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备案单位:江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时间:二〇一三年九月 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招标公告一. 招标条件期号本招标项目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市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招标人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本次招标为1个施工标段,规划建设耕地369.9亩。机耕路6条总长2566m;排水渠12条总长6462m;跌水56个,泵站1座。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696168m3,土方回填675891m3,石方开挖150000m3,干砌块石11861m3,混凝土1055m3(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预算书)。(2)施工工期为15个月,拟在2013年9月底开工,2015年1月竣工(其中台地挖填方施工必须在2014年3月15日前全部完成),工程造价约885万元。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或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或水利或市政工程叁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3.2外地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江山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江备案登记证》。根据浙水建〔2009〕30 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四.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先到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网上报名及保证金管理系统企业备案登记,获取用户名及登录初始密码,备案登记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jsztb.org/ShowNews.asp?id=11561,并于2013年9月11日 至2013年9月28日登录江山市招投标服务平台报名,登录网址:http://cas.zj.bank-of-china.com/pracc,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详见网页:http://www.jsztb.org/ShowNews.asp?id=11560,咨询电话:
150*****535(544535)。4.2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预算书等)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下载(网址:www.jsztb.org,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500元/份,在开标会现场缴纳)。4.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办理相关登记及缴费手续。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5.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经江山市公共交易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将保证金电汇至保证金账户,账户名称: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本账户支持各银行网银转账,不接受汇票、转账支票等其它支付方式)),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山市支行,账号:3922 6287 8463。咨询电话:
****-*******。5.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开标前两天):2013年9月28日23时59分59秒,汇款后请登录江山市招投标服务平台查看到账情况及报名结果,网上相关操作方法详见网页:http://www.jsztb.org/ShowNews.asp?id=11560,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六.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3年9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二楼)。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七.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愿参加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八.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九. 联系方式招 标 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代 理 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山市石门镇地址:江山市委党校二楼联 系 人:杨彩树(政府网692399)联 系 人:郑丽莉(政府网549117) 2013年9月11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4建设地点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5承包方式实行包工程量、工期、材料、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市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7出资比例/8招标范围见施工图纸及预算书9计划工期施工工期为15个月,拟在2013年9月底开工,2015年1月竣工(其中台地挖填方施工必须在2014年3月15日前全部完成),缺陷责任期12个月。10质量标准要求合 格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或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江山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江备案登记证》。根据浙水建〔2009〕30 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或市政或水利工程叁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工程计价方式总价报价方式15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16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9月27日11:00时前17招标人书面澄清(补充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9月27日 17:00时前18补充文件与投标文件递交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天19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30日9时00分20投标有效期60天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经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将保证金电汇至指定保证金账户。账户名称: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本账户支持各银行网银转账,不接受汇票、转账支票等其它支付方式)开户行:中国银行江山市支行账号:3922 6287 8463咨询电话: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开标前两天):2013年9月28日23时59分59秒,汇款后请登录江山市招投标服务平台查看到账情况及报名结果,网上相关操作方法详见网页:http://www.jsztb.org/ShowNews.asp?id=11560,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2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申请书、商务标正本各1份,副本各 1 份。注:中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副本4本,内容必须与正本一致。23装订盖章要求①资格审查申请书(封面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②商务标(封面、投标报价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按①②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校正章。24封套上写明①工程名称;②招标人名称;③投标人名称;④资格审查申请书、商务标;⑤“在2013年9月30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按资格审查申请书、商务标分别装袋密封。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封口处应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25投标报价依据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2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2年等。26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二楼)27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9月30日9时00分开标地点: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河东路9号二楼)。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以下要求参加开标会: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②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需提供授权书、身份证、由工商注册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本企业(含分公司)在开标会前一个月内为委托代理人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上述要求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2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法组建29中标公示媒介: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时间:3工作日30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或汇票;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不计息;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招标说明1.1本次招标是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工程造价约885万元,台地、道路、排水渠及其他附属工程捆绑式承包。