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TLJT******** 工程名称 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
法定代表人 赵应军
建设单位 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 工程地址 桐庐县分水镇C253梧桐—茅山线上

投资总额(万元) 296.9023 年度投资(万元) 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工程概算投资(万元) 296.9023
工期要求 90 地上层数 0
结构 地下层数 0
最大建筑高度 0 最大跨度 0
基础埋深 0 联系人 伍旭荣
建筑面积(M2) 0 联系电话 139*****376
发布时间 2013-9-11 17:03:00 报名截止时间 2013-9-30 10:00:00
联系地址 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 邮政编码
获取招标文件(图纸) 本公告网页自行下载 投标保证金(万元) 3
招标代理公司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联系人 徐晶 发包内容及范围
代理公司电话 ********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答疑时间 答疑地点
承包资质要求 具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公路工程 三级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具备 公路工程 二级

文件下载

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 人: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第一卷3第一章 招标公告31、招标条件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3、投标人资格要求34、招标文件的获取35、投标文件的递交36、发布公告的媒介47、联系方式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9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9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9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9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91、总则102、招标文件113、投标文件114、投标145、开标146、评标157、合同授予15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9、纪律和监督1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附表一:开标记录表18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19附表三:问题的澄清20附表四:中标通知书21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2附表六:确认通知23第三章 评标办法24评标办法前附表241、评标办法和评审范围292、评审标准293、评标程序2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1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31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7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60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60附件二 廉政合同61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63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65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66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67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68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69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70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72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7第二卷82第六章 图纸(另册)82第三卷82第七章技术规范82(一)通用技术规范82(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82第四卷9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桐庐县分水镇C253梧桐-茅山线上,是周边自然村与302省道连接上的一座桥梁,新建桥梁总长104.88m,为5×20m先简支后连续预应力砼空心板,桥面全宽9.25m,行车道净宽6.5米,两侧设置人行道。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合同段(S01),计划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本施工合同段经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为:296.9023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本次招标项目S01合同段的投标。3.2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信息发布之日起,从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www.tlztb.com)或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http://www.hzctc.cn上以无记名方式查看和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9月30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1号开标大厅(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六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席位费,同时办理企业IC卡(交易证)和交易员事项。否则桐庐县招投标中心将无法接受其投标。(具体办理事宜请于县招投标中心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潘女士)注: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招标人参考)]、交易员应随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企业IC 卡及年度投标保证金卡(或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出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等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上述人员出席开标会议,视作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不予开标处理。投标的单位必须携带企业IC卡,交易员在投标截止前一个小时内,必须到开标大厅前的触摸屏进行指纹签到并从企业库里签选正确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易员未成功签到或拟派项目负责人签选失败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关于企业IC 卡、交易员、项目负责人信息入库的具体办理事项请与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4217662,联系人:潘女士)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www.tlztb.com或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http://www.hzctc.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地址: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六楼电话/传真:****-********/****-********电子邮箱:zitaq@163.com招标人: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9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1.1.5建设地点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上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及以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8天前以不记名的方式发电子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Email:Zitaq@163.com.)或传真(****-********)】至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参照执行桐招管【2010】8号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发布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www.tlztb.com上,由投标人自行下载,否则责任自负。1.11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的规定。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上述分包要求对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2、4.3.3款进行细化。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列内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8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1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纸质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或汇票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为便于中心入账查询,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3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开户名称: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桐庐支行江南分理处账号:********182*****0524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2012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8年~2012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3.7.4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补交投标文件副本4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胶装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人:投标人联系电话: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外层封套: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收件单位:桐庐县公证处地址: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1号开标大厅(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六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列内容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1号开标大厅(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六楼)(一)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二)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自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机构检查(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评标公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2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10%签约合同价(或根据承包人书面的承诺报告,由业主批准同意免交)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县、市级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9.5投诉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监督机构:桐庐县监察局电话:****-******** 地址:桐庐县县府大楼邮编:311501 桐庐县招管办电话:****-******** 地址: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6楼桐庐县交通运输局电话:****-******** 地址:桐庐县城云栖中路500号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列内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4.3(12)、(13)目细化为:(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 (13) 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3.1投标文件的组成补充第3.1.3 项3.1.3本项目采用书面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提供以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 盘), 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3.2投标报价补充第3.2.7 和3.2.8 项3.2.7,本工程经造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为296.9023万元。