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冀卫医函〔202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河北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探索护理服务新模式,依托互联网更好地将护理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母婴教育、慢病管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群众提供连续性护理服务;不断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培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增强护理队伍职业自豪感。
二、实施范围
(一)试点范围。各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以县(市、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开展试点。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展。省直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试点时间。2021年3至12月。
三、功能与定位
(一)“互联网+护理服务”功能定位。“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 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二)“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1.医疗机构资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
(3)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2.护士资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2)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3)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
(4)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三)“互联网+护理服务”对象。
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全省“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出院后仍需提供医疗护理的患者;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孕产妇及婴幼儿及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人群。
(四)“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1.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并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28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后续将根据情况不断扩大项目范围,满足社会和患者需求。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遴选本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
2.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
(1)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
(2)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
(3)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
(4)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组织架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试点工作组织架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分管院长,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负责协调组织服务对象的综合评估工作和落实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从业护士岗前培训,统筹安排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二)落实岗前培训。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岗前培训,强化服务对象的评估要求、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技术规范、护理记录、人文关怀、权益维护等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综合评估和照护计划制定、护理记录、出院准备及重点病种的护理要点、全病程管理临床路径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省卫生健康委将委托省护理学会组织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岗前培训大纲供各试点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试点医疗机构应遵守现有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人员岗位职责、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确保“互联网+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提供服务过程中,从业护士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服务对象病情出现变化,不宜继续提供当前护理服务时应及时转介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在本省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落实服务对象双评估。试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可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及签名并及时上传信息技术平台,确保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及安全性。护士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护理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体化的护理计划,服务结束后应按照现有规定书写护理记录并上传至信息技术平台。
(五)强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系统等,具备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可探索开发评估系统、协议签订、健康教育、上下转诊、紧急呼救、投诉建议、服务评价及与医院信息系统对接以强化服务对象健康档案管理等附加功能。试点医疗机构确保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六)明确各方权责利。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的,应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对象与试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可参照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寻求解决途径。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可对接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对从业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实名认证。要为从业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要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与试点医疗机构保安室或当地警务室联动的一键报警装置,并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明确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黑名单,将服务对象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从业护士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及时清退。
(八)完善价格和支付机制。各地各单位确定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时应当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综合考虑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发挥市场议价机制。收费标准(含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标准等内容)、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完成后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
(九)创新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医疗机构可探索将出院后患者的延伸服务与“互联网+护理服务”高度结合,满足服务对象个性化健康需求。可通过远程对患者健康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和综合评估,以套餐形式制定个性化服务包方式,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慢病个案护理、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试点医疗机构探索以医护联合或护士工作室或护士志愿者联合等团队形式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鼓励与服务对象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转介服务对象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试点医疗机构应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布电话、信箱等投诉建议方式,加大宣传,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投诉建议途径,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同时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监督投诉热线。
五、实施阶段
(一)政策制定阶段(2021年4月10日前)。
1.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在本辖区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监督投诉途径,并将方案和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11日-12月11日)。
1.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从业护士岗前培训大纲。
2.各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和市的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开发或明确合作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完成从业护士的岗前培训、完善相关制度。
3.各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和市的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2月)。
1.各试点医疗机构对试点工作进行自我评估总结。
2.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护理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落地方案,强化监管和指导,完善相关政策,试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有效组织,加强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我委,鼓励护理站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可以探索以县(区,市)或医联体为单位进行试点。试点期间要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医疗机构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及时受理和处理违规“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的举报;探索将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从业护士不符合人员资质、非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等违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范畴,探索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清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督、维权和自律管理。要主动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试点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正面舆论。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共同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附件: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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