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潜中学拆建图书馆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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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於潜中学拆建图书馆工程 招标公告

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 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 。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143
二、项目名称: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

三、项目预算:893.6607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 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建造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及以上资质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无需报名,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直接下载
2、本次招标不采用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3年10月10日14 时 00 分 止。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质疑时间:2013年09月27日止。

九、答疑时间:2013年9月29日止。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2013年10月10日14 时 00 分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十一、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保证金只接受年度保证金(不接受其余保证金交纳)。
十二、其他事项:
1、本项目采用交易证IC卡刷卡签到,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临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证IC卡(投标单位须进行网上注册,详见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之交易IC卡办理流程及资料)
2、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市外企业进临备案手续(办理电话请咨询: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 童学群 139*****641
招标代理机构: 临安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佳伟 ****-********
十四、投诉电话:临安市监察局 ****-********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YGZB-2013-070工程名称: 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招 标 人: 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备案单位: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日期:二○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纪律和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六章图纸(另附)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招标公告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已由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2012]71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由自筹及拼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工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工程包括石坎、AB区块东面石坎下排水沟和小桥工程。石坎从桩号Z-10 0.000~Z-486 82.159,总长682.159,挡墙高度3.1米至11.3米不等,墙身为C15砼浆砌块石挡墙面贴小方块,其中排水沟长度为504.39米。施工总工期为90日历天。3.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4. 招标文件的获取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无需报名,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获取招标文件请登陆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laspzx.linan.gov.cn:8080/)下载。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10月10日14:00时,地点为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中型开标室(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218.108.28.34/zjwz/和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laspzx.linan.gov.cn:8080/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标人: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596号农资大楼二楼邮编:311300联系人:秦佳玮电话:****-********传真:****-********2013年9月17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 表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招标人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1.1.2招标代理机构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1.3工程名称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1.1.4建设地点临安市锦北街道1.2.1招标范围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它约定范围内的工程1.2.2质量要求合格标准1.2.3工期要求施工总工期:90日历天; 1.3资金来源、比例自筹解决1.4投标人资质能力企业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要求:无;其它要求:无。1.9踏勘现场自行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可以登录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中心网站“投标答疑专区”提疑。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详见网上公告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详见网上公告3.3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一般不少于60天,但可适当延长)3.4投标保证金采用年度保证金,并适用于年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需附保证金交纳凭证,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3.5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3.5.2财务状况年份要求近三年提供(近3年指2010、2011、2012年)3.5.3完成类似项目年份要求近三年(2010年以来);上年度(2012年以来)3.6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要求商务标、技术标分别装订(各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分别包装,(装订要求:技术标为投标函 资信部分 技术部分,商务标为商务部分);凡涉及到的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原件单独包装。4.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单位: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时间:2013年10月10日14:00时5.1开标时间和地点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平山路和环北路交叉口,浙皖农贸城三楼)时间:2013年10月10日14:00时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临安市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抽取的5名专家中随机抽取或推荐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6.3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元整替代方案不允许7.4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询疑响应时间时间: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地址: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询标室监督部门临安市监察局电话:63721531临安市公共资源招管办电话:23616015 1.总则1.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前附表1.2招标范围及质量、工期要求1.2.1本次招标范围:见前附表▲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2.2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工期要求:见前附表1.3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4.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 按前附表规定。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1.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五条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所列的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1.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及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1.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1.