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连续检测招标公告

烟气连续检测招标公告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烟气连续检测报名公告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就烟气连续检测项目在公告平台进行招标,欢迎有实力、讲诚信、有合作意向的专业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及简要说明:

1. 项目标名:烟气连续检测;

2. 用途:烟气在线检测;

3. 项目要求:如下

1.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厚板加热炉新增脱硫工程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投标方提供符合本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并满足招标方所在国有关计量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以及电力行业规范,它提出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完全按其执行。

1.3 投标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或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1.4 投标方应提供用户所安装的设备原理应与本项目相同,并具有NO、NO2采用直接测量法、不采用氮氧化物转化炉方式的可靠运行的业绩及国家环保部认证的资质证书。投标方应不仅为这些用户提供了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设备,还应同时提供了包含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的服务。

1.5 投标方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方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应通过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使用认可证明,并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书。而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书。

1.6 鉴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特殊性,投标方负责整个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系,由招标方协助协调联系。投标方负责CEMS环保验收费用及联网调试等工作。投标方提供的系统应完全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每套脱硫入口和出口的监测仪表相互独立(包括独立的取样系统、机柜、分析仪表等)。每套脱硫出口监测系统各单独配置1套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并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环保部门。

1.7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最新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矛盾时,按最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1.8 在投标方正式开始制造以前,招标方有权因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提出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应积极响应。

2设计要求

每套脱硫出口均设置一套烟尘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共6套,由投标方供货、安装、设计并提供技术支持等,3#炉脱硫入口各设置一套烟尘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用原方法监测SO2、NOX),共2套,由招标方供货,投标方安装、设计并提供技术支持等。投标方提供的CEMS采用直接采样系统,统计日、月、季和年的总排放量,同时留有与脱硫PLC的通讯接口。采样点要预留手工检测孔,以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系统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设施,避免CEMS测点及主机损坏。

连续监测系统在脱硫系统运行或停运时均能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实时在线监测。测量项目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每套出口(烟囱)CEMS系统应包括一个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用于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作出报告,其处理方法应符合中国国家环保局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监视通讯要求。CEMS可以将信号通过硬接线方式送入脱硫PLC 中进行监视、计算及控制,同时CEMS能将环保监测需要的数据传送至环保监测部门,负责提供数据采集终端,并配合招标方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

#1#2炉脱硫出口(烟囱上)CEMS配置要求:

配置4套全新的CEMS系统。

配置4套全新的CEMS系统包括:NOx、SO2/O2分析仪系统,烟气湿度测量仪系统,抽取式烟气(超低)粉尘仪系统,烟气流量测量系统(包括压力、温度测量),电控柜、DAS工控机、数采仪、钢瓶、电脑桌椅。电控柜、DAS工控机、数采仪、钢瓶、电脑桌椅安装到新建的#1#2炉脱硫CEMS分析仪表间内。探头和传感器在烟囱上的安装位置应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

#3炉脱硫出口(烟囱上)CEMS配置要求:

配置2套全新的CEMS系统。

配置2套全新的CEMS系统包括:NOx、SO2/O2分析仪系统,烟气湿度测量仪系统,抽取式烟气(超低)粉尘仪系统,烟气流量测量系统(包括压力、温度测量),电控柜、DAS工控机、数采仪、钢瓶、电脑桌椅。电控柜、DAS工控机、数采仪、钢瓶、电脑桌椅安装到新建的#3炉脱硫CEMS分析仪表间内。探头和传感器在烟囱上的安装位置应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

2.1 系统组成

2.1.1 设备名称: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简称CEMS)。

2.1.2 采样型式:直接抽取采样法。

2.1.3 监测项目:

净烟气主参数:烟尘浓度、SO2、NOx;辅助参数:O2、烟气流量、烟气湿度、烟气温度、烟气压力。

说明:共设置2座新建仪表分析小间内(仪表分析小间属招标方范围),称为“脱硫CEMS分析仪表间”。1#2#炉出口CEMS设置在一座,3#炉脱硫装置入口(利旧)、3#炉脱硫装置出口CEMS设置在一座。

各类标气瓶应配置专用不锈钢架子放置。

每台炉脱硫装置入口和出口的烟气在线测量系统可各设一套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DAS)。3台炉共6套(新增)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DAS)放置在对应的脱硫CEMS分析仪表间。

2.1.4系统应按上述监测项目(含控制及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采用集成化设计。

2.1.5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应不低于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2.1.6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不少于90%。CEMS数据可用率计算是基于CEMS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2.1.7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颗粒物浓度单位为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2.1.8 系统中的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同时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自诊断功能至少将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以及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

2.1.9系统的各部件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2.2 规范和标准

投标方提供的装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本技术规范书涉及的标准在本规范书出版时所列版本均为有效。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 颗粒物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同时,投标方提供的系统装置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 技术要求

本系统应有颗粒物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SO2NOX)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烟气流量和O2量)监测子系统。通过在线连续采样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并能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系统实现完整的工况控制及状态报警,并可对需要的检测数据组合成标准数据包进行实时上传。