建设地点: 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1.2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资格审查采用后审方式,项目实施投标承诺书、商务标审核评定。本次招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次招标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竞争,公开评标,择优定标,以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招标范围2.1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主要台地、道路、排水渠及其他附属工程等(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预算书)。2.2工程主要内容2.2.1工程地点: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2.2.2规划建设耕地369.9亩。机耕路6条总长2566m;排水渠12条总长6462m;跌水56个,泵站1座。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696168m3,土方回填675891m3,石方开挖150000m3,干砌块石11861m3,混凝土1055m3(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预算书)。2.2.3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预算总工程款约885万元;工程界址、地(田)块、路、渠工程(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预算书)。2.2.4开发后耕地要及时种植耐旱农作物(如玉米、大豆和花生等);耕地不得荒芜,确保通过翻耕种植来提高土地质量,原则上开发后耕地不允许种植多年生植物。3、工期要求3.1本工程工期要求:施工工期为15个月,拟在2013年9月底开工,2015年1月竣工(其中台地挖填方施工必须在2014年3月15日前全部完成),工程造价约885万元。缺陷责任期12个月。投标人可根据此工期要求及本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合理安排工期。一旦确定中标人,该投标工期将作为合同工期。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竣工日期必须作出承诺,若中标单位未按承诺工期完成的,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天罚100元。 3.2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开工令后第一天起算,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交工日期。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至交付使用。4、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5、资金来源5.1市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6、合格的投标人6.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6.2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和运输能力。7、招标答疑、现场踏勘7.1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与费用均自负。7.2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中的疑问在获得招投标文件3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送达招标人,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回答。7.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7.4答疑所作出的澄清和解答,招标人将以补充招标文件及答疑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答疑事项和内容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8、投标费用8.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任何费用。9、招标日程安排9.1发招标文件:详见本须知前附表9.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9.3标书送达地点: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二楼)9.4开标、评标、决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5开标地点: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二楼)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必须到场,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对各自的投标书及报价进行确认,开标顺序按开标会的程序进行。 (二) 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组成10.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样本)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10.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11、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单位。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书面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2、招标文件的修改12.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本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12.2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2.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会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申请书、商务标二部分组成。13.1资格审查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表)。(2)投标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或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或水利或市政工程叁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外地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江山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江备案登记证》。根据浙水建〔2009〕30 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应提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审验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应附企业任命文件);企业负责人不能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企业负责人人员列表格,详见附表。项目班子配备表及要求,详见附表。(5)由工商注册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本企业(含分公司)在开标会前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证明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一个月内);(6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附表。(7) 项目工程投标人承诺书(详见附表)。以上所有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用档案袋装好列清单目录(原件无须密封)与投标文件同一时间递交。13.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函,详见附表。14、投标报价14.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供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实力,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定投标总报价(报价准确到元,四舍五入)。14.2报价依据:投标人经市场调查后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特点、自身能力、市场情况、盈利目标、税收情况、风险因素等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14.3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工程量在±3%以内的不作调整;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其相应造价的确定方法,参照本标段中标下浮幅度计算。14.4投标人的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社会保险费、税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5.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5天内退还(不包括中标公示时间)。15.4中标人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后7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息)。