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主要条款;(5)工程量清单(另附); (6)图纸(另附);(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登陆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2.2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2.3.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投标人资信情况、商务部分格式和技术部分格式四部分文件组成。3.1.1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3.1.2投标人资信情况:(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年营业额数据表;(3)近三年财务状况表(4)2010年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2010年以来同类工程获奖情况表;(7)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3.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统一格式。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不得随意修改):(1)投标总价封面(2)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3)表1-1-1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4)表1-1-2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5)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6)表1-3-A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7)表1-3-B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8)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9)表1-3-A-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0)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1)表1-4-1 计日工表(12)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13)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14)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15)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表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2)表2-2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3)表2-3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中标后提供)(4)表2-4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中标后提供)备注:表2-3和表2-4要求中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以纸质文本形式提供(须提供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3.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a.主要施工方案;b.工程投入的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c.劳动力安排计划及保证措施;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质量、材料和设备质量的保证措施等);e.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g.确保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h.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等);i.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b.建造师简历表;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3)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4)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若有);(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3.2.5本工程报价编制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补充纪要等技术资料;3.2.5.1参照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浙江省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补充内容和文件;3.2.5.2材料市场价格①可参照《杭州造价信息》锦城街道或杭州市(2013年第8期)及《浙江造价信息》(2013年第8期)及市场价;②人工工资调整按照杭建造价投资办[201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3.2.5.3投标单位应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并根据自身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3.3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年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退还按年度保证金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不计息。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4.5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并由市招管办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1)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2)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证的原件;(3)根据公告要求,投标前需要办理外地进临企业备案的,提供进临手续(除单项进临外,可由监管部门统一提供);(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原件资料。3.5.1为便于评审:a、以上资格后审资料投标人应另袋单独包装,并提供盖好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资料原件明细清单,以免遗失;b、如在同一时间内参加多个工程投标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不能如数提供的,应附注说明资料原件放在哪个投标工程;c、以上原件招标文件若要求提供复印件的仍需将复印件装订进投标文件中;d、以上原件请一次性提供,评审中不作补充。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否则投标文件无效。3.6.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别装订(各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正确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装订要求:技术标为投标函 资信部分 技术部分,商务标为商务部分),技术标或商务标中的文本应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1)招标人名称;(2)工程名称;(3)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4) 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4.1.3未按要求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建造师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如密封在标书,开标时查验符合要求也可以)到场。投标人应携带交易IC卡在投标截止前完成刷卡签到(鉴于投标截止后无法刷卡,因此请各单位为刷卡读信息预留足够时间)。所有外地进临投标企业拟派建造师根据有关要求到场接受身份确认。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拟派建造师因故无法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至投标截止时间止,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招标人向市招管办申请重新组织招标;(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经确认无误后,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再开商务标,最后进行商务、技术标函评标得分汇总,并记录在案;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3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1) 未按5.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前刷卡签到的;(2)按5.1条规定应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人员在所投标段开标结束前应到场而未到场接受身份确认的;(3)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最终报价的;(5) 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的。5.4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均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5.5市招管办负责监督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的全过程。5.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一般不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人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确定方式见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招标人按规定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备案。合同应该备案而拒绝备案的,将在诚信黑名单中予以通报批评。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给予市场准入限制3个月,在诚信黑名单中予以通报批评。7.5.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清单编制说明后进行平衡报价,决算时不作调整。10.2工程量清单中若没有的子目,结算时按定额组价,并按中标价与预算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当所变更的子项下浮比例高于中标价与预算价下浮比例时,按该子项下浮比例同比下浮。