投标方提供的CEMS应是技术先进、长期稳定运行的产品。其测量、计算、传输方法应得到国家环保总局和制造商所在国家环保局的认可,CEMS的计量应得到中国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

2.3.1 颗粒物浓度连续监测

2.3.1.1监测方法

1)抽取稀释加热前处理+激光前向散射法。

净烟气粉尘采用适合超低排放的抽取式粉尘仪,粉尘仪为稀释加热法前处理,测量原理为激光前散射测量,可进行系统自校验。投标方提供的测尘仪应具备自带反吹、镜片污染修正污染数值报警功能。粉尘仪品牌最终招标方确认。

2.3.1.2 技术性能参数

1)光源:LED光源

2)可测光程:1~12米

3)响应时间:3秒

4)精确度:±2%

5)自动校正功能:15~60分钟为间隔,可以任意设定。

2.3.2气态污染物(SO2、NOx)连续监测

2.3.2.1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2.3.2.2测量范围

脱硫系统出口烟气:SO2浓度<35mg/Nm3、NOx<50mg/Nm3、粉尘浓度<10mg/Nm3。测量范围根据以上实际排放浓度情况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2.3.2.3 监测方法

1)直接抽取法。

2)分析仪

稀释采样法或直接抽取采样法(即加热管线法)。

2.3.2.4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应能够消除样品气中共存气体的相互影响。

2.3.2.5 CEMS仪表系统测量出口SO2量程为0-100mg/Nm3、粉尘量程0-10-20mg/Nm3(双量程切换),NO量程0-200mg/Nm3,N02量程0-300mg/Nm3。

2.3.2.6数采仪更换为数字传输模式,根据《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12协议),不再接受模拟信号传输,因为模拟信号传输数据误差大,不精准,不能真实反映环保数据,对环保排放浓度数据影响大。故更换为数字量传输型数据采集仪。

2.3.3 烟气排放参数(温度、O2、压力、流速、湿度)连续测量

2.3.3.1温度监测

1)监测方法:热电阻法

2)测量范围:0~300℃

3)指示误差:≤±3℃或精度:±2%F.S

2.3.3.2烟气含氧量连续监测

1)监测方法:电化学或氧化锆法

2)测量范围0~25vol%

3)精密度 ≤±1%或满量程漂移 ≤±2%

4)响应时间≤100秒

2.3.3.3 烟气流速监测

1)监测方法:差压测量方法

2)测量范围:3~40m/s

3)可接受皮托管、巴类、热式、电接风向风速仪、横截面、超声波等产品。

2.3.3.4 压力

1)压力测量范围:-1~2Kpa

2)压力测量精度:±2%FS

2.3.4 系统基本要求

2.3.4.1除了监测结果应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之外,校正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可手工完成或由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自动设定完成,并可以经后者通过网络远距离控制实现。校正必须为从探头开始的系统校正,包括系统所有部件直至分析仪器。洁净的零气用来校正零点,符合国家标准的标气校正量程。零点和量程校正都必须为系统校正。而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则是对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在数据有效前提下进行自动修正。

2.3.4.2报警

系统提供的继电器输出接点,用于下列情况报警:

1)系统故障报警

2)分析仪故障报警

3)历史故障记录可查

2.3.4.3安装

投标方负责系统的安装,并保证设计、安装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2.3.4.4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国控污染源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和耐高温的镍基合金或其他耐腐蚀合金,采样探头、流量计必须采用不锈钢。

2.3.4.5校正设备和标准

投标方应提供系统的零点、跨度校正服务。校准从探头开始,包括整个气路,不得仅仅校准分析仪器。系统的零点和量程校准应按国家规范要求每周进行一次。

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投标方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1年和测试用气。

2)投标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气的存储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3)投标方应提供校正气的环保部门的可追朔性文件,并出具其种类、浓度和数量的文件,以及储气筒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包括介绍储气筒和招标方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或由投标方提供国内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一级标准的校正气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2.3.4.6 干扰

系统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种烟气混合成分时,同一浓度值结果不应有一位数以上的数值差异。

2.3.4.7分析仪器的恒温

投标方应在系统内提供和安装各种必要的管道和挡板,用于将气体分配到分析仪器。在各种潜在的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合适地冷却或加热,以防止因过热或低温而导致设备的零点漂移或其他运行上的问题。

2.3.4.8反吹扫空气保护

对于采样系统部件,如采样头安装后与烟气接触时,投标方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以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如有必要,应在空气风扇或有关的空气清洗设备中安装空气预热器。当反吹扫空气装置失效时,应自动启动隔离阀以保护监测部件不受任何损害并进行报警。

招标方提供氮气或仪表风0.4~0.8Mpa无油、无尘、无水,并指定气源接入位置,由投标方铺设管路,进入分析站房供设备使用。

2.3.4.9探头和采样管线

2.3.4.9.1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都应满足国控污染源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探头材料应是耐磨耐腐蚀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耐高温镍基合金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2.3.4.9.2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投标商提供的采样线包,应包括采样线、单独的校正气线和其它管线。如需要加热,则应包括加热管线。校正气线应在两倍于正常校正气运行压力下保证无泄漏。采样管线包应有防止划伤的、耐火、耐腐蚀的外套。