3.2.8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在(0.94、0.95、0.96)三值中,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个值作为调整系数。3.4投标保证金3.4.4(2)目细化为:(2)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8项细化为: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5.2开标程序第5.2.1(6)项细化为:(6)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基准价的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7.1定标方式第7.1 款补充以下内容: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将此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并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第7.2 款补充以下内容: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 天内, 应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按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0.2评标结果公示补充10.2 款: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分别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www.tlztb.com 上发布公示三天,公示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2 名及其最终报价、综合得分及无效标的原因和依据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必须将参加本次投标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押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0.3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2009 年 9 月 1 日(一般为近3年)以来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合同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第H01合同段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注册资金与所投标段工程规模相适应。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标段财 务 要 求第H01合同段本项目要求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营运资金。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合同段业绩要求第H01合同段从2008年9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桥梁总长度50米及以上的四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合同段信 誉 要 求第H01合同段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在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或交通运输部通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2、自2009年9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以法院判决书为准)。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1、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提供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公告名单,或作为初始注册人员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担任过二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在建项目”起止时间界定为:标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标段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3、近三年来(自2010 年9 月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项目总工1担任过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负责人1有桥梁工程施工经验5 年以上,担任过安全生产负责人3 年以上及类似项目一个以上,具有C 类安全证书。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不组织现场踏勘。1.10 投标预备会1.10.1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以不记名的方式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至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发布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由于漏看而造成的无效标,招标人该不负责。该补遗书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疑问以不记名的方式发电子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Email:Zitaq@163.com.)或传真(****-********)】至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发布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文件发布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承诺书;(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发布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的答疑文件)。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如有)不一致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疑问,除非招标人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以答疑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4投标人应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5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3.2.6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调价。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企业本部基本账户一次性交纳(投标人若有多个项目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投标时,必须按每个项目分别交纳),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为便于中心入账查询,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3 个工作日内)入账到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实际入账到指定账户时间为准。3.4.2 投标人已经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凭缴费期内的投标保证金年卡作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无需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3.4.3 重新招标且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变的项目,已经缴纳过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需重新缴纳,其他投标人需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3.4.4 退付投标保证金时,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5 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合同副本原件和退还申请表退还;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单位,凭退还申请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退还。3.4.5 对缴入和退付的投标保证金,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不开具和收取投标人的收款收据,退付情况将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定期公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询。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中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表4.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应与正本包在同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一)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二)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自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 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无效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招标人须知前附表。