10.3根据《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发[2008]105号)第十条的规定:如施工过程中有涉及造价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请报临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审核备案。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建造师签名投标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评分办法。第一条评标程序(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前准备;(三)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四)技术标评审;(五)商务标评审(六)完成评标报告。第二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条评标前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四条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评分采用百分制,技术分占5%,资信分占5%,商务分占90%。第五条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不予通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1、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3、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证)或证书过期,4、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或资格证过期,5、单项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6、未通过进临备案的(除单项进临外,可由监管部门统一提供)];(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代理委托书的;(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建造师)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六)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保修期等要求的;(七)技术文件中出现商务报价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废标的。第六条技术标评审(近三年均指2010年以来,上年度指2012年以来)评委在对技术标评审时,凡涉及到的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对的项目不得分。 (1)投标单位资信、业绩及其他(评定分值100分)序号计分项目计分依据分值具体内容和标准计分时效一、企业信誉业绩(75分)1信用评价证书7获工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等级为AAA级得7分,AA级得3分,无不得分 近三年来2企业荣誉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省市县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文件10获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优秀企业”或各类“先进企业(集体)”等荣誉表彰分别得10分、6分、3分近三年来3工程质量施工实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8承建的市政工程获奖情况,创省级杯及以上、地(市)级杯、县市级杯,每一项分别得9分、5分、3分,最高得18分。无不得分近三年来4文明标化施工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0创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双标化工地”、“平安工地”、“最好工地”“绿色工地”等每只分别得10分、5分、3分,无不得分近三年来5类似结构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报告)10承建过市政工程(含挡墙)的业绩情况,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无不得分;提供市政工程业绩中若未能体现挡墙内容的,则不得分近三年来6其它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0在临安范围内承接过单项合同额在7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业绩一项得5分,最高得20分,无不得分上年度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7违规处罚在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判决文件不限因各类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因串通投标、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每次扣20分通报批评之日起或限制招投标解除之日起3个月二、建造师(项目经理)信誉业绩(25分)8类似结构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0承接过市政工程(含挡墙)的业绩情况得20分,无不得分;提供市政工程业绩中若未能体现挡墙内容的,则不得分近三年来9职称建造师职称5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10违规处罚在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处罚、判决文件不限因各类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因串通投标、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每次扣20分通报批评之日起3个月,违法处罚之日起6个月备注:1、同一工程分别获县、市、省、国家级相同内容的奖励按有效时间内最高奖项计分。2、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中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限制一定期限招投标活动。3、处罚、通报批评信息登陆浙江建设信息港、杭州建设信用网查询。(2)技术标部分(100分)序号评标项目标准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1项目班子配备6-10配备合理程度 6-102施工方案、平面布置10-20(1)投标文件响应性 1-3(2)施工技术方案 7-12(3)施工平面布置 2-5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2-20(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7-12(2)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5-84施工进度、劳动力、材料计划和施工机械的配置8-20(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2-5(2)劳动力计划及保证措施2-5(3)材料供应计划及保证措施2-5(4)施工机械的配置及保证计划2-5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9-18(1)安全生产措施(含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5-8(2)文明施工措施 2-5(3)环境保护措施 2-56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5-12(1)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 2-5(2)解决办法 2-5(3)合理化建议1-2备注:1、投标文件技术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无相关内容的该项不得分,内容不齐全的相应扣分;2、技术方案的评审区分好、较好、一般3个档次,评委须公正给分。技术标评标结束,公布技术分数,再开启商务标。第七条商务标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初步评审的要求和规定,对商务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或低于风险控制价90%的(风险控制价等于最高限价×85%);2、投标书商务部分没有编制人员签字及盖章的,或在委托编制时未附委托书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废标的。初步评审通过的再根据评分细则进行商务报价评审。第八条商务报价详细评审。即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重点列出投标报价相对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有无严重的不平衡报价,通过质询、判断作出书面评审意见。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废除:1、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其中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3种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低于现行规定的作废标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低于招标文件中依法规定的取费基数和费率计取的费用,作废标处理;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5、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6、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7、当评标委员会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8、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9、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废标的。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多处一致的;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合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硬盘、同一加密器)的;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使用同一账户的; ⑧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同一人联合投标的;⑨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⑩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有以上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审核而未予审核或敷衍评审的,查实后对评委予以通报批评。投标人有串标行为或有其它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节给予暂停一定期限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第十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到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所谓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合,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 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在详细评审时对细微偏差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第十一条候选人的推荐①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在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通过评审的投标单位少于6家的,不去最高报价),以该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在评审过程中不作调整)。