每个采样管线包以一个连续长度供货,不允许单个采样管线内部拼接。对于加热采样管线,所有加热采样管线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外套管能消除天气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2.3.4.9.3 采样点离烟道内壁的距离必须不少于1m或者1/3的烟道当量直径。净烟气设置在脱硫设施出口净烟道上,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2.4 数据采集、转换处理系统(DAS)

投标商随CEMS装置提供的数据处理系统应能做到实现对CEMS的控制和采样系统的管理功能,循环校验控制和数据修正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处理功能。另外,该系统应提供标准的通讯接口,分别用于CEMS与PLC和环保部门的数据通讯。

预留与控制系统PLC的冗余的通讯接口;

与当地环保监测系统的信号接口型式:接口型式为RS232、RS422、RS485中任意一种通讯接口。

2.4.1 数据采集及传输

DAS应有与排放量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接口,并能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系统,即包括如下接口:

1)监测仪器应具备标准的模拟信号(4~20mA)输出接口。

2)对于针对采样设备输出数据进行集成的系统,必须提供用于数据传输的通讯协议及设备控制的全部指令协议。

3)设备模拟量信号应相互隔离。

2.4.2 报告

DAS将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报告及远程传送,产生的排放量报告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2.4.3 维修服务

DAS应使维修、停运和修理工作量尽量小。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DAS电源,DAS系统应配备必要的UPS电源,UPS电源由投标方提供。

2)备用显示能力。

3)有自诊断和故障排除功能,能确认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4)在出厂检验前需要证实DAS的远程诊断和故障排除能力。

2.4.4 系统抗干扰能力

1)共模电压:≥250V。

2)共模抑制比:≥90dB。

3)差模电压:≥60V。

4)共差模抑制比:≥ 60dB。

2.4.5 显示

将提供完整的排放量测量、趋势曲线和历史数据、曲线查询。

2.4.6 操作人员输入

DAS应具有一个加密系统,以防止出现系统参数的未经授权的改变。加密系统应分层,并提供给操作人员需进行调整的系统变量。

2.4.7 校正

DAS应完全支持系统校正。每天自动进行校正,记录校正气浓度值和仪器响应值,并提出相应的校正报告。

2.4.8 质量保证要求

2.4.8.1数据处理包括信号处理、计算,算法和数据记录应符合本规范书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任何数据编辑应提供一个反映所有变化的完整的过程。

2)应记录采集的数据。

3)提出相应的测试计划,并实施测试计划以验证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2.4.8.2 DAS应能检查和报告影响系统准确度和准确性的任何CEMS部件失效信息。

2.4.8.3 DAS应控制日常CEMS运行,包括:

1)自动校正循环

2)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

3)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数据资料

2.4.9 自动校正

2.4.9.1 日常校正

DAS应能自动地进行校正,并满足校正过程中所需手动工作量最小。

2.4.9.2 DAS的自动校正应具有既可按DAS内部设定的校正顺序也可按外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来完成。当按DAS的内部设定进行校正时,完成的每天校正由程序安排,并能自动打印校正报告。

2.4.9.3 校正记录

1)DAS应能保存所有校正的完整记录。这些校正记录应至少包括:校正的日期和时间、校正气体的浓度值、分析仪器的绝对响应值、准确度。

2) DAS应保存采用的校正(标准)气体的完整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供货商名称、校正气体名称和浓度有效期、储存校正气体的时间和体积。

2.4.9.4 性能测试和审查

DAS应支持和完成结合测试系统要求的定期测试,至少能在测试时按操作者命令进行CEMS性能方面有关参数的计算、打印,并形成认证测试和审查报告。

2.4.10 排放量计算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i=1~2(4)

162*****84699.png%5C%22" width="\" height="\">

162*****17221.png%5C%22" width="\" height="\">

162*****38401.png%5C%22" width="\" height="\">

162*****69552.png%5C%22" width="\" height="\">

162*****08836.png%5C%22" width="\" height="\">——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小时排放量,kg/h;

162*****24946.png%5C%22" width="\" height="\">——标准状态下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浓度,mg/m3;

162*****46991.png%5C%22" width="\" height="\">——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小时平均流量,m3/h;

162*****66625.png%5C%22" width="\" height="\">——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162*****17068.png%5C%22" width="\" height="\">——该天中第小时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kg/h;

162*****33975.png%5C%22" width="\" height="\">——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月排放量,t/m;

162*****68357.png%5C%22" width="\" height="\">——该月中第天的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t/d;

162*****86028.png%5C%22" width="\" height="\">——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年排放量,t/a;

162*****04163.png%5C%22" width="\" height="\">——该年中第天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2.4.11 报告系统

报告系统将自动产生报告。

2.5 电气

2.5.1 投标方提供用于CEMS系统运行和保护电回路上所配的保险丝、断路器、配电设备、供电设备、稳压设备和其它设备。

2.5.1.1 断路器

与每个分析仪器系统有关的所有设备应由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用一个永久性标记标出该断路器以便识别。

