4
10KV接地线
2
1根
120
240
5
10KV高压地垫
2
1块
30
60
6
接地电阻
2
1组
250
500
小计
2000
(6个局站)合计
12000
备注:安全用具检测每年两次。
2020年安全用具测试
序号
项目
次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10KV验电器
2
1支
300
1200
2
绝缘手套
2
1-2付
3
绝缘靴
2
1-2双
4
10KV接地线
2
1根
120
240
5
10KV高压地垫
2
1块
30
60
6
接地电阻
2
1组
250
500
小计
2000
(6个局站)合计
12000
九、支付和结算: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十、施工准备:
1、甲方:(1)甲方必须按工作票有关要求做好配电站设备停电及安全措施。
(2)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电源,满足乙方施工进场的条件。
2、乙方:(1)编制施工方案,确认继保定值的正确性。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附件二:
廉 洁 协 议
为了在实时图像监控设备委托维护服务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如下:
1、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取回扣等好处费。
3、甲方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要求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由乙方举办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7、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维护服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维护服务、服务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10、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委托提供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服务的优先权。
12、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服务总价的1-5%违约金,或取消乙方的后续服务资格。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13、本廉洁协议作为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委托服务协议的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由嘉定电信局纪委作为见证部门。
附件三:
安全告知
一、高处作业安全须知
1.登高作业人员需有登高证,严禁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大风天气严禁高处作业,雷雨天气严禁高处作业且不准在杆(塔)下站立。霜冻和雨雪天气后上杆(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紧帽绳,扣牢安全带,穿绝缘鞋。严禁用一般绳索或皮带替代安全带。夜间在高处作业应设置照明。
4.上杆前应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断裂痕迹,如存在混凝土脱落、露筋、倾斜或不牢固现象,未加固前禁止攀登。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严禁上杆作业。
5.高处作业应有专人在地面守护,守护人员应在杆根半径3m以外;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间不准扔抛工具和材料。
6.在杆上交接箱、分线设备上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平台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7.梯、凳上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凳,且完好无损;梯子放置角度应正确,上头扎牢,下端防滑,并有人监护;人字梯中间扎牢;禁止多人在一张梯子上操作。
8.屋顶内天花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便携灯具,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9.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二、涉电作业安全须知
1.涉电作业人员应穿着绝缘鞋,配备测电笔。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防触电设施。
2.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含超出身体以外的金属工具或物件)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1KV-35KV的线路为2.5m,35KV以上的线路为4m。
3.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作业。
4.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间做保护装置,防止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5.在地下管道、线缆与电力电缆平时或交叉敷设时,应反复核对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使用的电气工具均应绝缘良好,橡皮线无破损、裸露,插头无破裂,接线板插座完好,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接线盘.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7.严禁电器用具无插头、直接用线头插入电源插座。移动电器工具电源线应一律用规定的橡皮线,严禁用花线或其他不符规定的线代替。
8.在用设备上借电用于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征得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许可,选择相应的交流开关;尽可能用墙壁插座电,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9.带电工作时应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在带电的设备顶上作业,严禁身上带有金属的物体。
三、涉火作业安全须知
机房动火作业时应开动火单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作业,作业时应查看四周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放置灭火器并由持证人员操作。
铁件加工,使用切割机,火星喷射方向应远离电气设备,加放防护板,放置灭火机。在机架顶上作业时,对架内设备必须作保护措施。
机房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封焊线缆使用喷灯应遵守:
①使用前仔细检查,确保不漏气、漏油,加油不得装满,气压不可过高。
②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预热、点燃和修理喷灯。
③燃烧着的喷灯不准加油,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待冷却后才能加油。
四、窨井作业安全须知
1.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检测分析。
2.安排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井上监护人员,密切监视窨井内的作业状况,防止突发情况的危害。
3.下井作业人员必须高度警惕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认真做好个人防护,下井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需要下井抢救人员时,必须系好绳缆,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方可下井施救。
4.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作好警示标志,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误入,造成危害。
5.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6.无论固定还是临时作业必须在窨井周围(四面)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公司将统一制式),并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作业现场设置安全作业牌,告示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备案审核部门、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有毒有害检测情况、检测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其他作业安全须知
见《电信运行业安全生产指南》,ISBN7-5083-4380-8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四: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为保障乙方维护队伍的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应组织其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接受甲方有关各项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乙方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与维护服务工作无关的甲方通信要害部门。
2、乙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等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共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乙方的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需持有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根据国务院75号令“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安全管理协议订立后,乙方在提供维护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5、乙方应加强对维护服务队伍的管理,提高维护服务能力,提升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并确保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的落实。
6、乙方应为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并督促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遵章守纪,遵守高处作业中的“十不登高”规定,不发生人身伤亡和通信设备事故。切实落实“六防”(即防爆炸、防盗抢、防火、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无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和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8、乙方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无务工证、无暂住证、无安全生产上岗证、)和有案件在身的人员从事维护服务工作。
9、甲方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进入甲方工作场所提供维护服务的乙方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当发现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中有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趋势的,甲方有权制止其违章行为并开具《安全检查通知书》;当发现乙方实时图像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听从甲方检查督促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维护服务并开具《安全生产违章处理书》,并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10、甲、乙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遵守协议,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五:
用户信息安全保密承诺