②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减分不产生负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第十二条总得分=商务标得分×90% 资信得分×5% 技术标得分×5%第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出现投标人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同时,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第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6、其他建议。第十七条其他评标时间必须满足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在前附表23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公示期间经市检察院查证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牐牐牐牐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2.工程地点:临安市锦北街道。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2012]714号。4.资金来源:自筹及拼盘。5.工程内容:本工程包括石坎、AB区块东面石坎下排水沟和小桥工程。石坎从桩号Z-10 0.000~Z-486 82.159,总长682.159,挡墙高度3.1米至11.3米不等,墙身为C15砼浆砌块石挡墙面贴小方块。其中排水沟长度为504.39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联系单中所包括的一切内容,工程预算书等已明确的工程内容,和本工程可能出现的因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招标人明确指令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牐牐牐牐犇辏牐牐犜拢牐牐犎铡计划竣工日期:牐牐牐牐犇辏牐牐犜拢牐牐犎铡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牐牶细窆こ萄槭牨曜肌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2.合同价格形式:牐牐牎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牐牐 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牐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牐牐牐牐牐牐地址:牐牐牐 牐 邮政编码: 牐牐牐牐 邮政编码:牐牐牐牐牐牐牐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牐 委托代理人: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 传真:牐牐牐牐牐牐牐 传真:牐牐牐牐牐牐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 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 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牐 账号:牐牐牐牐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第一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 ;资质类别和等级: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牎1.1.2.5 设计人:名称: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资质类别和等级: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牎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牐 牎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牐 牐 牎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所在地省、市颁发的相关地方性法规。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及省、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按如下办法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施工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两者之间相对较高的为准。“合同图纸”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有出入的以严格的为准,颁布时间有前后的,以新的为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其他有关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④询标纪要及相关支持文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投标书、附件及补充修改文件;⑧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⑨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⑩施工图纸。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牐 。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以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并上报项目班子人员名单;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保存。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牐牐牐牐牐牐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牎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牐 牐牐牐牐牐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牐牐牐牎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牐牐 牐牐牐 牐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牐牐 牐牐牐 牎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中标后双方协商。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中标后双方协商。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牐犛沙邪人自行解决 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犚寻含在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中标方双方协商。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中标方双方协商。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身份证号:牐牐牐牐牐牐 牐 牐牐牐职务: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 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 牐牐 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牐牐牐 牎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联络处理,代表发包人履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的签证等职责(详细的权限根据发包人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开工后10天内由发包人提供)。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完成。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完成。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牐/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牐/牐。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牐 /牎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和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及电子光盘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本、电子光盘。(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等及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身份证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中标后双方协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结算总价0.1%。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直接扣除10%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溯施工单位相关责任。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直接扣除10%履约保证金。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直接扣除10%履约保证金。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直接扣除10%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溯施工单位相关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5000元处以罚款。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牐/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牐/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总价的10%,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以 形式交纳。中标人向招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原则上30%为质量保证金,30%为工期保证金,30%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为建造师、项目班子到岗保证金。