投标方负责选择每个保险丝和/或断路器的合适的尺寸和额定值。

2.5.1.2 接地

所有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无法安全接地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2.5.1.3 电源

投标方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CEMS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所有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对每套CEMS系统,投标方提供UPS电源(220VAC)供CEMS机柜、DAS工控机和数采仪使用;招标方提供另外一路经切换后的厂用电(380VAC/220VAC)作为CEMS取样管线的电伴热电源。

投标方应设置电源分配系统,应说明系统对供电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当短期电压波动±10%时,应保证仪器系统的运行正常。

招标方提供电源接入位置,由投标方铺设电缆至分析站房,供设备使用。

2.5.2 投标方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及仪用气的压力、流量、品质等要求。

2.6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2.6.1 在烟道上的仪器设备,必须提供保护罩,同时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2.6.2 校正气体的贮存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要求的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地点。

2.6.3 供电

CEMS装置、系统电源由投标方提供,并详细说明对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的要求。

3.设计条件

3.1 测量范围:投标方应根据以下设计值选择合适的仪表量程,并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3.1.1 脱硫烟气数据:

1#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加热炉数量(台)

1

2.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3.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4.

原烟气SO2浓度(mg/Nm3

120

5.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6.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7.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2#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加热炉数量(台)

1

2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3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4

原烟气SO2浓度(mg/Nm3

120

5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6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7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3#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加热炉数量(台)

1

2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3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4

原烟气SO2浓度(mg/Nm3

120

5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6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8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技术数据表(出口)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据

1

出口SO2浓度

mg/Nm3

<35

2

出口烟尘浓度

mg/Nm3

<1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3.1.2 脱硝烟气数据:

1#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8.

加热炉数量(台)

1

9.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10.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11.

原烟气NOX浓度(mg/Nm3

400

12.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13.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14.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2#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加热炉数量(台)

1

2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3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4

原烟气NOX浓度(mg/Nm3

400

5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6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7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3#加热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加热炉数量(台)

1

2

加热炉系统压损(pa)

5500

3

烟气量(工况)(m3/h)

105000(煤烟风机铭牌)

105000(空烟风机铭牌)

4

原烟气NOX浓度(mg/Nm3

400

5

原烟气粉尘浓度(mg/Nm3

10

6

年工作小时数/(h)

8760

8

年运转率/(%)

10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技术数据表(出口)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据

1

出口NOX浓度

mg/Nm3

<150

2

出口烟尘浓度

mg/Nm3

<10

注:污染物浓度均为8%O2条件下的浓度。

出口(烟囱)形状:圆柱体

#1#2炉#3脱硫出口烟囱截面尺寸有两种,一种直径1.7m 烟道材质:碳钢,一种直径1.5m 烟道材质:碳钢

4.设备规范

4.1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首先对CEMS系统的原理、功能、组成进行描述,应对所提供的CEMS系统填写下述设备规范汇总表,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表格进行补充完善。

投标方名称:系统数据:

系统误差£±2%

烟气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0~300(可定制)

设备对振动的要求<避免强烈震动>无振动

采样系统流量2(L/min)

系统校准气经过路线机柜管线-探头-采样预处理

建议系统校准频率7d

校准气流速2~5L/min

SO2分析仪校准所需时间可设定:24h或可设

NOx分析仪校准所需时间可设定:24h或可设

探头制造厂家及产地:杭州泽天

探头寿命:5年

探头维护频率:3个月

建议反吹频率:2小时/次

采样管线制造厂家及产地:随成套商供货

采样管线寿命:5年

整个系统压缩空气要求:300L/h

最大耗气量 :30L/min

平均耗气量:5L/min

要求的最小压力:0.4MPa

系统的功耗(KVA):3000kVA

4.2 颗粒物浓度连续监测

4.2.1 监测方法:抽取式测量法

4.2.2 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最小:0-5mg/Nm3/最大:0-200mg/Nm3

仪器准确度≤1.0%测量值2.0%

系统误差 ≤1.0% 量程2.0%

响应时间10S

采样方法:高温抽取式

分析方法:抽取式测量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20/50℃

功耗(均指220VAC,下同):1000W

仪用空气要求:0.4-0.7MPa

报警输出:4路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4.3 气态污染物(SO2、Nox)连续监测

4.3.1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4.3.2 监测方法:

(1)NOx检测:NO、NO2采用直接测量法,不采用氮氧化物转化炉方式。

(2)监测孔的位置若有特殊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3)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析设备连续监测分析方法和校准方法,校准方法应以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比较。

4.3.3 技术性能参数

(1)SO2分析仪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0-75-5000mg/m3(可定制)双量程自动切换/0-75-200 mg/m3(可定制)双量程自动切换

仪器准确度≤±1%

误差 ≤1.5%

响应时间:≤25s

线性度: ≤1.0%FS

采样方法:热湿抽取式

分析方法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5℃~35℃

功耗(VA):150VA

仪用空气要求:无油无水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报警输出:开关量8路

(2)NOX分析仪

制造厂家 :

