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先刚 联系电话:180*****392
授权代表:谢香山 联系电话:177*****58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02栋-501
被投诉人1: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辉 联系电话:131*****757
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东侧185号
被投诉人2: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海荣
联系人:蒙女士 联系电话:****-*******
地址:格尔木市泰山中路21号 邮编:816000
2021年5月26日,南京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格尔木市教育局2020年第三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包一)”项目编号:格政采公招〔货物〕2021-001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采购人格尔木市教育局和代理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格尔木市教育局、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6月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调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并聘请专家对投诉参数进行了核实。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原子吸收光谱仪软件”品牌为“欧贝尔”,生产厂家为“北京欧贝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投诉人核实,该品牌应为“欧倍尔”,生产厂家应为“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分项报价表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品牌是投标设备的核心属性,仅以书写错误来解释出错方行为,对投标人不公平。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分子荧光光谱仪”品牌型号为“天美FL97OPLUS”,FL97OPLUS有多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资料造假,虚假应标。具体为:
①招标文件要求扫描速度60000nm/min, 官网可查天美FL970PLUS最高扫描速度为30000nm/min;②招标文件中的分子荧光光谱仪参数“5.设置光谱范围:200~900nm以及零次光(提供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天美FL97OPLUS不满足“零次光”;③招标文件中的分子荧光光谱仪参数“6.光谱带宽:激发侧1.5nm,3nm,5nm,10nm,15nm,20nm六档自动可调;发射侧1.0nm,3nm,5nm,10nm,15nm,20nm六档自动可调”,天美FL97OPLUS不满足该参数要求。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提供厂家出具的任何书面证明,未实质性答复质疑内容,未公示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此部分内容是否属实。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原子吸收一体机的品牌型号为“北京海光GGX98OAB”,厂家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该型号为虚假应标型号,没有取得销售许可的虚假三无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原子吸收一体机第1.7,1.9,1.10,3.5等技术参数。质疑答复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属于未实质性答复。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品牌应为“欧倍尔”的产品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书写为“欧贝尔”,经核实,投标文件佐证材料均为“欧倍尔”,属文字书写错误,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人不应以此类非实质性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核实,①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天美FL970PLUS彩页显示波长扫描速度最大60000mm/min,满足招标文件要求;②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根据产品彩页及检测报告(加盖公章)显示光谱范围“零次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天美FL970PLUS在软件上可以设置零次光;③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6.光谱带宽:”提供彩页显示光谱带宽激发1,2.5,5,10,20nm五档可选;发射:1,2.5,5,10,20nm五档可选”,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偏离,根据招标文件“20.评审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技术参数评审分数要求,按负偏离处理,评标报告显示技术参数扣分,但没有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人关于“资料造假,虚假应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尽到了答复质疑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专家核实,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原子吸收一体机产品检测报告及彩页佐证材料显示符合招标文件第1.7,1.9,1.10项参数要求,第3.5项中部分内容在检测报告和彩页中未体现,在整个原子吸收一体机中作用较小,不满足负偏扣分条件。根据生产厂家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向格尔木市财政局出具的书面回复, “北京海光GGX98OAB”为该公司定制参数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诉人未提供其参数不满足的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核查,青海大圆亨商贸有限公司未审慎细致地编制投标文件,在分项报价表文字书写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应因此认定投标无效。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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