鉴于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乙方[]正在进行的[](名称)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涉及用户的、具有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的保密信息的安全履行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 保密信息定义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各单位提供的与用户相关的各种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通信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通信记录和消费记录等非通信内容。具体包括:
1.1. 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个人有效证件类别和编号、居住地址和有效通信联系方式等;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有效证件类别和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办公或注册地址和有效通信联系方式等。
1.2. 合作信息:包括各类用户的入网协议、业务申请/变更/终止协议、与用户签订的各类商业合作合同等。
1.3. 通信信息:包括用户使用通信服务产生的通信记录、设置的业务帐号和登录密码、在各类系统中留存的与通信行为相关的数据信息及用户的位置信息等。
1.4. 消费信息:包括用户使用通信服务的消费记录、缴费信息、欠费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等。
2. 用户电信侧组网信息:是指各类涉及用户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各类电信客户资料信息、各类网络组网方案和各类网络建设工程设计文档等。
3.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 保密承诺
1. 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已梳理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各环节不发生泄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2. 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
3. 乙方保证上述人员知悉保密信息前,已向其进行保密的教育和培训,明确了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承诺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4. 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
4.1. 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4.2. 任何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5.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6.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承诺的条款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甲方公司相关文件条例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盖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服务要求
1 概述
1.1参选人所提供的所有各项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下:
1.1.1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设备的专用标准(国标、行标、国际标准等),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详细技术资料;
1.1.2若参选人的设备包含自己的专用标准,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文件。
1.2参选人提供的各项设备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比选人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比选人指出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性能,参选人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3参选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比选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比选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比选人有权追究参选人的责任。
1.4参选人一旦中选,须保障比选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参选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5参选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内容,若与本部分中的内容不一致处,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6比选人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参选人应承诺保证实现比选人要求的所有功能。参选人一旦中选,在合同执行时须履行其在参选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有偏差,应无偿补足。
★1.7对比选文件的服务偏离应答要求
参选文件与比选文件若有差异之处,应给予说明并填写技术服务偏离表(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1.8参选人在参选文件中的每一项“满足”承诺(特别是对服务期及服务要求的承诺),如中选之后不能兑现,参选人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比选人将把参选人在其参选文件中所作的每项承诺的兑现程度,作为下次选择参选人的重要依据。同时,比选人将保留罚款、合同即时取消的权利。
2 服务要求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继电保护、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高压安全用具检测工作的全过程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电气试验名称:嘉定电信局高压电气设备试验
电气试验地点:嘉定电信局叶城,张马路,南翔,安亭,贸易区局和汇旺路的高配室
电气试验内容:变压器回路预试(包括变压器、母线、压变、流变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每半年对嘉定电信局所属叶城、张马路、安亭、南翔、安亭贸易区和汇旺路高压配电室的安全用具进行检测,包括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器、接地线、绝缘地垫,一年出具两次检测报告。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参选人提供的产品需确保比选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若参选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比选人实际损失的,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参选人承担。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评选索引表
评选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资格要求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对应页码
备注或者说明
1
……
……
2
……
……
3
……
……
评分要求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对应页码
备注或者说明
1
……
……
2
……
……
3
……
……
1.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
(比选人):
我单位特授权在 (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比选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 (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参选人被授权印章:
(在此盖章)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2. 参选函
参 选 函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参选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比选项目名称) 包件(比选编号:)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 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零 (¥0)。
4. 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唱价时间后,在参选有效期内撤回参选,参选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5. 我方在参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
********】,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管理规则版本号应与比选文件第七章中的保持一致。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可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9. 如我方中选: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3) 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中选后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XX年XX月XX日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XX公司、XX公司[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XX和XX[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参选。现就联合体参选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XX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XX和XX[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比选项目参选文件编制、签署(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明确应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签署的除外)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参选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及资质等级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 参选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选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选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XX】份,联合体成员和比选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XX公司[参选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参选之日起至参选有效期结束。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6.承诺书
不得存在情形承诺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包件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包件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7.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比选项目,为保证参选项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 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 不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参选人的数量与名称、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评选情况及中选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比选项目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比选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比选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选;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8.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