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对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控制及协调。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将监理合同或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提交给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或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职务: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牐牐牐牐牐 牐联系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电子信箱: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通信地址: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牐 牐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牐牐牐牐牐 牎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2) ;(3)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要求。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做好安全、防火教育工作,办好员工登记手续;②与工程有关的联系协调活动。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的人员、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内及施工场地附近人员和财产)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简易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相关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承担所有安全保卫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并确保投标书中的安全文明费用的投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未 投入部分费用。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施工需要或发包人要求提供。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报价中应含材料设备卸车费、保管费、材料设备仓库搬运至施工操作面费用,并考虑安装就位措施等费用。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损耗按定额规定计取,超出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实向承包人收取费用。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2.1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外的风险。 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中标后双方协商。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投标时漏项、少计的工程内容(不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本身的漏项、少计内容); ②材料价格的涨跌及人工指数的浮动;③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停工、窝工;④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市政、市容、卫生、环保、治安等; ⑤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项目费实行投标价包干,不因工程变更而调整;⑥工程实施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费用,虽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在工程结算时可认定该签证无效;⑦工程量计算规则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时考虑并计入报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的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价格按中标价比例下浮(下浮比例按招标办备案预算价和中标价的价格计算);③合同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承包人成本支出;④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变化。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中标后双方协商。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中标后双方协商。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仅供参考,具体详签合同)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至全部工程的50%时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且承包人提交了合同要求份数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同时扣回10%的预付款);余款于一年后无息付清。(2)承包人收取工程款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正规的工程款发票,发包人凭票付款,承包人未提交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发包人付至工程决算价100%工程款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100%的发票。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中标后协商。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中标后协商。(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扣除工程资料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扣罚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5天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中标后双方协商。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年。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内。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战争、十级以上台风及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方应缴纳相关所有保险。施工时若发生事故,引发的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方应缴纳相关所有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中标后双方协商。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临安市锦北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安置小区石坎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给水、排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市政工程二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牐 承包人(公章): 地址: 牐牐牐牐牐牐 地址:牐牐牐牐牐 法定代表人(签字):牐 法定代表人(签字):牐 委托代理人(签字):牐 委托代理人(签字):牐 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电话:牐牐牐牐牐牐牐 传真:牐牐牐牐牐牐牐传真:牐牐牐牐牐牐 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开户银行:牐牐牐牐牐牐牐 账号:牐牐牐牐 账号:牐牐牐牐牐牐牐 邮政编码: 牐牐牐牐牐 邮政编码:牐牐牐牐牐牐牐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 附件8: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9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月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年月日 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六章图纸(另附)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1)测量规范(GBJ50026-93)(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3)(4)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满足下列标准要求:(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文件投标函及资信部分格式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目录(投标函 资信部分)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6、资信部分(含资格审查资料)投 标 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5、拟委任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为。6、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作为履约担保。在我方中标价低于风险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我方将按照规定以保函形式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最高限价之差额。8、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 年月 日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2施工准备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3误期违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4误期赔偿费限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5提前工期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6施工总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7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9预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10预付款保函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11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13保修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信部分(含资格审查资料)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表二:近年年营业额数据表营业额数据表过去三年的年营业额(仅包括项目收入)财 务 年 度营 业 额备注第一年(应明确公元纪年)第二年(应明确公元纪年)第三年(应明确公元纪年)注:1、本表内容将通过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所填的年营业额为投标人每年在已完工程或在建工程中从各招标人那里得到的工程收入。