设备型号 :

NO量程(高/低) :0-75-200mg/m3(可定制)双量程自动切换

NOx量程(高/低) :0-75-200mg/m3(可定制)双量程自动切换

仪器准确度≤1.0%

误差 ≤1.5%

响应时间 :≤25s

线性度 :1.0%FS

采样方法:热湿抽取式

分析方法 : 入口:紫外 差分吸收光谱技术出口: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5℃~35℃

功耗 :150VA

仪用空气要求:无油无水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报警输出:开关量8路

(3)数据采集系统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防尘要求:IP65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5-35℃

用电量:100VA

4.4 烟气排放参数(流量、温度、含氧量)连续监测

4.4.1流量监测

(1)监测方法:差压测量方法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 :0-40m/S

仪器准确度 % :±2.0%

系统误差 % :±2.0%

采样方法:矩阵式差压测量

分析方法:差压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20~45℃

用电量 :30W

仪用空气要求:0.4-0.7MPa

报警输出:开关量 干接点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4.4.2温度监测

(1)监测方法:铂电阻

制造厂家 :

设备型号: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0~300/800℃

测量准确度:≤1.0%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20~45℃

输出信号型式 :4-20mA

报警输出:开关量

4.4.3压力监测

(1)监测方法压力变送器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10KPa~10KPa

测量准确度:≤1.0%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20~45℃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报警输出:开关量

4.4.4烟气含氧量监测

(1)监测方法:电化学或氧化锆法

(2)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0-25%

精确度≤1.0%

误差 ≤1.0%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 :5℃~35℃

功耗 :10VA

仪用空气要求:无油无水0.4-0.7MPa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报警输出:开关量

5.供货范围

5.1 投标方所提供的每套CEMS系统都应是一套完整的硬软件装置,选择产品并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投标方在投标阶段应提供一份完整的供货清单。

5.2 投标方应提供从采样点到分析仪器间内仪表、仪器的全部采样管线。

5.3 投标方应为所有采样分析仪器提供环境控制条件。另外,投标方应为所有安装在烟道上且暴露在外的仪器提供保护罩。

5.4 投标方应提供全套控制和电气设备,它应包括就地设备、就地仪表柜、校正系统设备、可编程控制器、操作面板、通讯接口、配电装置、与环保部门通讯的无线传输设备等。

5.5 投标方应提供在烟道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采样孔的位置及设备定位的安装图。

5.6 投标方负责整套系统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含3#炉旧系统的移位)。

5.7 投标方应提供至少二份完整的操作手册,它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

5.8 投标方应提供至少二份完整的维修手册,它包括所有的日常和非正常维修、故障排除及有关步骤。

5.9 投标方应提供以上5.4、5.5所列文件的电子版各四份。

供货清单:投标方提供为实现本规范书功能要求而必须的所有供货项目,并在表中列出其项目和数量,而不必局限于表中所列项目。投标方所列供货范围和数量将以满足规范书功能和供货范围要求为准则,否则将无条件进行补充(包括3#炉进口利旧的两套CEMS的辅助材料)。

5.10系统配置设备清单(单套)

序号

项目

型号及规格

数量

厂家

量程

备注

1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1.1

烟气分析仪

GA-5000 NO/NO2/SO2/O2

1台

SO2:0-100mg/m3

NO:0-200mg/m3

NO2:0-300mg/m3

O2:0-25%

超量程显示实测数据、抗一氧化碳干扰

1.2

预处理机柜

材质:碳钢喷塑

内部集成样品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反吹单元、校准单元;

1套

1.3

取样探头

电加热取样探头

1套

1.4

取样管线

电加热取样管线

70m

2

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

2.1

温压流一体机

PT-500温度、压力、流速

1套

温度:0℃~300℃

压力:-10kPa~10kPa

流速:0m/s~40m/s

2.2

湿度仪

HM-100(II)

1台

3

烟尘监测子系统

3.1

超低粉尘仪

TL-PMM180烟尘

1套

粉尘:0-30-50mg/m3

4

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子系统

4.1

工控机

一体化工控机

1台

4.2

工控机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

1套

4.3

数采仪

W5100HB-III

1套

5

校准系统

5.1

标气减压阀

1套

5.2

标气

高中低标气

1套

按照环保要求

6

其它

6.1

工程安装耗材

线缆,管阀件、信号输出模块等

1套

满足现场实际使用要求为准

6.2

资料

包括用户手册、机柜接线图、检测报告、合格证、调试报告、计量器具许可证、适用性检测报告、环保认证等

1套

6.3

备品备件

备品备件随机包

1套

6.4

UPS稳压电源

1台

5.11工程方面甲方双方分工

序号

工 作 内 容

乙方

甲方

1

现场环境勘察

2

平台制作

3

爬梯制作

4

分析小屋制作

5

分析小屋水泥地基制作

6

平台至小屋的电缆穿管和桥架提供和铺设

7

压缩空气提供

8

压缩空气铺设到位

9

电源提供

9

电源电缆引至分析小屋

10

提供系统输出信号电缆

11

铺设系统输出信号电缆

12

系统开孔位置确定

13

系统开孔

14

按合同的规定交货

15

设备运输

16

卸货

17

开箱验收

18

安装CEMS相关设备所涉及到的吊装设备提供

19

设备就位和固定

20

其他管路敷设

21

系统内接线

22

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双方配合)