15.5投标人有下列⑴~⑼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予以没收;有⑽~⑾项情形之一的,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有⑿项情形的,扣除等额投标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⑴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同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⑵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⑶中标人不与招标人(项目业主)订立合同的,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以及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⑷提供虚假材料、证件、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及挂靠资质(资格)骗取投标人资格的;⑸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⑹投标人与招标人(项目业主)、其他投标人或者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⑺向招标人(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⑻由于投标人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⑼拒绝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调查或者弄虚作假的;⑽有投诉、举报的;⑾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⑿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或者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以及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的。投标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监督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其它处理。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7、投标文件的文本及其包封的密封和标志投标文件的包封应当密封完好,在密封袋上面标明招标的项目工程名称、招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资格审查申请书、“商务标”的字样。密封袋和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18、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18.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18.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18.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开标19、开标19.1招标人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时间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山市县河东路9号二楼)开标厅举行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书和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最近1个月内的注册所在地养老金保险证明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应和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被授权人)相同。19.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会前交由工作人员核验。19.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0、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②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③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④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写,评标委员会认为足以影响审标活动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⑤未按规定期限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⑦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⑧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投标书无效的情况。⑨填写标书应规范,标书模糊不清、大写和小写数额不对应、空白标、无投标人姓名和签字盖印的标书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六)评 标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22、评标过程的保密2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3、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4.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25、合同授予标准本次招标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所确定的预中标人。本市以外的投标人中标后须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签定后,中标人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人事部门交纳劳动工资保障金。2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投诉)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6.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27、履约保证金27.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7.2履约保证金待完成合同要求后,无违约的,全额退还中标人(不计息);如有违约,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中标人(不计息)。28、价款支付 ⑴ 本工程开工后至结算支付前,按工程季进度结算工程进度款。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支付,支付额为完成工程应付金额的70﹪。其余30﹪进度款留作最后结算(其中:在工程完工、结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后拨付15.0﹪工程进度款,审定后除扣留工程总价5.0﹪作为工程保修金外,结清剩余工程款)。⑵ 阶段支付时,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⑴款进度支付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 ⑶ 因设计与工程因素引起实际施工中增加工程款可使用暂列金额,具体按分项工程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但增加工程款支付最高不得超过暂列金额总额的70﹪。工程款拨付程序:①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同时领取《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款报帐审批表》填报;②发包方对照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并签字盖章后,经工程师审核签署准予拨款的意见后,附当期实际完成的已完工工程量报告,报送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③经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应拨资金拨入承包方帐户。④工程全部完成后,分别经村委、(乡)镇(街道)政府、市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凭完税票据和实际完成的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工程施工资料、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决算单结算工程款。江山市 开发垦造耕地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江山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承包人:有限公司江山市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对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投标,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山市 开发垦造耕地项目I标段。工程地点: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具体范围见平面规划设计布置图。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市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施工招标文件及预算书。1、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台地(方格田)、机耕路、灌溉渠、排渠、涵、泵站等施工图中一切构筑物的施工。2、挖填土方施工内容包括施工范围内台地(方格田)表层土的剥离、堆放、覆填、整平,外坡侧填方夯实,表层砾石、树根、施工遗留物等的捡除,道路挖筑夯填及弹簧土处理、构筑物基础挖填、施工挖填塌方处理(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时原灌溉排水系统破坏的修复及接入、施工时保证排水系统通畅的临时设施、排(集)水土沟。三、合同工期1、本工程计划20 年月 日开工,20年月 日完工,合同总工期天(开工实际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其中:年月日前必须完成台地(方格田)平整,20年月日前完成全部工程。2、本工程动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开工令后第3天起算,即20年月日开工,中标工期为合同工期。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签证认可(超过14天不办理签证,不予承认),工期顺延。