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最终报价(元)工期质量目标项目经理投标人代表签字联系电话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签字)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监督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最终报价、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工程质量目标;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投标担保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6)投标人为独家投标;(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竣工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标委员认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1);(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2);(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1)中标通知书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见附录4);(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托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应附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及:a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的复印件;b.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若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工程规模,需提供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c.投标人必须提供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最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最近三个月)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7)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8)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资格评审不通过。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综合得分=评标价得分 资质与信誉得分评标价得分:97分资质与信誉得分:3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将当场计算、复核并公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无效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基准价的确定①:C=(A×K+B×(1-K))(100-i)/100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设定。调整系数在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0.94、0.95、0.96)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作为调整系数,B 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无效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K 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从4、5、6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2.2.4(3)评标价评标价(97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7-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7 偏差率×100×E2;其中:E1=1.2;E2=1.0。2.2.4(4)其他因素企业资质和信誉:3 分⑴资质得分: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得1 分,增项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得0.5 分;⑵企业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在浙江交通网上完整地填报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施工企业信息资料,并承诺向社会公开的(以浙江交通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得0.5 分;⑶信用评价得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近三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为AA 级的,得1 分;近三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在A 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的,得0.9 分;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在B 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的,得0分;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 的,扣1 分;⑷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信息、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上已全部公开的,得0.5 分;(以浙江交通网为准,上述人员信息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⑸自2012 年9月1 日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随意放弃中标行为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未被限制投标的,但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扣2 分,如实填报的扣1 分;⑹自2012 年9 月1 日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被中止合同或发生过质量事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 分;⑺自2012 年9月1 日以来,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无效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8)自2010 年9 月1 日以来,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认定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隐瞒不报的扣2 分,如实填报的扣1 分。(9)自2010 年9月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无效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评标方法第1 条细化为:1.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1.2 评审范围评审范围为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取前5 名进行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 名(有效投标人在5家及以上时),若评审过程中有无效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 名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若不足5 名,按实算)。3.1初步评审第3.1.2 项细化为: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6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3.2详细评审第3.2.4 项细化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评标方法1.1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评标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同,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2)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上时,属重大偏差,则为无效标;(3)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应在报价金额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相关单价金额、合价、总额价和暂列金额(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各子目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列入暂列金额中,相应减少合价金额。(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减少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应在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合价除以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得出的单价予以修正投标人所报单价。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 B C D。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3.4.1 除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 1.1.1.6 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作的澄清、修改书。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1.8 目: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2.3 工程和设备第 1.2.3.4 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 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1.1.3.13 目: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过程。1.1.6 其他本项补充第 1.1.6.2 目~1.1.6.8 目: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验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 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的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①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②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③根据第11.1 款、第12.3 款、第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④决定第 11.3 款、第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⑥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⑦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⑧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⑨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⑩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3.5 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石塘、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沙、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 分包第 4.3.2 项~第4.3.4 项细化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3.4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 4.3.6 项: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 联合体本款增加第 4.4.4 项: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制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4.10.