表三:近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银行银行名称:银行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职务:传真:电传:最近三年每年的实际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过去三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为达到本项目现金流量需要提出的信贷计划(投标人在其他合同上投入的资金不在此范围内)信贷来源信贷金额1234投标人请附最近三年经过审计或经中介审计部门确认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投标人应提供财务资料,以证明其已达到本工程招标的要求。每个投标人都要填写此表。如果必要,分不同的表提供完整的银行信息,并且附上最近三年经过审计或经中介审计部门确认过的逐年资产负债表。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表五: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表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施工投标文件(封面)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相应专业编制人员专用章并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二、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包含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管理费、利润的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承担的风险范围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四、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五、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投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措施项目。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0”计价。措施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六、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七、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文件的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中值的90%(即费率下限的计算值)。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均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投标人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按项目整体组织措施考虑报价,并且不得低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十、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十一、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十二、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另计)。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十三、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市政府文件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报价。十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十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投 标 总 价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员: (签字及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序号内 容报价(元)一单位工程费合计1(单位工程1,如1号楼)2(单位工程2)二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费用[(一) (二) (三) (四)](一)整体措施项目清单(1 2)1组织措施项目清单2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二)整体其他项目清单(三)整体措施项目规费 [3 4 5]3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5民工工伤保险费{[(一)(二)3 4]*费率}(四)税金 {[(一) (二) (三)]*费率}总报价 [一 二 ]总报价(大写): 注:1、本表适用于(1)有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群体项目的总报价汇总;(2)单位工程发包且有2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总报价汇总。本表应在表1-1-2基础上汇总。2、本表中的整体项目措施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和项目特点应从招标项目整体上考虑的措施项目报价。3、本表中的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需按招标项目整体考虑的其他项目清单报价。4、本表中的规费指整体措施清单项目应计取的规费。5、本表中的税金指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清单以及相应规费等费用应计取的税金。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序号内 容报价合计(元)(清单号)(清单号)(专业工程1)(专业工程2)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二措施项目清单(1 2)1组织措施项目清单2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三其他项目清单四规费[3 4 5]3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5民工工伤保险费[(一 二 三 3 4)*费率]五税金[(一 二 三 四)*费率]六总报价(一 二 三 四 五)总报价(大写):注:本表适用于(1)只有1个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发包项目的报价汇总;(2)其余招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报价汇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号清单)单位工程及专业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 征描 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 价(元)其中(元)备注人工费机械费(1)(2)(3)(4)(5)(6)(7)(8)(9)(10)(11)                                                                                                              合 计   注:表中(1)(2)(3)(4)(5)(6)栏由招标单位提供。(11)栏招标单位按需提出要求,如招标人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分析和工料机分析,请在(11)备注中明确。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表1-3-A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元)备注(1)一二三123456(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检验试验费其他组织措施项目提前竣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提供分析清单(表1-3-A-1)合计注:1、表中列项供参考,(1)(2)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可按工程实际作补充。2、措施项目应分整体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应按招标项目整体报价,其他组织措施项目请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决定按整体项目还是按专业工程清单报价(专业工程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见表1-3-B)。3. 专业工程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表1-3-B已报价的组织措施费不得与整体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表1-3-A的其他组织措施项目重复报价。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表1-3-B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及专业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元)备注(1)123456(2)提前竣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合计注:1、表中列项供参考,(1)(2)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可按工程实际作补充。2、当招标项目为单位工程发包且只有1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应按表1-3-A报价。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工程名称: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位(元)合价(元)其中合计(元)人工费机械费(1)(2)(3)(4)(5)(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降水施工排水        地下、地下设施或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          模板                   合  计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为单位计价和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2、措施项目应分整体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如为整体措施项目,表头中只须填报工程名称。