23

168调试

24

72小时调试

25

交档有关的技术、图纸等资料

26

环保验收

27

与环保部门通讯协议提供

28

3#脱硫入口2台设备的搬迁及安装就位

6.技术服务

6.1 投标方应按照本规范书对所有供应设备的组装和安装,包括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DAS)的现场安装、调试。

6.2 投标方应提供有经验人员进行服务,以保证CEMS按规范要求运行。

6.3 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有一年的保修期。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方应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损坏的设备。

6.4 投标方应提供在本规范书中要求的对招标方人员在供应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和修理方面的培训,并应提供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培训地点在生产商所在地或运行情况良好的用户所在地,培训方式由投标方提出方案,招标方确认实施。

6.5投标方应提供CEMS设备全套控制和电气设备建设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运营维护计划。

6.6投标方应提供关于性能规范方面完整的测试,并应保证按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由招标方组织的验收。

6.7运营维护服务要满足《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73-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国家规范中及辽宁省污染源管理办法中的运营维护要求。

7.图纸和资料

7.1 设计联络

为了保证CEMS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外的接口设计,应组织至少一次设计联络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7.2 文件方面

7.2.1 总的部分

7.2.1.1 所有最终的CEMS系统文件应以光盘方式提供四份,格式应符合Microsoft Word 2003文字处理格式和Microsoft Excel 2003表格处理格式,所有最终图表应符合AUTOCAD 2004格式设计程序绘图要求。

7.2.1.2 资料包括:

(1)电气接线图,用于控制、电路和供电的详细设计资料。

(2)地基资料数据表(即设备重量)

(3)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汇总数据表,它提供投标方所有部件的出厂检验的完整结果。

(4)供货设备清单

(5)推荐的备品备件表

(6)仪器室的具体要求

(7)仪表原理、安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8)CEMS系统和DAS系统的详细安装和操作手册。

(9)CEMS系统和DAS系统的详细维修手册。

(10)提供高压脱硫负荷表(包括容量及台数),低压脱硫变压器容量、型号及台数

7.2.2 用于认可的文件

7.2.2.1 如果招标方早期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投标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设计、制造CEMS系统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及所有设备组合信息提交给招标方进行审查和认可。

7.2.2.2 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

(1)图纸

(2)材料清单

(3)用以表达下列内容的描述性信息:

·部件设备和材料的种类、尺寸、布置和运行。

·外部连接

·固定设备及地基的要求

·性能特性

·需安装及与设备和材料联接的尺寸。

(4)当投标方设备包括分包商设备时,应提供描述所有部件之间关系的图纸。

7.2.2.3 采用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应得到招标方的认可。

7.2.3 招标方认可

7.2.3.1 除非招标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方,招标方应在接到投标方用于认可的文件后30天内,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答复,如不认可应包含不认可的解释。

7.2.3.2 当出现不认可时,投标方应在10天内对于招标方不认可的解释作出答复。

7.2.3.3 招标方认可的注释或文件不能减轻投标方根据合同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的CEMS系统的任何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方负责合理的设计达到要求的性能和投标方的保证。

7.2.4 修改

当在使用前对于投标方设备作出认可的现场修改或投标方进行修改时,与这些改变有关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应尽快得到修改,但修改应不迟于设备最终组装前一个月进行。修改后的图纸和资料应重新提交给招标方认可。

7.2.5 具体的技术要求

7.2.5.1 所有图纸上文字应采用中文,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2.5.2 资料的要求

(1)电气、机械和控制系统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内部总布置图

·机械和电气逻辑图

·系统图

·外部接线和管道联接图

·有关内部设备管道和接线图

·根据规范书要求在整个工程设计中用于设备远程通讯的框图

(2)根据规范所供应的需要安装和维护的材料和设备的所有电气系统图、外部接线和管道连接图、有关内部设备线路图,应满足IEC的相应标准。

(3)在所有电气系统图上应标明所有元件和结点。

7.2.6 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CEMS系统中每个分析仪器的运行和维护指导。

(2)规定的工作压力、温度、电压下线路和流程图。

(3)详细的预防性维护指导和例子清单。

(4)综合故障检修指导。

(5)所有CEMS系统的主要部件设备制造厂家一览表,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6)CEMS系统不同部件的标准使用寿命。

(7)备品备件清单。

7.2.7 DAS文件

DAS文件应描述系统的所有方面。包括投标方软件和硬件及购买的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在合同中每套单独的CEMS系统配20份DAS文件的硬拷贝和电子版4份。

DAS文件应是一份完整的、高质量的、反映现场特点的文件。它应反映将要安装系统的配置情况。包括:用户手册、快速参考指南、例子指导、技术参考手册、诊断和故障排除手册、软件技术参考、安装手册、帮助文件。