承诺书
(比选人名称):
针对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我公司已充分理解比选文件,现承诺如下:
我公司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9.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的参选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选,我公司将按参选人须知第9条的要求,向贵公司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我公司将承担因我方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不及时或不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而造成的贵方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特此承诺!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0.参选人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通信代码
电 话
传真
网 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三证合一新营业执照号或法人营业执照号
固定资产(万元)
开户银行
名称
帐号
地址
注:参选人应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官网查询截图,示例如下: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我方参加【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的参选,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参选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XX公司[参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
【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参选人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参选人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备注: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 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 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12.业绩情况表
近年(年 月日至 年 月日)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方
合同签订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销售金额(万元)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备注
1
2
……
总计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比选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参选产品销售业绩表”一一对应。
3. 如【本比选项目/本包件】对参选人或者参选货物业绩有要求,参选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并根据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包件:
序号
比选文件条目号
比选文件的商务条款
参选文件偏离情况
说明
14.技术服务偏离表
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包件:
序号
服务名称
比选规格
参选规格
偏离
说明
15.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6.参选一览表(报价)
参选一览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包件: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服务内容
不含税总价
是否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含税参选总价
参选保证金
备注
项目名称/包件
是
6%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注:1.此表应按“参选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2.★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详见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3.3.6参选报价具体要求,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3.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1+税率),保留两位小数;例:不含税报价为100.00元,税率为6%,则含税报价=100.00*(1+6%)=106.00元。
17.参选单项报价表(报价)
参选单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包件: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服务内容
税率
不含税总价(保留2位小数)
含税总价(保留2位小数)
服务期
备注
1
6%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
3
4
5
6
7
……
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单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 ★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详见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3.3.6参选报价具体要求,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包件/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包件/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包件/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包件/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行为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全集团
本省公司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信息来源说明: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3.其他说明
①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行为
类目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信息来源
行为子目
行为分级
处理范围
处理规则
全集团
本省公司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1
单位行贿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3
串通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4
虚假投标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5
合同诈骗罪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6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重大事故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较大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一般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7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8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重大事件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9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0
环保问题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1
严重违法经营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2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13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14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5
拒绝履约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采购实施部门
集团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导致重新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未导致重新招标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6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省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17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18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19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20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21
拖欠农民工工资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省公司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22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省公司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23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集团公司
涉及集团级采购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省公司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一般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24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严重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省公司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一般不良行为
√
(同上)
(同上)
25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
一般不良行为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1.处理规则说明: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2.处理范围说明: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3.其他说明: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⑦同一采购包件/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包件/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包件/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包件/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包件/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A1]
[A2]是否能满足
[A3]服务期
[A4]报总价方式
[A5]6%
[A6]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