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2 项细化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 4.11.3 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 4.12 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6.3 要求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陷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条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指定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维护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b.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c.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d.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建施工等;e. 水下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f.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g. 爆破工程;h.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和拆除;i.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处理。第 9.2.5 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 9.2.8 项~9.2.11 项: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个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人员签字纪录。(4)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9.4.7~第9.4.11 项: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性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用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b.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c. 施工通道,沥青混泥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d.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e. 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热病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补充第 10.3 款、第10.4 款: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 开工第 11.1.2 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应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照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0 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征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取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成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照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额度。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项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 11.7 款: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段站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应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13.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和13.1.5 项:1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登记表。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放过;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本款补充第 13.2.3~第13.2.6 项: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 承包人应加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量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验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度、加工或配制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 天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13.6.1 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 款: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实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再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备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 15.3.4 项: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 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仅对钢筋、水泥和钢绞线三大主材进行调差。材料价格调整原则上每月度一次,材料价格调整初期基准价可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28 天省厅定额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末期基准价可采用工程结算前每个月省厅定额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原则上,风险幅度±10%内的材料价差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材料价差超过风险幅度±10%的,超出部分由业主和承包人分别承担60%和40%。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 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本项目不设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 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签约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金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4 质量保证金第17.4.1 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 交工结算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 天内。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 天内。最终结算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第18.3.2 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 18.3.5 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 18.3.7 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 款: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者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第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项细化为: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赴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得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为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 款或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 发包人违约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 争议评审第24.3.1 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可。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厉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22.4、第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上册)》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养护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它需要约定、补充、细化的内容。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 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 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联 系 人:伍旭荣电话:139*****37621.1.2.6监 理 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1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2%。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14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313.1.1工程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5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含代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续上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21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22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2%签约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含竣工资料电子版1份。