⑴、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原因所致,施工不能进展或中断;⑵、不属于承包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改变;⑶、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从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⑷、未按合同付款;⑸、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如雨雪冰冻灾害等导致无法施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1、按《江山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施工图纸上的要求执行(见附件)。2、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五、合同工程款金额(大写):总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因素均包括在风险因素之内。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记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技术要求》8、平面设计规划布置图、剖(断)面设计图及说明9、工程量预算书、总预算价、投标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备案单位: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0年 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⑴ 本合同协议书⑵ 中标通知书⑶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⑷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记录)⑸ 本合同专用条款⑹ 本合同通用条款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技术要求⑻ 平面设计规划布置图、剖(断)面设计图及说明⑼ 工程量预算书、总预算价、投标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国家及地方现行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招标时提供1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保密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⑴ 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员提出建议;⑵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承包人员提出建议;⑶ 主持本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⑷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⑸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⑹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⑴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⑵ 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⑶ 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由发包方负责场地的政策处理,其它由承包方负责,开工令发出前办理完毕。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所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提供电源1处,电源至施工场地电的搭接安装及产生的电费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其全部费用,临时设施搭建等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方负责,在工程动工后 天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施工放样时交付。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0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款第(8)项要求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一个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款第(3)项要求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款第(6)项要求执行,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款第(7)项要求执行,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监督管理。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或施工规范等行为,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②为保证工程按时完成,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机,以便停电时急用。在工期计算中,停电不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③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凭中标通知书到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和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0﹪)。④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到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的2.0﹪)。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后5天内。 专用条款本条补充下款: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和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上述补充款项。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专用条款本条补充下款:有关工期顺延的要求,应在7天内提出并报发包人签证,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若发包人5天内协助予以解决的则工期不予顺延。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同时须经监理单位和施工监督人员(2人以上)验收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同时作好记录。 11、工程试车 11.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⑴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⑵ 施工单位必须参保施工现场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国家规定的工程险种,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⑶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其承包工程区域内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设置由于施工可能给第三者造成危险的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防止事故发生和机械设备、材料的损失。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塌方、滑坡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发包人利益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⑷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教育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由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者原因),均由承包人自负其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⑸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督单位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督单位和发包人。⑹ 本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合同是以工程量预算书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工程量预算书中所填写的固定单价和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包干价格应视为本合同价款。工程师应根据第25条的约定,通过计量来逐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26条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行包工程量、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结算时,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作任何调整。(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因素均包括在风险因素之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⑴ 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以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核量为准,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①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调整;②无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方法和投标书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中标单位投标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合同优惠率的确定:合同优惠率=〔发包人控制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暂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暂估价)-中标人投标报价(不含暂列金额、暂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暂估价)〕/发包人控制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暂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暂估价)(下同)。