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招标公告

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招标公告

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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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经贸委闽经贸市场〔2012〕724号文件批复及我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拟组织对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特制定公开拍卖出让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枫亭镇上浒村、斗北村,四至:东临沧溪;北临规划加气站用地;西临仙港大道,南临规划用地(详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为PS-2013-16号,用地面积为5866.9平方米(其中:A地块面积2999.4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84.4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521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B地块面积2867.5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70.1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499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以实地放样为准)。
二、拍卖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交付及建设时间
(一)拍卖地块的土地用途为:A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B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商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自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算。
(三)土地交付时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与土地出让人签订《交地确认书》,逾期未签订的,经土地出让人催告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签订的,视同土地出让人已交付土地给土地竞得人。
(四)土地建设时间:土地竞得者在土地出让人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三、拍卖地块建设规划条件及要求
(一)规划用途:A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B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商场)。
(二)拍卖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为:
1、A地块
(1)用地面积2999.4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84.4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521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
(2)建筑密度≤30%;
(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4)绿地率≥15%。
2、B地块
(1)用地面积2867.5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70.1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499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
(2)建筑密度≤30%;
(3)1≤容积率≤1.2;
(4)绿地率≥15%。
(三)本拍卖出让地块受让人必须按照仙经区函〔2013〕35号文确定的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县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县规划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放样后,方可正式施工建设。
(五)土地受让人应对地块内的配套设施按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到位,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四、拍卖出让地块条件
本地块按现状净地拍卖出让。
五、拍卖出让时间和形式
在拍卖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拍卖出让公告按规定提前二十天在有关媒体上刊登。
拍卖出让保留价的确定按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为参照价,以不低于该土地评估价的原则确定。
六、竞买对象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竞买申请人资格后交付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均可按指定的时间和场合参加竞买(在仙游县境内尚欠土地出让金者,不予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由县经贸局协助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
2、竞买申请人须到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资格审查等手续后方可缴纳竞买保证金。
3、所有竞买申请人必须以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相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七、税金费缴纳办法
(一)土地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十日内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失地农民保障金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它有关的税、金、费按规定另行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土地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缴土地出让金,若逾期未缴清的,属于违约,土地出让人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同时取消竞买保证金。因土地竞得人违约行为造成另行出让该地块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土地竞得人还要按实际差额向土地出让人支付赔偿金及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支付拍卖交易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事项:
1、竞买申请及拍卖地点: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自来水公司五层)。
2、竞买申请时间: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23日(工作日内)。
3、拍卖时间: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止。
4、具体内容见网站发布拍卖出让文件,公告内容若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www.xyztb.gov.cn)。
九、本拍卖出让公告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傅女士 联系电话:136*****396
2013年9月4日