26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7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 ‰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杭州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已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第1.1.2.2目细化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桐庐县凤川街道三鑫村村民委员会,并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中签字的当事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机各种合同附件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调价函(如有,仅指调价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调价函(如有,仅指调价函);(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为:签发图纸修改图的期限: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未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 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补充:(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尊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交【2006】73号《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27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颁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发包人将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标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承包人缴纳的农民工作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成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应会同分包人向开设保证金账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帐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员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算、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的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5)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工作,施工检测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的进行;b.承包人应积极参与检测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6)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进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7)凡标段内与现有相关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正常交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通行安全,并在必要时会同有关方面疏导现有交通流。施工时涉及交警、路政、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好涉及的相关手续,做好交通影响评价,承包人应将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既有道路通行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同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承包人应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96号文《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10)维护社会稳定:承包人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群众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监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病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规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补充: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 公用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9.2.5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有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9.2.12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环境保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2项:弃渣场的防护、排水、绿化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弃渣场排水沟大小必须满足排水要求,并达到设计、水保和环保验收要求。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为: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灌流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1)季度计划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2)月度计划承包人在季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3)旬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资料。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细化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情况。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天计算一次。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22.1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照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13.7 质量抽检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 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不另行支付。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14.1.3项细化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5.变更公路工程专用条款第15.3.4项细化为: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5年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约定为:15.4.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在实施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2计量方法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项细化为:17.1.3计量周期单价子目已完工程量每半月计量一次,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预付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1)、(2)项细化为:(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含代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补充: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目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13)承包人违反第4.1.10(11)款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群众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14)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目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况,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况,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况,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况,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况,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况,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况,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以2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扣以1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0.5万元的违约金;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群众性上访等群体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况,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履约担保金中扣除。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通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款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b、对于关键性节点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方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维修工程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 ,长约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维修工程作业方案;(10)其它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本合同维修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7.为本合同维修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维修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 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维修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维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标段维修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标段维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维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桥梁负责人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3年及以上公路桥梁施工工作经验,年龄60周岁及以下。质检负责人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3年及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并有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培训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试验负责人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工作经验,并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安全负责人1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年龄60周岁及以下。