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为明确事业单位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规范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予以公告。经公告的授权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一、委托机关: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

法定代表人:于勤学职务:局长

被委托机构:本溪市平山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

法定代表人:王春博职务:主任

  执法资格类别:授权执法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部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执法事项:
?1、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园林绿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城市夜景亮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机关: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30栋

法定代表人:隋宏 职务:局长

被委托机构: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西泊子

法定代表人:卢望 职务:主任

执法资格类别:授权执法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戒毒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护士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顾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执法事项:

1.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方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范围以内的行政检查权;

2.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行使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向委托方报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果;

3.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4.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向委托方提出处罚意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最终由委托方合议后作出处理决定。

5.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开展年度校验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卫生许可等审批事项中有关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工作。

平山区司法局

2021年7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主体 行政执法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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