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增加,按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的工期增加天数调整,其它费用不再另行增加。⑵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方法和投标书的优惠率,同口径进行结算,优惠率按中标单位投标时下浮的幅度同比例下浮,优惠率为 ﹪。⑶ 挖方遇到石方需要爆破的,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方,经测量计算后发包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工程款。增加工程款计算方法:石方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方法和投标书优惠率减去土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方法和投标书优惠率后,进行计算。⑷ 钢材、水泥、粗砂、碎石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之日到合同工期内衢州市信息价(江山市部分)的平均价与招标时信息价上(下)浮10.0﹪以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超出10.0﹪以上(下)部分按实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数量以参考标底为准):上浮10.0﹪以上,超出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下浮10.0﹪以上,超出的差价由承包人返还发包人。超出合同工期的不予价格调整。13、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季进度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将当期实际完成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⑴ 本工程开工后至结算支付前,按工程季进度结算工程进度款。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支付,支付额为完成工程应付金额的70﹪。其余30﹪进度款留作最后结算(其中:在工程完工、结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后拨付15.0﹪工程进度款,审定后除扣留工程总价5.0﹪作为工程保修金外,结清剩余工程款)。⑵ 阶段支付时,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⑴款进度支付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 ⑶ 因设计与工程因素引起实际施工中增加工程款可使用暂列金额,具体按分项工程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但增加工程款支付最高不得超过暂列金额总额的70﹪。工程款拨付程序:①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同时领取《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款报帐审批表》填报;②发包方对照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并签字盖章后,经工程师审核签署准予拨款的意见后,附当期实际完成的已完工工程量报告,报送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③经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应拨资金拨入承包方帐户。④工程全部完成后,分别经村委、(乡)镇(街道)政府、市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凭完税票据和实际完成的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工程施工资料、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决算单结算工程款。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本工程发包范围内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⑴ 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然后报发包人批准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经工程师确认后,均由承包人自负。⑵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内建筑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均由承包方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所有建筑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⑶ 本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和成品,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报价选择的品牌、生产厂和注册商标,中标后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调换。如有另外推荐品牌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使用。⑷ 当中标人选定的生产厂和品牌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⑴ 本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江山市土地测绘院进行竣工测绘。承包人在有设计变更的位置注明变更情况,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后一并递交给发包人。⑵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资料、项目区竣工图、工程结算表等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并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需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核对,收集相关材料后向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国土局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发包方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19、竣工结算⑴ 合同项目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详细和真实:①承包人应选用具有核查结算资质的单位进行结算;②送交审计部门审查前,由发包方组织抽查,若某一个单项工程的工程款误差≥1.0﹪的,其它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款以此类推,同时予以扣减。③对审计机构审查时查出的工程量误差,5.0﹪以内由发包方承担,5.0﹪以外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予负责。⑵ 合同项目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向发包方和市国土局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送交审计机构审查,在送审后拨付15.0﹪工程进度款,审定后在30日内支付结算款额,但发包方将扣留工程总价的5.0﹪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一年保修期满(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扣除维修款后,余款一个月内全部支付给承包方。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⑴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进度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时间要求,逾期第1天至第30天,每天按25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第31天至第60天,每天按50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第61天及以上,每天按1000元计算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扣除额以扣完为限。⑵ 承包方未按本合同限定时间内动工的,视作自动弃权,发包方将收缴其工程履约保证金。⑶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工期与工程进度同步的原则,即工期过半工程量未过半现象,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作出相应处罚(处罚原则:每天按总承包款额的1.0~2.0﹪进行倒扣,直至补足工期为止)。⑷ 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无故停工10天以上的视作自动弃权,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⑸ 本工程要求,正常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月度出勤必须达到21天以上,有事必须向业主代表请假,如没有达到,视中标单位违约,每次数违约金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天扣罚500元,在发包人作出处罚决定的10日内自行交到发包人财务处,逾期则在工程进度款中双倍先予以扣除。考勤办法:监理负责考核,业主代表负责考勤管理及现场抽查确认。⑹ 承包人在投标申请时自行选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及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和撤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负责人。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①降低质量标准后,仍具有使用功能的,按降低后的单价重新结算,结算方法同《专用条款》23.3款第1、2项;②降低质量标准后,影响使用功能或造成危害的,必须无条件返工,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⑴ 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未经业主同意,严禁转包或分包他人,一经发现,发包方将予以终止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⑵ 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工程监理单位及现场业主方代表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一经发现有质量问题需返工的,必须无条件返工;对不服从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江山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 分包施工单位为:不存在。