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能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备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台1轮胎式装载机台1电动混凝土真空吸水机组台1电动混凝土切缝机台1混凝土输送泵台1轮胎式起重机台1汽车式起重机台1单筒慢动电动卷扬机台1电动多级离心清水泵台1电弧焊机台1机动空气压缩机台1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履 约 担 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维修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月日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预 付 款 担 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项目第合同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附件八 农民工劳动合同格式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 乡(镇) 村(街)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 (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四、工作时间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B.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六、劳动保护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九、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其它: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厅监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1.工程量清单说明1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是预计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的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1.4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100章至7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减去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或者根本不予动用。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1.53.其它说明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中所有要求署名、盖章处,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署名、盖章。4.工程量清单4.1 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第100章总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元1.000-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元1.000102-1竣工文件元1.000102-3安全生产费(不少于投标价1.5%)元1.000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元1.000103-2临时占地元1.000103-3临时供电设施元1.000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元1.000    第100章合计 人民币 元工程量清单表第400章桥梁、涵洞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402-1拆除工程  -a拆除旧路面结构层(含弃运)m2200-b拆除挡墙(含弃运)m316.6-c拆除老桥长72米(含弃运)元1-d铰缝重建加强(含植筋)m330.500402-2修复路面  -a20cm厚水泥砼路面m2180-b15cm厚C15砼底层m2180402-3台后回填级配砂砾m3 352403-1基础钢筋-b带肋钢筋(HRB235)kg2041403-2下部构钢筋-a光圆钢筋(HPB235)kg3810.2-b带肋钢筋(HRB335)kg10028.9403-3上部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HPB235)kg19788.3-b带肋钢筋(HRB335)kg58481.4-cD8定型钢筋网片m2862.7-a光圆钢筋(HPB235)kg1495.7-b带肋钢筋(HRB335)kg5456.5404-1干处挖土石方(含弃运)m31024.7404-2水下挖土石方(含弃运)m3581.5410-1混凝土基础-aC25片石砼扩大基础m3221.4-bC25砼扩大基础m3172.6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aC30砼盖梁(汗挡块、支座垫石)m375.1-bC30砼墩柱m345.2-cC30砼台帽背墙(含挡块、支座垫石)m321-dC25片石砼台身侧墙m3250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aC50砼墩顶现浇段m317.4410-6人行道及护栏-a青石石艺栏杆m206.8-b花岗岩缘石50×35×15cmm206.8-c4cm厚人行道青石板铺装(含2cmM10砂浆)m2245-dC25砼现浇人行道枕梁m341.3-e预制人行道板m312.88411-5预应力钢绞线kg20245.5411-8C50砼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含封锚、封端砼)m3403.5413-1M7.5浆砌片石(含土石方)m393.3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m335415-2C50砼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含铰缝砼)m3128416-1板式橡胶支座-aGJZF4 200×250×44mm块112-bGJZ200×250×42mm块28-cA3钢板350×350×30mm块140-d不锈钢板 350×286×3mm块112417-1C60型钢伸缩缝装置m19.2418-1铸铁泄水孔只40  第400章合计 人民币 元4.2计日工表(本项目不适用)4.3暂估价表(本项目不适用)4.4 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合同段: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1100总则2200路基(无)3300路面(无)04400桥梁、涵洞5500隧道(无)6600交通安全设施(无)7700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无)8第100章至第700合计9已包含自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10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11计日工合计12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13工程造价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一)通用技术规范“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标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修改和约定, 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删除:第100章总 则第101节通 则第102节工程管理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第400章桥梁、涵洞第401节通则第402节模板、拱架和支架第403节钢筋第404节基础挖方及回填第410节结构混凝土工程第411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第412节预制构件的安装第415节桥面铺装第422节桥头跳车的防治(补充)第100章总 则第101节通则101.01 范 围删除本小节第1条原内容,改为: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桐庐县C253梧桐-茅山线茅山桥重建工程101.04 标准与规范删除本小节第4条原内容,改为: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b.《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c.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规范;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第102节 工程管理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增加第1条: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原第1条改为第2条,内容不变。原第2条改为第3条,并在后增加:承包人应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进行所在岗位和工序的应知应会教育。质量检查活动中应对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序应知应会知识进行检查。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应佩戴证件上岗。特殊工种都应持证上岗,并应保持证件的有效性。原第3、4条改为第4、5条,内容不变。增加第6条: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桥面铺装层碎裂、桥梁伸缩缝松动、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增加第7条:7.所有水泥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混合料,均应使用混凝土拌和楼拌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确实无法到达的涵洞工程、5m3以下的零星混凝土工程需要采用混凝土搅拌机就地拌和的,应事先做好试验、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浆砌工程的水泥砂浆均采用机拌,严格按批准配合比进行控制。原第5条改为第8条,内容不变。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第3条修改为: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需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补充第4条:4.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原102.14计量与支付改为102.15计量与支付102.15计量与支付1、计量第(4)款修改为:(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不单独计量。2、支付删除102-3子目支付说明,修改为:102-3子目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办理。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103.01一般要求补充第8条:8、临时工程与设施的修建还应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96号文《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要求。103.04临时占地增加第3条:3.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业主发生额外支出时,业主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费用。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104.01一般要求补充第6条:6.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96号文《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4.04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在本条后增加:本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在生产、生活区和运输车辆里布置有效的防火与消防设施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手持灭火器。第400章桥梁、涵洞第401节通则410.02一般要求8.安全技术措施第(1)款修改为:(1)桥梁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经有关部门的检查认证,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补充第9条:9、环保要求在桥梁施工期间,特别是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承包人有责任保护所在河流不受污染。第402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402.04模板、拱架和支架的制作和安装删除402.04-3条的原内容,改为: 3、桥墩立柱的外露部分必须采用整体式大型组合钢模,以确保墩柱的外观质量;墩柱高在5m以下(含5m)应采用一节,5m以上时,在尽可能减少接缝要求下,根据墩柱高度均匀分层。整体式组合钢模及高墩柱(10m以上)模板设计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梁及墩台帽的突出部分,应做倒角或削边,以便脱模。