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发布涉企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招标公告
梳理发布涉企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招标公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管委会营商环境办公室牵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企优惠政策梳理编制工作。截至目前,已梳理出第一批税收优惠、资金扶持、放宽准入、费用减免、降成本、招商引资等方面涉企优惠政策45项,现将政策要点、执行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对外予以公布。管委会营商环境办公室将继续推动涉企优惠政策梳理,同时编制发放《涉企优惠政策手册》,主动对接推送各类市场主体。
长白山管委会营商环境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长白山涉企优惠政策明细汇总(第一批45项) | |||||||||
序号 | 政策 层级 | 政策类别 | 政策文件 | 政策要点 | 执行有效 期 限 | 是否免 申即享 | 执行 单位 | 执行科室 负责人电话 | 备注 |
1 | 国家级 | 税务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 一、2022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2月31日 三、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是 | 税务局 | ****-******* | |
2 | 国家级 | 税务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2年12月31日 | 是 | 税务局 | ****-******* | |
3 | 国家级 | 税务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是 | 税务局 | ****-******* | |
4 | 国家级 | 税务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是 | 税务局 | ****-******* | |
5 | 国家级 | 税务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 2021年3月17日发布 | 是 | 税务局 | ****-******* | |
6 | 国家级 | 税务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2021年12月31日 | 是 | 税务局 | ****-******* | |
7 | 国家级 | 税务类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 2021年12月31日 | 是 | 税务局 | ****-******* | |
8 | 国家级 | 税务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 | 2021年12月31日 | 是 | 税务局 | ****-******* | |
9 | 国家级 | 税务类 |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0号) |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堿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021年12月31日 | 是 | 税务局 | ****-******* | |
10 | 国家级 | 税务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1年5月6日发布 | 是 | 税务局 | ****-******* | |
11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签发)》 | 关于石油(天然气)、每层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详情见附件 | 长期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2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广电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签发)》 | 对科普仪器、科普设备等商品进行一定税收减免,详情见文件 | 长期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3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联合签发)》 | 对具有研究和培育繁殖田间的动植物科研院所等机构进口的工作犬及相关物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长期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4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暑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时间期限见文件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5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著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对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在展会期间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展会期间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6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级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7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23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针对特定商品生产企业进口国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8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针对特定物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19 | 国家级 | 税收类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联合签发)》 | 针对特定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 2020年7月27日-2030年12月31日 | 否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20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 | 1.对成立满 2 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3.支持符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报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名参赛,报名成功后可参加相关创业培训,获奖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有关配套支持政策。 | 长期 | 否 | 经发局 | 规划协调科 ****-******* 服务业科 ****-******* | |
21 | 管委会 | 资金扶持类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管办发〔2019〕5号 |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协助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并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服务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长期 | 否 | 经发局 财政局 | 规划协调科 ****-******* 服务业科 ****-******* | |
22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吉政办函[2020]45号)、《吉林省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吉交联发[2020]40号),切实帮助道路客运企业,纾困解难。 | 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实施一次性补助政策,助力道路客运行业稳企、稳岗、稳就业。 | 当年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3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的措施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吉政办函[2020]45号)和《吉林省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结转结余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投入使用方案》(吉运函[2020]6号)要求。 | 为客运班车经营者按照每辆客运班车1000元的标准,作为客运经营者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支持客运班车经营者提高保障能力、降低经营风险、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先后投入两次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资金。 | 当年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4 | 部级 | 资金扶持类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产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 长期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5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产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联发[2016]46号 | 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产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 长期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6 | 部级 | 资金扶持类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 长期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7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0年全省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建议的函》(吉交函[2020]210号)客运站场建设 | 为公路客运总站安检仪专项资金补贴 | 长期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8 | 省级 | 资金扶持类 | 关于印发《吉林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交联发[2020]58号 | 2020年12月31日前,安装完成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测试合格的在用“两客一危”车辆的升级改造资金,各地客使用《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意见》中调减后的涨价补助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 当年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29 | 省级 | 社保类政策 |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 号 |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 长期 | 是 | 社保局 | ****-******* | |
30 | 省级 | 社保类政策 |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2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1年 | 是 | 社保局 | ****-******* | |
31 | 省级 | 社保类政策 |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2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1年 | 是 | 社保局 | ****-******* | |
32 | 部级 | 放宽准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 1、优化客运许可。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在许可方式方面,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2、推行客运站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推广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做法,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长期 | 是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科****-******* | |