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当发生风、雨、雪、冻、洪、震等自然灾害时,整个工期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无法施工时,工期相应顺延。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根据建筑工程有关投保规定,承包人必须投保施工现场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25、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合同总价5.0﹪的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工程承包期内无违约行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退还承包人(不计利息)。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2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备案单位一份;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一份。 27、补充条款: / 。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附件2:江山市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标准》、《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路、渠、台地(方格田)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路、渠、台地(方格田)等施工图中的一切构筑物。2、质量保修期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述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1.1路、渠、台地(方格田)等施工图中的一切构筑物,在工程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2.1.2其它约定: 。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项目进行维修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必须安排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开支,并处以维修费用两倍的罚金。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它5.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0﹪,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且复验合格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时付清。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年 月日附件一:廉政合同(格式)工程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珠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日 期:日 期: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表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公章)日期:年 月 日附表二授 权 书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我以_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姓名)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的全权代表,以我公司的名义签署_的投标书及其它文件,参加开标、询标、商签合同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其它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二〇一三年 月 日----------------------------------------------------------------被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附表三投标 报价函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我方自愿参加 工程的投标,具体报价如下: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投标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二〇一三年月日大写字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附表四企业负责人人员表填报单位(盖章)年 月日企业负责人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注:附企业法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应附企业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会现场核查。附表五项目班子配备表填报单位(盖章)年 月日本项目拟配备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岗位姓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注: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B证或项目经理证书(含工作手册)及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施工员的上岗证、质量员的上岗证、安全员(C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原件带至开标会现场核查。附表六承 诺 书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兹证明 公司及参加工程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三项责任:(1)自愿放弃中标资格;(2)赔偿招标人损失;(3) 接受建设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处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013年月日 附表七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承诺书 单位(招标人):我公司已详细阅读项目的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招标文件的含义,对招标文件设定的资质、资格要求和开标、评标、定标、投标保证金等规定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我公司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法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承诺: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法章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自愿放弃退回投标保证金,并接受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其它处理。承诺人:(盖章) 2013年 月 日 附表八项目工程投标人承诺书 单位(招标人):我公司已详细阅读了的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招标文件的含义,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样本的约定无异议,我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若中标,我公司承诺:合同签定后,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人事部门交纳劳动工资保障金。在该项目工程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每月24天到施工现场,如发现3次以上罚款500元;投入施工机械设备5辆(台)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按《江山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江山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施工图纸上的要求执行严格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自愿按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执行和处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其它处理。承诺人:(盖章)2013年 月 日附表九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填表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年月日至今年月日至今年月日至今年月日至今年月日至今社保机构(盖章)证明时间: 年月 日 第四章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人,特制定本办法。一、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有关规定产生,并报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评标全过程由江山市监管办负责指导监督。二、评标办法首先对商务报价文件进行开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发包方标底相比低于发包方标底的差值由低到高取前5名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若资格审查申请评审中有被否决而少于3名时,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发包方标底相比低于发包方标底的差值由低到高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3名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原则: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发包方标底相比低于发包方标底的差值相同则抽签确定排名。