并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在结构物的某些部位设置凸条或凹槽的装饰线。删除402.04-5条的原内容,改为:5、模板内应无污物、砂浆及其他杂物。要拆除和需要重复利用的模板,表面必须清楚干净并及时涂以均匀薄层的脱模剂。脱模剂或其他相当的代用品,应具有易于脱模的性能,并使混凝土不变色。严禁使用废机油、塑料薄膜、油毛毡等材料代替脱模剂。钢底模厚度不得小于6mm,接缝必须经过打磨处理,确保结合紧密。补充第13条13、本条所述的内芯模板是指跨径小于30m的空心板制作时所用的芯模。芯模采用钢板制作芯模。芯模的制作与安装要求如下:(1)在浇筑空心板混凝土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芯模”上浮,以确保空心板顶板厚度与设计值相同,其允许偏差为( 5,-0mm)。(2)为确保空心板底板混凝土的厚度的密实度,必须在底板混凝土浇捣完成后再安装芯模;严禁先放芯模后浇混凝土,以免底板混凝土厚度不足和无法震实而产生纵向裂缝。底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为( 5,-0mm)。(3)钢板制作芯模一般分为两节,每节芯模由几块钢模组合而成,便于支立和拆除,使用时应注意防止漏浆便于脱模。要控制好拆芯模时间,过早易造成混凝土 落,过晚拆模困难。应根据施工条件通过试验确定拆除时间。第403节 钢筋403.08计量与支付1、计量第(3)款修改为:(3)钢筋及钢筋骨架用的铁丝、钢板、套筒(连接套)、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程,不另行计量。桩基加强钢筋与定位钢筋列入403-2项内计量,梁板支座钢筋、预应力波纹管定位钢筋列入403-3项内计量,伸缩缝和锚垫板加强筋列入403-4项内计量。第404节基础挖方及回填404.04 计量和支付1、计量第(1)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1)基础挖方应按下述规定,取用底、顶面间平均高度的棱柱体体积,不分土方和石方,不分干处、水下,以立方米计量。3、支付子目支付子目修改为:子目号子目名称 单位404-1基础挖土石方M3第410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410.08 混凝土拌和2、拌和第(2)款修改为:(2)承包人必须建立专门的混凝土集中拌和场地,拌和能力满足施工要求,不允许在工地现场单独拌和。应使用经过监理人批准的类型和容量的搅拌设备。大型及特大型桥梁施工用拌和设备应能自动控制混合料的配合比、水灰比及自动控制进料(各种集料、水泥、水及各种混凝土外加剂)和出料,并自动控制混合料的拌和时间。所有搅拌设备都应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任何不符合规格或有缺陷的搅拌设备均不得用于混凝土的拌和,并须撤出工地。410.11 各类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浇筑1、基础及墩、台删除浇筑本条第(1)款原内容,改为(1)一般基础及墩、台混凝土浇筑A浇筑桥台混凝土前,应对地基进行清理和处理:(a)、基底为非粘性土或干土时,应先挖除40cm土,人工整平夯实后,密排30cm块石垫层。再浇筑10cmC20砼,待砼强度达到80%以上,允许绑扎钢筋和浇筑。(b)、基底岩石时,应先将岩石润湿,铺一层厚2~3cm水泥砂浆,并在水泥砂浆凝结前浇筑第一层混凝土。B、一般基础及墩台混凝土,应在整个平截面范围水平分层浇筑;当平截面过大,不能在前层混凝土初凝或能重塑前浇筑完成次层混凝土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块浇筑,分块填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块宜合理布置,各分块平均面积宜小于50m2;(b)每块高度不宜超过2m;(c)块与块之间的竖向接缝面应与基础截面短边平行,与平截面长边垂直;(d)块与块间的坚向接缝应做成企口,上下邻层混凝土的坚向接缝应错开位置,并按施工缝处理。(e)埋置式结构基础施工前,应按图纸要求处理地基,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图纸要求。C、除了本条规定的要求外,未涉及部分仍按本规范有关施工要求进行。第4条修改为:(1)在支架上浇筑钢筋混凝土连续梁施工前28d,承包人应该施工方案(包括拟采用的施工工艺、支架图纸、静力及变形计算等)报请监理人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施工。(2)对软弱地基地段,应先进行地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后,方可搭设支架。支架搭设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第402节有关规定。(3)在支架浇筑混凝土时,应根据混凝土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及支架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设置施工预拱度。(4)为防止支架不均匀沉降引起混凝土开裂,在浇筑前应对支架按梁重进行模拟预压,使支架充分变形,预压后的支架标高与设计不符时,应进行调整。(5)连续箱梁混凝土浇筑时,一连续段的全部混凝土宜在最初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完,若不能一次浇筑完,经设计和监理人批准可分次浇筑。在第二次浇筑前,应先检查支架有无压缩及下沉,并塞紧各楔块,以减小沉降。(6)除了本条规定的要求外,未涉及部分仍按本规范有关的施工要求进行。(7)除了本条规定的要求外,未涉及部分仍按本规范有关的施工要求进行。增加第9条 空心板铰缝混凝土浇筑(1)空心板铰缝混凝土是空心板横向连接和空心板结构整体化的主要部分,承包人必须认真对待,精心浇筑。(2)空心板安装前,板侧面(绞缝)应全部凿毛洗净。(3)空心板安装后,板底铰缝应设底模(可用铁线吊木板,严禁塞水泥袋代替),以防漏浆。(4)铰缝中杂物、碎屑必须清理干净,铰缝钢筋应正确定位。(5)浇筑混凝土前,铰缝应用水润湿。(6)绞缝应按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并用插钎细心捣实。(7)铰缝混凝土浇筑后及时养生,养生期间严禁堆放建筑材料或通行车辆。】(8)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铰缝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值前,不得施工桥面混凝土铺装层。410.15 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补充第9条:9、按照交通部和浙江省交通厅的规定:所有结构物混凝土表面修整,均要在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后才可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410.19质量检验补充410—40,内容如下:预制管节检查项目表410—40项次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1混凝土强度(Mpa)在合格标准内按JTJ071-98附录D检查2内径(mm)不小于设计用尺量3壁厚(mm)≥—3用尺量4顺直度矢度不大于0.2%用尺量410.20 计量与支付1、计量补充第(5)款:(5)混凝土下部结构中,若有粗料石镶面,不单独计量,其工程数量和费用均包含在对应的工程目计列。第411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411.02 一般要求1、预应力系统增加第(4)款:(4)所有预应力张拉(含压浆)工作,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中心试验室报送记录复印件。第412节预制构件的安装412.04 先简支后连续(结构)预应力混凝土T梁安装本小节修改为:412.04先简支后连续(结构)预应力混凝土梁板安装1、承包人应充分认清先简支后连续结构的特点,即:(1)结构由预制梁板与现浇段共同组成,先预制安装,后现浇连续;(2)结构在施工中,存在由双排临时支座(简支)变成单排或双排永久支座(连续)的体系转换过程:(3)结构在体系转换后,在恒载与活载作用下,受力特征为连续梁。2、承包人在认清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应仔细阅读先简支后连续结构的设计图纸,制订确保结构连续的施工工艺,报监理人批准后认真实施。3、除了本条规定的要求外,未涉及部分仍按本规范有关的施工要求进行。4、预制梁板时应注意:(1)预制场应具有一定长度(80-100m),台座底板纵、横向应定位正确互相对齐,标高一致,以确保相邻端部的各种尺寸相吻和;(2)斜桥梁板端部应按设计要求在平面上做成台阶状,并与张拉轴线垂直,以免张拉连续段预应力时结合面错动;对于空心板,连续端封端混凝土应确保设计的内移量;(3)非连续端的梁端封错混凝土可先浇筑,连续端封锚混凝土应与墩顶现浇段一起浇筑;(4)板、梁端模宜采用钢模,以确保连续端纵向连接钢筋定位精确,便于连接处纵向连接筋对齐焊接。(5)预制梁板出坑前,应用墨线标出梁中线及临时支座定位线,以利安装就位。5、安装时应注意:(1)临时支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装拆方便,落梁均匀。应用硫磺砂浆制成(硫磺砂浆内埋入电热丝)或其他可靠的施工方法;(2)中墩处应正确标出临时支座和永久支座的位置,支座定位正确。并按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416节有关规定安装支座;(3)严格按标线控制落梁位置,左右偏差不超过2mm。6、墩顶现浇段:(1)永久支座与底模间的缝隙应密合,并采取措施严防漏浆;(2)现浇段预应力束道应与预制梁板的对应束道顺接,并确保连接可靠,不漏浆;(3)两梁端部伸出的预留纵向钢筋,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彼此焊接或采用套筒压接;(4)现浇段混凝土石子粒径不大于20mm,混凝土强度宜比预制梁板高5Mpa,混凝土应按设计和规范规定掺高效减水剂和微膨胀剂;(5)对连续孔数大于3孔的桥梁应先浇中间墩顶混凝土,而后对称浇筑两侧墩顶混凝土;(6)现浇段处纵向连接钢筋的焊接宜左右、上下对称进行,以免焊接温度引起梁板端部变位。7、连续预应力索张拉:墩顶现浇段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以监理人同意,张拉墩顶负弯矩区预应力索,张拉应对称分级,顺序为:空心板应从外侧向侧;T型梁应先预加端横隔板高强螺栓,而后从内侧向外侧。张拉结束后应及时压浆。8、体系转换:(1)张拉结束并压浆后,待砂浆强度大于35Mpa时,方可解除临时支座;(2)采用电热法解除每根梁下部临时支座,完成体系转换。操作时,应做到逐孔对称、均匀、同步、平稳;体系转换后,永久支座与墩顶密贴,符合设计要求。9、先简支后连续的工艺流程为:安装墩顶临时支座——安装墩顶永久支座及底模——安装梁板——安装墩顶连续预应力束波纹管——按设计要求连接纵向钢筋和绑扎构造钢筋——立侧模——浇模现浇段混凝土(掺高效减水剂和微膨胀剂)——养生至混凝土达到100%设计强度——张拉墩顶预应力连续束——压浆——解除临时支座——进行梁板的横向连接——铺设桥面钢筋网(钢筋网纵向钢筋应连续通过现浇段)——浇筑桥面混凝土——铺筑沥青混凝土。第415节桥面铺装415.03 施工要求删除415.03-1(6)条原内容,改为:(6)桥面铺装应在全宽全长同时进行,同一连续段桥面尽可能不设纵和横向施工缝;铺装钢筋的高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定位,特别是设置高程控制板和振捣梁导轨时,不得将钢筋下压。具体施工方案和控制方法应切实可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补充第(7)款:(7)采用抛丸或铣刨等方式对水泥混凝土铺装进行处理,清除浮浆,提供一个干燥清洁的表面。防水粘结层采用改性乳化沥青,用量0.3-0.5kg/m2(沥青含量),采用智能型沥青洒布车晒布。增加第422节 第422节桥头跳车的防治422.01基本要求1.桥头(含通道、涵洞)跳车是桥、路衔接处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通病。主要是由于引道软基处理不力、台背路基压实不足、桥头塔板设置不当及伸缩缝施工不好等原因,导致桥、路产生错或差异沉降而跳车。承包人对此须予以高度重视。2.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详细制定有关预防桥头跳车的各项施工作业计划,落实专人专管责任,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制定施工工艺,明确质量检查制度,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3.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两侧边沟断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畅通,桥台处路堤下部设置的排水盲沟系统完整到位,材料不受污染。422.02施工要点1.台背路基填筑(1)台背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除严格按本规范第200章第204.04—6条结构物处的回填规定办理外,还应:(2)确保台背填料粒径不超过图纸和规范规定,并且有一定级配,填筑材料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3)确保台背筑压实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台背填筑压实度应比一般路堤提高1~2%。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大型碾压机具和用于角落的小型压实设备。填筑应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分层,每填一层,碾压一层,检测一层,压实度经监理工程师检测合格后方可填筑下一层。(4)在填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填筑速度,防止路堤失稳。特别是纵向临河面更应倍加注意,并进行路堤向河心位移检测和紧靠桥台第一个桥墩的位移检测,以及时采取措施。