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岷财采处(2021)4号
项目名称: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XHZC-GK-2021-012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区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被投诉人1:甘肃蓄鸿项目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A区12号楼1304室
被投诉人2:岷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启明路2号
二、投诉事项
2021年7月12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XHZC-GK-2021-012)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2021年06月23日采购人(岷县林业和草原局)签收了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函(邮政快递单号:1157 7053 71056)。截止答复期满投诉人也未收到质疑答复;2、代理公司(甘肃蓄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并未提供关于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三、审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投诉人依法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质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并于2021年6月25日由代理机构(甘肃蓄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海联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该项目更正公告。(甘肃蓄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岷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06月07日签订了关于“岷县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二批草原植被恢复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协议中约定:“一、甲乙双方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第3条约定:乙方负责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负责发售招标文件;第9条约定:乙方负责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投诉人依法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1年6月25日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该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规定,质疑回复函未按法定要求格式进行答复。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蓄鸿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定西市财政局或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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