若投标人仅5家或以下的,则所有投标人均参与商务标、资格审查申请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本项目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标和摇号确定发包方标底相结合的办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核。凡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标将不进入评标范围。作为无效投标,不予通过。对于投标人人为哄抬标价、串标,致使投标价背离市场价格竞争规律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将不予评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凡在本招标项目的评标中,发现有二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审,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评标委员会以开标、审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有效的投标书及其投标人商务进行分析、评议。三、评标细则(一)工程报价 1、开投标方标书:招标人宣读投标报价,并写在黑板上或电子投影墙上。2、商务评标按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统一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商务专家按评标办法要求提出意见,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3、报价审查(通过、不通过):投标单位标书按通过和不通过进行评审。由评委根据投标单位的标书质量、大小写是否对应等进行综合评价,只有对于投标人通过审查的标书,才能取得资格审查评审资格,未通过审查的,不能取得资格审查评审资格。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商务标质量审查、报价低于发包方标底且与发包方标底相比低于发包方标底的差值按由低到高按评标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4、确定发包方标底:工程预算价
*******元,各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预算价的为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根据预算价,采取4%(含)~12%(含)的下浮幅度。招标人在4%(含)~12%(含)下列表中33个球号对应公开的下浮数中确定发包方下浮数。球号1234567891011下浮数(%)44.254.54.7555.255.55.7566.256.5球号1213141516171819202122下浮数(%)6.7577.257.57.7588.258.58.7599.25球号2324252627282930313233下浮数(%)9.59.751010.2510.510.751111.2511.511.7512开标会上,由发包方把标有1~33的数字(号码)的彩色球向大家公开后,装进透明的摇号机中,然后,由发包方从摇号机中分别摇出7个彩色球(号码),摇出来的彩色球上所显示的号码与上述下浮数中序号相对应的7个数,作为发包方下浮数,再将7个下浮数相加后除以7得出的平均数即为发包方下浮率,1减下浮率再乘以预算价(以连续计算法)得出发包方的标底,即【1-(N1 N2 N3 N4 N5 N6 N7)/7】*预算价=发包方标底(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并当场公布。 投标报价高于和等于发包方标底的为无效报价。 (当投标报价都高于和等于发包方标底时、或当发包方标底产生后低于发包方标底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时,发包方重新摇号计算发包方标底)。(二)资格审查(通过、不通过)对进入前5名的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书对照强制性条件进行符合性资格审查,审查条件若有一项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企业(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或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4) 外地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江山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江备案登记证》。根据浙水建〔2009〕30 号文规定,外地进浙单位在进浙参加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2、项目负责人(1)具有建筑或水利或市政工程叁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2)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经理证、工作手册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3、项目班子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员、 质量员的上岗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4、证明及承诺(1) 由工商注册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本企业(含分公司)在开标会前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证明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一个月内)。 (2)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承诺书。(3)项目工程投标人承诺书。以上所有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完全相同,并提供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验,否则视为资格审查未通过。原件用档案袋装好列清单目录(无须密封)带至开标会现场。(三)预中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报价与发包方标底相比低于发包方标底的差值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两个以上中标额相同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排序类推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江山市监管办监督实施。表8-6江山市石门镇琚家岗村尖温山低丘缓坡开发垦造耕地项目(一标段)预算表序号工程名称(上宽 下宽)/2*高度*长度=工程量单位单 价(元)合 价 (元)上宽m下宽m高度m长度m工程量一地块部分 表土剥离 73991.51m32.46182019 台地挖土方 455614.74m32.73
******* 石方开挖(预估) 150000m321.11
******* 2.5~2.75m3铲运机铲运土 288930.32m34.84
******* 表土回填覆盖、整平 59193.21m34.39259858 田塍堆筑0.40.80.453601286.4m325.132289 土地翻耕 24.66hm21496.236902 干砌块石护坡0.30.51.9298437559.42m3148.21
******* 干砌块石护坡0.30.50.92387142.42m3148.2121107 干砌块石挡墙0.40.851.5618579.38m3148.7786194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10230245.52m3425.85104555 挡墙C15(一)砼压顶0.40.40.0861819.78m3425.858422 小 计
******* 地块部分合计
*******二道路部分 共6条,总长2566m -1L1 宽5.0m,长396m 道路土方开挖550.8200800m32.732184 道路土方回填550.51196501.76m34.392203 碎石路面10cm厚4.44.40.1396174.24m373.8612869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70.5724555.86m3148.778310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7110040m3148.775951 干砌块石护坡0.30.5124573.5m3148.2110893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3458.28m3425.853526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2455.88m3425.852504 小 计 48440 φ300涵管5处,长30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3030m125.363761 小 计 3761 L1合计 52201-2L2 宽5.0m,长528m 道路土方开挖551.923283148.8m32.738596 道路土方回填550.85200850m34.393732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70.57728165.98m3148.7724693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851.5328196.8m3148.7729278 干砌块石护坡0.30.52400240m3148.2135570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105625.34m3425.8510793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3287.87m3425.853352 小 计 116014 φ300涵管7处,长42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4242m125.365265 小 计 5265 L2合计 121279-3L3 宽4.0m,长323m 道路土方开挖441.522731659.84m32.734531 道路土方回填440.7550150.8m34.39662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7112851.2m3148.777617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20.418429.44m3148.774380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70.5719544.46m3148.776614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851.513983.4m3148.7712407 干砌块石护坡0.30.51.5323145.35m3148.2121542 干砌块石护坡0.30.525633.6m3148.214980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64615.5m3425.856602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3799.1m3425.853874 