7.2.7.1 标准运行程序

文件包括标准运行程序确定的日常运行,包括报告产生、备份、恢复和其他系统管理任务。每个文件应包括:

(1)文本

(2)软件显示和硬件的说明

(3)说明系统运行基本概念的图片,包括文件之间关系、文件命名惯例、目录结构、软件之间关系、与软件相对应的硬件。

(4)在软件中文本和图片表达的原理和概念。

7.2.8设备标签

CEMS系统的所有主要设备应采用金属标签,每个设备的标识号码是唯一的,这些标识号码应包含在提供给投标方的最终图纸中。

7.2.9 保密

投标方准备的文件拷贝可由投标方保存作为参考文件。然而在没有得到招标方的书面认可前,投标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由投标方或招标方准备的任何文件。

7.3 下列项目和服务也由投标方提供:

(1)烟道预留采样孔和仪器安装孔位置

(2)在仪器室和烟道采样点上使用的仪表用空气(粉尘仪所使用的吹扫空气应自配风机,不得使用仪用压缩空气)。投标方应在标书中明确使用空气的流量,包括峰值、平均值和持续时间,需要的最小可接受的空气压力。投标方负责装置内的仪表用空气的全部工作。

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按如下表格详细列出可满足CEMS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和三年的备品备件清单,包括校正气体、消耗品、易损件的名称、寿命、数量、单价等。一年备品备件报价包含在总价内。

CEMS系统所需备品备件清单:

随机备品备件清单(单套)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信号转换模块

232转485模块

1

2.

快插接头

Φ6,Φ8

1

3.

陶瓷滤芯

Φ39*Φ21*100

1

4.

温度传感器

PT100

1

5.

氟管

Φ6

1

6.

氟管

Φ8

1

7.

螺钉备件

各种规格

1

一年备品备件清单(单套)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陶瓷滤芯

Φ39*Φ21*100

1

2.

温度传感器

PT100

1

3.

石墨垫片

Φ80*Φ50*3

1

4.

石墨垫片

Φ39*Φ21*2

1

5.

温度控制器

TC4S-24R

1

6.

卡套直通接头

Φ8-Φ8

1

7.

卡套直通接头

Φ6-Φ6

1

9. 质量保证及检验

9.1 检验

9.1.1 出厂检验和认证

9.1.1.1 出厂检验

完整的CEMS系统应在装箱前由投标方完成检验,这些检验是用于确定所有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备满足或高于规范书的要求。

(1)出厂检验应满足招标方代表的要求。

(2)投标方应在出厂检验前至少30天将检验计划的一份复印件提交给招标方。投标方应对招标方关于检验计划方面的意见作出反应,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到检验工作中。

(3)投标方应在检验前至少10天通知招标方明确的检验时间。

(4)当招标方决定不监督出厂检验时,这也不会减轻投标方对于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责任。

(5) CEMS出厂检验应包括如下内容:

·证明整个设备能像一套系统一样工作。这包括对于所有部件和所有投标方设计到系统中的自动和人工操作的检验,投标方应在招标方检验前提供一份完整的这些功能的一览表。

·完成所有系统部件的渗漏检查

·整个CEMS系统的反应时间测试

·CEMS系统至少要连续运行15天

·在整个15天以上的检验期间,按投标方所在省环保部门的规定和本规范书的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测试。

·确认发光保护设备。

·所有分析仪器应完成四点线性校验工作。

(6)当DAS安装运行后必须连续运行15天。DAS出厂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安装后,所有系统部件的连接、成形和运行

·对于每个实测或控制参数预期要与系统结果的比较方面的测试

·对于软件和硬件控制文件的审查

·所有系统报告的产生

·用于支持DAS的远程诊断操作的示范

9.1.1.2 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1)在完成检验后10天内向招标方提供出厂认证测试结果。

(2)检验期间提供的数据应转换成本规范书2.1.8要求的单位。

(3)在招标方接受出厂认证测试结果后,投标方应给招标方提供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4)当投标方不能给招标方提供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时,招标方有权拒绝CEMS系统。

(5)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投标方用于出厂认证测试的所有电子测试设备的NBS可追朔性文件。所有校正结果应满足本规范书要求。

9.1.2 安装测试

9.1.2.1 投标方负责在启动期间完成所有用于CEMS系统调整的测试。

9.1.2.2 在安装测试中DAS的一名代表和CEMS的一名现场服务工程师应在场,并对DAS和分析仪器作必要的调整。

9.1.3 启动测试

在完成CEMS系统安装后进行性能测试前,投标方应开始进入一个30天启动调整阶段。在调整阶段,CEMS系统应完成各种日常校正、一般地收集资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册范围的任何维护工作。启动调整阶段的后168小时应与规定要求的调整测试相结合。投标方应提供启动工作帮助,以保证CEMS系统在最初的30天启动期间合理的运行工况。

9.1.4 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出厂检验测试、准确度测试、校正误差测试、可用率和数据采集率的要求、长期质保要求、投标方所在国环保局对于性能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标。