3、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表中(1)(2)(3)(4)(5)栏由招标单位提供;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表中第(4)栏项目特征不需提供和填写。投标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对具体项目可作补充。4、第(6)栏由招标单位按需出要求,如招标单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分析和工料机分析,请在备注中明确。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表1-3-A-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措施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一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一)基本安全防护1安全网(1)安全平网m2平面面积(2)密目式立网m2垂直立面2防护栏杆按栏杆长度(1)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栏杆m(2)深基坑(槽)临边护栏m(3)其他防护栏杆m3防护门m24防护棚按防护面积(1)通道防护棚m2(2)井架防护棚m2(3)升降机防护棚m2含人货两用升降机、货用升降机5断头路阻挡墙m36安全隔离网m2爆破工程7对讲机套(二)高处作业1洞口水平隔离防护m2按洞口水平面积2高压线安全措施元3起重设备防护措施元4楼层呼唤器套5其他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三)深基坑(槽)1上下专用通道m2含安全爬梯2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元3其他深基坑安全防护(四)脚手架1水平隔离封闭设施m2其他脚手架安全防护(五)井架1架体围护m22货用升降机操作室m23其他井架防护(六)消防器材、设施1灭火器只2消防水泵台3水枪、水带套4消防箱只5消防立管m6危险品仓库搭建m27防雷设施元8其他(七)特殊工程安全措施1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元2救生设施元含救生衣、救生圈等3防毒面具付4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套5其他特殊安全防护(八)安全标志1安全警示标牌、标识元2警示灯处3航标灯处通航要求4其他安全标志(九)安全专项检测1起重机械检测费元塔吊、升降机等2钢管、扣件检测费元3高处作业吊篮检测费元4防坠器专项检测费元5其他安全检测(十)安全教育培训元(十一)现场安全保卫元(十二)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1塔吊安全监控系统元2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元3其他监测系统(十三)其他安全施工措施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1围墙m按标准设置2大门、门楼块3标牌块4效果图块5彩钢板围档m按标准设置6地坪硬化m27其他文明施工措施三环境保护措施项目1现场绿化m22冲洗设施套3扬尘和噪声控制费用元4污水处理费用元特殊工程要求5车辆密封费用元6工地食堂油烟净化设备套7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四临时设施措施项目(一)办公用房m2(二)生活用房1宿舍m22食堂m23厕所m24浴室m25其他生活设施休息场所、文化娱乐设施等(三)生产用房(仓库)m2(四)临时用电设施1总配电箱只2分配电箱只3开关箱只4临时用电线路m5用电保护装置处6发电机台7其他临时用电设施附近外电线路防护设施等(五)临时供水m按管道长度(六)临时排水m按管道长度(七)空调设施台(八)其他临时设施合 计注:表中(1)(2)(3)栏由招标人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提供,投标人可补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应按招标项目整体报价。表1-4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 名 称金 额(元)备 注1暂列金额2计日工明细表详见1-4-13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表详见1-4-24合计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1-4-1计日工表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编号项 目 名 称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1)(2)(3)(4)一人工1234人 工 小 计二材料1234材 料 小 计三施工机械1234施工机械小计合计注:表中(1)(2)(3)(4)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其中第(4)栏数量为暂定。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项 目 名 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费率(%)金额(元)(1)(2)(3)(4)1发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注:表中(1)(2)(3)(4)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1-5主要工日价格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种单位数 量单 价(元)(1)(2)工日注:本表(1)(2)栏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1-6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备 注(1)(2)(3)(4)(5)(6)(7)(8)注:1、表(1)(2)(3)(5)栏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投标人可补充;(4)(6)(7)(8)栏由投标人填写。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3、招标人指定、提供或暂定的材料和设备,按杭州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1-7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1)(2)台班注:表(1)(2)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投标人可补充。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 清单号: 第 页 共 页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元)合计(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小 计(1)(2)(3)(4)(5)(6)(7)(8)(9)(10)(11)(4)*(11)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名称)…………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 (定额编号)(定额名称)            …… ……                                                                                                                  合计: 注:表(1)(2)(3)栏中清单编号和清单名称由招标单位按需要提出。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表2-2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小计(1)(2)(3)(4)(5)(6)(7)(8)(9)(10)(11)(4)*(11)1(清单编码)(清单编码)(定额编码)(定额编码)………… 2(清单编码)(清单编码)           (定额编码)(定额编码)           …………                                                                                                     合计:注:表(1)(2)栏中清单编号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由招标单位按需要提出。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表2-3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项目编码:计量单位:项目名称:第 页共页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元)单价合价人工一类工日二类工日三类工日1人工费小计主要材料其他材料费2材料费小计主要机械其他机械费3机械费小计4直接工程费(1 2 3)5管理费6利润7风险费用8综合单价(4 5 6 7)注:本表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表2-4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项目编码:计量单位:项目名称: 第 页共页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元)单价合价人工一类工日二类工日三类工日1人工费小计主要材料其他材料费2材料费小计主要机械其他机械费3机械费小计4直接工程费(1 2 3)5管理费6利润7风险费用8合计(4 5 6 7)注:本表由招标人按需要提出施工投标文件(封面)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一、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编制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阐述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安排;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表2劳动力计划表(3)表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4)表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表2 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在内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表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表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合计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二、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表二:建造师简历表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表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表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三、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措施四、项目拟分包情况表五: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证书号码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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