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西安友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寰宇大厦A座505号

法定代表人:贺峰

授权代表:米延凤

联系电话:133*****982

被投诉人:青海锐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221号(雪峰花园)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

2021年6月1日,西安友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1年大通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有机叶面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锐丰公招(货物)2021-010,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锐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6月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6月1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函》。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包1所招产品:含有机制叶面肥、含腐殖酸类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本公司所投产品含有机制叶面肥液体投标报价为6.70元每瓶,数量102307.7瓶,含腐殖酸类水溶肥料投标报价为6.30元每瓶,数量102307.7瓶。(可查报价表)本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所投包1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现质疑我公司落标原因。

投诉事项2: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不应限定投标人的企业财务状况作为招标的条款。

投诉事项3: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以国务院明令已取消技术资格证书作为技术资格条件或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的。此次投标本着以采购产品为主作为投标项目,不应将无人机飞防和UPPC植保操作证捆绑在一起进行招标。但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人员及配备)中提到有UPPC植保操作证作为投标条件。
(1)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格人要求第(6)条,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和UPPC植保操作证作为投标人限制要求。因为UPPC植保操作证仅限于企业的一个证件依据,按国家认可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人驾驶操作证才能作为证件依据。除UPPC植保操作证以外,还有其它多个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操作证,仅仅用UPPC植保操作证作为限制要求,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无法拿到相关资料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有失公平竞争原则、公正竞争原则、诚实信用竞争原则,以此进行控标、围标、串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青海省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相关法律规定。
(2)在招标文件履约能力的指定评分项中不应指定投标人提供海拔2000米以上(包括2000米)得2分,海拔2000米以下得1分的限制要求。
(3)以无人机喷施作业免费服务为技术参数条件来限定叶面肥公招采购与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的相关要求不符(可查2021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求)以上条件都是为这次中标人所设定的,将部分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

(二)投诉请求

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本机关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审查并且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根据投诉材料并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关于“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明确提出“投标人应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第四部分第(7)项“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并加盖投标单位财务专用章”。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7.1条、17.3条(4)规定“投标文件(上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所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构成无效投标。另外,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的评审方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审法”而非“最低价中标法”,价格并非是中标的唯一因素。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主要是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异议,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1年5月13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并未提出质疑,而是在2021年6月1日方才提出质疑,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法定期限,因此,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意见并无不妥。另外,青海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46号),该通知规定“限定供应商的企业财务状况,如利润、纳税额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属于禁止性条款,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企业财务状况(如利润、纳税额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或评审的条件,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因已过法定期限,且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也是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异议,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1年5月13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并未提出质疑,而是在2021年6月1日方才提出质疑,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法定期限,因此,被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意见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因已过法定期限,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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