小 计 73209 φ300涵管3处,长15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1515m125.361880 小 计 1880 L3合计 75089-4L4 宽4.0m,长310m 道路土方开挖441.21200968m32.732643 道路土方回填440.62110274.56m34.391205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20.431049.6m3148.777379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70.5716838.3m3148.775698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851.514285.2m3148.7712675 干砌块石护坡0.30.52478286.8m3148.2142507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62014.88m3425.856337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47811.47m3425.854885 小 计 83329 φ300涵管3处,长15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1515m125.361880 小 计 1880 L4合计 85209-5L5 宽5.0m,长545m 道路土方开挖551.323502310m32.736306 道路土方回填550.68195663m34.392911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70.57545124.26m3148.7718486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851.5545327m3148.7748648 干砌块石护坡0.30.52545327m3148.2148465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109026.16m3425.8511140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54513.08m3425.855570 小 计 141526 φ300涵管3处,长18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1818m125.362256 小 计 2256 L5合计 143782-6L6 宽4.0m,长464m 道路土方开挖441.023241321.92m32.733609 道路土方回填440.54140302.4m34.391328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520.446474.24m3148.7711045 干砌块石路坎挡墙0.40.851.5464278.4m3148.7741418 干砌块石护坡0.30.51.5464208.8m3148.2130946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92822.27m3425.859485 护坡C15(一)砼压顶0.30.30.0846411.14m3425.854742 小 计 102573 φ300涵管4处,长20m φ300钢筋砼排水管埋设 2020m125.362507 小 计 2507 L6合计 105080 道路部分合计 582640三排渠部分共12条,长6462m,跌水56个(一)路侧干砌石排渠1条,长345m(2.0m*1.2m) Q1渠道土方开挖 3451264.77m39.6612218 干砌块石挡墙0.40.851.5690414m3148.7761591 干砌块石基础21.820.3345207m3143.7329752 挡墙C15(一)砼压顶0.30.30.083458.28m3425.853526 挡墙C15(一)砼压顶0.40.40.0834511.04m3425.854701 小 计 111788(二)路侧现浇砼渠道 Q2/345m、Q3/1056m、Q4/957m、Q5/310m、Q6/545m、Q7/464m 总长3677m-1Q2渠道土方开挖 345248.4m39.662400 C15(二)砼底板0.40.320.11003.6m3402.551449 C15(二)砼底板0.50.470.124511.88m3402.554783 C15(二)砼渠墙0.40.40.12459.8m3494.754849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24598m218.331796 砂砾石垫层0.320.240.11002.8m373.86207 砂砾石垫层0.470.440.124511.15m373.86823 沥青木板伸缩缝 1.85m2138.8257 小 计 16564-2Q3渠道土方开挖 1056760.32m39.667345 C15(二)砼底板0.40.320.172826.21m3402.5510550 C15(二)砼底板0.50.470.132815.91m3402.556404 C15(二)砼渠墙0.40.40.132813.12m3494.756491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328131.2m218.332405 砂砾石垫层0.320.240.172820.38m373.861506 砂砾石垫层0.470.440.132814.92m373.861102 沥青木板伸缩缝 4.05m2138.8562 小 计 36365-3Q4渠道土方开挖 957803.88m39.667765 C15(二)砼底板0.40.320.11957.02m3402.552826 C15(二)砼底板0.50.470.11446.98m3402.552811 C15(二)砼底板0.60.60.161837.08m3402.5514927 C15(二)砼渠墙0.40.40.1138055.2m3494.7527310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14457.6m218.331056 砂砾石垫层0.320.240.11955.46m373.86403 砂砾石垫层0.470.440.11446.55m373.86484 砂砾石垫层0.60.60.161837.08m373.862739 沥青木板伸缩缝 5.07m2138.8704 小 计 61025-4Q5渠道土方开挖 310260.4m39.662515 C15(二)砼底板0.40.320.11686.05m3402.552435 C15(二)砼底板0.50.470.11426.89m3402.552772 C15(二)砼渠墙0.40.40.11425.68m3494.752810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14256.8m218.331041 砂砾石垫层0.320.240.11684.7m373.86347 砂砾石垫层0.470.440.11426.46m373.86477 沥青木板伸缩缝 1.37m2138.8189 小 计 12586-5Q6渠道土方开挖 545457.8m39.664422 C15(二)砼底板0.40.320.154519.62m3402.557898 砂砾石垫层0.320.240.154515.26m373.861127 沥青木板伸缩缝 1.44m2138.8200 小 计 13647-6Q7渠道土方开挖 464334.08m39.663227 C15(二)砼底板0.50.470.146422.5m3402.559059 C15(二)砼渠墙0.40.40.146418.56m3494.759183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464185.6m218.333402 砂砾石垫层0.470.440.146421.11m373.861559 沥青木板伸缩缝 3.01m2138.8418 小 计 26848 路侧渠道合计 278823(三)单独现浇砼渠道 Q8/328m、Q9/307m、Q10/616m、Q11/520m、Q12/669m 总长2440m-1Q8渠道土方开挖 328236.16m39.662281 C15(二)砼底板0.60.60.132819.68m3402.557922 C15(二)砼渠墙0.10.10.465626.24m3494.7512982 砂砾石垫层0.60.60.132819.68m373.861454 沥青木板伸缩缝 3.37m2138.8467 小 计 25106-2Q9渠道土方开挖 307221.04m39.662135 C15(二)砼底板0.60.60.130718.42m3402.557415 C15(二)砼渠墙0.10.10.461424.56m3494.7512151 砂砾石垫层0.60.60.130718.42m373.861361 沥青木板伸缩缝 3.15m2138.8437 小 计 23499-3Q10渠道土方开挖 616517.44m39.664998 C15(二)砼底板0.60.60.161636.96m3402.5514878 C15(二)砼渠墙0.10.10.4123249.28m3494.7524381 砂砾石垫层0.60.60.161636.96m373.862730 沥青木板伸缩缝 6.32m2138.8878 小 计 47865-4Q11渠道土方开挖 520436.8m39.664219 C15(二)砼底板0.60.60.152031.2m3402.5512560 C15(二)砼渠墙0.10.10.4104041.6m3494.7520582 砂砾石垫层0.60.60.152031.2m373.862304 沥青木板伸缩缝 5.34m2138.8741 小 计 40406-5Q12渠道土方开挖 669561.96m39.665429 C15(二)砼底板0.50.470.166932.45m3402.5513061 C15(二)砼渠墙0.40.40.166926.76m3494.7513240 M10水泥砂浆抹面(厚3cm)110.4669267.6m218.334905 砂砾石垫层0.470.440.166930.44m373.862248 沥青木板伸缩缝 4.34m2138.8603 小 计 39486-6排渠跌水56个 渠道土方开挖 67.66m39.66654 C15(二)砼渠墙 21.52m3494.7510647 沥青木板伸缩缝 1.58m2138.8219 小 计 11520 单独渠道合计 187882 排渠部分合计 466705四泵站部分 (一)新建泵站1座 土方开挖 182m32.73497 土方回填 82.46m34.39362 泵房砖墙0.240.24413.0412.52m3353.864430 C25砼 3.1m3447.171386 浆砌块石0.41.241.56.487.97m3268.552140 浆砌块石0.62.496.31097.34m3268.5526139 浆砌块石111.41014m3268.553760 铝合金门2.12.10.911.89m2210397 铝合金窗1.51.5111.5m2200300 钢筋制安 453.6kg6.12767 镇墩11199m3481.444333 镇墩0.50.51105m3481.442407 C20砼侧墙0.250.2514.61.15m3511.72588 C20砼底板1.51.51.30.10.2m3419.9182 砂砾石垫层1.51.51.30.10.2m373.8614 其他费用 1项15001500 水泵及电机及安装 1套1200012000 配电设备及安装 1套28752875 进出口钢管及安装 145m346.6650266 其他机电设备(预列)按主机设备的10%计1项6664.16664.1 小 计 122907五施工临时工程 1项80008000建筑工程合计
*******注:①泵站工程中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包括琉璃瓦、抹面等费用②水泵型号为IS150-125-250,电动机功率为18.5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