(5)为确保填筑质量,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提出具体的施工设计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6)台背路基填土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加筋时,应根据图纸要求按照本规范第200章第205.03-3(10)款规定办理。(7)台背路基应按图纸和设计要求,做好台背排水。(8)桥头锥坡应在引道地基沉降基本稳定或预压结束后进行,以避免由于沉而使锥坡裂缝变形。 4.伸缩缝施工(1)桥台伸缩缝施工,应严格设计图纸和本规范第417节规定办理。(2)桥台台帽上伸缩缝预埋锚固筋要定位正确、锚固牢靠,防止错位、漏筋。(3)桥台台帽椅子背顶标高不准高出设计标高。伸缩缝混凝土应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并应注意密实平整,与桥头路堤沥青混凝土顶面标高持平,结合严密无缝隙。5.新、老桥拼接施工(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定及设计要求施工。422.03 计量和支付 本节防治要点均应包含在各道工序中,不另计量支付。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目录调价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承诺书;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维修工程实施,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接受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和考核。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 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元/天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签约合同价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2见项目专用条款16.1约定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签约合同价8材料、预付款比例17.2.1等主要材料单价所列费用的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签约合同价或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天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合同价格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委托期限在满足开标评标所需合理时间前提下由投标人自行确定,建议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三、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电汇回单的复印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七临时用地计划表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年度 年 年 年月份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234…1.施工准备2.路基工程(1)边坡维护(2)挡墙修复(3)路肩维修……3.路面工程(1)坑洞修补(2)沉陷维修……4.桥涵工程(1)桥面排水系修复(2)伸缩缝保养……5.隧道工程(1)洞口仰坡清理1.施工准备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年度 年 年季度一二三四一二三四月份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图例:100(%)施工准备90路基填筑70防护及排水60涵洞及通道40桥梁下部工程3020桥梁上部工程10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人,各种机械台)平均每生产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生产单位总数(个)12345678附表三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件四工程管理曲线年度 年 年 进度一二三四一二……12345678910111212345610090706040302010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用 途面积(m2)需用时间年 月至 年月用地位置菜地水田旱地果园荒地桩号左侧(m)右侧(m)一、临时工程1.便道2.便桥3.…………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1.临时住房2.办公等公用房屋3.料场4.预制场……租用面积合计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 用 时 间年 月至年 月备注桩号左或右(m)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分期累计金额(元)(%)金额(元)(%)第一次开工预付款1~34~67~910~1213~15…………缺陷责任期小计100.00投标价:说明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七、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 七、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注: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分包值合计(万元) 九、资格审查资料施工标段资格后审资料目录表名表号备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一)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三)近年财务状况表、营运资金承诺书(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五)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八)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十)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十一)履约行为表(十二)诚信系统信息表(十三)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投标人须知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的要求填报。投标人资质、信用等级、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料必须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公开的,并提供开标前一天相应网页打印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 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公告)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若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工程规模,需提供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本表后应附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最近三个月(即2012年4月、5月、6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最近三个月(即2012年4月、5月、6月)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4、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目前在具体项目上任职,但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应附该项目发包人的证明材料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3.主营业务利润率%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6、速动比率%注: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3、附1:财务能力承诺书,附2:银行信贷证明。 附1:财务能力承诺书财务能力承诺书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维修工程需要时使用。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说明:各合同段要求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财务能力(包括有适当凭证的现金、银行贷款或信用额度)。 附2:银行信贷证明银行信贷证明银行名称:地址: 日期:致: (招标人全称)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投标人注册地点)(投标人名称)于 年月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银行(盖单位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银行电话:银行传真: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3、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市)级及以上支行。(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由发包人出具的合同协议书或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主要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维修工程质量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本表因含所有在建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八)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的要求。(九)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年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八)中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检资格证书、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十)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产地制作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数量(台)预计进场时间小计其中自有新购租赁(十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用途备注(十二) 履约行为表投标人: 施工合同段: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内 容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如下内容:1、 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的公开情况;2、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的公开情况;3、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情况,以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4、 有无处于被责令停止或破产状态,财产被接管、冻结等;5、自 2012 年9月 1日以来,有无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6、自 2009 年 9月 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认定行为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十三)诚信系统信息表投标人: 施工合同段:投标人全称企业主项资质是否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填是或否)浙江省交通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填AA、A、B、C、D或未参加)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人员姓名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备注项目经理本表后附浙江交通网查询结果打印件,打印内容要齐全。交通网表框中不能一次性显示,需分多页打印。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项目总工备选人十、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十一、其他材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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