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PS-2013-16)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招投标中心2013年9月10日电话:****-******* ****-******* www.xyztbxz.com(仙游招投标中心网)www.chinaland.com(中国土地市场网)拍 卖 文 件 及 附 件 目 录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二、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三、竞买申请书四、拍卖成交确认书五、《仙游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省经贸委闽经贸市场〔2012〕724号文件批复及我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拟组织对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特制定公开拍卖出让公告如下:一、拍卖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枫亭镇上浒村、斗北村,四至:东临沧溪;北临规划加气站用地;西临仙港大道,南临规划用地(详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为PS-2013-16号,用地面积为5866.9平方米(其中:A地块面积2999.4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84.4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521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B地块面积2867.5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70.1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499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以实地放样为准)。二、拍卖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交付及建设时间 (一)拍卖地块的土地用途为:A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B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商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自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算。(三)土地交付时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与土地出让人签订《交地确认书》,逾期未签订的,经土地出让人催告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签订的,视同土地出让人已交付土地给土地竞得人。(四)土地建设时间:土地竞得者在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二年内竣工。三、拍卖地块建设规划条件及要求(一)规划用途:A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B地块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商场)。(二)拍卖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为:1、A地块(1)用地面积2999.4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84.4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521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2)建筑密度≤30%;(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4)绿地率≥15%。2、B地块(1)用地面积2867.5平方米(内含不予确权的道路备用地70.1平方米,沿沧溪预留绿化带用地499平方米公共绿地不能围护);(2)建筑密度≤30%;(3)1≤容积率≤1.2;(4)绿地率≥15%。(三)本拍卖出让地块受让人必须按照仙经区函〔2013〕35号文确定的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县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县规划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放样后,方可正式施工建设。(五)土地受让人应对地块内的配套设施按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到位,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四、拍卖出让地块条件本地块按现状净地拍卖出让。五、拍卖出让时间和形式在拍卖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拍卖出让公告按规定提前二十天在有关媒体上刊登。 拍卖出让保留价的确定按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为参照价,以不低于该土地评估价的原则确定。六、竞买对象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竞买申请人资格后交付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均可按指定的时间和场合参加竞买(在仙游县境内尚欠土地出让金者,不予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由县经贸局协助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2、竞买申请人须到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资格审查等手续后方可缴纳竞买保证金。3、所有竞买申请人以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相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七、税金费缴纳办法(一)土地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十日内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失地农民保障金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它有关的税、金、费按规定另行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土地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缴土地出让金,若逾期未缴清的,属于违约,土地出让人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同时取消竞买保证金。因土地竞得人违约行为造成另行出让该地块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土地竞得人还要按实际差额向土地出让人支付赔偿金及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支付拍卖交易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事项:1、竞买申请及拍卖地点: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自来水公司五层)。2、竞买申请时间: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23日(工作日内)。3、拍卖时间: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止。4、具体内容见网站发布拍卖出让文件,公告内容若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www.xyztb.gov.cn)。 九、本拍卖出让公告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联系人:傅女士 联系电话:136*****3962013年9月4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的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中心共同主持拍卖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手举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相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本次拍卖会定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自来水公司五层)举行。二、竞买对象及条件(一)竞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参与竞买: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竞买申请人资格后交付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之后,均可按指定的时间和场合参加竞买(在仙游县境内尚欠土地出让金者,不予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由县经贸局协助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2、竞买申请人须到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资格审查等手续后方可缴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按照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指定的日期及地点索取拍卖文件,仔细阅读拍卖文件内容,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咨询。竞买人应现场踏勘拍卖地块,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人一旦参加竞投,视为无异议。四、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竞投,应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法人参加应提交: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登记证;4、竞买保证金票据;6、竞买申请登记表;7、县国土地资源局出具竞买人资格证明书;8、拍卖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2、自然人参加应提交:1、身份证2、竞买保证金票据;3、竞买申请登记表;4、县国土地资源局出具竞买人资格证明书;5、拍卖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均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有委托代理人竞买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竞买人为自然人委托的,应提交当场签署或经公证机关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本次拍卖出让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履行合同的定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竞得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六、竞买申请截止时间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23日(工作日内),受理地点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县自来水公司五楼)。六、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对竞买人提交文件和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二)、竞买保证金在竞买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后交纳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五)、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六)、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书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七、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前到拍卖会场登记处领取由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价标志牌进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座位按竞投标志牌编排,一个牌号限3 人参加。八、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招投标中心认为需要对拍卖交易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或书面通知。县国土资源局和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本拍卖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九、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一)、拍卖主持人、记录员、监督员就位。(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拍卖起叫价和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拍卖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投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递增数额。(三)、主持人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价标志号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号牌应高出头部。未经拍卖人认可,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价标志号牌。应价经认可后必须放下竞价标志号牌,待再次应价时举牌;若应价后竞价标志号牌不放下,视同连续应价。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的,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出自两个竞买人同时所为的,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让竞买人竞投。(四)、竞买时,必须按照加价幅度进行加价,否则竞价无效。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按本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处理。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保留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拍卖保留价以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为参照价,按不低于该土地评估价的原则由保留价研究确定领导小组临时研究产生。(五)、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六)、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的竞得人,竞得人当即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十、拍卖文件所指的价款币种均为人民币,竞得人若以外汇支付,须征得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按拍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换算。十一、违约责任1、竞得人在应价后以任何理由反悔的,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违约,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按竞得价的20%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支付违约金;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按竞得价的20%向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 。3、竞得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履行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4、其他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执行。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另行出让该地块的成交价格低于原竞得价的,原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向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赔偿金及向招投标中心支付拍卖交易的相关费用。以上违约行为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直接从竞买保证金或履约定金中扣除。十二、竟得人与仙游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后,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有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十三、竞得人付清成交价款及土地契税后,持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付清上述款、税凭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十五、本次拍卖出让的竞买人均应按本文件《拍卖地块简介》中的一切条款执行并履行拍卖须知中对竞买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十七、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和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竞 买 申 请 书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经认真审阅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地块后,我(单位)愿意遵守以上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等内容、拍卖地块现状和拍卖成交后的要求无异议,我(单位)申请参加贵单位于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我(单位)愿意预缴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如能竞得,我(单位)保证按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有违约愿意按本地块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联 系 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申请书填写日期: 年月日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2013年9月24日9时30分,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已认真审阅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拍卖地块,对拍卖文件、拍卖地块现状和拍卖成交后的要求无异议。竞得人已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现拍卖人与竞得人共同确认,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上,竞得人以人民币            ;(小写): ,应价成交,竞得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竞得人须在竞得土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十日内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失地农民保障金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它有关的税、金、费按规定另行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土地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缴土地出让金,若逾期未缴清的,属于违约,土地出让人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同时取消竞买保证金。因土地竞得人违约行为造成另行出让该地块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土地竞得人还要按实际差额向土地出让人支付赔偿金及向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支付拍卖交易的相关费用。其他的约定条款按本地块拍卖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若有违约将按照本地块拍卖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竞 得 人: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盖章)签订日期:2013年 月日签订地点: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本确认书一式三份,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竞得人各执一份 委托 书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职务职务身份证/护照号码身份证/护照号码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本人因不能出席年 月 日起在贵中心举行的仙游县PS-2013-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交易竞买活动,特委托受托人行使以下第款权利:㈠、挂牌、拍卖竞买登记;㈡、挂牌、拍卖竞买期间的报价及成交确认;㈢、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托人无权再委托。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及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姓名、盖章): 年月日兹证明上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 ;(二)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h=m 高程起算基点h= m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 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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