9.1.4.1 最初的性能测试

安装后,将由投标方对组织、对CEMS系统进行测试,以满足本规范书有关条文的要求。

(1)完成了本规范第8.1.3节中叙述的最初一周调整测试阶段后,才能开始最初的性能测试。

(2)投标方应提供一份详细测试计划,以满足招标方的要求。根据招标方的意见,投标方修改其测试计划,然后提出修改后测试计划给招标方确认。

9.1.4.2 随后的性能测试

投标方应按招标方的要求,在投入商业性运行两年内,派技术人员配合招标方招标方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性能测试。

9.1.4.3 测试失败

(1)当CEMS系统不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时,它应立刻被修理或更换,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所有补救措施包括重新测试的费用将由投标方承担,直到测试表明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2)在通过一个最初的性能规范测试时出现失败事件的情况下,经过CEMS系统修理后,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完成性能测试。

9.1.5 对于有效修理的测试

除了上面叙述的测试之外,CEMS投标方还应完成下列测试,即由招标方提出的要求验证修理或更换材料/零件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测试。这些测试所需的费用,包括更换材料和取得测试机会,都将由投标方承担。

9.1.6 测试结果的保密

在未得到招标方书面授权以前,投标方不得将测试结果透露任何个人或公司。

9.2 检查

9.2.1 招标方或其指定代表有如下权利:

(1)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的任何合理时间检查和测试CEMS系统,或在投标方及其分包商进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

(2)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和记录。

(3)在CEMS系统到达安装现场后进行检查,但不限于投标方在本规范书中完成的测试内容。

9.2.2 当这些测试或检查显示出CEMS系统的任何缺陷,或按规范书要求应由投标方履行责任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按购买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

9.2.3 招标方是否对CEMS系统作检查,不能削减招标方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设备或部件拒绝的权力。按照交易规则,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作有利于招标方的修补,以消除不符合规范的实质或因发现不符合规范所引起的不安。

9.3 保证

考虑到CEMS系统和它的运行,投标方应作出如下保证:

9.3.1 交货

投标方按招标方的要求,并按合同要求装货、打包和做标签。

9.3.2 适用性

投标方应以书面方式表明CEMS系统安装的目的,投标方负有保证CEMS系统可靠地运行的责任。

9.3.3 设计、质量、材料和加工

9.3.3.1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CEMS系统是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加工是在使用前12个月内完成的。

9.3.3.2 投标方应进一步保证CEMS系统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更换成这个部件证明是能运行的。

9.3.4 性能

9.3.4.1 投标方保证CEMS系统的性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9.3.4.2 当CEMS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投标方应保证延长它的期限,从CEMS系统经修理并通过所需性能规范测试后,重新开始一个新的起始日期。

10. 包装、运输和储存

投标方应负责CEMS系统的包装和运输、存储、安装、调试、运营维护,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存储、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等发生CEMS系统仪器设备的损毁,由投标方负完全责任。

11. 索赔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后移交给招标方运行一年内,如果招标方发现设备具有致命的质量或严重的安装缺陷且无法更换或修复,致使仪器无法正常运行并达不到本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更换全套设备或退还全部购货款,投标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招标方概不负责,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方承担。如果因招标方的原因而导致仪器无法正常运行,投标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设备,招标方支付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4.采购明细: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6套

二、报名人资质要求:

1.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境内单位或企业法人;(生产厂或代理商)

2.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外籍提供护照)、付款账户信息(能体现12位行号)。以上资料均加盖公司公章。

3.注册资金≥300万元;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接受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方式;

5.已经过纳税辅导期,具有三年及三年以上销售或生产资历;

6.报名人具有相关的经营业绩,在国内三家或以上钢铁企业(或大型企业)有供货业绩证明(近三年不同企业业绩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特此声明:以上红色字体内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如公告时间到期后未提供正确或完整的红色字体要求的材料,我公司可视为资质审核不符合报名要求,有权利取消其参标资格

三、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接到招标邀请的单位请按邀请要求时间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5万元;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串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招标方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7月26日16时选取全部资质合格报名厂家参标。

五、公告发布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招标办

六、报名方式:意向报名单位在招标公示期内,将报名信息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邮件格式:邮件主题(招标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全称)、正文内容填写报名单位全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附件内容(招标公告中要求报名人提供的资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扫描件压缩包形式上传,单个文件小于25MM,文件名称更改为单位全称),报名单位发送报名邮件的时间超出公示期或与以上要求不符,则视为报名无效。

七、本公告解释权归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八、举报投诉方式:可采用电话、微信、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信函、举报箱及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倡导实名。

1、举报投诉手机号码:159*****111 2、举报投诉微信号码:159*****111

3、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SJJC111 4、举报投诉电子邮箱:sjjc111@126.com

5、举报投诉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五号楼 德龙控股 邮编100070

报名厂家须按此模板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职工(姓名)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参加贵司项目的投标及合同签订等事宜。代理人在上述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身份证正面

法人身份证背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背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测 烟气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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