33 | 国家级 | 放宽准入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联合签发)》 | 自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4801-480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 长期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34 | 国家级 | 放宽准入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 调整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 长期 | 长白山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
35 | 省级 | 奖补(扶持)政策 | 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联字〔2016〕9号)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全省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 长期 | 否 | 教科局 | 安全与法制科 ****-******* | |
36 | 省级 | 奖补(扶持)政策 | 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 | 为支持的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从2020年开始,各级政府对经各市(州)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标准。 | 长期 | 否 | 教科局 | 安全与法制科 ****-******* | |
37 | 国家级 | 费用减免类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长期 | 是 | 规划资源局 | 登记科 ****-******* | |
38 | 省级 | 降成本类政策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升资源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六)实行节约集约用地“不加价”。民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允许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减征土地价款。 (七)实行土地出让“低限”政策。民营企业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制定出让底价;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途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途供地。 (八)灵活运用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旅游和避暑休闲设施及附属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使用“四荒”土地建设旅游及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九)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自行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的,可按对应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对应的50%执行。 (十)推进地信企业降费增效。民营企业应用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民生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开发应用和增值服务时,免除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和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费用,开放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和定制化服务。 | 5年 | 是 | 规划资源局 | 土地收购 储备中心 ****-******* | |
39 | 省级 | 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9〕5号 | (二十四)强化财政资金扶持。积极加大人参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扶持人参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长白山人参”品牌建设、人参健康食品行业规模化发展、质量安全控制、人参文化打造、产业宣传、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方面。鼓励和支持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财力设立一定规模的人参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不断增加人参产业投入。 (二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支持人参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参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人参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人参精深加工企业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人参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长期 | 否 | 商务局 | 招商服务科 ****-******* | |
40 | 管委会级 |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 吉长管发〔2020〕1号 | (一)投资贡献方面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享受该项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足5 亿元,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按150万元/公顷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 5 亿元不足 10 亿元,建设期不超过4年的,按200万元/公顷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建设期不超过5年的,按300万元/公顷给予奖励。 (二)重点产业扶持方面 对于丰富长白山业态的健康养老、冰雪运动、教育培训 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在享受本政策其他奖项的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1.管委会负责项目红线外的通水、通电、通路、污水排放、网络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 2.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税收贡献方面 1.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从实现经营收入之日起,连续5年每年按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法人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税金;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汇总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享受该项奖励。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等。 (1)企业年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对该企业按照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50%给予奖励; (2)企业年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对该企业按照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60%给予奖励; (3)企业年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对该企业按照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70%给予奖励。 (4)为每户总部经济企业无偿提供50-80平方米办公用房。 (5)本地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升级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额度,比照执行。 税收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以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四)规模经营方面 区内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可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高端人才激励方面 对招商引资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 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年,并享受相关礼遇,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 (六)招商引资贡献方面 对引进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项目的个人、商协会、中介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在项目建成并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项目引进机构(含中介人)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对实行委托招商的,除支付委托招商费用外,在按双方协议约定金额给予奖励。公职人员不在以上奖励范围之列,可将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表现记录在案,以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立功嘉奖、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可视引进项目情况给予不高于当年绩效考核最高奖金数 2-3倍的奖励、激励。 (七)其他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财政贡献度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奖励力度。 | 长期 | 否 | 商务局 | 招商服务科 ****-******* | |
41 | 省级 | 特色小城镇建设若干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9〕5号 | (三十二)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和我省二次分配的相关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和支持范围的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项目,省级财政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 长期 | 否 | 商务局 | 招商服务科 ****-******* | |
42 | 国家级 | 外资鼓励政策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长期 | 否 | 商务局 | 招商服务科 ****-******* | |
43 | 省级 | 其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消费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明电〔2021〕18号 | 1.摸排全省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情况,帮助企业完善申报入库材料,指导达标企业尽快入规入统。 | 长期 | 否 | 经发局 | 统计中心 ****-******* 服务业科 ****-******* | |
44 | 省级 | 其他 |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代理等多功能公共服务 | 长期 | 是 | 经发局 | 规划协调科 ****-******* | |
45 | 经发局 | 其他 | 关于促进消费加快服务业恢复增长若干举措的通知-长管经发〔2021〕56号 | 2.开展重点企业授牌增信,将纳入统计企业库1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授牌增信。 | 长期 | 是 | 经发局 | 服务业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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